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营利评论(第21卷/2018/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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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回顾与分析框架

从以往的研究来看,西方责任政府理论主张政府应实现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民主回归,政府肩负为公众提供满意服务之责。有学者提出了界定政府责任的不同分类方法,将公共服务购买中的政府责任划分为若干类型。(吕志奎,2017)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化,公共价值被作为变量逐步引入到政府责任的分析框架内,公共服务购买中的政府责任逐步明晰,通常被界定为专业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层级责任等。(Johnston &Romzek, 1999)这种通过明确划分政府责任内容实现提升政府责任的方法一度得到学界的肯定。然而,来自政策执行者的反馈却表明政府在教育、养老及收养等领域仍面临着比预期更大的风险。过度依赖市场化的政府购买责任机制,难以提升公众满意度。(Romzek & Johnstom, 2005)随后,世界银行在对穷人公共服务提供普惠程度的测度研究中表明,改善公众参与情况将极大提升政府责任的履行效果。政府应同时完善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表达”(即公众参与)和政府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契约”这两个途径,才能够有效实现政府责任。(The World Bank, 2004)与西方国家不同,由于中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起步较晚,学者们最早关注的是公用事业市场化中的政府责任问题。2010年以后,国内学界才逐步出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中关于政府责任的讨论。通常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效果为研究重点,对政府责任的界定重在考察其市场化程度。但实践中对于引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利用市场化的方式弥补政府不足的过度关注,使我们忽略了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提升问题,导致公共服务质量低下。(李森,2017)由此,政府责任的有效实现不仅在于承担建立和维护市场竞争的责任,更在于应该关注最终的、与回应社会需求密切相关的责任履行情况已成为国内外学者的共识。

从理论发展上来看,新公共管理理论催生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但其对市场价值的过度推崇和对公共价值的忽视使它面临着难以应对的诘难。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以及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就成为政府的主要责任,此后的理论发展为公共服务购买责任理论的建构提供了思路。新公共服务理论将公共价值置于优先地位,批评了新公共管理理论过分追求市场价值,把公众当作“顾客”隐喻了公民的本质,忽略了对公众真实需求的回应。此外,治理理论对公私合作伙伴关系重要性的强调,也为未来政府购买责任的研究提供了指引。即在公共服务购买中,政府应将公众置于中心地位,通过保障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方式提升公众的自主权利,以回应和实现公众的正当需求。同时,也让服务对象充分了解政府购买的目标、程序及内容,降低信息不对称出现的几率,促使公共服务的供给与社会需求相符,提升公共服务购买的质量。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运用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责任理论分析框架。在该框架中,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应尽之责在于对市场竞争的促进和对公众参与的保障两个方面。即政府一方面应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则应通过公众参与来满足公众需求。衡量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责任维度及其具体的衡量指标如表1所示,每一种责任的有效履行需满足两个及以上指标的要求。

表1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责任维度及其具体的衡量指标

通过对政府履行促进市场竞争的责任和政府保障公众参与的责任两个维度和实现程度的高低情况进行交互分析,形成了以下四种责任模式(见图1),本文认为“竞争参与型”责任模式由于实现了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结合,既提升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又增加了公众的自主权利,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责任履行的理想模式。(彭婧,2017)

图1 公共服务购买中的四种政府责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