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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边码iv)本书是依循长久以来萦绕在我脑海中的一项计划而撰写的。我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在《美国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些文章,但如果不是因为应邀在波士顿的洛厄尔学院做一系列讲座的话,我此刻几乎不可能再尝试去撰写一篇与之相关的论文。此一邀请激励我尽己所能去完成我的夙愿。为此次讲座所做的必要准备,使得后续的工作、准备刊印更加容易,所以,我做了。我按照自认为适合的方式使用了我在《美国法律评论》上发表的文章,但是,我对从中选出的诸多篇章,又重新予以编排、撰写,有所扩充,因而本书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全新的。实际上已经发表过的内容也被大幅简化,原本有十二讲。不过,第十二讲是对前十一讲的一个总结,没必要与本书一起呈现在读者面前,故已被省略。
仅就目前这样的一项任务而言,其界限必然或多或少是有些随意的。由于据以撰写讲稿的讲座所限,我对选定的内容又进行了部分编排。故而,我并不打算讨论衡平法的问题,甚至也排除了那些显然需要专门探讨并且无须阐明一般理论的主题,诸如票据与债券,或者合伙关系等。如果在我为自己设定的范围内,有读者因为没能读到更多的细节内容,想要责备我的话,我只好引用勒于儒(Lehuërou)的话,作为答复,“我们创作的是一种理论,而不是一本汇编”。[1]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波士顿,188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