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股东具有广泛性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就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股东数没有上限。
2.出资具有股份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
3.股东责任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就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4.股份公开性、自由性
股份公开性、自由性体现在股份的发行和转让方面。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本,投资者可以自由转让其所持股份。
5.公司的公开性
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向股东公开经营状况,还须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对财务透明性要求高。
6.设立、解散的复杂性
根据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解散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涉及的手续比较复杂。
(三)设立
《公司法》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1.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设立方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3.股东数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4.出资要求及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组织机构等方面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相似性,加之本模块侧重企业设立相关知识介绍,因此对该内容不做具体介绍。
任务训练 1-4
梳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区别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