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安全视角下的欧盟反核扩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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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全的解析

冲突与合作、战争与和平是国际关系中亘古不变的话题,其内涵与目的就在于追求安全。从20世纪安全问题被现实主义者提到国际问题议程中以来,安全问题就一直是国际政治中的核心问题。国际关系理论历经三次大论战,安全理论在论战中得到发展,各大流派的安全理论“争奇斗艳”。

一 安全的概念

安全研究一直是国际关系领域的焦点,但国际社会对于安全的概念始终没有定论。安全在中文中的字面含义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安定。英文中的安全(security)的字面含义是,免于危险或不暴露在危险之下的条件;安全的感觉,免于危险的自由或危险的缺失;免于恐惧的自由。从前文可以看出,英文的定义更加宽泛一些,英文中的安全包含主观因素,即一种感知。但两个定义是相似的,也就是免于危险,没有恐惧。

阿诺德·沃尔弗斯(Arnold Wolfers)早就指出,安全是一种价值,是国际政治研究的“起点”和“落点”,但安全的概念比较模糊,很难搞清它的确切含义。[39]曼戈尔德(Peter Mangold)认为,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是相联系的,人们越是仔细地观察它,问题就越多。现有的安全界定,或过于宽泛,以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或过于狭窄,以致引来了直接的挑战。安全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意味着不同的事情,这取决于人们需要保卫的东西,取决于威胁的实质。[40]巴瑞·布赞认为安全是个模糊的符号,他将安全定义为对免于威胁的追求,显示国家和领土完整,反对敌对势力的能力。安全的底线是生存。[41]卡尔·多伊奇(Karl Deutsch)指出,安全意味着和平及对和平的维护,但是作为一种价值,安全同时是其他许多价值实现的条件,所以它的含义是不明确的。[42]王逸舟认为,“安全指的是行为主体(不论是个人或国家或其他集团)在自己生活、工作和对外交往的各个方面能够得到或保持一种不受侵害、免于恐惧、有保障的状态”。[43]从安全的主体来看,安全的主体经历了从国家到国际社会再到经济、社会、环境、人等非传统要素的过程。早期的学者一致认为,安全的本质就是国家安全,安全目标的指向是国家生存、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阿诺德·沃尔弗斯认为,国家安全就是指在客观意义上不存在对既定价值观构成威胁的情况,在主观意义上不存在使既定价值观受到攻击的恐惧。[44]

对国际安全的研究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约瑟夫·奈(Joseph Nye)指出,国际安全是指处于安全困境中的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约瑟夫·奈与约翰·加尼特(John Garnett)等学者对国际安全与国家安全做出了区分,他们认为,国际安全与国家安全处于国际与国家两个不同的分析层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安全是关于国际社会的安全,它“代表克服国家对安全问题狭隘的、以人种为中心的认识的一种努力”。[45]

冷战结束后,非传统威胁的出现动摇了国家安全的传统地位。批判的安全研究提出了三个基本问题,即什么是安全?在盛行的秩序中谁受到保护,谁以及什么是它们因受到保护而需要加以反对的?谁的安全应该与我们的安全有关,通过何种方法以及何种战略获得这种安全?[46]这三个问题的提出对传统安全的概念构成了挑战,国家安全使安全研究的主体或绝对单位的正统观点开始受到质疑,非传统安全开始进入学者的研究领域。然而,学术界对非传统安全的概念至今尚未达成共识。一般认为,非传统安全区别于传统安全对军事层面的片面关注,更注重经济安全、生态安全、人的安全等。

从安全的内容讲,安全的内容不断丰富,从国家安全侧重的军事、政治方面逐渐扩展到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民族国家诞生后,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国家的生存,因此,军事实力与外交手段具有压倒性的地位,军事、政治安全成为安全的全部内容。随着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实力又成为衡量国家实力的重要指标,所以经济安全也进入安全研究的领域。冷战结束后,安全的内容进一步丰富,不仅包括军事、政治、经济等传统方面,还包括环境、社会、文化等方面。

