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云梦秦律,主要内容是秦代的国家管理制度
制度,说到底是有则无罚、有则无刑、不能量罪定刑即“不长牙齿”的国家行为标准和行为规范。有则无罚,有罪无刑,是制度的典型特征,也是它区别于法律的根本标志。
秦代的国家管理制度,是统治阶级制定的行为标准。从国家管人理事的维度来说,它是告诫百官百姓遵守的一种国家行为规范。云梦秦律中的制度,所涉的内容达20多个方面,在性质上大部分属于秦代官府(中央及地方官府机构)制订并用于管理国家的行政规章。
▍制度1:农业管理制度▍
自新石器时代起,古代中国就有刀耕火种的原始种植。到战国时期,开始使用铁制农具,普遍使用牛马耕作,农耕经济出现了划时代的转折。秦代顺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对农业生产的关键要素订立了相关管理制度。
一是农情报告制度。要求定期按田亩及时报告农情。内容包括下及时雨时的庄稼抽穗面积、降雨量和受益田地的面积;已开垦而末播种的田地面积;庄稼遭受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虫害灾害的面积。报送方式为距离近的县,由“飞毛腿”(轻足者)递送报告,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报送时间为在八月底以前送达【田律1:雨為湗〈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湗〈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畼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螽)䖵、羣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ZD001】;
二是铁器农具管理。秦代已经广泛推广使用了铁制农具。但它们是官管器物,民间极少拥有铁制农具。为了容许民间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铁制农具,朝廷制定了用坏官府破旧铁具不令赔偿的规定:借用官府的铁制用具,因它本身破旧不堪(銷敝不勝),用坏了的,官府收下原物,用文书上报,作损耗处理,不强要借用人赔偿【厩苑律2:叚(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責/ZD007】。
三是牲畜养护管理。牲畜是秦时农业生产的主要动力。朝廷对百姓的养牛情况,每年的正月、四月、七月、十月进行评比。评比满了一年之后,正月里举行耕牛大考核。成绩优秀的,奖管农业的小吏(田啬夫)一壶酒,十条腊肉;免除饲养员(皂者)一次无偿劳役,奖负养牛队长(牛长)三十天工钱;成绩摆尾巴的,狠狠的斥责田啬夫一顿,罚养牛人两个月工钱;如果用牛耕田,把牛累瘦了,腰围每瘦一寸要打用牛人的十板子;里考成绩优秀的,奖田典(管理农田的低级官吏)工钱十天……【厩苑律1.A:A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ZD002】;
秦时官员出行,用的是牛车。对官有驾车用牛的养护情况,朝廷每年考核各县县官、各都官(中央直属的县级机构或官员)一次。凡是养有十头以上牛马一年间死了三分之一的、不满十头的以及领用的牛在一年内死了三头以上的,下至饲养员、上到主管养牛的官吏、及县长、县丞都得问罪。考核由中央要员进行,掌管京师的内史考核各县县令、县丞;负责粮食管理的大仓考核各地都官和领用车牛的官员【厩苑律3.B:…B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ZD003】。
除了对耕牛(马)的保护、饲养和繁殖实行考核奖优罚劣之外,秦代还定有关于官牛官马饲料缴纳、发放,和死亡处理的相关制度:
不论田地耕种与否,农民都得按田亩缴纳大牲畜饲料,如草料、茎杆、干叶、乱草等。每顷缴芻chú(畜草)三石,稾(茎杆)二石【1】;饲料实行定期、定额(按田亩)、凭证禀致,过期不发【2】。
【1】【田律3:入頃芻槀,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槀二石。芻自黃‖〈稣〉及藶束以上皆受之。入芻槀,相輸度,可殹(也)/ZD004】。
【2】【田律4: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ZD005】。
放牧的官府牛马死了要报告所在县府,由官府马上察看,卖肉变现,和筋、皮、角一起送缴所在官府。不经报官导致腐烂变质的,放牧人按价值赔偿【厩苑律3.A:A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其大廄、中廄、宮廄馬牛殹(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賈(價)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賈(價)錢。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ZD006】。
秦代的农业管理制度,虽说简单粗放,但开创了中国制度农业的先河。其内容,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农业管理制度。
▍制度2:粮食管理制度▍
有研究表明,秦朝每年的国家储粮约为2.07亿石谷物,每年承担的日常支出和战争支出高达2.026亿石,余粮仅为440万石,几乎是到了无粮可供他用的地步!粮食成了悬在朝廷和苍生头上的一把利剑,事关定国安邦!这,迫使朝廷不得不拿出精细、严格的粮食管理制度。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粮仓管理。明确规定了建仓、仓容、入仓、封仓、出仓、盘仓、加堆、灭虫、仓库守护等事项的管理以及人员的责任:库容一万石码为一堆(在栎阳,以二万石为一堆,在镐京,以十万石为一堆)。用荆笆把它们相互隔开,筑成仓库。每个粮仓设置仓门【1】;谷物进仓,由县里的管粮长官或县丞和仓库主任、乡里主管官员共同封缄,只给仓库主任和乡里主管放粮的仓佐各留一个仓门,以便发放粮食【2】;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粮库仓库主任被免职,由原来的验仓员负责开仓,开仓时须得验视原来的共同封缄。谷物出仓,不是由原来的入仓员出仓,一定要重新过秤,称量结果与标记符合,才能出仓【3】;仓库未装满需要加堆,由原来入仓的人加堆;其他人要加堆,堆积者必须先称量原堆谷物,与原来的标记符合,然后入仓加堆,并把入仓加堆人的姓名、职务、籍贯记在粮仓的簿册上。此后如有不足数,由后来入仓者单独赔偿;已满万石的粮堆和虽未满万石但正在零散出仓的,不准加堆【4】;贮藏谷物时,谷仓墙垣和其他墙垣相连的,要单独加高粮仓。不得让闲人靠近粮仓。非本官府人员,不准在粮库院内居住。夜间要严加巡守,关门休息时要马上灭掉附近所有的火灯,如果违反法令造成粮食丢失、损坏或火烧的,由负责的官吏承担重罪,县令、县丞也须承担罪责【5】。
