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各国对待法律人工智能的态度
在全球范围内,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开始广泛影响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尽管各国均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为下一个社会变革与经济增长的“引擎”,不同国家司法系统对待人工智能的态度仍有明显区别,而这也跟法律领域的特殊性密切相关。态度差异之原因在形式上表现为一些国家对智能技术在法律领域的警惕,实质上则是司法自治与技术主义之间的冲突。例如,人工智能技术还无法审时度势地处理法律纠纷中常见的利益和人情,也无法有效地解决司法推理过程的复杂性问题。1审判活动从古代神明裁判发展到当下的证据裁判,是一种非理性到理性的演变过程,这个过程中无疑彰显着诸多审判智慧,即哈耶克所谓“从长期审判实践的经验和丰富的观察中获得的可靠而周密的判断力和裁决力”2。这些显然是司法人工智能技术无法具备的能力。又如,算法黑箱与司法固有的公开属性存在冲突。司法人工智能技术较多地借助深度学习算法,但这些算法因自我适应性而缺乏可解释性。普通人往往难以理解其算法的原理和机制,与司法固有的公开属性存在冲突。3再如,基于司法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产生的判决结果预测系统可能导致“管辖兜售”和“择地诉讼”等诉讼投机行为,由此给司法公正带来负面影响。4正是考虑到人工智能与司法的固有属性之间的不同程度的冲突可能引发一定的风险,尽管在实践层面各国都在不断地提升法律人工智能技术的适用范围与深度,但在国家立法等方面的态度却有所区别。
一、保守态度
欧洲一些国家对人工智能持保守态度,这些国家的人工智能应用主要呈现出民间应用蓬勃发展、官方应用相对有限等特点。 2018年12月,欧洲委员会下属的司法效率委员会( CEPEJ)通过了在司法系统中使用人工智能的首份道德准则《关于在司法系统及其环境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欧洲伦理宪章》,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 2019年1月,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人工智能和数据保护指南》,其准则是“确保人工智能尊重人类尊严、人权和自由的基础”。2019年9月11日,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成立了人工智能特设委员会( CA-HAI),并于2019年11月18日至20日在斯特拉斯堡举行了首次会议,拟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该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欧洲委员会的人权、民主和法治标准,通过相关利益方的多次磋商,研究开发、设计和应用人工智能法律框架的可行性。52019年年底,司法效率委员会成立了一个“网络司法和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工作组”,挑选在网络司法和人工智能领域有深厚专业知识的6名成员和2名替补成员组成。新成立的工作组的任务是开发新的工具,为愿意在司法领域创设、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或人工智能工具的成员国和司法界人士提供基本框架和保障。6
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在《关于在司法系统及其环境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欧洲伦理宪章》中指出欧洲各国法律人工智能应用未受足够重视,并且主要来自私营部门,而未被纳入公共政策。在欧洲理事会( Council of european)成员国的司法系统中,要找到人工智能算法倡议的实例比较困难,因为大多数倡议尚未被公共政策所采纳。欧洲委员会各成员国的法官还没有在日常工作中使用预测性软件。从欧洲委员会为欧洲各国在司法领域应用人工智能设定的下一步工作重点领域可看出,其工作重点是司法文档数字化,而预测类司法软件等更多体现人工智能特征的应用并未列入2021年的优先工作领域。
欧洲国家中,又以法国最具代表性。法国总统马克龙指出,人工智能科技发展必须实现算法的透明化,方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及提升“指引”的说服力。 2017年,法国司法系统在雷恩和杜埃两家上诉法院进行了司法人工智能判决结果预测软件Predictice的试点。经过试点后,法国司法系统得出的结论是软件并无显著价值,它无法判断案件中的细微差别,也无法充分考量一些案外因素。在此基础上,法国政府于2019年推出的《司法改革法案》不仅没有明确支持智能技术在司法场景中的应用,反而还对其施加了限制,如该法案第33条明确规定,“不得为了评价、分析、比较或预测法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行为而重复使用其身份数据”,违者将面临5年以下的牢狱之灾。这一立法并没有禁止判决预测,也没有禁止裁判文书的大数据分析,而是禁止基于法官、书记官“画像”的判决书大数据应用。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例禁止对法官司法行为进行数据分析预测的法律。法国禁止人工智能指引裁判,更多地还是出于对技术不成熟的担心。7可以说,法国“禁令条款”的出台与欧盟地区各国对大数据技术司法应用的警惕一脉相承,所不同的是法国政府更进一步,由“谨慎”到部分“禁止”。8
