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础理论]
历史与教义学上的片段性刑法[1]
〔德〕托马斯·冯鲍姆[2] 文
黄礼登[3] 译
要目
引言
一、概念澄清
(一)总括意义上的片段性(二)广义上的片段性
(三)狭义上的片段性(四)小结
二、历史角度
(一)名称的由来
(二)理论(实质的犯罪概念)(三)立法
(四)解释(五)小结
三、展望
(一)立法
(二)刑罚限制学
摘要[4] 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的内部片段性,这是最狭义的刑法片段性。在此基础上加上刑法形式所决定的外部片段性,就构成了犯罪论框架内的狭义片段性。狭义片段性再加上入罪化过程中的程序选择机制以及刑罚论中的非刑罚化机制这两种外部要素,就构成了广义片段性。广义片段性加上省略三段论要素时,就形成了总括意义上的刑法片段性概念。从历史上看,片段性刑法的名称来自卡尔·宾丁(Karl Binding),但他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刑法的片段性。从实质犯罪角度看,法益理论实际上开启了刑法扩张的大门,对于它是否能发挥限制刑罚、维护片段性的作用,学界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从立法角度看,刑法膨胀的趋势总体上难以抑制;从刑法解释角度看,扩大解释不断被突破,法官填补漏洞的热情其实体现了他们对刑法漏洞的恐惧。威胁片段性刑法的因素很多,就未来而言,要想维护片段性刑法,可以考虑借鉴议会绝对多数的修法机制或者引入刑罚限制学体系。
关键词 片段性 附属性 补充性 教义学 漏洞 扩大解释 刑罚限制
世界和人生太过于碎片化!
他知道如何配置人生,
并且从中构造一套容易理解的体系;
他用睡帽和睡袍的碎片塞满了世界结构中的缝隙。
——海因里希·海涅[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