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章 刑辩律师如何做好日常知识积累[1]
主讲|李肖霖[2]
整理|姚建伟[3]
律师界有一个说法,无论做什么律师都要有一段做刑辩律师的经历,因为激烈抗辩和思维能力的锻炼会提高律师的工作能力。在做律师之前,我做过运动员,做过中专老师、大学老师,讲过高等数学、物理、经济学方面的课,还到企业做过工人、当过兵、做过警察。我的职业经历比一般人丰富,但我认为律师是最适合我的。律师可以凭自己的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进而实现自我价值。律师是一个很受尊敬的社会职业,又是一个自由职业,可以安排自己的事业和命运,不用为日常生活的五斗米而折腰,这些都是律师职业的优势。
我今天谈的题目是“刑辩律师如何做好日常知识积累”。我先从福建念斌投毒案(以下简称念斌案)辩护词的写作来展开我的一些理念。
念斌案真正的“王者”是北京的张燕生律师,她是一位著名的女律师,在座有很多女士,大家可以以她为榜样。念斌案是没有“亡者归来”“真凶落网”而实现无罪的案件,在我国几乎是史无前例的。这起案件是律师真正靠证据、知识打赢的。当时张燕生律师跟了这起案件7年,从念斌在一审阶段被判处死刑后,二审阶段她就开始介入。到第七年的时候,她邀请我加入这起案件的辩护工作。一开始她就告知我,代理这起案件没有报酬,而且她已经选择了念斌的第二名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被告人只能有两名辩护人),如果我介入,就只能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我欣然同意了。后来,我主动请缨写综合辩护词,毕竟我代理刑事案件比较多,经验也比较丰富。
念斌案的审理过程是这样的: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后被告人又被判死刑,又到二审后,二审裁定维持死刑,最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的时候,张燕生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展示了她的全部证据,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福州中院再一次判处念斌死刑,这也是念斌第四次被判处死刑。之后,念斌案又一次进入福建省高院。我介入后,作为律师,我们一起全力在福建省高院为念斌进行二审辩护。
我的这份辩护词从一个人的犯罪动机写起。念斌所谓的犯罪动机是这样的:他和被害人各租了农村同一栋三层小楼的两个“小门脸”,两家仅有一墙之隔。指控的内容是:某天有人到念斌的杂货摊上问“这包烟多少钱”,念斌告诉对方价格,对方却没有买,转而到隔壁的被害人那里买了。念斌看到被害人抢了生意,顿起杀机,买了鼠药投毒,结果被害人家大人没吃,三个孩子吃了,两个孩子被毒死了。农村一包香烟八九块钱,利润就是五毛钱吧。常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而现在五毛钱恐怕连一个馒头都买不到了,念斌会为了五毛钱而杀人吗?顾客不到念斌家买东西而选择到念斌家隔壁店里买东西,这种现象理应每天都在念斌这儿发生,念斌为什么这一次就想杀人呢,他要是想杀人,早就想了。起诉的内容和一审认定的犯罪动机明显是不能成立的。