二、慎重态度
一些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对法律人工智能运用既保持乐观,同时又较为慎重。这些国家或者从合宪性角度出发,或者从言词证据规则、技术安全性等角度出发,对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保持审慎态度。
美国没有国民身份证制度,许多美国人天生就害怕大政府。美国地方政府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表现出担忧。美国联合技术委员会( Joint Technology Committee)发布的《法院人工智能应用报告》中明确提到,法院在应用人工智能时,应谨慎处理,充分考虑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9美国采取了相对宽松的管理制度,对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也并不反对。 Lex Machina、Premonition、Ravel Law等知名的司法大数据挖掘平台都是基于海量裁判文书对法官进行画像,进而实现风险评估与结果预测。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已经开始有规模地将法律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审前保释或判后假释的风险评估之中。10美国在算法公开方面与欧洲国家也有所区别。美国司法机关没有完全承认公民享有算法公开这项权利,将个人利益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置于辩方的权利之上,而欧洲国家则更多地保护公民这项权利。11
总体上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相较于各州法院向来更趋向保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 John. Roberts)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写道:“法院主动选择以消极的姿态来面对美国最新科技成果所带来的好处。在应用包括信息技术等方面,法院的确与其他机构有所不同。”即便是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全美多数法院“停摆”,联邦最高法院仍然固守“禁止摄像机进法庭”的传统,而各州最高法院对此并未禁止,甚至鼓励使用视频会议系统在线开庭。
英国司法界对于司法现代化存在一种批评的声音。地方法官指出,如果按照英国的司法改革计划,将会有更多的审判转化为视频庭审。如果没有直接负责人或机构承担公共责任,这种诉讼程序可能会破坏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大法官伯内特勋爵于2018年12月3日在“第一届国际在线法院高峰论坛——聚焦数字化改革与发展”的主旨发言时指出:“有些人认为,人工智能在谨慎保障的支持之下,即便不是全部司法职能,至少也可以执行部分司法职能。我对此有所怀疑,但不会阻止这些问题的辩论。”
三、积极态度
一些国家对法律人工智能持积极态度,如中国、韩国、新加坡、阿联酋等。以我国为例,我国已经成为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应用的大国,“智慧法院”建设更是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位置。在国家层面,大数据产业已经是重点工作领域,出台了相当多的政策来推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在法律领域,法院系统的裁判文书上网工程,是法律大数据产业的最大亮点。正如有学者评论的,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中国建设(尤其是司法改革)与信息化、大数据技术相结合,促成了法律改革的良好局面。在法律规制方面,中国对人工智能所设置的进入门槛较低,相应限制也较少,虽然正在对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进行研究,但一定的滞后性反而为人工智能的政策选择与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利条件。公众普遍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为“为我所用”的工具,而对其不利的一面抱持乐观的心态。 12
韩国对人工智能的态度整体上趋向于积极。13一方面,不断推进人工智能的应用;另一方面,出台AI治理新规,严格限制、甚至禁用相关人工智能技术在某些场景的发展和应用。韩国已经制定了《机器人伦理宪章》,也在智能机器人的开发与普及、数据垄断的规制等方面有所尝试。 2020年11月27日,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与情报通信政策研究院( KISDI)共同发布“国家人工智能伦理标准”,提出理想的人工智能开发和运用方向,指出人工智能需以人为中心。在开发和运用人工智能的过程中,需遵守维护人的尊严、社会公益和技术合乎目的这三大原则。
四、激进态度
有的国家持激进态度,如爱沙尼亚。爱沙尼亚司法部已正式要求该国首席数据官奥特·维尔斯伯格( Ott Versberg)设计一名“机器人法官”,负责处理积压的小额索赔法庭纠纷。该项目正处于早期阶段,很快将开始试点,重点关注合同纠纷。爱沙尼亚可能是第一个赋予算法审判权的国家。机器人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类法官上诉。机器人法官的想法可能会在爱沙尼亚奏效的原因之一,是爱沙尼亚130万居民都已经使用国家身份证,并习惯于在线菜单服务,如电子投票和数字报税。
