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动机的道德(人文与社会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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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道德和正义

第一章
基于行动者的德性伦理

1.德性伦理

我们身处对德性伦理兴趣的极大复兴过程之中,但是,直到非常晚近的时候,几乎所有在这一脉络中发生的事情都是从亚里士多德那里获得启发的。本书试图把德性伦理带向一个有所不同的方向,较之于最为人所熟悉的德性伦理,它更具理论性,同时也更彻底、更“纯粹”。它为德性伦理提出了系统的基于行动者的说明,并且,为了搞清楚这种说明包含了什么,以及这种进路何以有希望或没希望,我认为我们需要做出某些区分。首先,对于何谓德性伦理这个问题应该略缀数语(在如何定义德性伦理的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但是,我认为,我们无须在此大论特论)。

事实上,最近的对德性伦理的兴趣和复兴德性伦理的号召有点含混不清。某些伦理学家想看到的,只不过是这样或那样一组受偏爱的道德原则,得到关于有德性的品格和行动之记述的补充。其他伦理学家则寻求一种自立自足的德性伦理,如今,德性伦理的观念被广泛理解为一种伦理学进路,独立于其他主要的传统。那么,把德性伦理与其他研究伦理学的方式区分开来的东西是什么?

正如哲学中的许多其他地方一样,确切的定义很难获得,但是,正如我暗示过的,最主要的比较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基于道德律、道德规则和道德原则的伦理学。德性伦理的焦点是有德性的个体以及彰显其为有德性之人的内在品格、性情(disposition)和动机。(某些形式的德性伦理的确容纳普遍的道德规则甚或道德律,但这些通常被视为衍生的或次要的因素。)很多近代哲学家认为,道德生活是一个与道德规则恰当地建立联系的问题[2],但是,在古代世界的德性伦理以及人们于近代或最近的哲学中发现的为数不多的德性伦理中,对道德或伦理生活的理解首要地要求我们理解,成为有德性的人是什么样子和/或拥有被认为是个体的内在品格或性情的某种特定的德性是什么样子。所以,当我们试图把德性伦理与其他进路区分开时,关于它我们能说的第一件事就是,它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

但是,需要提及另一个重要特征。关于规则的伦理学通常把行动刻画为道德上对的或错的,道德上可允许的或义务的,这取决于它们如何与恰当的规则保持一致。这些道德词汇被叫作“道义性的”(deontic,源出表示必要性的希腊词语),它们对比于另一类与规则较少直接或终极关联的伦理词汇,即“德性”(aretaic,源出表示卓越或德性的希腊词语)伦理术语,比如“道德上善的”、“令人钦佩的”、“有德性的”。在其伦理刻画中,德性伦理首要地使用“德性”词汇,它或者把道义性词汇理解为衍生于“德性”词汇的词汇,或者全然摈弃它们。所以,德性伦理首要地从如下角度思考问题,什么是高尚的或卑鄙的,什么是令人钦佩的或该受谴责的,什么是好的或坏的;而非从如下角度思考问题,什么是义务的,什么是可允许的,什么是错误的;加上以行动者(的内在品格)为中心这一点,我认为,这足以突出所有形式的德性伦理的与众不同之处及其共同点:既包括古代柏拉图的、亚里士多德的、斯多葛学派的和伊壁鸠鲁学派的德性伦理,也包括近代的(比如19世纪英国伦理学家詹姆斯·马蒂诺的)德性伦理。(一旦我们对德性伦理的这两个特征了然于胸,我们就能看出,其中任一个都不是功利主义的特征,传统上功利主义聚焦于义务性行动而非品格的善。)

然而,较之于其他几种更为人所熟悉的德性伦理,我在下文探求的基于行动者的德性伦理更彻底,在某种意义上也更纯粹,本章的首要任务是刻画这一进路的与众不同之处,并且(开始)说些为之辩护的话。基于行动者的德性伦理认为,行动的道德或伦理地位全然衍生于关于动机、品格或个体的,独立的、根本的“德性的”(对立于道义的)伦理刻画。并且,可以说,未能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发现这种用行动者奠基的做法,至少未能在一种标准阐释里发现。毫无疑问,较之于对行动的评估,亚里士多德似乎更多地聚焦于对行动者和品格的评估。此外,对亚里士多德而言,如果一个行动是高尚的或有德性的人将会做出的,那么它就是高尚的或优良的(fine)行动;亚里士多德的确说过,有德性的个体乃是行动中的德性的尺度。但是,亚里士多德同样承认,在其他人的指引下,无德性的(nonvirtuous)个体也能做出好的或有德性的行动,此外,亚里士多德把有德性的个体刻画成这样一种人:在任一给定的情形中,他能看出或理解做什么才是好的、优良的或正当的。