二 三大范式下的安全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三大范式对安全的理解各不相同,而安全在三大范式中也占据不同的地位。现实主义者将安全提升到了国际问题议程中,但更关心权力。现实主义从人性恶的起点出发,认为国家的目的是谋求权力,无论国际政治的终极目标是什么,权力都是它的直接目标。现实主义关注的焦点是战争与和平,认为战争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国家安全总是处于自助状态。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新现实主义对现实主义的观点做出了修正,将安全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且唯一的行为体,国家更关心的是安全而不是权力,安全是国家的首要目标和动机,国家存在的根本目标是加强安全。新现实主义将国家安全界定为国家生存、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肯尼思·华尔兹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安全是国家的最高目标。[47]国家利益由各国在国际体系中的权力分配情况决定,国际制度是对国家间权力分配情况的反映。安全是一种绝对价值,是国家生存的前提。

在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下,现实主义认为国家间的冲突与不安全是必然现象,自助是国家唯一的行为方式。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必须确保自己的生存、领土和主权不受侵犯。为确保上述价值观念,国家可以采取各种非常措施,包括进入战时状态。现实主义者认为国家安全面临的主要威胁是军事威胁,因此一切政治、经济、社会要素都要为军事活动服务。国家实现安全取决于国家的权力或能力,其中军事力量是最重要的体现。因此国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地增强自己的实力,特别是军事实力。在无政府状态下,安全困境是无法根除的,只能缓解,缓解的办法是权力平衡,因此现实主义强调以均势安全和霸权安全来加强国家安全。

均势安全观认为,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国际关系的主要特点是对抗性,国家通过结盟、加强军备或削弱对手等手段使各种力量处于均衡状态,以制衡威胁安全的对手。权力均势是传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国际自助机制,是各国自发作用的结果。均势是各方利益暂时妥协的产物,随着力量对比的变化,均势状态会被打破,各主要力量之间重新组合,达到新的均势。由于国家之间的互不信任,任何一方采取的措施都有可能刺激他方采取反措施,造成国际紧张状态,出现安全困境。在安全困境下,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一种零和博弈,因此均势安全状态是一种非常脆弱的稳定状态,是在对权力追逐中的稳定。[48]均势状态下的安全只是暂时的安全。霸权安全强调霸权体系的重要性,霸权体系是由霸权国领导和统治的国际体系,霸权国实力越强,世界就越安全。霸权体系具有周期性,不平衡发展规律导致世界权力重新分配,世界走向新一轮的霸权冲突。

由上文可以看出,不论是现实主义还是新现实主义都强调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主权国家是国际体系的基本政治单位,国际政治分析的重点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家主权的观点占据了重要地位。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生存是国家的第一要务,军事力量是维持和平的重要力量,维持和平有赖权力平衡。由于国际社会没有最高权威者对权力的使用情况进行安排,国家只能通过自助的方式寻求安全。因此,无论是传统现实主义还是新现实主义都强调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强调国家的自助性质。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活动的主要行为体,国家是国际关系中的核心,国家安全是最重要的目标,增强军事实力与进行军事结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手段,另外,应重视物质权力对国家安全政策的影响。

自由主义以人性善为研究的出发点,认为只要消除国家间的误解,世界和平与安全就有希望,寻求通过多边主义超越权力政治、狭隘的国际利益,以及从根本上超越民族国家自身。自由主义强调软实力的作用,强调文化、制度等因素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自由主义认同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国家是理性且单一的行为者;国家是追求绝对利益的自我主义者,承认权力在国际机制中的作用,强调国际机制在帮助国家实现共同利益中的最大作用,国家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实现共同利益。