值得一提的,是欧盟发布的2020年法治报告显示,欧洲国家司法系统采用的数字化技术和所处的发展阶段差异较大:波罗的海3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的司法数字化水平最高,北欧3国(丹麦、芬兰、瑞典)紧随其后,西欧发达国家总体处于平均水平,中、东欧国家司法数字化水平整体较低,南欧国家呈现两极分化。这里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西欧发达国家明显不如波罗的海周边小国,爱沙尼亚尤其是典型代表:它的司法数字化水平在欧盟中最佳,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中表现最为亮眼,比如在法院中使用最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使法院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几乎没有受到影响。
总体来看,多数西方国家对于人工智能的应用比较慎重,呈现出一种“保守倾向”,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尽管在实践层面法律人工智能技术的适用范围与深度正在不断提升,但在国家的顶层设计方面却要慎重得多。由于担心人工智能的运用会引发一系列的侵权行为以及当下作为权利维护手段的法律所无法解决的问题,西方国家普遍对人工智能尤其是数据的利用心存芥蒂,并设置了较多限制。
二是尽管现阶段的司法信息化改革中也有一些智能化的应用,但整体而言,其并非针对法院的核心业务。例如,英国司法改革中大数据技术主要被应用于了解公众需求、改善用户对在线系统的体验等方面,其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和法院辅助人员,而并未大规模地应用于法官的判案程序之中。欧洲地区应用司法人工智能的国家还包括奥地利和拉脱维亚。例如,奥地利司法系统尝试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协助电子邮件管理和自动匿名化处理判决书中的个人信息;拉脱维亚也正在探索将机器学习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可能性,其主要目的是处理法院的统计数字,以便拟定要分配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的临时估计数值。可以看出,域外国家官方推动的司法智能化主要围绕在司法行政管理、改善公众体验等非核心业务领域,而在案件审判等核心业务方面渗透不足。
1 参见张新宝:《把握法律人工智能的机遇 迎接法律人工智能的挑战》,载《法制日报》2017年6月28日。
2 〔英〕冯·哈耶克: 《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论文演讲集》,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 2003 年版。
3 参见王禄生:《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话语冲突及其理论解读》,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5期。
4 参见王禄生:《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法理冲突与价值平衡——从法国司法大数据禁令展开》,载《比较法研究》 2020年第2期。
5 See Harvard Law School,Online Courts: Perspectives from the Bench and the Bar,20th No-vember 2020, Sir Geoffrey Vos, Chancellor of the 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
6 See CEPEJ, Terms of Reference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Cyber-Justice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EPEJ-GT-CYBERJUST), 2020-2021.
7 参见施鹏鹏:《法国缘何禁止人工智能指引裁判》,载《检察日报》2019年10月30日,第3版。
8 参见王禄生:《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法理冲突与价值平衡》,载《比较法研究》 2020年第2期。
9 See Joint Technology Committee (JTC), Introduction to AI for Courts.
10 参见左卫民:《热与冷: 中国法律人工智能的再思考》,载《环球法律评论》 2019年第2期。
11 See EUROPEAN COMMISSION FOR THE EFFICIENCY OF JUSTICE (CEPEJ), European ethical Charter on th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judicial systems and their environment.
12 参见左卫民:《热与冷: 中国法律人工智能的再思考》,载《环球法律评论》 2019年第2期。
13 参见〔韩〕尹玟燮:《韩国人工智能规制现状研究》,栗鹏飞、王淼译,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