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学法用法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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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人民政府关于宅基地的处理不服,当事人应当怎样维权?

案情

唐某生活在唐家庄,他有两个弟弟,大唐和小唐。其中最小的弟弟小唐学习成绩非常好,并取得了本科学历。小唐毕业后,唐某的父亲老唐给他在市里买了楼,而哥哥们都是在唐家庄盖的房子。2016年4月老唐去世,在唐家庄留下一套房子,但是没有留下遗嘱,所以三兄弟对房屋继承权发生了争执。这时弟弟小唐拿出房屋的房产证,主张自己对房屋的继承权。唐某认为父亲已经在市里为小唐买了楼房,其不应当再对老家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而大唐为人实在,不愿伤了兄弟情面,对此事不发一言。于是三兄弟来到政府请求政府进行处理,政府认为小唐拥有房产证,理应享有房屋的继承权。唐某对政府的处理不服,那么他应当怎样维权呢?

解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于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纠纷的处理,除了协商和找政府处理之外,再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寻求救济。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唐某如果对政府的处理不服,可以在接到政府的处理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时间是接到处理决定后的30日内,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很有可能承担因为超过法定时限而不予受理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