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药物的基本知识和处方知识
第一节 药物的基本知识
一、药品质量标准与药品管理
(一)药品质量标准
为了保证药物使用安全有效,国家制定了统一的药品标准或质量规格。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等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在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等环节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目前我国的药品标准有两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简称《中国药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编纂而成,规定了较为常用且有一定防治效果的药品和制剂的规格标准和检验方法,是国家管理药品生产、供应、使用与检验的依据,是我国保证药品质量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每5年颁布1次,一般由一部、二部、三部和通则组成。一部收载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等;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用辅料等;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通则。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标准
包括药品卫生标准、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和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药品标准。
(二)药品管理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管理
根据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将药物分为处方药(prescription only medicine, POM)和非处方药(over the counter drugs, OTC)。
(1)处方药 处方药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物。因处方药在零售、使用上的限制不同,将其分为:①患者不能自行用药,必须由医师使用或在医院由医师监控使用且社会药店不得零售的处方药,包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药品等。②患者不可自行用药,必须由医师、医疗技术人员使用,社会药店可以零售的处方药,如一些注射给药的处方药。③患者可按处方或医嘱自行用药,社会药店可以零售的处方药,如口服抗生素。
(2)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物。根据药物的安全性不同,将此类药物分成两类:①甲类非处方药:只能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剂人员的社会药店、医疗机构药房零售的非处方药。②乙类非处方药:除社会药店和医疗机构药房外,可以在经过批准的普通零售商业企业零售的非处方药。
2.国家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指一个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按照符合实际的科学标准从临床各类药品中遴选出的疗效可靠、不良反应较轻、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既可保障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供应,又能有效地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杜绝药品滥用和浪费,为我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3.特殊药品管理
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对上述药物要严格管理。
(1)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应用后,易产生躯体依赖性的药物。包括阿片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等。
(2)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兴奋和抑制,连续使用后可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物。精神药品分为两类:一类精神药品包括布桂嗪、司可巴比妥、复方樟脑酊等;二类精神药品包括巴比妥类(除司可巴比妥外)、苯二氮䓬类、氨酚待因等。一类药较二类药更易产生依赖性,对人体的危害程度更大。
(3)毒性药品 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如洋地黄毒苷、阿托品、水杨酸毒扁豆碱等。
(4)放射药品 放射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如131I。放射药品可放射出射线,具有较强的穿透力,通过人体时可对人体产生电离作用,对人体产生放射性损害。其生产、检验、使用应严格按《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药品的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和失效期
(一)产品批号
产品批号是用于识别某一批产品的一组数字或数字加字母,如20160215、200507AD等,需要注意这组数字与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没有直接联系,从批号上不能确定生产日期。
(二)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是指某种药品完成所有生产工序的最后日期,是药厂按照各批药品生产的年、月、日进行编排的号码。一般用8位数字表示,前两位代表年,中间两位代表月,后两位代表日,如某药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则该药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0815。
(三)有效期
有效期是指在一定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药品安全使用的期限。如某药品标明有效期为2021年3月,即表示该药可以使用至2021年3月31日。有的药物只标明有效期为二年,则可根据该药品的生产日期推算出其有效期限,如某药品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170618,则说明该药品可使用至2019年6月17日。
(四)失效期
失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其质量开始下降,达不到原质量标准要求的时间期限,可以使用到所标注月份的前1个月的最后1日。如某药品已标明其失效期为2020年11月,即表示该药只能用到2020年10月31日,11月1日起开始失效。
第二节 处方知识
药物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并作为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处方权限包括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调剂权。
一、处方结构
处方由处方前记、处方正文和处方后记三部分组成(图1-3-2-1)。
(一)处方前记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就诊科室、门诊或住院病历号、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开具日期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编号,或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编号。
(二)处方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药名必须使用通用名。
(三)处方后记
包括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四)处方笺颜色与类别
1.普通处方笺和中药饮片处方笺
白色。
2.急诊处方笺
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笺
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
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笺
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图1-3-2-1 处方结构
二、处方书写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及注意事项,现介绍如下。
(一)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范围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
处方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医师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开具处方用笔应为钢笔、毛笔或不褪色的圆珠笔,能在3年内保持字迹完整清晰;但不得用红笔或铅笔书写。
3.患者情况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4.日期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5.药品名称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6.中西药处方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在同一张处方上,但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且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中药饮片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8.药品用法用量
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不能产生歧义。处方中开具的药物总量一般以3日为宜,7日为限,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麻醉药品和毒性药品不得超过1日量,一类精神药品每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每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
9.临床诊断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处方完毕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只限当日有效,过期需经医师更改日期并签字方能生效。
11.签章及备案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药品剂量与数量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1.重量单位
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
2.容量单位
升(L)、毫升(mL)。
3.效价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
4.不同药品剂型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三)处方常用缩写词
表1-3-2-1 药物剂型
表1-3-2-2 给药时间
表1-3-2-3 给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