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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格拉姆斯律】

格拉姆斯律(Codex of Glamis)

——以领主、圣灵及先祖之名敕令颁布,纪元帝国历2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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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民与权利】

生命与劳作权:

凡效忠领主之自由民,享有耕作、贸易及合法自卫之权。

农奴服役满二十载,且无叛逃或渎职者,可向领主申请赎身契,以三年内缴纳十倍年贡为赎金。

庇护义务:

领主须于城堡内设“议事厅”,凡遭不公迫害者,可携证据入内申诉,领主须于七日内裁决。

战时,领主须开放地窖与谷仓庇护妇孺,违者剥夺其采邑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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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产出】

三圃轮耕制:

全境农田按“粟-稻-休耕”划分,休耕地允许平民采集野物,违者罚没三日劳作。

开垦荒地者,首年免税,后四年免半税,所获木材半数归领主。

矿业特许证:

发现铁矿、盐矿者,可获领主颁发“掘石令”。首年享矿产收益五成。后九年享矿产收益之三成,余者归领主。十年后矿产归公,永久享矿产收益半成。

矿产归公后,矿工若因塌方致残,领主须供养其家族至幼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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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秩序】

审判庭:

民事纠纷由领主、司铎及行会代表共审,重大刑案需传唤至少三名证人。

凡判决死刑者,可请求“神意裁判”,但需缴纳十枚帝国金币作审判费。

(神意裁决:通过向七位正神祈祷,得到对受刑者最后判决的启示)

血债与赎罪:

过失杀人者需向死者家族支付“血钱”(按死者年收入十倍计),并服苦役三年。

蓄意谋杀贵族者处绞刑,尸身不得入坟地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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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与防卫】

卫兵团:

服役期满一百二十日的自由民,可选择加入卫兵团。卫兵团提供武器、口粮、周薪,并统一分配住房和田产。

卫兵服役三年后可复员,并永久享有卫兵优待。

征召令:

自由民每年需服役四十日,自备武器。农奴可缴纳“盾牌税”(每户年收成之十分之一)免役。

战时缴获战利品,五成归领主,三成分赏士卒,二成抚恤阵亡者遗孀。

城防革新:

领主须每三年修缮城墙,并建“烽火塔”于边境,遇袭时燃松脂为号。

工匠改良弩机或投石车者,赐予终身免役及纹章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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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技艺】

市集特许权:

每月第一个周日为“免税集”,商贩可免缴摊位税。

外邦商队入境需购“铜雀徽章”,持徽者可受领主卫队护送至邻领。

行会规约:

铁匠、织工、木匠、陶匠需组建行会,行会首领由领主任命,负责制定学徒考级标准。

发明新式织布机或锻造法者,可独占其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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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与婚姻】

长子继承法:

领主长子继承采邑及七成家产,余子可获封荣誉贵族头衔及一处庄园,女儿嫁妆不得超过领地年收入两成。

领民财产继承以领民自主意愿为准,若无遗嘱,则由领主裁定遗产数额后,依照“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的顺序均等继承。

无嗣者,由领主指定血缘最近之人继承,需经半数家臣附议。

婚姻敕令:

贵族联姻需经领主许可,私奔者剥夺继承权。

寡妇可保留亡夫庄园至再婚。若守贞满五载,可获“贞妇绶带”,终身免缴部分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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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会】(暂定)

密会社群:

由超凡者组成的集会社群。需向领主献上自身的超凡力量隐秘后,可与其他超凡者互通信源。

人员管理:

密会成员可以介绍他人加入,并提前取得领主许可。

领地内具有施法天赋者,将会被密会提前接触,根据其对领主和领地的忠诚,共同决议是否吸纳其进入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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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修订】

每十年召开“领主议会”,由领主、司铎、行会首领及三名民选代表共议修法。

凡新增律令需镌刻于领主府外铜门,公示满四十日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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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帝国元帅之子、圣骑士血裔、德努仑英雄后代、格拉姆斯总督之名,此律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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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法典兼顾封建传统与渐进改革,通过经济激励、技术奖励和有限社会流动,为领地积累财富与人才,同时避免过度触动教廷与大贵族利益,旨在于动荡中稳步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