这些话显然表明,有德性的个体做高尚或有德性之事的原因是,做那些事是高尚的(比如,勇敢的),而非如下情形:要做的高尚(或勇敢)之事之所以拥有这种地位,仅仅是因为有德性的个体实际上将要选择它或已然选择它。即使正当的或优良的行动不能参照规则来定义,对亚里士多德而言,使它们正当或优良的事情并非它们已然被特定的某类个体按照某一特定方式加以选择。所以,它们作为正当或优良或高尚的行动的地位是在某种独立于行动者评估(agent-evaluation)的尺度中加以理解的,那似乎使我们远离了前面刚刚定义过的用行动者奠基的含义。

在那种情况下,如果有德性的个体是优良或正当之事的尺度,那可能仅仅意味着,她处在可能的最佳位置知道/理解优良或正当之事;同样,如果行动的正当性在于有德性的个体将会做它,那么如下可能性依然存在:因为那些行动是正当的,所以有德性的个体才会做。但是,这样一种推想依然存留:亚里士多德想要的解释恰恰相反,他会认为,有德性的个体要做那些行动,所以行动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亚里士多德可能有一种基于行动者的,而不仅仅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伦理学。

然而,如果我们愿意把行动的高尚性或正当性理解为有德性的行动者会选择的东西,那么,起码成问题的是,有德性的行动者如何能理解行动的正当性或高尚性,并且,基于此,决定实施那个行动。此外,如果行动的正当性由关于有德性者的假设性事实构成的话,我们不能(付出循环解释的代价)认为,德性(部分地)存在于看出并做正当或高尚之事的性情中;因而,我们可能想要其他某种关于德性存在于何处的说明。

这样做的方式之一是,参照德性与幸福(eudaimonia)的(基础性)关系来理解它,最近某些伦理学家正是按照这些思路来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在其有影响的论文《德性理论与堕胎》中,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这样解释(并捍卫)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从关于有德性者典型地选择的事情和关于什么算是德性的独立判断中引申出所有关于行动的评估,但是,转而把前者[3]奠基于关于幸福的判断(即某种幸福观)。然而,如果(正如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亚里士多德主要参照有德性的活动来理解/解释幸福,那么,很难看出亚里士多德主义如何能以赫斯特豪斯所提示的方式前后一致地奠基起来,并且,无论如何,这样一种阐释并不把亚里士多德式的伦理学视为基于行动者的伦理学。它认为,对行动的评估衍生于独立的德性品格评估,在那个范围内,这种观点可以被描述为行动者优先的观点,但是,既然品格评估不被认为是根本性的,并且要奠基于某种关于幸福的理论或观点,该理论在前述术语的意义上并不是基于行动者的。[4](这里我假设,幸福和关于福祉与美好生活的观念本身并非德性的观念,尽管某些伦理观点认为,它们与德性的概念紧密相连或建立在德性的概念基础之上。)

因此,(至少)有两种理解亚里士多德式德性伦理之结构的方式,其中一种(是赫斯特豪斯的)把它理解为行动者优先的,另一种(是我的,虽然我不太可能是第一个按这种方式阐释亚里士多德的人)认为,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个(仅仅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颇具直觉主义色彩的伦理观。前面刚刚提及的疑惑使我倾向于后一个方向,提出一种阐释,根据这种阐释,行动的正当性或高尚性不是由与有德性的行动者的任何(假设或实际的)关系构成的,并且,有德性的行动者无须利用规则或原则即可理解这种正当性(并遵照这种正当性行动)。这样一种观点允许我们参照正当的或高尚的行动去定义或理解德性和有德性的行动者,并且依据德性和有德性的/高尚的行动去(非循环地)理解或解释幸福

不管上面两种不同的阐释相比较而言各有什么优点,看起来没理由认为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种基于行动者的德性伦理,这种德性伦理认为,行动的道德或伦理地位全然衍生于关于道德个体之动机、性情或内在生活的独立的、根本的伦理/德性事实(或断言)。很明显,后一类观点代表了一种彻底形式的德性伦理,并且,在一种为人所熟悉的意义上,基于行动者的观点的确比其他形式的德性伦理更纯粹。许多哲学家借以区分伦理理论的方法是,他们使主要伦理概念(善、正当和德性)中的哪一个在解释力上处于首要地位,只有基于行动者的德性伦理使德性(关于人身上令人钦佩或道德上善的东西的断言/事实)在解释力上处于首要地位。

