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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法的作用

Cinderella起诉帝都VR体验中心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人们茶余饭后都在议论这件事,预测案件的可能结果,一些所谓的专业人士更是不甘寂寞,纷纷发表文章,借机提升自己的知名度。那些营销号、网红自然也不会放过这个机会,更有一些人唯恐天下不乱,趁机跳出来挑动各种对立。

普通人的看法基本上还停留在道德层面上,人们在公开场合都会谴责这种行为,认为帝都VR体验中心太缺德,竟然搞出这么一个程序,让那些居心叵测的人消费人家,利用人们的阴暗心理赚钱。

可是私下里,特别是那些内心猥琐的人,如果再喝上点酒,则无一不在羡慕那样的生活,认为这种体验比成人片可刺激多了。于是人们纷纷拿出购买、交流成人片的劲头,寻找体验的机会,但是可想而知的是,这些人根本就不可能有这种机会。

至于那些平时道貌岸然的家伙们心里究竟是怎么想的,那就只有天知道了。我们的古话早就把这件事说清楚了:“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寒门无孝子;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连孔圣人都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告子说得更加明确:“食色,性也。”可见在人的本性上,古代人反而比现代人更加客观,其实现代人不是变好了,只不过是伪君子更多了。

法律界人士则在争吵帝都VR体验中心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去体验中心的人要接受什么处罚。这些真假法律界人士引经据典、互不相让,吵得一塌糊涂。成文法派系与判例法派系更是又开始了不停的争吵,成文法认为法无禁止皆可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罪名就不是犯罪;判例法则强调,法律的完善程度是远远滞后于犯罪行为的,只靠法律规定的罪名来惩处犯罪分子是远远不够的。

这个案件引起的另一个争论是,它重新将法律的目的提到人们面前,也就是说,法律究竟是干什么的。

一群所谓的法治爱好者正在举办一个虚拟网络沙龙,大家热火朝天地讨论着。

引经据法说:“亲们,Cinderella准备起诉帝都VR体验中心了,你们觉得她能胜诉吗?”

求法若渴说:“唉,谁知道呢。如果VR体验中心这么恶心的行为都得不到制裁,法律还有什么用!哪位法律大咖给普及一下,法律到底是干什么用的?我怎么越来越糊涂了。”

引经据法说:“这还用得着法律大咖吗?我就能告诉你,法律是用来惩罚罪犯的。”

实习律师说:“你说得还真不对,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咬文嚼字说:“你说得也太抽象了,法律就是打击罪犯,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

实习律师说:“你说的那是表面解释,既然提到法律的目的,那就涉及到法律的核心问题,就必须刨根问底了。实际上,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这个大家没有异议吧?”

咬文嚼字说:“没有。”

实习律师说:“所谓社会秩序就是不同阶级各安其位,不得互相侵犯。那么社会秩序是谁制定的?”

引经据法说:“我懂了,社会秩序当然是统治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目标,所以维护社会秩序就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资深大律师说:“孺子可教。其实统治者就是想通过惩罚犯罪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所以维护社会秩序是目的,惩罚犯罪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

咬文嚼字说:“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公平正义就不要了吗?”

资深大律师说:“公平正义是基于价值观的一种主观判断,不是客观标准,不同的价值观对应着不同的公平正义标准。但是社会只能保卫一个共同的价值观,这个共同的价值观也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起码也是得到统治阶级认可的。

咬文嚼字说:“我明白了,原来所谓的公平正义,只是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

资深大律师说:“是的,法律不可能满足每一个人的公平正义,只能满足社会共同的公平正义标准,也就是统治阶级认可的标准。”

引经据法说:“也没毛病啊,同情施害者的人都希望施害者被判得轻点,同情受害者的人都希望对施害者判得重点,这两方的意见根本就无法统一嘛。”

资深大律师说:“所以法律只能遵从于社会的共同价值观。”

