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挪用资金罪 第272条
刑法规定
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❷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❸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重点解读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其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时间上超过3个月未还。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3个月以及超过3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就构成犯罪。此处的“数额较大”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所谓“非法活动”,是指将挪用的资金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