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劫的HR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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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 好事做不得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加大了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因此,人力资源中心领导也特别强调,公司内部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保障每月工资的准时发放。考勤部门要按时完成考勤,薪酬核算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工资核算,财务部门要准时打款。

按公司规定,每月最后一天是考勤截止日,次月3号,考勤部门务必完成考勤审核、汇总并提交;次月8号,薪酬核算部门务必完成工资核算并报批;次月10号,财务打款。这个月的10号是周未,银行不办理工资发放业务,所以1号的时候,财务部经理就跟考勤部门和薪酬核算部门打了招呼,希望大家都往前赶赶时间,让薪酬核算部门7号就把工资报表做好,财务部9号前就把工资发下去。

一听说可以提前发工资,大家当然乐意。这不,汪小白特意在1号啥事都不干,单干考勤审核这一项,2号中午就把审核通过的考勤表提供给了薪酬核算部门。薪酬核算部门也挺给力的,花了3天时间就完成了工作,6号就把工资报表发送给了财务部。财务部一接到工资报表,立即就把工资发了下去。在大家的通力配合下,终于赶在周未前完成了薪酬发放工作。

哪知,好事做不得,竟然有员工把公司告了,而且状告公司的理由还牵扯到这次提前发放工资的事。

事情是这样的。

K公司是一家快销公司,营销策划是K公司的核心业务部门。同行C公司一直都想挖墙角,所以已私下约见过好几次营销策划部门的关键员工,同时也了解到公司内部的一些情况。没过多久,这几位关键员工就集体提出辞职。他们的辞职理由是:K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所以单方通知即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

案子一出,整个公司都震惊了。公司一直都是按劳动合同来履行的,特别是工资发放可以说是特别准时,怎么可能拖欠工资,于是找他们理论。这几个员工的回复是:公司上个月的工资是在7号发放的,这个月的工资7号过去了还没发,根据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工资支付的周期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现在K公司支付工资的周期超过了一个月,所以K公司构成了无故拖欠工资,违法在先,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辞职,且公司需赔偿违约金。

汪小白听了员工的狡辩,总觉得哪里不对劲,但又说不上来为什么不对。她不得不求救法务部劳动法顾问。顾问给出的意见是:公司无违法行为。

汪小白问:“这个月超期一个月支付工资也不违法?”

劳动法顾问笑着回答:“虽然这个月公司实际支付超过了一个月,但是公司支付工资的时间并没有超过双方约定的发薪日,而且公司跟员工约定的发薪日是一个确切的日期,也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员工不能因公司在约定的发薪日准时发工资来主张公司拖欠工资。上个月反而是公司提前支付工资了。”

汪小白和办公室的同事都恍然大悟。于是,汪小白拿起笔,就此案向仲裁庭作了事情说明。

果然,仲裁庭仲裁员工败诉。

当然,遇到这样的员工,公司也不会手软。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承担他们因突然离职,使得短期内公司无法补充人员,导致公司的重要项目因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

事已至此,这几位员工也无脸继续留在公司,他们办理了离职手续,同时也因自己的行为承担了违约责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也在离职人员信用档案上给他们狠狠记上了一笔。

看来,违心的事不能做,伤已害人,还得不偿失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