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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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投资人即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人。投资人是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进行的另一关键因素。对于投资人来说,他出钱购买了资产支持证券,该尽的义务已经尽到,接下来应当明确的就是他的各项权利,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应当是相关制度的重点。因此,《管理办法》着重就投资人的权利及其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

一、投资人享有七大权利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资人拥有以下七项权利:一是分享信托收益;二是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三是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四是按规定要求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五是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行使表决权;六是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资料;七是信托合同和发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投资人的这七大权利,体现了投资人作为特定目的信托资产最终所有者的权利。收益分配权、财产分配权,这是和所有权直接相联系的。依法转让证券的权利,这与债券、股票持有人是一样的。信息查阅或复制权、召开或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活动,则是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这些权利中,最核心的是财产的收益权。在正常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期收回利息和本金,就实现了投资的目的。如果证券项目不出问题,这种权利是能够得到保证的。但是,投资人在取得投资收益时,也承担着相应的投资风险,这种风险,最主要的就是信用风险,也就是借款人不能按期付息还本的风险。特别严重的是一些借款人破产,使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甚至这个信托不能维持下去,要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必定要遭受损失,分配剩余信托财产,对他们来说已经是最后的一点补偿、最后的一点安慰。

对信托财产运作情况的知情权,是对投资人财产权和收益权的一种保障。如果投资人不知道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就不知道如何决策:是继续持有资产支持证券还是将其出卖,是增加持有量还是维持现状。从实践来看,一些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为了吸引投资人,对相关的信息会进行比较充分的披露,但在项目持续期间,对相关信息的披露可能就会放松要求。这是必须纠正的。

二、保证投资人行使权利

保护投资人的权利,必须有一定的行使权利方式。对此,《管理办法》推出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这种行权形式。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具有以下权力:一是可以更换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二是可以更换贷款服务机构;三是可以更换资金保管机构;四是其他由合同约定的事项。这些权力的行使,可以保证投资人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

当然,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都是在非常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规定这一行权的方式,又是必要的。正像债权人通过召开大会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召开大会来行权,也是迫不得已之举。为此,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机构召集,但投资人也可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召集。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等方式召开,以保证大会能够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都能召开,讨论和决定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应该说,《管理办法》里对投资人这种行权方式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投资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