【1】【仓律1.A:A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
【2】【仓律1.B:…B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ZD008】;
【3】【仓律1.C:…C嗇夫免,效者發,見雜封者,以隄(題)效之,而復雜封之,勿度縣,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題),令出之。其不備,出者負之;其贏者,入之。雜出禾者勿更。……/ ZD008】;
【4】【仓律1.C…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是增積,可殹(也);其它人是增積,積者必先度故積,當堤(題),乃入焉。後節(即)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ZD008】;
【5】【内史杂10:有實官高其垣墻。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令人勿紤(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焉。善宿衛,閉門輒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不從令而亡、有敗、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ZD009】。
二.仓贮核验。谷物入库出库实行联名登记、联名封签,到仓到人,上报朝廷【效4: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ZD010】;
管仓官员变动要厘清责任。官府将辅佐、小吏分别免职或调任时,官长必须同离职者一起核验仓库,向新任者办理移交。如果官府的官长免职时已经核验,后来再发现数量不足,由新任和留任官吏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原任的官吏未进行验仓,新任官吏在职不满一年,由离职者和留任者共同承担责任,新任的官吏不担责;如果新任的官吏在职已满一年而未核验,就由新任的官吏和留任官吏一同承担责任,离职者不承担,其余问题都依法处理【1】;管理仓库的乡、县级官长(长官)免职进行验库时,可以粮仓上完整的封条和标记作已核验的依据,不必重新过秤,只重新过秤由原仓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库;仓库主官和次官、仓管员免职离任,新任的主次官、仓管员、记账员,必须根据粮仓簿藉重新盘仓过秤,如果有问题,应向县里管粮长官报告,由县管粮长官派人重新过秤,并参加一起出仓;谷物重新过秤…不足数的,依照法律处理【2】;所缺数量不到原数十分之一的,应该用其他仓库的粮食补足原数;超过十分之一以上,先把缺数仓库的粮食全部发放给领用人【3】;…(交接时出现)数字不足,就让原任仓库主任和新任仓库主任一起将该仓库出尽。如没有原任仓库主任的,那就让乡官、乡里主管官吏和当任□(仓库主任)共同出仓,出尽以后再视责任依法处理不足数的问题【4】。
【1】【效1: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節(即)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與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ZD012】;
【2】【效5: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隄(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終歲而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餘禾若干石」。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ZD013】;
【3】【效3:度禾、芻稾而不備十分一以下,令復其故數;過十分以上,先索以稟人,而以律論其不備/ZD014】;
【4】【仓律4.A:A□□□□□不備,令其故吏與新吏雜先‖(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強。其毋(無)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與倉□雜出之,‖(索)而論不備。……/ZD016】
对验库发现短库、腐烂、造假账等问题,要严肃追究。共同出仓人员中途换人出现的数量不足,县令、县丞一起赔偿亏空【1】;粮仓漏雨或堆积不当造成粮食腐烂不能食用,按损失数量对管仓的长官罚款,并和全体粮管人员共同赔偿腐坏的粮食【2】;对亏空、挪甲填乙、做假账等造假行为知情不加惩处的,县令、县丞一律按盗窃罪论处,并和管仓者一起赔偿所缺数额【3】。
【1】【仓律4.B:…B雜者勿更;更之而不備,令令、丞與賞(償)不備/ZD017】;
【2】【效2:倉屚(漏)㱙(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償)敗禾粟。禾粟雖敗而尚可食殹(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數論負之/ZD018】;
【3】【效6:禾、芻槀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羣它物當負賞(償)而偽出之以彼(貱)賞(償),皆與盗同法。大嗇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論之,有(又)與主廥者共賞(償)不備。至計而上廥籍內史。入禾、發屚(漏)倉,必令長吏相雜以見之。芻槀如禾/ZD019】。
三.粮食给发。秦朝统一以后,豢养着庞大的军队和官僚群体,年年都在修建巨大的军事防御工程和皇家宫陵。国家储粮再怎么捉襟见肘,也得保证军饷供应、官员吃饭、宫廷挥霍和修城筑陵的刑徒之果腹。于是,朝廷对官吏的出差休假吃粮、刑徒的吃粮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一]官员出差休假的吃粮规定及其标准。
佐史至丞相“吃皇粮”的官僚群体出差,不得两地吃粮、吃双份粮。宫廷的宦官、中央大员、中央直属机构驻县官员及其随员,为朝廷办事在外地就餐,由接待单位先垫付公差人员的吃粮,再书面通知派出单位扣回,补给接待、垫付单位;如派出单位已给公差人员发了口粮,接待单位就得扣回出差人员的吃粮,补偿给派出单位【仓律13: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减其稟。已稟者,移居縣責之/ZD028】。