自由主义者认为,安全的价值在于维系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这一核心价值具体而言就是自由,而民主是获得自由的重要手段。只有不懈地推广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才能获得和平、福利与正义。只有在自由基础上建立的自由国家才是推动国际合作、确保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自由主义承认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同样重视军事威胁。但新自由主义认为,由于国际关系趋向缓和,军事威胁重要性降低,军事实力的重要性相对降低,国际合作占据国际关系的主流地位。由于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国家在安全问题上的合作成为可能,国际机制为这种合作提供了平台。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可以减少军事冲突。自由主义弥补了现实主义片面强调国家和军事在国际安全中作用的缺陷,主张以合作和经贸发展避免国家间发生战争,提高安全度,以健全国际安全体制防止或制止国际冲突,主张通过国际合作、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实现和平。自由主义认为,除军事因素外,国内外政治结构、文化与价值观以及民主都对安全产生影响。[49]自由主义认为,即使在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下也存在一定的秩序,战争是可以避免的,和平是可以期待的。只要国家间存在相对利益,合作性安全就可能产生相应效果。自由主义更关注经济对安全的影响,揭示了相互依赖对安全的影响。但不管是相互依赖还是国际机制,其最终目标都是国家安全。

自由主义的安全观主要强调通过建构国际制度和建立全球民主制度的方式来获得国家安全,即国际制度安全观和民主安全观。国际制度安全观认为,以军事问题为中心的国家安全概念越来越难以准确地反映现实情景,其象征性作用也在下降。[50]不能仅仅以军事手段或依靠军事实力定义国家安全,建立在相互遵守原则、规范基础上的国际制度能够带来真正的国家安全和全球安全。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性问题的增加以及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的加深,为国际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国际制度可以对国家行为进行规制,国家之间通过谈判、合作达到互信,减少彼此间的恐惧感。民主安全观认为经民选建立的民主国家发生冲突的时候极少威胁使用暴力,民主国家之间不会发生战争,制度可以阻止战争爆发。当世界所有国家都成为民主国家时,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就会有保障。[51]

由上可见,自由主义的安全的指涉对象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体系是由国家构成的,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摆脱安全困境,实现安全。获得安全的途径是丰富安全内涵,通过信任、合作解决冲突,强调合作、信任、多边、非军事方式、相互依赖等。

建构主义强调规范、文化和认同。规范表明了各行为体的利益和对利益的认同;文化是由不同规范和认同构成的;认同指行为者对安全的认知和学习。建构主义者认为,国家利益不是由权力界定的,而是由认同、安全或身份界定的。建构主义承认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但强调社会建构对国家行为和国家安全的影响,认为无政府状态是一种文化、一种观念形态,即观念的分配。安全文化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环境的变化不断建构的,安全文化的变化导致出现结构性变化,由此形成霍布斯、洛克和康德三种无政府文化。不同的无政府文化建构不同的角色类型,即敌人、竞争对手或朋友。国家根据角色类型再现自我和他者,因而可能面对不同类型的威胁,但也可能经由规范的作用解决争执,或经由文化的建立促成并维持国家间的合作。民族和国家并不是必然趋势,可通过建构而成。同样,安全困境也是国际社会建构的结果。既然如此,国家也可以通过建构形成另外的国际规则。国家可以在相互关系中通过学习扮演、认同自己的身份角色。国家安全取决于各方的观念,取决于国家对不同身份的认同,如对手身份或盟友身份。如果选择盟友身份,彼此就是安全的;如果选择对手身份,彼此就处于不安全状态。行为体可以建构一种结构,也可以解构这种结构,并建立新的、由不同观念造就的结构。比如,如果行为体之间高度猜疑,就会形成安全困境;如果行为体间的共识造就了高度互信,就会形成安全共同体。

综上所述,建构主义的安全的指涉对象以国家为主,扩展至认知共同体,强调军事、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安全威胁,获得安全的途径是通过合作的方式追求永久安全,强调免于长期威胁的安全。

