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絮语
本卷主题为“刑法的多元化”。本卷涵盖了近年来刑事法学研究中的多个重点和热点问题,其中不乏对国内外理论发展脉络以及研究方法的引介和梳理,许多论文还将实证调查作为主要研究方法,展现出刑事法学研究的多元化趋势。
在“刑法基础理论”专题中,德国著名刑法史学家托马斯·冯鲍姆的《历史与教义学上的片段性刑法》一文从德国的刑法理论出发,对德国刑法学中的片段性刑法的概念和历史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展望了未来可能的立法方向。该文指出,就德国而言,近年来威胁片段性刑法的因素很多,未来如果想维护片段性刑法,可以考虑借鉴议会绝对多数的修法机制或者引入刑罚限制学体系。应当认为,本文对于德国刑法制度近年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较好的回顾,对于我国学者研究刑法修改的立场和思路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敬力嘉的《功能视域下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的教义学重述》一文,对于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的内涵与理论定位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同时敏锐地指出最后手段性原则的法治风险,并针对这一风险提出了有见地的教义学补正方案。该文指出,通过确立消极自由作为价值根基,将比例原则作为刑事政策的指导原则,明确法益保护原则等三重内在限缩标准,可以重新厘定刑法功能的教义学边界。在当今我国刑法立法活性化的背景之下,该文的研究成果富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德国刑法学者阿明·英格兰德的《人的法益理论与规范的个人主义》一文,为我们呈现了德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在法益理论上的最新进展。该文指出,人的法益理论是德国法益理论中的一种有力理论,该理论认为,只有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能够还原成个人利益或者法益时,相关的刑法规定才能获得正当性。但是,英格兰德认为,人的法益理论存在重大缺陷,人的法益理论的支持者们如果要坚持这一立场,必须弥补这些缺陷。与英格兰德的立场不同,德国刑法学者乌尔弗里德·诺伊曼的《多数决可以替代论证?——对法益理论(后)现代批判之回应》一文则以人的法益理论为基础,从法益理论与其他理论的关系、法益理论的主要主张、法益理论的批判功能、法益理论与宪法之间的关系等角度出发,针对批判人的法益理论的观点展开了有力的回应。法益理论是刑法教义学的基础,两位著名德国刑法学者的论文可以帮助我们更为全面地把握当下德国学界对于法益理论的立场,对于推动我国学界的相关讨论具有重要价值。
在“刑法总论”专题中,段阳伟的《“量的构成要件”独立性地位之提倡》一文系统梳理了罪量问题的学术研究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构想。该文指出,在我国独特的“定性+定量”刑事立法模式下,罪量具有积极的入罪功能,“质的构成要件”和“量的构成要件”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量的构成要件”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不仅包括反映行为客观危害程度的要素,还包括反映行为人主观可谴责程度的要素。该文在罪量问题的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于推进我国罪量问题的本土化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马卫军的《实行行为的概念和意义》一文,梳理了实行行为论的基本问题,指出实行行为理论是贯穿整个犯罪论的一条红线。该文认为,对实行行为的理解依然需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方面,实行行为意味着其是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另一方面,实行行为是类型化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应当规范地、功能性地加以理解,同时需要注意实行行为具有类型化和违法性提示功能两种不同的意义和面向。实行行为是日本刑法理论的一个概念,在我国刑法学界也被广泛使用。晚近以来,无论是在日本还是在我国,对于是否应当维持实行行为概念,均存在一定的争议。马卫军的论文对于理解实行行为概念具有重要的价值。郑泽星的《风险升高理论的规范保护目的限缩——自动驾驶汽车过失刑事归责的可能路径探析》一文,以自动驾驶汽车致损作为切入点,对风险升高理论进行了系统论证。该文指出,应当用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对风险升高理论进行限缩,具体的归责过程可以分三个步骤进行:合规则的替代行为判断、风险升高判断以及规范保护目的判断,进而确定应否对行为人进行归责。限缩论可以应用于自动驾驶汽车过失刑事责任的归责。该文立意新颖,言之有物,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洪求华的《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涵义的反思》一文,针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论证。