出差不能到驿站之外吃饭,休假不得吃着官府的粮,超休自己的假。按月领了口粮因公出差的人员,由沿途驿站供给饭食;休假到月底仍不归来的,停发其口粮,停到回来的时候再行发给。掌管或处理听讼及收税事务未归的官员(或乡长)则不停发【仓律15: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ZD029】。
各类官吏出差按职务和爵位吃粮配菜,并按标准发放差途车马的饲料。御史(最高监察官或副丞相)的差员出差,每餐吃粺米(精粟米)半升(一升约为现制1.5斤),酱四分之一升,配有菜羹,并供给韭葱。其中有爵位的人,爵位为士大夫(爵位列20级顺数第三阶)、官位为士大夫(官位列第三阶)以上的,按他们的爵位等级规定供应饭食。差员的随从,每餐粝米(糙)半升;驾车的仆人,粝米三分之一升【传食1: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醬駟(四)分升一,采(菜)羹,給之韭蔥。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從者,食䊪(糲)米半斗;僕,少半斗/ZD030】(文中“斗”疑为“升”之误,下同;秦时1升一说为现制1.25斤,一说1.5斤,此处取后者)。
爵位为不更(四等爵)以下到谋士的出差,每餐粺米半升,醬半升,有菜羹。宦者与不更的待遇相同【传食2:不更以下到謀人,粺米一斗,醬半升,采(菜)羹,芻槀各半石。·宦奄如不更/ZD031】。
爵位为上造以下至官府佐官、没有爵位的史官,以及占卜官、车驾、内监、财物文书出纳等“小萝卜头”、以及勤杂人员等,每餐粝米一升,有菜羹,并供应盐二十二分之二升【传食3: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無)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䊪(糲)米一斗,有采(菜)羹,鹽廿二分升二/ZD032】。
官员即或是到军中或属县办事,也应自带口粮,不得发符传(古代符信)向所到之县借粮【仓律14: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貣(貸)縣/ZD033】。
[二]刑徒吃粮的规定
秦代连年动用数十万之众的劳役修筑各种工程,也得解决他们的吃饭问题。于是云梦秦律记载了一个奇葩现象,就是朝廷给囚徒发粮食,其制度搞得颇为细化,甚至还带点人情味,比如,给有病的囚徒酌情发粮、给女犯及婴儿发粮等等。具体内容详见本篇第二十章《囚徒授粮授衣规定》。
[三]驿马喂粮规定
驿站用马喂粮,每次驾用驿站的快马,出发时得喂饲粮食一次,回程再喂饲粮食一次,八匹马都要一起喂。如果连驾几次,就得每天喂粮一次。如驾车路远,马疲劳了,可再加喂一次【仓律16: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又)一食禾,皆八馬共。其數駕,毋過日一食。駕縣馬勞,有(又)益壺〈壹〉禾之/ZD034】。
除上述粮仓管理、仓贮核验、粮食给发等要害管理之外,秦代对粮食管理还制定了相关的细节管理措施:一是入库的粮食要记清生产期。用文字说明生产年份,按产期分别记数【1】;二是谷子分品像区别算账和发放:把黄、白、青三种谷子区别开来算帐,黏谷(粘性大、消化难)不要发放给人【2】;三是籼稻和糯稻区别报产、单独贮积,分开供应【3】;四是各县府、各都官府的人头钱粮支出账,要同时缴送朝廷的粮仓总管【4】;五是种子用粮的标准。稻、麻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谷子、麦子每亩一斗,黍子、小豆(荅DA)每亩三分之二斗,大豆每亩半斗。良田和田中已有作物的,可酌情用种【5】;各县留作种子的麦子,应和谷子一样收藏【6】;六是粮食换算标准。谷子一石又三分之二斗舂成粝(糙)米一石,粝米一石舂成鑿(ZÁO。白)米九斗,鑿米九斗舂成毇(精)米八斗。谷子(精)米八斗折稻谷一石【7】;粟谷二十斗,舂成米十斗,十斗的粲(籼稻)舂成毇(HUǏ。精)米六又三分之二斗。麦十斗出麦麸屑(麸)三斗。大豆、小豆、麻以十五斗为一石,领取精粮的,以十斗为一石【8】;七是赏米、官米领取的时限规定。赏赐的米或给官府领取谷物,到九月底该人仍未领取,不再发给【9】;八是防止畜禽耗粮。养鸡要远离开粮仓,养有用之狗的以够用为限,不要多养。小猪、小鸡不需要的要卖掉,单独记帐【10】。
【1】【仓律5:程禾、黍□□□□以書言年,別其數,以稟人/ZD020】;
【2】【仓律6:計禾,別黃、白、青。‖(秫)勿以稟人/ZD021】;
【3】【仓律7:稻後禾孰(熟),計稻後年。已穫上數,別粲、穤(糯)秙(䊀)稻。別粲、穤(糯)之襄(釀),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到十月牒書數,上內[史]/ZD022】;
【4】【仓律8: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ZD023】;
【5】【仓律9: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ZD024】;
【6】【仓律10: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藏)之/ZD025】;
【7】【仓律11:〖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為䊪(糲)米一石;䊪(糲)米一石為鑿(糳)米九斗;九斗為毀(毇)米八斗。稻禾一石。…/ZD026】;
【8】【仓律12:為粟廿斗,舂為米十斗;十斗粲,毀(毇)米六斗大半斗。麥十斗,為‖(DÍ。䊮)三斗。叔(菽)、荅、麻十五斗為一石。稟毀(毇)粺者,以十斗為石/ZD027】;
【9】【仓律11:…有米委賜,稟禾稼公,盡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10】【仓律26:畜鶏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豬、鶏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ZD035】。
秦代粮食管理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既是粮食紧缺的产物,也是管理智慧的产物。
它从建仓、库容、入库、封笺、造册、核验、上报、出仓、盘库、加堆、沤虫,到管理人员变动的责任划分、各类人员的粮食给发,制定了一整套详细、周密、可操作、严问责的全流程全环节的管理制度,精细之处,令人叹为观止!说明秦人在管理天下粮仓方面,确实很有一套。
