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类作为“类”的共同体需要形成“社会”,这也是荀子所说的“人”的优越性,即能“群”。中国先秦儒学代表孟子提出了“社会分工论”:“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法国学者马塞尔·莫斯反对存在“自然经济”,人类社会需要“合作”。
无论是在我们的这个时代之前,还是在原始或低等的名义下被混为一谈的种种社会之中,似乎从未存在过所谓的自然经济(economie naturelle)。可是,由于一种奇怪但却是经典的谬误,人们竟然会选择库克(Cook)所记载的波利尼西亚人的交换和以物易物(troc)的行为作为这种经济的典型。然而,通过以下的研究我们将会看到,正是这些波利尼西亚人,他们在法律和经济方面与自然状态的差距是何其之大。在落后于我们社会的经济和法律中,人们从未发现个体之间经由市场达成的物资、财富和产品的简单交换。首先,不是个体,而是集体之间互设义务、互相交换和互订契约;呈现在契约中的人是道德的人,即氏族、部落或家庭,它们之所以会成为相对的双方,或者是由于它们是同一块地面上的群体,或者是经由各自的首领作为中介,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其次,它们所交换的,并不仅限于物资和财富、动产和不动产等在经济上有用的东西。它们首先要交流的是礼节、宴会、仪式、军事、妇女、儿童、舞蹈、节日和集市,其中市场只是种种交换的时机之一,市场上的财富的流通不过是远为广泛、远为长久的契约中的一项而已。最后,尽管这些呈献与回献根本就是一种严格的义务,甚至极易引发私下或公开的冲突,但是,它们却往往透过馈赠礼物这样自愿的形式完成。我们建议把这一切称为总体呈献体系(systemedes prestations totales)。这种体系的最纯粹的类型,以澳洲或北美的部落中的两大胞族的联盟为代表。在这种联盟中,仪式、婚姻、财物的继承、权力和利益的关系,在军事和宗教上的地位,所有这一切,都是互补性的,并且有赖于部落两大分支的合作。
中国古代强调人类共同体的集体性,很早就形成了“社”与“会”。据清代徐珂记载:“集会为一时之联合,欢迎欢送之类属之。结社有永久性质,办事讨论之类属之。”迪尔凯姆认为宗教信仰就是群体构建社会的一种形式:“真正意义上的宗教信仰总是为某一特定的群体所共有。整个群体立誓信奉一种宗教并实践其仪式。这些信仰不仅为群体成员个别地接受,而且它们本身已成为属于群体的某种东西以致大家感到你我不分、合二为一。构成群体的个人由于他们拥有一个共同信仰的这一事实就会感到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如果一个社团的成员,他们对‘神圣的世界’及其与‘世俗的世界’的关系有着共同的表象,而且这种共同的表象又是通过同一的实践表达出来的,那么,这个社团就是所谓的教会。”美国历史学者麦克尼尔非常重视人类构建的“网络”:历史的驱动力,就是人们改善自身处境、实现个人欲求的愿望。然而,人们可以希望得到什么,无论物质的或精神的,以及他们如何去追求这些希望,皆有赖于他们所能加以运用的各种信息、观念和范例。因此,各种网络所起的作用,就是日复一日地输送、协调着人们的愿望和行动——现在依然如此。
婚姻是人类社会构建“共同体”的重要工具。中国苗族广泛分布于贵州省及其周边区域,在清代时迁入东南亚一带。苗族社会对婚姻集团相当重视,婚姻交换是社会“共同体”最为重要的原则。我们认为,苗族社会“巫蛊”文化现象就是苗族为了稳定婚姻联盟,加强对越轨的“性”及其“婚姻”的一种制约,只有在世世代代传递的婚姻圈内部的婚姻才是“安全”的,受到社会所“许可”的,而对于跨越婚姻圈的越轨行为视为对社会的“挑战”,将其排斥为“不干净者”,从而清除在社会共同体之外。
云贵高原苗族社会强调婚姻圈的稳定性和固定性,然而,随着人群的迁徙以及市场的扩张,固定的婚姻圈势必受到冲击。施坚雅通过对中国农村的市场活动的调查和分析,认为“市场结构必然会形成地方性的社会组织,并为使大量农民社区结合成单一的社会体系,即完整的社会,提供一种重要模式。……对农村市场的研究还能够帮助了解那些构成对传统体系的背离的变化,这种变化标志着一个传统的农耕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化的开始。市场分布和交易行为方式的基本变化为现代化进程提供了一个综合性指标。因此,在近代中国历史中可以划分开的每一阶段中,农村交易活动都应该受到密切关注。”
婚姻是一种“人的交换”,必然与“物的交换”属于不同的性质,但两者又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为人的交换往往与物的交换缠绕在一起,这也是人类学经典“库拉圈”与“礼物”所呈现的无穷魅力所在。对于人类“交换”的形式及“原始社会”商品流通的方式,人类学出现了大的争论:交换是“经济交易”(市场调节价格,追求最大盈利),还是“植根于社会关系中的”某种东西,它最重视的不是金钱报酬,而是基于慷慨和服务,基于给予而不是取得的社会地位?云贵高原的苗族遭遇“市场”,由此其婚姻集团的稳定性也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传统的苗族社会需要维持婚姻集团,继续保持并固化,因此出现了“还娘头”之姑舅表婚;另一方面,苗族社会离不开“市场”,货币成为市场与苗寨交换的媒介,进入市场,从而跨越婚姻圈的越轨婚姻“私奔婚”成为一种“暗流”。也就是说,明清时期,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市场的开辟,苗族社会出现两种婚姻形态,“私奔婚”成为对传统的一种挑战。私奔婚尽管没有受到父母“许可”,但确是被社会所许可的,至少它坚持和维护了苗族“情感至上”的原则。黔中“茂饶”(外界称“背牌苗”,“茂饶”为自称,即森林里的人)的“射背牌”仪式即是向社会公开的一种“爱情誓言”。
本书稿试图从宏大视野考查云贵高原苗族婚姻、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因时间和精力有限,我们主要选取贵州黔东南清水江流域苗族的婚姻、木材贸易以及云南边境苗族的跨国婚进行调查与研究。对于云南边境的跨国婚姻,其实在原生态文化场域下,云南省文山一带苗族与越南北方边境的苗族本来就属于相同的婚姻集团,只是近代民族国家将其分开而已。云南边境跨国婚的调查与研究主要由越南在中国的留学生裴氏秋(在贵州大学攻读民族学硕士研究生)完成。云贵高原苗族社会属于山地民族,不仅分布广,而且内部差异性极大,对其的研究富有魅力,但也增加了难度。如我们对苗族的巫蛊研究进行了多年,但总是不满意,近年又埋头于“苗疆走廊”的研究,需要更为深厚的学术功底和脚踏实地更大范围的田野调查,这只有等待以后继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