该文指出,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与认识因素二者的关系是驱动与被驱动、支配与被支配的阶梯式层级关系,即意志因素属于第一层级,认识因素属于第二层级,基于传统立法的不科学性,建议修改犯罪故意的条文。该文最后回归到立法论的研究路径,在犯罪故意理论的相关研究中并不多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在“错误论”专题中,黄忠军的《论假想防卫过当》一文详细论述了作者对于假想防卫过当这一传统理论问题的新思考。该文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无关于假想防卫过当的直接规定,但结合我国立法体例和相关规定,假想防卫过当在理论上应该属于事实错误的研究范畴。为了实现在个案中给予行为人均衡的刑罚处罚,该文在假定其他情形均相当的前提下,将假想防卫过当和普通的故意、过失犯罪以及假想防卫、防卫过当从罪责轻重的层面进行比较考量,建构了一个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假想防卫过当的刑罚处罚原则的理论模型。张忆然的《同意错误的被害人自我答责——基于错误类型的再区分》一文指出,法益错误是一种事实错误,法益错误说存在规范与事实混淆、法益错误与动机错误模糊的弊端,无法解决紧急状态错误的“芒刺”问题。该文对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可能性进行了内部视角的考察,借助自我答责原理,构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正面标准。德国刑法学者弗兰克·萨利格的《禁止错误的法哲学问题》一文站在法哲学的立场上,指出不法意识的对象是指刑法构成要件类型化的不法。在非实证主义法律概念的基础上,非法治国家也可能存在禁止错误。但若依指令的行为属于极端不法情形,则一般不能认定为排除责任。如果是因为客观法律状态的混乱造成的法律状态不明的情形,那么该刑法规定就不具有可适用性。若法律状态不明的情形比较轻微,则只有在行为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处于不法怀疑时,才能认定其欠缺不法意识。
在“前沿理论”专题中,袁国何的《组织犯的教义学考察》一文针对近来备受关注的组织犯问题,指出组织犯所实施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行为乃是非实行行为,组织犯具有非实行行为性。组织犯被《刑法》第26条明确规定为主犯,具有确定的主犯性。组织犯比一般犯罪人承担更为宽泛的刑事责任,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具有处罚的严厉性。在我国,没有必要将组织犯界定为正犯。在双层区分制之下,组织犯在构成要件判断层面属于共犯,在量刑判断层面属于主犯。该文对于组织犯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郑朝旭的《论中立帮助行为的限制处罚路径——基于实务与理论的互动性思考》一文指出,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基于对行为人之主观认识的重视,形成了在处罚范围上呈现不当扩张甚至全面处罚的局面。中立帮助行为具有不同于典型帮助行为的特征,应当在限制帮助行为成立范围的前提下,进一步考察行为人对于正犯结果是否具有促进意思来达到对中立帮助行为的限制处罚之效果。王若思的《实质责任论视野下的结果加重犯归责机制研究》一文指出,实质责任论强调的预防必要性能够解释结果加重犯的最高刑罚设定高于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的数罪并罚之和的原因,因而采取动态的责任主义理念就能够化解结果加重犯与责任主义的矛盾。德国刑法学者马库斯·德克·达博的《法人刑事责任的比较历史与比较理论》一文针对法人责任问题,运用比较法制史和比较法学理论的方法,对传统观点所认为的德国法和英美法中法人刑事责任之间的本质区别提出质疑,在分析德国法和英美法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主要见解的基础上,总结了法人刑事责任的共性,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林嘉珩的《“以刑制罪”的阐释与纠偏——兼论“以刑制罪”的控制机制》一文,针对近来讨论较多的“以刑制罪”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在阐释和纠偏之后,该文指出,对“以刑制罪”的适用对象应当遵循“全面适用说”的观点,即应遵守每一个案件都适用“以刑制罪”的司法逻辑。针对“以刑制罪”存在的潜在危险性,可以贯彻多方法律主体“商谈”的理念,在审判过程中贯彻“听证”制度,以防止权力滥用。