特别是在官员出差吃粮的给发方面,规定或是自带口粮(饭钱)出公差,或是先吃后扣,超假不得吃口粮(发工资)[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可以说这是中国最早的差旅费报销制度。比我们现在一直在抓的纠四风建设,早了2200多年!可见秦代的正风肃纪,也是有章法有抓手的。
▍制度3: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制度▍
中国古代农业,大约起源于新石器时期,主要是依靠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从生态资源中获取生活生产物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靠天吃饭”。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先民们逐渐地熟悉了什么是生物生长的有效时期,什么是生态保护的最佳时期。懂得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主要是对鸟兽鱼林的肆意猎伐和对河流的淤堵。
于是,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秦代统治者制定了“九个不准”的管理制度:即农历二月至七月间,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流,不准采摘刚萌发的植物苞芽,不准捉取幼兽,掏取兽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井和纲罟捕捉鸟兽,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在幼兽繁殖时带狗去狩猎,不准打死进入禁苑不捕兽的百姓养狗【田律2.a:a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穽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b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ZD036】
同时,还制定了减少资源损失浪费,实现循环利用、尽数利用的相关规定:比如,装谷物饲料用完后撤下来的木板草垫子(薦)之类,不要移作他用,继续用来垫盖粮草【1】;老百姓养的狗追猎物跑进专设禁区被打死,要完整上缴官府,在其它禁苑打死的狗,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缴狗皮【2】。
【1】【田律5:禾、芻槀徹(撤)木、薦,...勿用,復以薦蓋/ZD037】;
【2】【田律2.b:b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ZD038】。
再如,每年七月,回收废弃的官有器物。各县、中央派驻的各县级机关,对已经无法修理的官有器物,磨除器物上的标识,属铜(金)器和铁器类别的,作为金属原料上缴大内,由大内收取变卖。都官府离大内路程遥远的,交给县里收取变卖。确属不能拖延时间要求先卖掉的,以文书的形式将其情况及时报告内史。属木质物品,实在无法变卖但可以作薪柴和盖罩用的,仍应使用;无用的,才可以烧毁【金布律12: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鏟)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之,盡七月而觱(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內史。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為薪及蓋‖〈蘙〉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ZD039】。
还如,驿站的马车、大车的车轮坏了,把歪斜之处修正。皮革或织物制品坏了,用来互相修补。实在不能修理的,才能把它们扔掉【金布律13: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殹(也)。韋革、紅器相補繕。取不可葆繕者,乃糞之/ZD040】。
秦代用“律”的形式规定废物回收利用,既说明秦代资源匮乏,同时也说明秦代十分重视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物尽其用。
在生态保护中,特别是农历七月解禁的规定,和我们今天实行的休渔期、禁捕期、禁伐期之类的时间基本一致。这说明了秦代的统治者和老百姓都懂得,生态保护的最佳时期,就是生物繁育生长的时期。《田律》记载的禁捕鱼鸟禽兽、禁伐树木、禁烧秸秆等条文,体现了中国古代的生态保护思想。应该说它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系统的自然和生态保护制度。学术界称《田律》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生态保护的制度,是实至名归、与史有据的。
▍制度4:货币使用和市场交易管理制度▍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结束了战国时期形形色色的货币流行,规定黄金为上币,方空圆形的半两铜钱为下币,实行了货币统一。
但秦代初期的半两铜钱是用泥范铸造的,一范只铸一枚。因模具(范)的误差,铸出的钱外貌有所差异,轻重也相差较大。造成了官贾百姓在交易使用时挑挑拣拣,嫌丑爱美。冲击了币制的权威。
为了保障新铸秦币正常流通,实现币种统一,使用统一,换算统一,以促进市场交易,规范税收行为,秦代官府作出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用统一的货币政策,管理货币流通。包括储钱、封钱、发钱、用钱,以及不同金属货币之间的相互折算。官府收储银钱,每一千块钱装为一箱,用盖有县令、县丞的大印搭上封缄。钱数不满一千的,也要封缄。钱质不分好坏,装在一起。银钱出库之前,县令、县丞得先验视印封,然后才能启封使用。百姓在交易使用时,质量好的坏的一起通用,不准挑挑拣拣【1】。尤其是市肆中的商贾(居列者)和官员,都不准对铜钱和刀币的使用挑三拣四。对选择性使用的,伍长不告发、官吏不严查,都有罪【2】。
【1】【金布律1: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錢善不善,雜實之。出錢,獻封丞、令,乃發用之。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ZD041】;
【2】【金布律4: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ZD042】。
