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绪论
一 相关说明
(一)研究对象的时段
1949年至1984年,是中国人民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所经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中,1949~1956年,是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也是我国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和各项制度初创的时期。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在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上顺利实现了生产关系的变革,通过先进的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在农业合作化大潮的裹挟下,广大农村延续了千百年的个体行医的传统医疗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历史性和革命性的转变,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1984年人民公社解体,集体化运动从内容到形式完全终结,以集体所有制为主要依托的农村医疗卫生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逐渐解体[1]。
这个时期农村医疗卫生政策的发展变化,可以1965年毛泽东主席发出的“六二六”指示为界,大致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以将农村医务人员组织起来成立集体医疗机构为主要特点,其间经历了医疗卫生工作的“大跃进”和大调整,是农村医疗卫生制度变化较为频繁的时期;后期则以培训农村医务人员和普遍实行合作医疗制度为主要内容,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稳步发展的时期。
(二)农村医疗卫生制度与合作医疗制度
制度哲学认为,“制度系统由规则、对象、理念、载体四大要素组成”[2]。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对农村医疗卫生制度的内涵做出以下界定:农村医疗卫生制度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而制定的,包括医疗机构的产权及其资金的筹集管理、主要任务和监督机制等各种规则的政策及法律体系;具体到1949~1984年,则指为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而制定的,以基层党支部为领导,以集体经济为依托,以社、队医疗组织为机构,以在乡医生为主体,以防病治病为主要任务,以贫下中农协会为监督的具有社会主义集体性质的制度体系。
同时,将农村医疗卫生制度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相关概念加以区分,可以明确其外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农村医疗卫生制度不断完善、不断适应农村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大队[3]卫生室普遍建立后,基本上解决了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但是农民因贫困付不起药费的问题接踵而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运而生。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个人、生产队共同出资,实行药费按比例报销或免费的医疗保障制度。在其普遍实行期间,农村医疗卫生制度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曾出现等同的现象。如“文革”期间《人民日报》组织的第107期《关于农村医疗卫生制度的讨论》,其中农村医疗卫生制度即指当时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事实上,合作医疗不过是农村医疗卫生制度之树的花朵,作为根、茎、叶的医疗机构所有制、资金的筹集管理、核算方式等才是决定其成败的关键。”[4]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其实行的时间先后,又有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别,集体化时期实行的即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世纪90年代及21世纪初实行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此,本文所涉及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专指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政府通过制度安排与保护、基金筹措与给付、公共服务与监督,保障农村居民获得疾病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四项基本内容:(1)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我国21世纪初进行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3)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对应的概念;(4)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指通过政府的制度安排、政策调控、资金支持等,对农村贫困家庭(人群)实施的医疗救助。[5]本文的研究只涉及其中第一项基本内容,即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