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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政党地位宪法化
第一章 从宪法之敌到宪法之友:西方宪法政党地位的变化
1787年,麦迪逊写道:“所谓党派,我理解的就是一些公民,无论相对整体来说是构成多数还是少数,他们联合起来并在某种共同的激情或利益的驱使下,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是反对社会的永久和集体利益。”[1]麦迪逊的这一定义,深深地透露出对党派的不信任,而且欧美国家早期的制宪思想和具体制度设计也分享了这种不信任。在世界宪法发展史中,英美法三国的宪法发展影响深远,如果人们想先从制度上分析欧美国家宪法对政党的态度,从这三国的宪法发展入手,或许是一个很好的分析起点。因此,本书将首先对英美法三国宪法设计中的政党定位进行历史考察,在此基础上分析欧美传统制宪理论中将政党视作宪法之敌的思想背景。德国基本法具有强烈的理性设计和批判反思色彩,所以当我们讨论西方宪法对政党问题的态度转变时,我们选取了德国基本法的理论与制度设计作为分析的入手点,讨论德国基本法对西方国家经典宪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基本法的政党国家理论和政党入宪的改革以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构造的政党制度框架。
作为最发达的三个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美国和法国在现代宪法制度的兴起过程中,其宪法制度不仅在西方世界中比较具有代表性,更影响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宪法制度设计。尤其是英国和法国,曾经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占有广袤的殖民地,在后来的殖民地独立运动中,那些脱胎于殖民地的国家受到历史传统和独立运动领导人知识背景的限制,它们的独立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前宗主国宪法的影响,进而决定了其后国家宪法的发展。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作为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它在世界范围内采取扩张政策对发展中国家输出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相应地也对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宪法设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为了考察西方国家宪法实践中的政党观,我们选取这三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作为分析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