各种金属货币的相互折算,规定为十一两铜钱折合一个铜刀布。如果把在用的(出)和收储的(入)铜币折合成黄金或刀布,则按法律规定进行【金布律3: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ZD043】。
二.用明码实价的手段,规范市场交易。秦代明确规定,商品买卖必须明码标价。所有售卖的东西,除单件价值不到一钱的小件物品之外,都必须分别系上木签(婴)以标明价格【金布律5:有買(賣)及買殹(也),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ZD044】。
在买货付钱的时候,必须钱货两清,当面付钱:卖出手工产品或为官府出售产品,付钱人必须当即把钱投进缿[古代储钱或接受密信的器具。口小肚大,易进难出,用瓦或竹制成]里,让卖者和旁边的人都看见付了钱【关市律1: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
三.用官府的力量,实行特殊商品专卖。不准向农村的老百姓卖酒,对违规行为,田啬夫及部佐(乡长和次官)应严加禁止,不服从法令的问罪【田律6:百姓居田舍者毋敢盬(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ZD045】。
秦代的货币管理措施,维护了秦币的权威,推进了买卖公平,诚信交易,体现了古代中国人公平交易的思想观念。特别是卖货收钱,付钱投缿,倒缿数钱,数钱交税,逃税重罚,几个环节一环紧扣一环,最后落脚于市场交易的税收管理,显示了秦人管理交易税收的高超智慧和艺术!还有不准向农村的老百姓卖酒的奇葩规定,也算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商品专卖(某种商品不向特定的人群出售)法规。
▍制度5:公私债务清偿制度▍
秦代有追讨债务的政令。荆楚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金布律》、三湘湘西龙山县里耶秦简中的阳陵司空“已訾责其家”“已訾其家”的讨债记录,都印证了这一点。特别是云梦秦律《金布律》的记载,表明秦代的公私债务清偿制度是较为严格彻底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异地偿。欠官府债务和被判处罚金、赎金的人,住在另一县里,追偿县就发文书到欠债人所住之县,由该县索缴。官府欠百姓债而未偿还的,也发文书给百姓所在的县,由该县偿还【金布律8: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責(債)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ZD046】。
二是“吏代偿”。因官员清偿不力,造成百姓、囚徒人死了欠下的官府债物,由责任官员代赔。代偿的债务类型有:百姓借官物所下的官债,本来有时间收回而拖到人死了未能收回的;囚徒丢失了官物或牲畜,本来应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他们三分之一(不超过)的衣食作抵偿而拖到人死了未扣回的;囚徒丢失的官物数量太多,扣光其整年衣食不够全赔,应加罚劳役作抵拖到欠债人死了而未加罚的。上述情形凡是因官员失职,造成百姓、囚徒人死了所欠下的官债官物不能偿还的,都得由官府长官和当事主管官吏代赔【金布律9: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其日‖(足)以收責之,而弗收責,其人死亡;及隸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毋過三分取一,其所亡眾,計之,終歲衣食不‖(足)以稍賞(償),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償)之/ZD047】。
此外,借用官器的借者因死亡或犯罪未还所借官物,由管理器物的官员代赔【工律6.g…其叚(假)者死亡、有罪毋(無)責也,吏代賞(償)】。
由上可见,秦代的公私债务清偿制度是彻底的。人死官债不烂虽情有可原,但搞成死人欠债活官赔偿就有悖人伦了。这种犯忌讳犯众怒的领导偿债追责制度,势必招致天下百官对朝廷心有旁骛,离心离德,聚集成为对朝廷不满的负能量。
▍制度6:财物校验和管理制度▍
中国古代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各级官府利用账簿这个平台,对财物收支和财物往来进行登记、分类、归总、校验核实、上报结果的一种管理规则和行为过程。会计制度的形成,离不开货币这个基础角色。凭借文字、货币、度量衡的统一这些有利条件,秦代在国家统一后迅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会计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登薄入账、凭据核算、账物校验三个环节。在《秦律十八种》的《仓律》《效律》等相关篇章中,登记入账称为“籍”;核算凭据称法为“劵”“书”“致”;财物清查盘点,则称为“效”。财务校验(效)的措施十分严格。
一.核验物资财产数字有差错,出现超数或欠数的情形,对每种物品都做估价,按其中价值最高的论罪。而不是把每种物品价值累计在一起累积定罪。从而确定了财物差错可以入刑、且按最高价值判罪的总体原则【效律1:為都官及縣效律:其有贏、不備,物直(值)之,以其賈(價)多者罪之,勿羸(纍)/ZD048】。
二.财物验少同赔、多出上交。官府长官和众吏应都共同赔偿不足数的财物,上缴多余的财物【效律2:官嗇夫、冗吏皆共賞(償)不備之貨而入贏/ZD050】。
按照这一规定,相关官吏在校验士兵甲衣(上体铠甲片)发完后的余存数据时,多出簿籍上的要上缴,不足的得补赔【效律11:甲旅札贏其籍及不備者,入其贏旅衣札,而責其不備旅衣札/ZD051】。
三.称物不足数,要记明所称数量【1】,出现不足数的问题,按不足数量的价值或啐或罚主管官员。称量物资不足数在十分之一以上而不满五分之一.价值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一千一百钱的,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罚啬夫一盾;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罚啬夫一甲。不足数在百分之一以上而不满十分之一,价值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的,罚啬夫一盾【2】。
【1】【效律6:縣料而不備者,欽書其縣料殹(也)之數/ZD052】;