实习律师说:“一般的法律行为有三种情况:一是可以这样的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二是必须这样的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三是不许这样的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一般人眼中的法律,特指禁止性的行为规定,人们最关注还是《刑法》,因为一般人更关心的是犯了什么罪会受到什么惩罚。而且很多人是很难理解法律条文的,对他们起到更大作用的是一个又一个鲜活的判例。”

资深大律师说:“其实片面强调《刑法》是错误的,现代法律的目的应该是保护人的合法权利。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平等地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宪法》和《民法》就是对公民的权利的规定,而《刑法》只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也就是说《宪法》和《民法》才是根本,《刑法》是保护《宪法》和《民法》得到有效实施的手段,《刑法》要服从并服务于《宪法》和《民法》,侵犯了《宪法》和《民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时,《刑法》必须发挥作用进行打击。所以我们必须时刻明确:刑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强调《刑法》忽视《宪法》和《民法》,强调惩罚罪犯而不是强化保护权利,是典型的本末倒置。”

咬文嚼字说:“惩罚犯罪和保护权利有什么区别吗?”

资深大律师说:“惩罚犯罪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虽然都是通过惩罚犯罪分子实现的,但是体现的理念却是完全不同的。举个例子来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怎么看待这件事?”

咬文嚼字说:“杀人、欠债都是违法行为,所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是很正常吗?”

资深大律师说:“结果虽然一样,但是不同的说法代表着不同的理念,而且具体的执法结果也不完全相同。如果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所以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那就是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理念;如果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为了保护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因而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制裁的话,就是保护合法权利的理念。”

实习律师说:“这两种理念具体有什么区别吗?”

资深大律师说:“首先就是对权利重视程度的区别。保护合法权利的理念,首先就要明确人有哪些合法权利,比如生命权、人身权、名誉权、财产权等,只有明确权利,才能更好地保护权利。设立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保护合法权利的法律,首先就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人的合法权利,任何人(包括政府和执法机关)侵犯了人的合法权利都要受到追究。

“但是惩罚犯罪的理念就可以越过这个环节,直接确定哪些犯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公诉机关强调的也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而不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这显然不利于公民不断强化自己的合法权利意识。”

实习律师说:“我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保护合法权利的理念强调的是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强调的是国家必须服务于公民;而惩罚犯罪的理念强调的是国家依法对罪犯进行惩处,强调的是国家有权力对破坏社会秩序行为进行惩罚。”

资深大律师说:“这个总结很精辟,一个是义务,一个是权力,这才是本质的区别。义务强调的是责任,不正确履行义务就是违法行为,被侵害的人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可以追究那些对自己的权利保护不力的人员的责任。权力则是高高在上的,只有更大的权力才能监督权力,受到侵犯的人只能对侵犯自己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却无法对保护自己权利不利的机关进行起诉。”

咬文嚼字说:“您说得太抽象了,能再说得具体一点吗?”

资深大律师说:“举个例子吧,比如对火车上的霸座现象,大家都深恶痛绝,但是又没有什么好办法,因为这时你会发现应该负有管理责任的铁路公司往往隐身不见了,如果他们正确履职的话,这种情况是不应该发生的。其实这件事的根本问题不是你被某个人霸座了,而是你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因而你需要起诉的根本就不是霸座者,而是铁路公司,因为你买了票就应该具有合法使用你自己座位的权利,他们没有保证你的权利就是他们的失职,他们必须为此承担责任。至于他们怎么起诉霸座者,那是他们的事,和你无关,因为你的票是向他们买的,你的权利当然应该由他们来保护。

“我们可以做一个很简单的类比,比如你在某个饭店预订了座位,如果你到了饭店后发现座位被别人占了,你是和饭店交涉还是和占座的人交涉?你肯定会找饭店对不对?饭店会不会道歉?会不会有人出面协调?协调不成会不会给你补偿?为什么这套办法到了火车上就不行了?因为店大欺客,你拿他们没办法。”

实习律师说:“明白了,谢谢大律师。其他的区别呢?”