紧接着,我又从念斌的毒药来源下手。起诉书认定两个孩子是被一种叫氟乙酸盐的毒药毒死的。一审认定念斌从一名70岁老人那里取得氟乙酸盐,做成鼠药后拿去投毒。但我发现,卖药的老人说,他是有次坐火车的时候碰到一个人有这种毒药,于是就买了一斤。但这个人实际上无法找到,这就导致毒药的来源是不扎实的,关于毒药来源的线索就中断了。同时,我找到了氟乙酸盐的有关规定,它在1989年就已经被公安部明令禁止销售和用来做鼠药,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这种药进入身体以后,极其微小的剂量就可以把一个成年人毒死。那么这种物质的毒性得厉害到什么程度?我还查到了这样一个事例,前些年我国发生了一起案件,潍坊有人网购了一双鞋,收到以后他穿上试了试,接着家里馒头蒸熟了,他拿馒头吃就被毒死了。原来,正好有一包氟乙酸盐与鞋同时运输,结果氟乙酸盐发生了一点泄漏,沾在鞋子的外包装上,那人手上沾了一点点就被毒死了。而念斌供述,他买了两包这种毒鼠药回家以后,把一包药打开放在货架上喂老鼠,另一包药打开放在桌子上以后,拿了一个空矿泉水瓶,用手抓药往矿泉水瓶里放。全部放进去以后,拿另一瓶矿泉水,往里面倒了半瓶水,摇匀变成了乳白色泡沫,等了一会就沉淀了,然后再把桌子上剩下的药末“呼呼地往地上吹了吹”。接着,根据念斌的供述,到了晚上,他拧开门走到被害人家厨房,把矿泉水瓶盖拧开,瓶口对着放在炉子上的水壶壶嘴将水倒进去,倒完后将瓶子扔到旁边垃圾箱里面,然后他就回自己屋了。第二天,被害人用这个壶里的水煮了稀饭,吃了稀饭以后几个人中毒死了。
我们判断一下这个故事是否真实。首先要说的是,这种药毒性如此之强,念斌这样做了之后,他和家人以及4岁的孩子还能在这张桌子上吃饭吗?还有,把鼠药放在瓶子里摇晃,会是白色的吗?鼠药有一种警告色,要么是红色的,要么是绿色的,这不仅仅是作为警告色,也是因为老鼠是红绿色盲。染料会先在水里溶解,本案中应该是红色的,因为那位卖鼠药的70岁老人家里搜到的拌鼠药器皿就是红色的,沾的是红色的染料。这一点属于办案人员缺少鼠药特性方面的知识。接着,念斌供述,他把水晃了晃之后,白色泡沫就消失了,但没有描述水体应该是红色的。这个故事又是假的。在案证据显示,办案人员在念斌杂货铺的货架上、桌子上、地面上、门把手上都提取物质进行了质谱仪检验,以质谱仪的检验精度,一克化学物质的一百亿分之一都能够检出来,几乎不会漏检。但是货架上、地面上、桌子上全都没有找到这种鼠药的有毒物质。鼠药放在货架上,货架上面有一个电风扇,会把这种有毒物质吹得到处都是,可所有的地方都没有检测到。并且,如果要把矿泉水瓶中的毒药倒进水壶,直接揭开盖就可以倒进去,怎么可能像供述说的对着壶嘴倒?况且还“摸黑”,又没有揭盖,很可能溢出壶嘴。但办案人员把整个灶台上的土做了提取之后拿去检验,都没有检测出毒药来。作案人的行为会追求自然和效率,因此这些情节明显是编造出来的。接着,这壶水第二天煮粥,谁敢喝?因为粥是红色的。可见,整个故事是虚构的。还有,证据显示办案人员于7月30日提取了物证,把屋里的瓶瓶罐罐都拿走,把一壶水装在大的矿泉水瓶子里也带走化验,但质谱仪鉴定报告是7月27日作出来的。问题很明显,壶还没有提取走,壶的鉴定报告已经作出来了,那么鉴定报告必定是虚假的。
在这些问题上,我们对鼠药的来源、配置、投放、制毒以及化验过程进行了质疑,把所有环节从头到尾全部打破了。从法律上来讲,刑事案件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有链条环环相扣都指向被告人有罪才能定案,而辩护律师只要扯断其中的一根链条,犯罪就不能成立。但该案件所有的证据链条和情节都不成立。总结一下,这个案件涉及的知识,包括犯罪动机也就是心理学领域,还有氟乙酸盐的来源,被禁用禁卖的法规,氟乙酸盐的毒性,鼠药的特征或者说约定俗成的规则,比如不是红色的就是绿色的,而不是仅仅由普通米粒或者麦粒做成,还有毒药的配制过程,毒药的投放过程等,最终还有人服用有颜色的粥会不会提出疑问这样的常识问题等。这些日常不起眼的知识,在刑事辩护当中都是有用处的。