【2】【效律7:縣料而不備其見(現)數五分一以上,直(值)其賈(價),其貲、誶如數者然。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值)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誶官嗇夫;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值)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誶官嗇夫;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盾】。
四.官物重量核验不准,处理核验官。官有器物的重量超出标准或不足标准,对核验官按《齐律》论处,赔偿不足。《齐律》没有规定价值的,则加以估价,按估价数额处罚【效律9:效公器贏、不備,以齎律論及賞(償),毋齎者乃直(值)之/ZD052】。
五.账目错误对会计实行罚款追责,以罚代赔。会计因做账不合法律规定造成账目出入,实物核验数超出或不足登记数,按有关法律罚款,但不令赔偿【效律18: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貲之,而勿令賞(償)/ZD053】。
六.挪用公款者问罪。秦律规定,私用公款与盗窃同罪【法律答问23:「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與盗同法」。·可(何)謂「府中」?·唯縣少內為「府中」,其它不為/ZD056】。
两千多年前秦代制定的实物效验有差、称重数量有错,主管官员、上级官长要担责的连带责任制,在中国财务管理制度的发展史上,有着里程碑的意义,其基本理念和制度,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最早的领导责任追究问责制。
▍制度7:劳动用工和薪酬管理制度▍
就整体经济形态而言,秦代各朝是典型的农业王朝,只存有少量的官府手工业,以作兵器、衡器、官府生活用器。秦代法律规定,奴隶、刑徒中的“巧者”即能工巧匠,都要送到官府作坊或工场去从事手工业【均工2: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僕、養/ZD057】。因此,秦代工场的劳动用工管理,主要是对手工艺人的管理,他们是由官府中的奴隶、刑徒和官府内外的自由人组成的。管理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技术培训、劳动定额、薪酬给付、出勤考核、质量惩处、计划生产诸方面。
一.人员及薪酬管理
秦代官府作坊或工场中的人员和薪酬管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学徒的技术培养。对于生产中的“新手”,由“工师”负责传授生产技术、工艺知识,培养成为熟练的“工匠”。首次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一般学徒期限为两年,而有一定基础的为一年。工师要好好教。提前学成的,报上级官府奖励,期满学不会的,报上级官府处理【均工1.b:…b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ZD058】。
2.学徒的劳动定额。两年的学徒期中,第一年劳动定额为老工人的一半,第二年的劳动定额和老工人相同【均工1.a:a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ZD059】。
在生产人员个个都有劳动定额的前提下,秦代对不同人群在不同生产季节的劳动定额,作了区别对待。服刑刑徒、待审犯人、筑城囚犯,冬季和工匠一起劳动生产时,放宽他们产品考核定额标准,三天收取相当于夏季两天的产品【1】;此外,劳动对象不同,劳动定额也不同。做杂活的隶妾两人相当工匠一人,更隶妾四人相当工匠一人,可役使的小隶臣妾五人相当工匠一人【2】。
【1】【工人程1: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為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ZD060】;
【2】【工人程2: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ZD061】。
3.人才的合理使用。有工技本事的人不得打杂。哪怕是刑徒,有技艺可作工匠的,不要让他们给人去做赶车、烹炊等劳役,都用来从事手工生产。实行人尽其才,合理使用(原文见【均工2】)。
4.劳动报酬的给付。男女一样,同工同酬。隶妾和一般女子用针制作刺绣等产品的,女子一人相当男子一人计算【工人程3: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為緡绣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ZD062】。
5.据实考核出勤和劳动业绩。不准擅自增加劳动业绩天数,擅敢增加出勤天数的,取消被擅加的劳绩【秦律杂抄19.b:·敢深益其勞歲數者,a貲一甲,b棄勞/ZD063】。
二.产品质量管理
秦代对官府手工制作的产品质量有着严格的要求,推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详见本篇第九章《质量管理制度》)。
三.生产计划管理
秦代的手工制作,主要产品是为官府定制器物,执行官府的生产计划。计划管理是秦代劳动用工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为此,朝廷强调了计划的严肃性:不是本年度计划应该生产的产品(功),又没有朝廷的命书,擅敢投工投料制作其他器物的,工师和助工各罚二甲【秦律杂抄10.a:a非歲紅(功)及毋(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
透过这些具体的管理办法,可以看出:(一)秦代的劳动业绩禀给制度,和今天的劳动报酬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可以说是中国最早最朴素的劳动薪酬制度;(二)秦代的工匠培养和人才使用制度如此严谨,说明秦代是十分重视技术、重视人才的。这,也算是中国最早最朴素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制度8: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秦朝的统一,为大规模的国家建设创造了条件,不管是皇家陵园也好,还是军事防御工程、水利路渠工程也罢,征用徭役无休,大兴土木无止。伴随着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催生和形成了相关的建筑工程的管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保质规定。保质期时间一年,保质期内返修由施工方负责,不另计工料费(繇)【徭律b:…b興徒以為邑中之紅(功)者,令‖(嫴)堵卒歲/ZD064】。
