人的法益理论与规范的个人主义[242]
〔德〕阿明·英格兰德[243] 文 邓卓行[244] 译
要目
一、引言
二、人的法益理论的核心命题
三、人的法益理论的还原论方案
四、人的法益理论的利益论基础
五、人的法益理论的约束力要求
六、结论
摘要 人的法益理论是德国法益理论的一种有力观点,该理论认为只有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能够还原成个人利益或者法益时,相关的刑法规定才能获得正当性。但是,这一理论存在重大缺陷。首先,无论是利益还原主义还是法益还原主义,都无法否定刑法同时也保护超越个人利益的集体利益或者普遍利益。其次,人的法益理论没有给出明确的筛选标准,也就是根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哪些利益可以成为刑法要保护的法益。最后,人的法益理论的支持者们想以宪法作为锚定点,并以此展开后续的论证。但是,从审查技术和观念史的角度来看,这一努力终归是少有成效的。综上所述,人的法益理论当前有很大的漏洞,如果该理论的支持者们想继续坚持自己的立场,那么就必须填补这些漏洞。
关键词 人的法益理论 还原主义方案 利益筛选标准 约束力要求[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