资深大律师说:“第二点区别是,评价的标准不同。保护合法权利体现的是以被害人的权利为中心的理念,当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需要关心的是对侵害行为是否进行了打击,打击的程度是否可以补偿被害人受到的侵害,这种补偿包括对加害人的惩罚,更包括对受害者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对受害者的补偿是第一位的,量刑和赔偿标准都要满足于对受害者进行补偿的需要。

“打击罪犯体现的是以制裁罪犯为中心的理念。这种理念重点关注罪犯是不是受到了处罚,只要罪犯受到了处置,任务就算完成了,至于受害人是不是得到了补偿,那是第二位的,因为这不是法律的主要目标,因此对于受害者的经济赔偿,特别是精神赔偿考虑得不充分。现实中很多受害者感觉不到公平正义,有的受害人为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民事赔偿,问题也出现在这里。”

实习先是说:“有道理。那第三点呢?”

资深大律师说:“第三点区别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保护权利的理念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着眼点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体现的是最朴素的公平正义,看的是受害者受到的伤害程度,而不考虑犯罪分子的原因。比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管手段是不是残忍、情节是不是严重,更不会考虑民愤是不是极大,因而才不会出现‘激情杀人’‘戴套不算强奸’这种荒唐事。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理念,评价法律好坏的标准是受害者的合法权利是不是得到了补偿,而不只是罪犯是不是受到了惩罚。

“但是打击罪犯的理念是站在犯罪分子的角度上看问题,什么样的罪行对应着什么样的处罚,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比如是不是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民愤极大,所以才会有‘同罪不同罚’等那么多的荒唐事。因为民愤极大本身就是一种非常荒唐的说法,什么叫民愤极大?怎么统计?这是根本无法评价的事,况且民愤能左右法律的判决吗?民愤明显就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用语。”

实习律师说:“是啊,如果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上考虑问题,就不会出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法律保证,而未成年受害者的权利反而不被保护的荒唐事。搞得《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了‘未成年罪犯保护法’,这就是站在不同角度得出的不同的结论。”

追求法治说:“说得太好了。”

实习律师说:“还有其他区别吗?”

资深大律师说:“第四点区别是对待诉讼的态度不同。保护公民权利的理念鼓励公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鼓励公民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因为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身就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而民法才是最发达的法律体系,社会不会阻塞公民寻求法律援助的渠道,不会以各种各样的借口阻止公民立案。

“惩罚罪犯的理念以惩罚犯罪为主,他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打击违法犯罪来维持社会秩序,强化公诉机关的作用,忽视公民个人的诉讼渠道建设,对于民事纠纷的重视程度不够,还会以节约司法资源为借口,强调诉讼成本而不是社会价值观的塑造。其实很多大案都是由小案积累起来的,如果小案处理好了,后面的大案就不会出现了,比如一些因邻里纠纷、债务纠纷导致的杀人案件,就是典型的由最小案件导致的最恶性案件的发生。”

实习律师说:“还有别的区别吗?”

资深大律师说:“还有一点就是对待律师的态度不同。惩罚罪犯的理念更多的是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他们的重点是要查明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而法庭交锋的重点也是集中在公诉机关与罪犯的辩护律师之间,公诉人要提交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要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而一些为罪犯诚心辩护的人反而受到社会的误解。

“但是保护公民权利的理念则不然,他们会尊重律师为罪犯辩护的权利,因为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也有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特别是要尊重被害人律师的意见,让被害人的律师有充分发现意见的机会,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因为只有律师才有可能真正为委托人服务,其他人都不可能做到。”

实习律师说:“只不过,社会上对我们律师的误解太多了。”

资深大律师说:“是啊,很多人认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实习律师说:“有什么问题吗?我们在课堂上都是这么讲的,我们的《律师法》也是这么规定的。”

资深大律师说:“如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矛盾呢?律师应该把哪个放在第一位?”