最后一次开庭的时候,控方在庭后提交了化验的全部质谱图,不仅是结论,而是原始化验数据。开完庭以后,张燕生律师拿着这些材料立即去香港地区找了英国的权威毒物鉴定专家,他们的鉴定结论是:“氟乙酸盐这个物质在犯罪现场没有出现过。”张燕生律师一回内地就电话告知我这个结论。我第二天写了一篇文章——《是时候开棺验尸了!》,我认为开棺验尸可以鉴定是否存在“毒鼠强”。因为我们怀疑真正投毒的人使用的是“毒鼠强”这种毒药,而这种毒药在自然界可以存留30年的时间。如果能找到,也就可以排除念斌的犯罪。
从刑辩律师行业来讲,这个案件张燕生大律师功不可没。她的助手公孙雪从毕业以后跟着她8年,自始至终跟着做这个案件,最后她也是出庭律师。我在写这份辩护词的时候,任何问题只要问公孙雪,她都可以立马解释清楚。2014年8月25日,念斌被宣判无罪,戴了八年的脚镣被解开。听到这个消息时,几乎所有参与本案的律师都掉泪了。
在任何案件中,我们需要的知识都可能是很多的,哪怕是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不同领域的辩护需要不同的知识范围,一些特别案件需要的知识量可能还很大,比如念斌案件所涉及的毒药知识、质谱仪鉴定知识,还有质谱仪的精确度能达到什么程度等。我为了写好这份辩护词,在第一篇第一节写的就是“需要补充的知识”,讲的是质谱仪,也就是在质谱仪检测下没有任何毒物微量痕迹能够逃脱。这个知识是法官可能不具备的,需要提前说明。
一些金融、科学等专业领域的犯罪,可能涉及我们从未接触过的知识,包罗万象,无所不有。可以说,刑辩律师经历的案件包括所有人类活动的领域,刑辩律师应该是个“杂家”,对很多知识领域不需要很深地往里钻,但需要广阔的知识面。如果知识面不够广,就可能会想不到一些问题,比如警察就没有想到鼠药是有颜色的,他缺少这方面的知识,而我们一听就知道这个故事是不真实的。相反,如果我们有广阔的知识面,就知道到哪里寻找我们所需要的、更进一步的知识。当知识面足够广泛时,有的知识会在不知不觉中自然运用。很多知识也会超出常人所知道的领域,比如,质谱仪的精确程度和它的检验方式,我们通过办理这起案件都清楚了,但这个知识一般人是不知道的,对我来讲,弄清楚以后这就是常识、知识、经验的积累。律师的知识越丰富,质疑能力就越强,对案件的判断就会越准确。丰富的知识不仅对刑辩有积极的帮助和效果,对人生都是有益的。刑辩律师常常到老的时候经历了很多领域的案件,我们每进入一个案件实际上就熟悉了一个相对陌生的领域,再碰到同类案件的时候就很难被欺骗。
最精彩的辩护不是来自法律,而是来自法律之外的知识,一个案件千古流传的内容不是这个案件里的法律条文,恰恰是对各种生活的、科学的、常识的、逻辑的、知识的应用。这里我讲一讲发生在美国的林肯为阿姆斯特朗辩护的案例。小阿姆斯特朗是林肯一个已经去世老朋友的儿子,被人诬告谋财害命,且被法庭判定有罪,出于对老阿姆斯特朗的友情,林肯决定以小阿姆斯特朗律师的身份提起复审。林肯查阅了法院全部案卷,在案发现场实地勘查,他发现法庭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本案关键证人艾伦在陪审团面前发誓说,1857年10月18日夜里11点,他亲眼看见威廉和一个名叫梅茨克的人斗殴,当时皓月当空,明月下看见威廉用某种工具击毙了梅茨克。按照美国法律惯例,林肯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原告证人进行了对质。这一段很精彩,其实就是法庭上发问的技巧。林肯问:“你发誓看见了被告?”证人回答:“是。”林肯问:“你在草堆后面,被告在那边,相距二三十米,你看得清吗?”证人回答:“看得很清楚,因为月亮很亮。”林肯问:“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辨认的吗?”证人回答:“肯定看清了他的脸,而且月光正照在他的脸上。”