三 哥本哈根学派的安全化理论

哥本哈根学派是近年来在安全研究中异军突起的一支,它的主要代表有巴瑞·布赞、奥利·维夫(Ole Waever)、莫顿·凯尔斯特拉普(Morten Kelstrup)、皮埃尔·利梅特(Pierre Lemaitre)以及迪·怀尔德(De Wilde)。布赞认为,安全的概念过于复杂、抽象,因此是一个低度发展和争议的概念(underdeveloped and contested concept)。[52]

哥本哈根学派对安全的认知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哥本哈根学派早期的研究成果中,将安全问题视为对政治主体控制、发展的能力构成挑战的威胁。研究者认为,安全在根本上是一个政治问题,被认知的威胁是最重要的,政治行为首先取决于对威胁的认知或不认知,只要威胁没有通过实际的侵略具体化,政治行为就不由真实的威胁所决定。[53]

在1983年出版的《人、国家与恐惧》一书中,布赞将安全分为个人安全、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三个层面。个人安全有四种基本类型,即生理威胁(痛苦、受伤和死亡)、经济威胁(工作及资源取得管道的切断)、权利威胁(公民自由权遭否决)和职位及地位威胁(降职等)。布赞认为主权国家是最重要及最有效的安全庇护者,[54]并由此指出安全研究的两个重要内容,即威胁和国家安全。安全的三个要素是包括人口、领土在内的物质基础(physical base)、国家体制(institution)和国家观念(idea of state),而国家安全就是要保护这三个要素不受到威胁。他还指出安全对一个指涉对象造成“存在性威胁”(existential threat),这个指涉对象在传统上一般是国家、政府或社会。安全威胁的特殊性为国家或政府采取特别的措施提供了合法性和正当性。界定存在性威胁的标准相对主观,既可以根据主权国家所制定的准则,也可以根据国家的意识形态。[55]

在由布赞、维夫和怀尔德共同推出的《新安全论》中,哥本哈根学派完成了一次自我超越,提出了翔实的安全化(securitization)理论。安全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在其言语行为理论中提出来的。[56]哥本哈根学派丰富了安全化的内涵。哥本哈根学派认为,安全化是指行为主体——通常指国家——将某个特定的问题和事件作为一种“存在性威胁” 提出,并以此为依据要求以非常的方式处理这种存在性威胁。国家要面对的挑战包括各种形式的威胁,威胁和挑战成为安全事件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存在一种由外在威胁所构成的情势,要解决这个安全事件必须采取一种异于平时的方法。所以分析国家安全概念,首先要分析安全化的概念。[57]所有问题的处理都可以被置于非政治化(non-politicized)[58]的范围,也可以使其政治化(politicalization)[59]或者安全化。由于安全关系着生存,因此一个问题之所以被提出,是因为它对一个指涉对象造成了“存在性威胁”。安全是超越一切政治规则和政治结构的一种途径,实际上就是一种在所有政治之上的特殊政治。安全化可以被视为一种更为激进的政治化描述。[60]安全威胁的特殊性质证明了为安全而采取的非常措施是正当的,同时因为被贴上了“存在性威胁”的标签,其具有紧急优先权,也就是说,实施安全化政策的行为主体可以破坏原有的程序和规则,这也就意味着,其愿意付出代价接受其他方面的限制。某个问题作为特殊的议事日程上升为安全问题的时候就意味着这个问题的“安全化”。它既指议事日程本身,也指这个过程。某个问题上升为安全事务不仅是因为存在真正的“存在性威胁”,也是因为这个问题是作为一种威胁而被提出的。[61]安全化的过程是,首先安全化施动者指出存在对指涉对象的威胁,然后采取紧急行动,随后破坏既存的原则和规范,最后受众接受威胁的升级。

安全化理论的核心论点是:安全是对行为自身意见的表达,根据这种说法,“通过为某个议题贴上安全的标签,它就成为一个安全问题”。通过声称特定指涉目标的存在遭到威胁,安全化施动者就可以要求采取特殊措施应对威胁。于是问题便从日常政治领域“拔高”到危机政治领域,可以被迅速处理,而且不受规则与规制的约束。对安全来说,这意味着安全不再有任何既定的含义,它可以是安全化施动者所指称的涉及“安全”的任何事。[62]