或许,相当令人吃惊甚至反常的事实是,难于找出一个明确的用行动者奠基的历史代表。我所了解的用行动者奠基的最无争议的代表是19世纪英国伦理学家詹姆斯·马蒂诺,关于马蒂诺,下文我们会说很多。不过,举例说吧,柏拉图在上述术语的意义上是德性伦理的较不纯粹的代表。无疑,柏拉图的确坚持认为,我们要参照灵魂的健康和德性来评估行动,但是,他似乎也认为,对善的形式(the Form of the Good)的评估是优先于灵魂评估的,当灵魂恰当地领会了内在于善的形式中的价值并被其指导时,灵魂才算是有德性的。

在那种范围内,柏拉图的观点是行动者优先的,而非基于行动者的。所以我们事实上有三重区分,这里我们在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和马蒂诺之间做一番对比:亚里士多德(被阐释为直觉主义者)承诺了一种以行动者为中心,但既非行动者优先也非基于行动者的德性伦理;柏拉图和赫斯特豪斯(的亚里士多德)支持一种以行动者为中心和行动者优先的,但非基于行动者的观点;马蒂诺捍卫一种纯粹的德性伦理,它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行动者优先的,并且是基于行动者的。(很明显,基于行动者的观点蕴含了行动者优先的观点,但不被后者所蕴含;行动者优先的观点蕴含了以行动者为中心的观点,但不被后者所蕴含。)

不过,即使上述关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被认可,人们可能还想知道,为什么我把马蒂诺当成用行动者奠基的、“纯粹”的德性伦理的最佳历史代表。纵观伦理学史,难道事实上不是有许多无争议的、明确的用行动者奠基的代表吗?对此我不确定。举例说吧,有人可能认为,休谟是一个用行动者奠基的人,他们(除了别的话以外,虽然或许是最引人注目地)引用《人性论》中的一句话,休谟(在第三卷第二章第一节的开篇部分)说:“一切有德性的行动只能从有德性的动机中获得其价值。”[5]然而就这句话本身来看,它至多确立了休谟作为行动者优先性的捍卫者的资质;并且,既然休谟似乎也认为,诸动机的德性在某种范围内依赖于其效用(utility),依赖于它们给人们带来的好后果,因此,我认为,很难断言休谟也是一个用行动者奠基的人。(类似的观点也适用于莱斯利·斯蒂芬的《伦理科学》。[6]

或许用行动者奠基的一个更有希望的历史富矿可以在基督教的无私之爱(agapic love)的伦理学中找到。奥古斯丁、马勒伯朗士和其他许多基督教思想家认为,对上帝的爱是对同胞之爱和所有道德德性的基础,既然爱是一种内在状态,(这一类)基督教道德可能被认为是用行动者奠基的典范。[7]并且它可能这样做。尽管如此,这个结论远非毫无问题或一目了然。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如何理解上帝对我们的爱,以及那种爱与人类对上帝和其他(人类)同胞的爱之间的关系。如果爱所有其他人是令人钦佩的或义务性的,理由仅仅是,所有(无私的)爱(无论是我们的还是上帝的)很明显在道德上是善的和值得赞扬的,那么我们很可能就有了一个用行动者奠基的实例。但是,如果我们认为(有迹象表明这一点,并且在奥古斯丁、马勒伯朗士和其他关于爱的基督教伦理学家那里,不只是迹象),因为我们该顺从作为我们的创造者和救赎者的上帝,并且,上帝期望我们彼此相爱,所以,对我们的爱是义务性的,且我们的爱是值得赞扬的,那么我们似乎预设了一个独立的道义规则或标准,我们预设的观点也不是(纯粹或首要地)基于行动者的。(类似地,如果我们认为慈爱的上帝要受到某种关于正义的考虑的限制,就像马勒伯朗士似乎要做的那样,那么,我们的伦理学再次不是真正地基于行动者的。)最后(只是为了把事情搞得更糟些),如果我们认为,我们应该彼此相爱且彼此友善,原因是我们有感激上帝的义务,那么,爱的伦理学可能就把它的首要地位让渡给感激伦理学了,但是,后者可能按基于行动者的思路来加以设想。

所以,要在伦理学史上找到毫无争议的用行动者奠基的例子是很困难的,而其他可能被认为代表了用行动者奠基的历史实例的人物(比如,阿伯拉尔、叔本华、康德、哈奇森、尼采、斯宾诺莎以及某些中国和印度思想家),则以不同方式抵制对其施以如此这般的阐释。即便如此,接近用行动者奠基或展现了用行动者奠基之重要方面的思想家的绝对数量令人印象深刻,而这应该给那些想以一种更自觉且更明晰的方式追求“纯粹的”、基于行动者的德性伦理的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鼓励。[8]但是,在我就发展基于行动者的德性理论的具体方式做更多说明以前,必须首先处理针对用行动者奠基这一整体观念的若干令人担忧的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