林肯问:“你能肯定是晚上11点吗?”证人回答:“我完全可以肯定,因为我回屋看了时钟,11点15分。”林肯问:“你担保你说的完全是事实吗?”证人回答:“我发誓完全是事实。”林肯接着出示了美国历书,证明11月18日晚上,即当晚10点57分月亮已经落下,看不见了,这个铁的事实已经明确无误地说明艾伦在说谎。林肯作了激动人心的辩护,他说,历书已经证明那天晚上是上弦月,晚上11点月亮已经下山,哪来的月光,上弦月光照度是很低的。退一步说,就算证人记不清时间,但月亮在西边,草堆在东,大树在西,月光从西边照过来,被告的脸如果朝着大树也是向西,因为月光照在脸上。可是,证人的位置是在树后面的草堆后,他根本看不到被告人的脸。林肯的发问技巧是,先把证人所说的事实和时间完全锁定,让证人无法改口,然后拿出杀手锏:证人不可能看见被告人的脸。从专业技术和生活常识上打破证人的证言,会形成最有效的辩护,因为任何逻辑都不能违背科学。
辩护工作还需要各种知识的相互交叉和联想,防止出现思维定式,导致思考不开阔。我们遇见过一些人,无论怎么给他解释事情他都不认可,把所有事实摆在面前都改变不了他的看法。如果我们的知识很丰富,考虑问题会有多个角度,一般不会陷入这种思维状况。其实这和盲人摸象是一个道理。我在我的孩子两三岁的时候就给他上过一堂课,把一个杯子摆在小凳上,问从上面看,这个杯子是什么形状。他回答是圆的。我问从侧面看呢?他回答是长方形的。我再问从顶上仔细看还有什么?他回答说还有一个长条。那是杯子的把儿。再问翻过来看是什么?他回答是能装东西的杯子。最后我问他,你的这些回答有没有错的。他觉得他没有答错。然后我问他,任何一个答案能否描述出杯子是什么形状的?他说不能,这些并不能让别人完整地明白杯子是什么样的。这就是盲人摸象的问题。有些事情,要从多角度进行观察和描述,才能够作出比较完整的说明。又如,瘦肉精在我们国家是禁止的,但我有一个有美国律师资格、从美国回来的学生,他说瘦肉精喂猪在美国是不被禁止的,只有量的规定。这说明我们看问题有时候还会有地域局限。再如,我们吃馒头里面放碱,做香肠放亚硝酸盐,汽水里放香精和柠檬酸,这是被许可的。当我们的知识越来越多的时候就会产生联想,可以在更广阔的领域进行判断。
老律师和新律师的区别在哪里?对于一个案件可以从哪些角度进行辩护,新律师可能能找出3个辩护点,如果交给老律师,老律师可能会提出8个辩护点。这是老律师和新律师的区别。当然,有些办案逻辑我们也是在不断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形成的,不可能接触案件之前就有思维定式和想法。但随着掌握的证据越来越多,我们会提出越来越多的疑问,最后某一个疑问非常关键,就形成了主要的辩护观点,进而形成辩护思路。思路是不断调整的,之前也可能会走一些弯路。
你拥有的知识会成为你手中的“好牌”,实际上,辩护就是双方讲理、辩论的过程,辩论不是看谁的嗓音大,而是看谁手中有“好牌”。律师是思维定式的天然挑战者。思维定式是控方提出一份白纸黑字、由国家机关确认的起诉书,普通人希望国家是对的,而律师觉得可能有问题,不能说全错,至少是有问题,然后找到自己的“好牌”,推翻起诉书的说法。律师就是这种挑战者。律师应当是一个怀疑一切的人,马克思说自己最喜欢的格言是“怀疑一切”,律师如果没有怀疑,就没有了质疑的能力。律师挑战某一个知识、某一个论点,用的方法是什么?首先,律师可以用法律,如指控民营企业家犯了贪污罪,但法律规定民营企业家不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这就是使用法律提出的挑战;其次,律师可以使用多种知识、方法进行挑战,能找到的知识点越多,胜算就越大,而律师能够找到多少挑战对方的知识,就看日积月累的知识面有多宽。刚出校门的学生讨论一个案件,他会想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看看哪条不符合。