二.质量追综问责。保质期内的质量出了问题由领导负责,追究领导责任。由征发的役徒所做的城邑工程,要对墙垣担保一年。不满一年墙垣坏了,主持工程的官员和负责该墙垣修筑的高管有罪。要责令原来修墙的役徒重新修筑,重新修筑的时间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徭律c:…c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勿計為繇(徭)/ZD065】
三.工程移交及交后维修。县里应维修的禁苑及牧养官有牛马的苑囿,徵发徒众为苑囿建造、补修垫壕、墙垣、藩篱,修好以后马上上交苑吏,由苑吏加以巡视。不满一年而有毁缺的,令该县重征发徒众建造,重建时间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满一年而缺毁,墙面超过三方丈的,由维修的县补修;不到三方丈大,以及虽未满一年而有人私加破坏由之出入的,由该苑自行补修【徭律d:…d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歲或壞䦼(决),令縣復興徒為之,而勿計為䌛(徭)。卒歲而或䦼(决)壞,過三堵以上,縣葆者補繕之;三堵以下,及雖未盈卒歲而或盗䦼(决)道出入,令苑輒自補繕之/ZD066】;
四.县里墙苑修复工程核准规定。县里可以搞筑墙修苑工程,但要按规矩核准。雨季莫搞,莫劳民伤财,等秋后无雨再动用人力【徭律e:…e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壞者,勿稍補繕,至秋毋(無)雨時而以䌛(徭)為之/ZD067】;
五.保粮墙垣工程(隔离野兽牲口糟蹋庄稼的墙垣工程)准建规定。莫把百姓当牢徒,要尊重人格,取得民心,按田出人,己事己办【徭律f:…f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䌛(徭)/ZD068】;
六.拆建维修官署的规定。县里不准擅自拆改官有的房舍衙署,如需拆改,必须呈报请示(讞)。如要用城旦舂扩建、修补官有房屋衙署,即可进行,无须呈报【徭律g:…g縣毋敢擅壞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壞更殹(也),必讞之,欲以城旦舂益為公舍官府及補繕之,為之,勿讞/ZD069】;
七.工期及造价估算(统计)规定。县里经常性进行的工程及经呈报批准的工程,工程的施工时间,超过或不足两天以上,对官吏以不察论处;工程造价必须由司空(主管水利、营建的官员)和工程师(匠人)一起估算,不得单独令匠人估算。所估不实,对估算者依法论处【徭律h:…h縣為恒事及讞有為殹(也),吏程攻(功),贏員及減員自二日以上,為不察。上之所興,其程攻(功)而不當者,如縣然。度攻(功)必令司空與匠度之,毋獨令匠。其不審,以律論度者/ZD070】;
八.工程用工的规定。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所需服徭徒众的数量【1】。给经朝廷批准的郡县工程征发徭役,尤其是给朝廷直接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2688钱)。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迟到六天到十天,罚一盾(384钱);超过十天,罚一甲(1344钱)。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快送抵服刑地点。遇天气连降大雨徭役不能干活,可免除本次征发【2】。
【1】【徭律i:…i而以其實為䌛(徭)徒計/ZD071】;
【2】【徭律a: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興】。
通观《徭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担保问责、验收移交、造价估算、以及利用民力修墙补苑、不乱拆乱建官署等诸方面的管理,都作了全面周到的规定,和当今建筑法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活脱脱地是一部中国秦代的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如果再有具体的罚则(刑罚规定),说它是中国最早、最朴素的建筑工程管理法,一点也不过分。其中折射出来的工程质量担保问责思想,衍生升华成了当代的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从征用民力的角度分析,作为“法律”的秦代《徭律》,有着明显的负面作用和先天的不足。一方面是皇家帝王在糟践民力大兴宫陵禁苑,另一方面对县级以下工程的建设范围、衙署拆改维修、徭徒征用诸方面却又在作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比如,拆改官有的房舍衙署,必须呈报请示(讞)等等。这种扬汤止沸、自相矛盾、朝野不一.首尾两端的“法律”,对于制止乱用民力兴建宫殿楼陵(楼堂馆所)是无济于事的。
▍制度9:质量管理制度▍
从云梦秦律所记载的内容来看,秦代官府质量管理重点,主要是手工制品和建筑工程两大类。手工制品的质量管理,包括兵器、官器、衡器,矿产品等等的质量管理;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则是指墙垣舍苑,园林工艺、建筑材料等工程质量管理。
一.手工产品质量管理
秦代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制定、推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1.统一生产标准。产品生产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的基层。秦律规定:制作同一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1】。比喻,布匹尺寸标准为长八尺,幅宽二尺五寸。布的质量不好,长宽不合标准的,不得上市【2】。产品的标准化,既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控制和验收,又为大规模生产创造了便利的条件。
【1】【工律1: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夾(狹)必等/ZD072】;
【2】【金布律2: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ZD073】。