布赞等认为对安全概念进行分析的主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指涉对象,即虽受到外来威胁但仍需要维持下去的事物;第二,安全行为主体,即宣布某事(一个指涉对象)受到“存在性威胁”的主体,也就是将问题安全化的行为主体;第三,功能性行为体,即对一个领域有决定性影响力的行为体,其虽然不是安全化过程中的指涉对象或是安全行为主体,但对安全化过程产生直接影响。

传统安全的指涉对象以国家为主,通常分析哪一个指涉对象的安全需求最能赢得团体内最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如果指涉对象是国家,代表其生存意义的就是主权;如果指涉对象是民族,代表其生存意义的就是认同[63]。安全行为主体有可能是决策团体、意见领袖、政府及国家本身,角色由问题涉及的领域确定。例如在国际政治或军事问题上,国家可能是安全行为主体。功能性行为主体则是直接相关者,如他国国内的政治事件可能牵动本国的政治稳定情况,这样,他国的事件对本国来说就是一个功能性行为体。在建构一个安全分析的中心时,布赞等认为指涉对象比安全行为主体更为重要,而且在每一个分析案例中,指涉对象和安全行为主体可能有部分重叠的现象。另外,安全化重视的是安全共识建立的过程,不单单就安全化过程中使用的技巧而言。安全化的成效则是由指涉对象和团体中的其他成员对安全世界的认识和反映来决定的。[64]

布赞等认为,“安全”是超越一切政治规则和政治结构的一种途径,是一种处于所有政治之上的特殊政治。而安全化就以“存在性威胁”的出现为理由,通过打破规则并且宣布打破规则为合法来实施。安全化不同于政治化,政治化意味着这些问题需要国家政策应对,需要借助政府的决心和资源配置解决,或者还需要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公共治理体制。在一种意义上,安全化是一种更强烈的政治化过程(通常将国家造就成一种更为强力的角色),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它是被政治化所反对的。政治化意味着可以使问题公开,可以对事情加以选择,并为所做出的决定承担责任。与政治化相比,安全化意味着宣布一种紧急状态,这种紧急状态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应当按照常规政治中的情理被讨价还价,而应当被最高决策层以优先于其他问题的紧急性来果断地予以考虑及处理。

布赞等提出,某些事之所以被定义为一种国际安全事务,是因为一旦如此就会使这个问题比其他任何问题都更为重要,并因此获得绝对优先讨论的地位。这个行为主体一直在要求一种以非常方式处理问题的权力,以便打破常规的政治规则。所以“安全”是一种自我参照的实践,正是在实践中,该问题变成了一项安全事务。一个推行安全化的行为主体可以通过使用“存在性威胁”这样的借口获得一种超越“常规性政治”条件的权利和机会。因此,严格的安全化定义和判断标准是依靠一种实质性的政治影响,并且具有明显特征的“存在性威胁”的“主体间性”而确立的。布赞等认为,通过对一种威胁的描述,安全化行为主体常常表示,有些人是不应当被常规方式所控制的。这种以自我为基础的暴力统治即安全行为,这种行为的根本动机是担心其他行为主体将剥夺其存在下去的权利,或者仅仅作为依附对方的臣民而苟存。在一种被安全化的环境中,一个单元不但依靠规则的社会资源,而且还依靠它自身的资源,并通过它特有的优先权来要求支配其自身行为的权利。

维夫认为,安全既不是等待被发现的,也不是可以被客观描述的。[65]安全是由主体间的实践构成的。安全的提出意味着行动。当施动者将一个问题视为对指涉对象的存在性威胁时,这个问题就成为一个安全问题。存在性威胁危及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甚至一个政治体的存在,因此一个安全问题可以改变所有其他问题的假定,这是一个关乎生存和毁灭的问题。存在性威胁只有与指涉对象的特征联系起来才能被理解。[66]安全的指涉对象并不必然是国家,安全的分析层次可以包括国际体系、次国际体系、单位、次单位及个人。[67]