在“刑罚论”专题中,赵兴洪的《缓刑适用实质要件的操作化》一文利用严谨的实证调查方法,对我国的缓刑适用问题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调查研究。该文指出,《刑法修正案(八)》从形式上细化了缓刑适用实质要件,但是并未增加其可操作性。该文通过再犯危险评估工具,将其予以操作化。应当认为,该文在这一问题的探讨上论证周延,说理充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在“刑事程序”专题中,杨杰辉的《罪数论与程序法中的犯罪事实》一文指出,诉审同一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中同一犯罪事实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但两者相互影响。罪数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同一模式,另一种是独立模式。同一模式弊端明显,应该采用独立模式,即犯罪事实的范围不取决于罪数论,而取决于自然事实整体。为了实现罪数论的目的,罪数的规定应该适应程序法中犯罪事实处理的原理与方式。单子洪的《论量刑事实证明的原理》一文指出,定罪事实证明与量刑事实证明在证明目的、实体证明对象以及证明模式上均存在差异,量刑事实证明是以实现刑罚为根本目的,以量刑自由裁量权规范化为直接目的,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刑事证明活动,根据刑法理论,量刑事实证明的活动范围应当始于法定刑的选择。李昌盛的《从判决风险连带到审判结果中立》一文,利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针对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中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证。该文指出,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问题,整体而言,其所引发的结果是弊大于利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塑刑事审判的制度环境,让法官能够并必须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即让法官能够秉持一种结果中立的立场裁判案件。该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闫召华的《刑事简易程序四十年:文本、经验、问题及走向》一文,对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并对未来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进行了展望。该文对于此问题的讨论具有一定的启发性。梁展欣的《论追缴》一文指出,我国《刑法》第64条是关于因犯罪事实而须追究行为人的财产责任的规定,但其中所列追缴、没收和责令退赔、返还财产等措施的性质及彼此的关系不够清晰,且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缺乏衔接。该文从追缴与没收的区别出发,对追缴与责令退赔、返还财产进行区分,对追缴的相关争议进行了细致的论证,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在“实证研究”专题中,徐剑的《减刑刑事政策实证研究——基于减幅与其影响因素的关系的分析》一文通过科学而又细致的实证方法,对于我国的减刑刑事政策的现状进行了准确的总结和归纳。单勇和阮丹微的《“芝加哥范式”研究的当代进展:基于CiteSpace的文献计量分析(2000—2018)》一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探测“芝加哥研究”的文献分布、知识群落、主题演变及研究前沿。从知识图谱发现,“芝加哥范式”促成了城市犯罪学的兴起,助推计量犯罪学走向深入,以空间正义和城市权利指引“技术监管城市”,提出“最好的城市治理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发展了犯罪的整体治理观。该文对于该领域的研究者具有重要的意义。崔海英的《铁路安全三级犯罪防控体系构建设想》一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构建我国铁路安全的三级犯罪防控体系的构想:第一层次是情境预防,第二层次是多部门协作的一体化预防,第三层次是社会预防。
在“专题研究”部分,蓝学友的《论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破解“口袋罪”难题的新思路》一文指出,无论是出于规制本罪处罚范围的目的,还是基于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考量,都应当将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界定为市场基础秩序。在市场基础秩序法益观指导下,本罪的构成要件呈阶层递进式结构,先判断行政违法性再判断刑事违法性,先形式判断再实质判断,实质性判断程度逐层升高,分步实现处罚范围合理化。黄小飞的《自杀违法的辩护与新论说——作为参与自杀处罚路径的探讨》一文针对自杀违法这一传统理论问题,在梳理既有学说的基础上,展示了作者自己的构想,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李昱的《“去识别化的个人信息”不受刑法保护吗?》一文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既不是超个人法益,也不是混合法益或隐私权法益,而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的核心包括两个方面:公民对“敏感信息”的支配权、自我决定权与防御权以及公民对于“一般信息”的防御权,该文在详细分析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建构了去识别化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模式。
江溯
谨识于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明楼304室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