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对于中国(不论是专门机构还是普通民众)而言,反垄断法属于一项新生事物。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规范其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反垄断法由于调整对象——垄断——的特殊性,其抽象程度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无疑,这将增加理解和运用该法的难度。先立法国家(姑且将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前期完成立法的国家作此称谓)至少用了半个世纪的时间理顺反垄断法从抽象的规范到具体的运作的过程。这好像为我们提供了反垄断法有效运行的基本路径。但事实远非“经验—借鉴”表述起来这样简单。同样属于现代立法的俄罗斯反垄断法,大约用了5年的时间为该法作有效运行的准备(2005年之前,俄罗斯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的判决非常之少,相关部门尽可能地在短时间内深化理解该法的本质和谨慎地运用该法提供的工具),在反垄断法运行进入“正轨”时,也不止一次地出现错案或争议案。这一点和先立法国家走的路大致相同。可见,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上,似乎没有什么捷径可走。
如果细致观察各国立法,会发现,不论是先立法国家,还是转型国家,探寻提升反垄断法的制度实施效率之路时,都有一些共同的做法,概括起来,有如下方面:
首先,及时修订法律,以适应经济环境的需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截止到2019年,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已经修改了9次。日本《禁止垄断法》已经修改14次。俄罗斯《反垄断法》平均每年修改一次以上,2006年的修订最为重大,不仅仅涉及名称,而且在诸多内容上作了实质性的改动并在后续的变动中得以延续。自2006年修订的法颁布到2018年年底,俄罗斯《反垄断法》(包括更名后的《竞争保护法》)共修改了42次,其频率之高令人惊讶。人们甚至有理由怀疑,这到底是法律还是政策。其实反垄断法本身既是法律,也是政策。反垄断法的频繁修改有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的客观理由,也是创制反垄断法本土特色的主观愿望的体现。
其次,塑造竞争文化。竞争文化是促进市场秩序的软实力。倡导竞争文化有利于促进竞争法的实施。竞争文化来自对市场竞争的集体认同。很大程度上,文化性认识的形成需要时间的沉淀。在阶段上,法治文化起始于法制及其作用,也可以说是来自法制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当这种法治观念成为一种为人们所自觉遵守的认识时,法治便成为一种指导人们行为的内在要素。由外在的感受到内在的融入是主体自发形成的,也离不开国家有意识的推动。在俄罗斯,竞争倡导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俄罗斯反垄断机构除了俄联邦《反垄断法》规定的定分止争的职能外,还要完成促进竞争、改善竞争环境的工作和任务,并综合运用形式多样,严肃的、鲜活的方式来治理。尤其是发布年度竞争状态报告的形式令人印象深刻,该报告系统地梳理了相关时间段的案件类型、特点,行业竞争状况、立法的趋势等,它对于民主立法、社会监督、经济主体自觉守法、理论研究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
最后,强化制度的本土特色。不同社会制度的社会生产体制和同一社会不同时期的社会生产体制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在社会政治制度既定的前提下,企业的生产体制由经济环境决定。决定生产体制的经济环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竞争环境等。由于生产体制是企业在对外部经济环境——需求、竞争环境等被动接受基础上对内部环境——生产要素、企业战略等进行整合所作出的适应性的反应,反应的积极性、适应性不同便决定了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强弱,不同生产体制需要不同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但总体上,产业政策需纳入竞争政策之中,并不断强化竞争政策的指导作用。
应当承认,目前,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研究主要的关注点是欧美,对日本反垄断法也有较为充分的展现,但俄罗斯的反垄断制度研究成果凤毛麟角[1],甚至系统性介绍的资料也难以见到。这不能不说是学术研究的一大缺憾,因为俄罗斯的经济转型和制度特色决定了相关内容对于我国的可借鉴性(尤其权力滥用部分)比欧盟更加直接。俄罗斯反垄断法有自己鲜明的本土特色,如法律属性、法律框架、行为类型的归属以及执法机构的职责、行政处罚额度的计算方法等。本书的出版,在反垄断法域外分析之欧美“正统”之外,又增加了一隅俄罗斯的风景。它可以为反垄断立法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设性参考,也可以为学术研究开拓比较法的视野。
限于语言的障碍、资料的可得性等,书中的问题在所难免,希望同仁不吝指正。
刘继峰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