再进一步,他会看有哪些证据能够表明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是欠缺的,除了法条以外,开始运用证据了。再进一步,他能够相应地根据自己的逻辑、思路和观点取得相应的能证实的证据和理论。这是到了第三步,能够全部地运用证据证实自己相应的辩护观点。我认为这时候这名律师就能够做得比较成功了。但最后还有一点,是用各种知识编织出逻辑非常严密的网,让别人无法突破,这就进入了律师辩护的最高境界。而进入到这一步需要多种知识配合,如果缺乏知识,甚至都无法想到。
联想的过程是创造性的思维过程。一些律师为什么最终能够进入政界?律师讲究权利义务平等,这在政界非常需要,即人人权利义务平等,追求理想社会的实现。同时,律师办过各种各样的案件,具有天然的去伪存真的能力,并在去伪存真的过程中展开一切思考,而且思考得比较全面。
现在讲一下知识的来源。当今世界处于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在呈指数级增长,互联网上有海量知识便于查询,生活当中有大量生活常识被我们认识。生活常识有着十分重要的辩护用途,生活离不开常识,也不能违反常识,包括心理常识、行为常识等。我们曾碰到一起案件,一位老师被抓了,他的一个学生供述自己二十年前12次向老师行贿,一共行贿480万元,平均每次40万元。这位老师已经70多岁了,两个人的笔录中都出现了某年某月某日于什么地点送了多少钱,钱是用什么包装的,包装里面还夹杂了两瓶什么牌子的酒。两个人说得完全一致。这是不是违反了记忆的常识?这些事是不可能被记住的。我们要把知识变成常识,从常识角度进行辩护是最难打破的。
实际上,很多违反常识的故事都是假故事,当我们掌握大量知识以后,可以对某些不真实的问题直接提出挑战和质疑。这要求我们上知天文地理,下知鸡毛蒜皮,变成真正的“杂家”。
有的知识来源于律师办案过程中潜移默化的经验。有一个案件公布出来的案情是,当事人在和别人打斗、挣扎过程中,胃中食物反流吸入肺,把自己憋死了。我一看就判断这是假的。在座也有学法医专业的学员,我们知道,人一边喝水一边和人讲话,突然被水呛到,都会剧烈咳嗽,不受控制,你无法忍住这种咳嗽,因为气管绝对不容异物。但案情里没有对咳嗽的描述。我们处理伤害案的时候还知道,如果一拳打到腹部和胃部,胃打穿孔了,食物会流到你的胸腔里。胃有上下两个通道,可以往下走,一般来讲因为重力会往下走,不可能一拳打上去,食物却从嘴里喷出来。此外,只有三种人会被自己吐出来的东西憋死,一种是深度醉酒,一种是癫痫发作,还有一种是深度昏迷。但是我了解了一下,这起案件的当事人不属于这三种类型。同时该案的案发时间将近晚上10点,法医学上有一个知识是,吃进去的食物在胃里停留的时间不超过2个小时,因此食物涌出来吸入气管的现象不可能发生。最后证明我是对的。其实这些知识是我们在刑辩工作中日积月累、慢慢获得的。
吸收新知识时的心理状态也很重要,我们要对任何事物充满好奇。刑事辩护是一生都需要不停接受新知识的行业。知识变化很快,法律不断变化,我们要摆脱陈旧的思维方式。我是快70岁的人,但还是每天只要有时间必看新知识,而且充满兴趣。另外,“三人行必有我师”,很多知识是我和别人闲聊的时候获得的。在部队的时候,我是干部,每个星期需要与三名战士谈心,战士都是来自全国各地的,谈心就是聊天,我常和他们聊家乡、风土人情、各方面的知识,开拓我的视野。还有一次坐火车,碰到黑龙江大学食品类专业的硕士,他正在做火腿肠的课题研究,研究亚硝酸盐添加剂。我知道,亚硝酸盐在火腿肠里是一种发色剂。亚硝酸盐本身是无毒的,吃的量不大,可以全部排泄掉,但是大量摄入可以迅速致死,如果转化成亚硝酸胺又是强烈的致癌剂。聊天之后,我才知道亚硝酸盐和亚硝酸胺之间的关系。另外,我建议大家到大学听各种讲座。大学的讲座包罗万象,各种知识都有,是迅速进入一个新领域的好方法。我们要想成为一个“杂家”,听一次讲座就要对所讲的新领域有一定了解,形成头脑中的常识,将来碰到某个案件就知道要到哪里检索这一类知识。
