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即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扣缴计税方法。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分行业的特殊业务涉及预缴税款的情况,其预缴税款的计算也是本节研究的内容之一。
一、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但是一经选择,36月内不得变更。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收入与规定的税率计算并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在适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销项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在于正确、合理地确定销售额。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如果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把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算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税率取决于纳税人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所适用的税率。
小思考
为什么价外费用要并入销售额?
【例2-1】 某农用机械厂本月销售农用机械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另收取包装费11300元,计算该农用机械厂本月销项税额。
解析: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价款+价外费用)×税率
=[400000+11300÷(1+13%)]×13%=53300(元)
2.混合销售的销售额
对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其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3.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是纳税人发生了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核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额
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营业税改增征税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4.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到达促销的目的,纳税人常常采取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在不同销售方式下,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有所不同,税法中对于不同销售方式计算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的确定有不同规定。
(1)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折扣和销售行为是同时发生的,买方只需按折扣后的价格付款。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计算增值税时,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采取销售折扣方式销售
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销售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早付款而给予购买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允许购货方在应支付的货款总额内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通常以2/10、1/20的形式来表示。
销售折扣本质上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属于财务费用的范畴,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例2-2】 甲服装厂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销售给乙公司2000套服装,每套不含税价格为500元,由于乙公司购买数量多,甲服装厂按照原价的8折优惠销售(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并提供1/10, n/20的销售折扣,乙公司于10日内付款,计算甲服装厂该项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额。
解析:甲服装厂提供的8折优惠属于折扣销售方式,并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所以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甲服装厂提供的销售折扣,计算销项税额时则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当期销项税额=2000×500×80%×17%=136000(元)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发生销售折让,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销售额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凭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负数开具)后,将发生销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从发生销售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小思考
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有哪些区别?
(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5)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6)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必须计算销项税额,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出租出借包装物租金和押金的税务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出租包装物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收入,应与货物销售收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上述规定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例2-3】 某啤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份销售啤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本月没收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58.5万元,计算2015年11月该厂的销项税额。
解析:销售啤酒时出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800+58.5÷(1+17%)]×17%=144.5(万元)
6.销售退回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凭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负数开具)后,从发生销货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7.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一般在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但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税收优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不能全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反映出来,有时还需要通过所支付的购货金额和扣除率计算求得。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例2-4】 某食品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份从某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小麦10吨用于生产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500千克用于生产玉米粉,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3500元,货物已入库。计算该加工厂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从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小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从农民手中购进玉米,是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按13%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该加工厂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13%+3500×13%=3055(元)
小思考
为什么对于一些规定的农产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采用核定扣除办法?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收费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2.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按照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7)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9)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体现增值税的配比原则,即购进项目金额与销售项目金额之间应有配比性,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小思考
为什么要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例2-5】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其中甲产品为增值税应税产品,适用税率为17%,乙产品为免税产品。2016年7月,该企业销售甲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500万元,销售乙产品500万元,当月购进用于生产乙产品的丙种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50万元,购进用于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自来水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0.6万元,无法划分其用途。计算当月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当月购进丙原种材料是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购进自来水,无法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需要按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0.6×500÷(500+1500)=0.15(万元)
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0.6-0.15=0.45(万元)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情形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例2-6】 某电视机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用于电视机生产的电子元件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0元;在购货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取得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20000元。
(2)购进包装物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
(3)销售甲型号电视机500台,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2000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9250元,并单独记账核算。
(4)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销售乙型号电视机100台,零售价为5850元/台。
(5)将新研制10台丙型号电视机捐赠给当地某敬老院,无同类产品售价,已知生产成本共计30000元。
(6)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23400元。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凭证符合规定,并在本月已进行认证抵扣,计算该厂本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
(1)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① 销售甲型号电视机
销项税额=2000000×17%=340000(元)
② 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销售乙型号电视机
销项税额=5850×100÷(1+17%)×17%=85000(元)
③ 捐赠丙型号电视机视同销售
销项税额=30000×(1+10%)×17%=5610(元)
④ 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
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当期销项税额合计=340000+85000+5610+3400=434010(元)
(2)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 购进电子元件及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170000+20000×11%=172200(元)
② 购进包装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8500(元)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172200+8500=180700(元)
(3)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434010-180700=253310(元)
另外,增值税纳税人从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款系统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额(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项目和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例2-7】 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第三季度销售货物取得含税销售额98880元,计算该企业第三季度应纳增值税额。
解析:
销售额=98880÷(1+3%)=96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96000×3%=2880(元)
【例2-8】 某酒厂2015年1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销售自己使用过5年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销售额12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取得含税销售额60000元,销售白酒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00元,当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000元。计算本月该酒应纳增值税额。
解析:该酒厂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购入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销售该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而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应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的有关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旧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额=120000÷(1+3%)×2%=2330.10(元)
当月销项税额=60000÷(1+17%)×17%+800000×17%=144717.95(元)
该酒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额=2330.10+(144717.95-45000)=102048.05(元)
三、扣缴义务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税率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并负责向进口人开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例2-9】 某企业进口一批设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已纳关税50万元。计算该企业在海关应纳增值税金额。
解析:
组成计税价格=500+50=55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550×17%=93.5(万元)
五、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算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分行业的特殊业务涉及预缴税款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3%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3%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
应预缴税款=×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三)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5%
(2)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3%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
应预缴税款=×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的计算
应预缴税款=×1.5%
(四)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需要按照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
1.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6)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2-10】 A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甲市。2016年6月1日到乙市承接一项工程项目,并将该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B公司,6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当月该项目A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5万元;6月A公司支付给B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B公司开具给A公司增值税专票,税额4.95万元。对该工程项目A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分析A公司6月份增值税纳税情况。
解析: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A公司6月销项税额=200÷(1+11%)×11%=19.82(万元)
A公司6月进项税额=8.5+4.95=13.45(万元)
A公司6月应纳增值税额=19.82-13.45=6.37(万元)
在乙市预缴增值税=(200-50)÷(1+11%)×2%=2.7(万元)
在甲市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增值税额=6.37-2.7=3.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