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近代市民社会的产生
近代市民社会并非是一种永恒的人类社会存在形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1]通常将市民社会的根源溯及古希腊,这与词源的混淆有一定关系。
被当作市民社会根源的词汇是亚里士多德所使用的“koinônia politiké”,即“城邦”(polis)。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研究,古希腊城邦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它不仅是为了生活,而且是为了公民们实现善的生活,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的是公民,而不是私人,个体还没有从城邦中独立出来。城邦的内涵与近代所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截然不同。之所以误将“koinônia politiké”视为市民社会起源,其关键人物是西塞罗。大约公元1世纪,西塞罗将“koinônia politiké”(城邦)翻译为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与亚里士多德的“koinônia politiké”并不相同。首先它确实包括有由城邦组成的单一国家的含义,但同时,它还具有诸如市民合作、“城市生活”以及“商业艺术”等优雅情致的含义。在后一种含义上,西塞罗所使用的“societas civilis”随着西方近代自治城市的兴起,在14世纪逐渐被欧洲人较为普遍地使用,并被译成今日通用的英文civil society[2]。即使到了18世纪,市民社会还被部分思想家视为政治社会与商业社会的混合体,弗格森即是这样一个典型代表。
对于将城邦(koinônia politiké)与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混同的后果,美国政治哲学家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中结合对人类三种活动——劳动、工作与行动的区分进行了分析。亚里士多德将人定义为Zoon Politikon,即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城邦的公民通过语言与行动参与到城邦公共事务,在城邦公共生活中生成人的复数性,人由此获得存在论的根据,成为人。然而托马斯·阿奎那却将Zoon Politikon变为homo est naturaliter politicus,idest socialis,人是政治动物就被改译为人是社会动物。“把‘政治的’变成‘社会的’,这一无意识的替换,使希腊人对政治的原有理解荡然无存,这是任何一种深思熟虑的理论无法企及的。正因为如此,‘社会的’(social)一词起源于罗马,而在希腊语言或者思想中却没有一个相对应的词。”[3]
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并不存在于古希腊。在古希腊,社会和国家还没有作为社会中对立的两极存在。“‘社会’与‘国家’的区别对于亚里士多德的思维方式来说是陌生的:不可将城邦认同于国家或国家的一种形式。”[4]人被分为公民和奴隶,公民以城邦为存在条件,个体的价值湮没于共同体中。奴隶处于私的领域,即使富可敌国,也无权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不具有人的资格和权利。然而到了近代,社会逐渐形成,古典政治传统中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意义完全被改观。一方面,社会的兴起揭去了经济生活的隐私性,使古代处于奴隶地位的人得以解放,并赋予他们包括公民权在内的权利。另一方面,公民逐渐摆脱了对政治共同体的依赖,成为了独立的市民社会之子(即市民),对共同体的义务观念逐渐被权利观念所取代,政治在于实现和维护公民们生而俱有的种种权利,保障他们对幸福的追求。
市民(bourgeois)的产生,标志着西方近代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人由身份转向契约,即马克思所说的,从对整体的依赖关系中走出来,进入到以物的依赖为基础人的独立性状态中。市民以此世的成就荣耀着彼岸的上帝。笛卡尔以“我思故我在”为独立的市民社会之子提供存在证,莱布尼茨用单子描述这个群体的存在状态。
德语中的“市民社会”(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一词是由形容词 bürgerliche(市民的、资产者的)和名词Gesellschaft(社会)构成的,这两个词都是日耳曼语中早就有,而与拉丁语没有直接关系。其中bürgerliche的名词形式Bürger在现代德语中有多重含义,可分别指市民、资产者或公民。由于Bürger又是从名词Burg(城堡、要塞、城镇)演变而来,其最初含义则是指生活在城堡周围或城镇上的人,即近代早期城市里的那些商人、手工业者和自由民等。从词源上看,德语Bürger和法语bourgeois的含义是一致的,都是指一些精打细算的商人和有产者,追求私人利益是他们的目标,但由于康德受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的深刻影响,他赋予了Bürger以国家公民(Staatsbürger)的含义,将市民社会(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理解为“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5]。但在德国的市民社会传统中,黑格尔和马克思则通过区分bourgeois和citoyen,恢复了“市民社会”(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经济性质。在《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中,黑格尔在谈到亚里士多德及古代的公民概念时,明确地提到了Bürger这个德语词的局限性:“我们没有两个不同的字眼来代表bourgeois(市民)和citoyen(公民)。”[6]在《论自然法的科学研究方法,自然法在实践哲学中的地位及其与实证法学的关系》中,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的成员称为市民(bourgeois)。[7]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则直接采用了bourgeois和citoyen这两个法语词。近代市民社会是独立个体追求经济利益的交往体系。它随着欧洲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表现为一个经济利益体系取代共同体的发展过程。
近代西方对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群体的反应和态度是复杂的,大致上,它表现为三种倾向:全面肯定市民社会,并从政治和经济学的视角对市民社会进行合法性论证;单向度否定市民社会,对近代市民社会持一种拒斥态度;辩证分析市民社会利弊,开启对市民社会研究的历史性趋向。然而不管是何种倾向,他们都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即自利的个人如何走出自我,与他人结成社会,如何规避占有性的个人主义对社会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