还有一种吸收新知识的方法是“临时抱佛脚”,在办理案件时利用网络检索或者直接买相应的参考书,这是最常用到的技能。我曾经办过一个指控轮奸的案件,公安机关到医院取证,取得的阴道棉球里没有找到任何一位嫌疑人的精子。随后公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阴道当天被立即冲洗的说明。关于精子在体内能待多久,我们需要仔细查证。后来我当庭就讲,根据法医学知识,在多人强奸的情况下,会产生近10亿的精子量,进入子宫的数以亿计,虽然当天可以冲洗阴道,但无法冲洗子宫,法医学上讲,子宫里的精子则会在其后半个月陆续流出。因此,被强奸接着清洗阴道后,到第二天第一批流出的精子数量是千万量级的,不可能没有。多年后有一次和医院的大夫讨论,大夫提到阴道冲洗液是不可能冲洗干净的,因为阴道多皱褶。当时这些内容,我是通过网络检索和买了一本法医学、一本生殖学的书籍“临时抱佛脚”,用这些知识足以打破“多人轮奸”的指控。只要经历过,这类案件基本上就难不倒你了。有时候解决了一个知识关键点,这个案件就可能彻底翻盘。我们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提供的广阔知识库,这是最廉价、最有效的获取知识的来源。
我们还要长期关注科技进步的信息,了解科技最先进的前沿知识。我给你们讲一些我最近看到的科技前沿,最让我激动的是IBM宣布三年内量子电脑面市,每一代计算机的计算能力能比原先的计算机提高20%,而量子电脑能够提高几千万倍的计算能力,这是不可想象的。美国还找到了塑料重复使用的方法,把塑料投入炉子,通过加热熔化,在炉子里冷却,再把形成的东西分解成塑料母料,可以生产出新的东西,而且无限次。这个技术太棒了,因为塑料的重要原料是石油,石油是工业的血液,塑料重复使用,对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的作用将是巨大的。还有,老年痴呆的药物和疫苗已经进入临床,神经“重新搭线”能让瘫痪者恢复手臂功能,哈佛大学设计出首个小巧偏振光相机,“光帆二号”从太空发回首批信号,某网络地图新功能可以显示火车和巴士的拥挤程度,科学家对单个原子实现了核磁共振成像等。
有些东西一开始不一定看得懂,但看得多了,慢慢看下去,知识会越来越丰富,也会形成对知识的认知爆炸。三十年前计算机很神秘,但现在连儿童都会使用,各种各样的科学知识都会有这样的现象,久而久之便成为大众的常识。同时,对于很多深入的知识,我们开始是从了解常识的角度进入,之后了解更深层的东西,了解以后会有收获,有收获就会有快乐。当然,不管是科学知识还是常识,到你脑袋里就通通是知识,不用刻意区分哪些是科学知识、哪些是常识,任何案卷通不过知识的检验,就可以提出疑问。我们辩护追求的目的是什么?不是法庭上谁会说、谁说得好、谁声音大,而是我们要通过审判程序真正弄清楚一个人是否有罪,让他得到法律上的公正审判,这是控辩双方追求的真正目的,也是我们设置法庭审判程序的终极目的。
注释
[1]本书讲座部分内容根据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炜衡大学生刑辩训练营”之“刑辩十二讲”系列讲座整理而成。
[2]李肖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全国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3]姚建伟,炜衡大学生刑辩训练营第一期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