在回答为什么某些威胁会被安全化方面,哥本哈根学派给出的答案如下。第一,由于一个存在性威胁与安全施动者的核心价值完全不相容,因此它比其他任何问题都更重要,占据了优先地位。第二,如果一个威胁被安全化了,为了反击这个客观的或主观的威胁,安全施动者就可以采取非常措施,这也就意味着,安全施动者可以打破常规政治原则,以非常规的手段,如保密、征税、征兵、限制以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将社会的能源和资源集中于特定的议程来处理威胁。[68]如果安全施动者将某一威胁安全化,就会获得处理威胁的非常权力。因此,布赞等认为,安全施动者应该恰当地使用“安全化”,安全化的实施需要前提条件:只有当存在性威胁被提出并获得充分的资源,从而使紧急措施或特殊措施合法化后,安全施动者才可以采取非常措施。如果问题没有以存在性威胁的形式出现,非常措施就是不可能的。紧急措施和特殊措施作为非常手段需要进一步厘清,区分二者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威胁的规模。紧急措施是指大规模的行动,如全国范围内的军事调动等,而特殊措施是指更温和的行动,如新立法、社会运动,地区层面的行动。安全化如果要成功,就必须获得受众对这些紧急措施或特殊措施的接受。受众的接受并不必然是以文明的、自愿的形式出现的,很多情况下是以被迫的方式接受的。

安全化是不能被强加的,因此安全化施动者应向受众出示需要安全化的证据。安全化施动者需要得到受众的允许以跨越束缚其的规则。[69]在某些情况下,安全化施动者必须在公共领域证明为什么一种形势构成了安全,以及为什么可以采用不同的合法的方式处理。安全化并不是仅仅靠打破规则或存在性威胁实现的,而是通过将打破规则这一行为合法化实现的。[70]布赞同时也声明,在诸如朝鲜、伊朗等国家,侵犯权利或采取非常措施的情况是普遍的,并不需要证实这种行为的合法性。[71]然而在存在社会规则的国家,当施动者使用安全化的话语时,问题也就超越了普通的政治程序。成功的安全化建立在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接受基础上。如果没有施动者与受众间意见的融合,就不能将其称为安全化,而只称其是安全化行动。布赞等对安全化的定义和标准是:安全化就是主体间建立具有足够的实质性政治影响的存在性威胁。[72]

哥本哈根学派提出的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话语行为。布赞认为,研究安全化的方法就是研究话语和政治格局,也就是如何使一个观点获得足够的影响,以使受众能够容忍对规则的违反。安全化主体通过宣称一个存在性威胁的优先性和紧迫性打破了其本应遵守的规则,这就是一个安全化的案例。言语行为可以被解释为修辞性行为,也就是行为体形成需要国家关注的议题。约翰·埃里克森(Johan Eriksson)和埃里克·瑙瑞(Erik Noreen)认为,言语行为就是对一个问题或一个现象的描述和表现,也就是一个议题被感知为威胁,通过这种方式说服受众确信威胁的存在,并对这个议题加以关注。安全是一种自我指涉的实践,即使不存在真实的威胁,一个问题也可以被视作安全问题。[73]维夫把安全看作一种言语行为,它有两个内涵。第一,语言及行为,安全被说出的时候就已经包含了现实意义。也就是说,只要使用安全一词,议题就被贴上了能够行使特殊权利、动用资源来抵挡对安全的威胁的标签。第二,安全具有负面内涵。如果把安全当作一种可最大化的积极价值并用一般方法去研究,就无法理解安全化和非安全化的动态过程。