实习律师说:“这个还真没想过。”

资深大律师说:“其实,律师是当事人委托的,当然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第一目标,‘拿人钱财、与人消灾’,你说是不是?”

实习律师说:“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又如何保证呢?”

资深大律师说:“那不是律师的责任,那是法官的职责。律师的作用就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避免自己的委托人受到不公正待遇,努力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此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实习律师说:“可是总有人批评我们律师,认为我们给法官添麻烦,有些法官还会直接把律师赶出法庭。”

资深大律师说:“这就是对律师制度的误解。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保证控辩双方能通过辩论把问题彻底搞清楚,为法官公正判决建立起最牢固的事实基础,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冤假错案,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实习律师说:“可是也有很多律师专门服务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让他们逍遥法外。”

资深大律师说:“那是控方的问题,不是律师的问题!控方的证据无法通过律师的质疑,说明控方的证据存在缺陷。如果控方的证据有足够的说服力,他们还会担心律师吗?律师水平高不是掩饰自己能力不足、甚至是工作缺失的借口,高水平律师恰恰是保证法律权威的基础。如果连律师这一关都过不了,又如何堵住天下的悠悠众口?如果律师都能充分发挥作用,还会出现那么多的冤假错案吗?控方、法官的水平会不会也跟着水涨船高呢?”

实习律师说:“您说的太好了,什么时候我们律师也能发挥这样的作用啊。”

资深大律师说:“所以律师作用的发挥不只是衡量法治程度的标志,也是衡量法律理念的标志。一个保护合法权利的理念,一定是充分尊重律师作用的法治环境。反过来说,一个蔑视律师作用的理念,一定不是保护合法权利的法治环境,连律师的合法权利都得不到保证,又何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实习律师说:“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

引经据法说:“你们两个专业人士说得很热闹啊,不过确实有点意思,只是不要忘了给我们也普及一些法律知识。”

资深大律师说:“抱歉,职业病又犯了,一说起专业的事就忘记起码的礼貌了,抱歉。”

追求法治说:“我觉得现在的法律越来越复杂了,比如杀人就有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刑罚也有死刑、无期、有期等等,为什么要这么复杂呢?”

实习律师说:“现代法律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区分不同的犯罪行为,因为同样的杀人事件,其背后的原因也有可能完全不一样,所以现代法律需要考虑不同因素,力求给出更加合理的惩罚。”

追求法治说:“可是杀人者死,标准非常清晰,执行起来也就简单得多。如果考虑那么多因素,很多还都是人的主观判断,很容易被人滥用啊。”

实习律师说:“法律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不能说现代的法律就比古代的法律进步。古代的杀人者死可能会有人被重判,当代的区别不同情况也有可能让坏人逃脱应有的处罚。站在受害者角度,我觉得古代的法律更好;站在加害者的角度上,还是当代法律更人性化。所以不同的惩戒方式实际上还是反映着不同的执法理念。”

咬文嚼字说:“有道理,这是不是说法律不一定就是完全合理的,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妥协的结果?”

实习律师说:“当然了,法律不可能让每个人都满意,最多是让多数人都能接受,所以很多判决结果才会引起那么大的争议,因为总会有一些人不满意。但是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法律就是最终的判定标准,人们会尊重法院的判决,而不是以自己满意不满意来判断一个判决结果。换句话说,人们可以质疑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而不应该质疑法律本身是否合理。”

咬文嚼字说:“但是,法律本身确实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啊。”

实习律师说:“还是以杀人为例,判决结果可能有多种,不同的人对判决结果当然会有不同的看法,当然也就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但是法律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因而被另外一些人认为不合理也是正常的。但是只要形成法律,所有人都要遵守,这才是法治的精髓。那种以自己的标准来衡量,只要判决结果不符合自己的愿望就质疑法律的人,他们就缺乏最起码的法律意识。”

追求法治说:“太深奥了,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不同的执法理念呢?”

