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学法用法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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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占用耕地上的土壤应该由占有人移走,还是由原所有人移走?

案情

2016年5月,北宁市要建设新的城区。获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红宇村被划入新建城区的范围内,该村被占用的耕地面积共60亩。该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建设公司),依法承建这项建设工程,所有开发建造的事宜都由第二建设公司负责。王某是第二建设公司的负责人,在工程开始之初,这片耕地上有很多堆积的土壤无人处理,使得工程难以继续进行下去。于是王某一一找到这些耕地原来的主人,要求他们把土壤移走。但是,这些耕地的原所有人认为,土地已经不属于他们所有,因此他们没有义务移走这些土壤。那么请问,谁应当承担将土壤移走的义务呢?

解析

国家或地方政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需要,依法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坚持“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占用耕地的单位有义务将耕地上的土壤移走,以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对此,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具体到上述案例,该市第二建设公司承建了城区建设的工程,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二建设公司有移走土壤的义务,所以该市政府可以要求第二建设公司将所占用耕地上的土壤移走,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