布赞等还对安全化行动(securitised move)和成功的安全化、安全化指涉对象和安全化的施动者做了重要的概念区分。安全化行动是指断定一个存在性威胁并要求采取非常措施的行动。一种生存威胁可以引起安全化行动,但并不意味着这就是成功的安全化行动。一个问题被安全化只能是因为受众把它视为威胁。安全化的含义远不止打破常规和面临生存威胁,只有两者结合起来,即当受众接受生存威胁的存在并允许采取打破常规的非常措施时,才会实现成功的安全化。安全指涉对象为需要得到安全保障的对象。安全化的施动者提出安全要求。

因此,安全不是一种纯粹用客观标准衡量的东西,它取决于行动者的主观感知,安全在本质上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主观性的东西。安全化是主体间的实践。但主观性仍不足以体现其内涵,一个问题能否成为安全问题不只取决于个人,也就是说,成功的安全化不在于实施安全化的人,而取决于安全“话语行为”中的受众。从这个角度出发,安全化是一种主体间的、社会的建构。

识别出存在性威胁并不保证安全化就能成功,成功的安全化不但由安全化的施动者决定,而且由安全话语行为的受众决定,即这些受众是否接受对一种共有价值造成存在性威胁的说法。在安全化的过程中,由于个体对外来威胁的安全认知不同,如果要把威胁“安全化”,就必须让团体中的其他人也有相同的共识并做出反应,因此安全化就是认知影响政策的过程。安全行为是安全化的施动者与受众之间进行谈判的结果,也是议题交互设定的过程。[74]

综上所述,《新安全论》中体现出来的哥本哈根学派的安全观可以归纳如下。第一,安全应该被理解为一个过程,安全化过程表明安全实际上是一种言语行为。安全的本质就是在政治中筹划现存问题,并把问题提升到超越一般政治的绝对优先地位,从而使安全的施动者有权采取非常手段。研究安全不是去评价影响指涉对象的实际威胁,而是要理解如何形成对威胁做出集体反应共识的过程。在这里,安全成为一种自我指向的实践,一种仅与自我相关的言语行为。第二,安全的逻辑。言语行为并非仅以话语表示“威胁”或“安全”,使用安全这个术语还带来一种特殊的修辞结构、一种逻辑或一种语法,它将特殊的意向、文本、社会关系等以安全的形式组织起来。作为安全修辞结构特征的安全逻辑强调,安全针对超过了政治主体控制能力的威胁。同时,修辞结构的形式使这种观点进一步系统化,即构建安全言语行为的三大要素包括现存的威胁、紧急行动以及打破常规对单位间关系的影响。第三,安全与安全化具有主体间(intersubjective)特性。通过言语行为方式建立安全问题,实现问题的安全化。安全的逻辑并不是个人行为者的一种认识结构。“安全(就像所有的政治问题一样)最终既不在于客体,也不在于主体,而在于主体之间。”[75]通过强调主体间的互动和主体间的相互作用,进一步突出了安全问题的社会建构过程,安全最终成为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

四 本书对安全的解释

上述三大范式,特别是哥本哈根学派对安全的解释具有说服力,根据欧盟的特殊性,本书对安全进行了重新界定。

欧盟的特殊性表现在:一方面,欧盟具有共同体的形式,是由27个国家组成的联盟。欧盟有自身的委员会、理事会等,它们处理欧盟的日常事务,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实现了充分的一体化,具有超国家的性质;另一方面,国家主义在欧盟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尤其是在安全领域,要达成一项共同安全政策往往受到各成员国的掣肘。

据此,讨论欧盟的安全也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欧盟是由成员国组成的,欧盟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各成员国的安全,只有各成员国安全了,欧盟才称得上是安全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欧盟的安全带有新现实主义的色彩。另一方面,欧盟又是一个共同体,欧盟如何界定自己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欧盟如何自我认同,都影响着对欧盟安全的定义。而且,受欧洲历史传统的影响,欧盟在维护安全的手段上,更强调通过合作的方式、通过规范的力量获得永久安全;在获得安全方面,更强调获得免于长期威胁的安全,从这一点出发,欧盟的安全又带有建构主义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