2.校准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古代称为衡器。它是衡量产品质量的砝码,又是衡量交易公平的天平。是产品标准化之母,是产品规格的确定依据。因此,秦代规定,制定产品规格标准必先校准计量器具:县廷和工室(执掌校正衡器的机构)每年至少要把衡器衡权(秤锤)、斗桶和升,校正一次。这些器具在第一次借给人使用前就要加以校正【工律3: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羸〉(纍)、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有工者勿為正。(假)試即正/ZD074】。
3.施行“物勒工名”。即按工序流程,在产品上刻上从相帮、工师、工丞到工匠四级生产人员每个人的名字和官署的名字,通过器物上的刻名,标明制造者,坐实生产者的质量责任。如不刻名,则要对官署长官予以追究【工律5.a:a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䰍(漆)書之。b其叚(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ZD075】。这样,使战国中期产生的“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礼记·月令》)”的质量管理制度,切实纳入了国家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4.实行质量考核惩处。云梦秦律记载的秦代的质量考核,实行的是不奖只惩的单一惩处制度。
首先,对相关生产人员进行“貲殿”惩处。考核质量时,产品被评为下等者,罚工师一甲,丞(助工)和曹长(工长)一盾,徒(操作工)丝织绦带(络组)二十根。三年连续评为下等(比殿)的,罚工师二甲,丞和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根【秦律杂抄9:省殿,貲工師一甲,丞及曹長一盾,徒絡組廿給。省三歲比殿,貲工師二甲,丞、曹長一甲,徒絡組五十給】。
其次,对上交劣质产品的,实行连带问责。既罚制造者,也罚上级官员。郡县工官新上交的产品,被评为下等的,罚该质管官一甲;罚县令、县丞、县主管官员和工长各一盾。城旦做出的产品被评为下等的,…所造的大车评为下等,罚司空长官(掌管制造的长官)一盾,…【秦律杂抄10.b:b縣工新獻,殿,貲嗇夫一甲,縣嗇夫、丞、吏、曹長各一盾。城旦為工殿者,治(笞)人百。大車殿,貲司空嗇夫一盾,徒治(笞)五十】。
其三,对连续出现的质量问题,实行官长罚款+撤职,官员撤职后永不叙用。比如,开采的宝石、矿石两次被评为下等,罚矿长一甲,次长一盾;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矿长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皇帝玩赏的玉石宝物考核评为下等,罚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及其长官一盾【秦律杂抄13:a采山重殿,貲嗇夫一甲,佐一盾;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殿而不負費,勿貲。b賦歲紅(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備,貲其曹長一盾。大(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鐵、左採鐵課殿,貲嗇夫一盾】。
5.实行分类登记。在产品质量的末端管理方面,规定按产品的不同规格(程)登记入帐。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在同一项目之内出帐反映,以利于分类查验质量【工律2: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ZD076】。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根据工程类型的不同,按照“重罚劣质工程”的原则,也制定了不同的管理制度。
一是城垣工程质保期内质量问题处罚。对利用戌边人员修筑的城垣工程,都要让他们担保(嫴)城垣质量一年,在一年质保期内若有毁坏,罚率领戌边人的该县司空(工程主管长官)、署君子(管一段城墙的长官)各一甲【秦律杂抄11: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嫴)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縣司空佐主將者,貲一盾。……】。因质量问题造成工程损失严重的,甚至问罪(见【徭律c】)。
二是园林工程质量考核不合格处罚。园林工程的漆园被评为下等,罚漆园园长一甲,县令、县丞及副佐各一盾,丝带各二十根。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漆园园长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同时罚县令、县丞各罚一甲【秦律杂抄12:a䰍(漆)園殿,貲嗇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絡組各廿給。b䰍(漆)園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令、丞各一甲】。
三是工程用料质量不合格处罚。比喻领回来的油漆,含水高属于水货,对工匠及带领官吏罚款。测试、验水过程中,水减量在二百斗以上,各罚二甲;不满二百斗而在一百斗以上,各罚一甲;不满一百斗而在十斗以上,罚各一盾;不满十斗以及从该漆运到县里时亏欠的,应补赔以足原数【效律16:工稟䰍(漆)它縣,到官試之,飲水,水減二百斗以上,貲工及吏將者各二甲;不盈二百斗以下到百斗,貲各一甲;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貲各一盾;……】。
在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的同时,秦代工程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因不识用材而耽误工期的处罚条文。工匠在本可使用的夯墙用立木标上不可使用的记号,使工程长期不能安装,而经安装者报请上级仍使用了,罚工匠二甲【秦律杂抄14:工擇榦,榦可用而久以為不可用,貲二甲。·工久榦曰不可用,負久者,久者謁用之,而貲工曰不可者二甲】。
秦代质量管理的整套体系,特别突出了质量问题的连带追责,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连带的内容有的放矢,处罚的程度十分严苛。这些记载,虽说不上是完备严密的法律,但完全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彻底的产品及工程质量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