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学法用法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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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建设施工的过程中无意对耕地造成了破坏应当怎么办?

案情

H市电力部门对该市黄里村的用电设备进行测试,发现黄里村的电力设施已经老化,再不进行更新很容易出现漏电等事故。于是,在测试完成后,H市电力部门马上选择了一家新电力公司着手该村用电设施的换新工作。黄里村的主要用电设施在村里的某处农田里,对用电设施进行搬运需要运用重型交通工具,在搬运的过程中,因为没有提前做好规划,造成了这片农田大面积塌陷,土地因此受损严重,并影响了日后土地的收成,该处农田的主人要求电力公司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在电力公司对耕地造成破坏的情况下,农民可以要求赔偿吗?

解析

上述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对建设施工过程中造成耕地损坏时,施工部门应当对农民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此,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所以,电力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对该处耕地进行复垦工作,不能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相应的复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