实习律师说:“归根结底还是基于对人性的认识。认为人性恶者一般会主张重刑,因为他们认为人性本恶,犯罪分子更是恶人中的恶人,所以必须严厉制裁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让人们不敢犯罪,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认为人性善者往往会主张轻刑,他们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所以他们主张即使是罪犯,也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

咬文嚼字说:“我觉得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人类的自私心理。因为法律越复杂,对法律从业人员越有利。”

实习律师说:“有道理,毕竟越复杂就越方便浑水摸鱼。比如刑罚与罪责相当这种动机就很可疑,因为什么是相当,主观的因素太强,体现的是权力;保护合法权利就客观得多,体现的是义务。”

资深大律师说:“这个问题短时间是辩论不清的,我们还是继续说执法理念的问题吧。老实说,虽然有些理念我也不赞成,但至少还算正常的,但是鼓励犯罪的法律,我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认同的。”

引经据法说:“你不是在开玩笑吧,还有鼓励犯罪的法律吗?”

资深大律师说:“根据刑罚确定的原则不同,在刑法理论上有各种解说,比如报复论、功利论、复归论,等等。

“报复论认为作恶者应该受到惩罚,主张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伤害社会的人,就应该受到制裁,惩罚的轻重应同罪责的大小相适应,罚当其罪。执法机关只应考虑该不该对罪犯实施惩罚,而不应该考虑犯罪率是否因此而上升或下降。

“功利论认为,刑罚是基于功利的考虑。根据功利主义思想,一个行动或措施是否合理,取决于它是否比别的行动和措施更能促进幸福,所以只有能够实现足够的超越痛苦的良好的效果,这种惩罚才是合理的。在这里,社会利益是合理惩罚的依据,社会利益包括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加强法律规范以及改造罪犯等。

“复归论则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使罪犯再社会化,再社会化是一种强制的教化过程,监禁罪犯等于帮助罪犯改变原有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重新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回归社会。由于复归论者相信人是可以再社会化的,并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使罪犯再社会化,所以他们毫不保留地反对死刑,因为死刑截断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的道路。

“这些说法理论上讲得比较多,我是强烈反对复归论的,因为他们还是站在罪犯的角度、而不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考虑问题。他们着眼于罪犯的回归,那受害者的权利就不要了吗?”

咬文嚼字说:“我也强烈反对复归论。”

实习律师说:“我还强烈反对报复论。报复论主张罚当其罪,执法机关只应考虑该不该对罪犯实施惩罚,而不应该考虑犯罪率是否因此而上升或下降。可是作为社会管理者,难道不需要考虑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吗?

“秉承罚当其罪的理念,对于个人来说,犯罪分子所受到的惩罚不会大于其所获得的收益或对被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对犯罪分子就会缺乏足够的震慑,增加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更何况每个具体案件的侦破都有不确定性,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被侦破,犯罪造成的损失也不一定都能被发现,更不一定都能被追回,因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犯罪成本远远小于犯罪所获得的收益,从功利的角度来看,显然就是在鼓励犯罪。

“再加上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因素,问题就更严重了。现实生活中,越大的案件侦破的难度越大,每当看到那些受害者、特别是那些冤假错案的受害者上告无门时,给人的感觉是最憋屈的。”

引经据法:“你说的还真有点道理,能再举个例子吗?”

实习律师说:“现实中这种事例太多了,比如‘知假打假’不受法律保护,‘打假者’首先要证明自己是正常的生活消费。也就是说,你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首先要证明你是一个良民,可笑不可笑呢?普通的老百姓有这种知识、能力、水平、还有执著吗?这种法律到底是鼓励造假还是打击造假?

“再比如,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这就是说,侵权者最多就是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自己不会产生任何额外损失;如果不被发现就是自己实实在在地得利了。这是不是明显地在鼓励犯罪呢?你们有没有遇到过结账被多收钱的事呢?”

众人纷纷说:“有啊,太多了。”

实习律师说:“最后结果怎么样,是不是把多收的钱退回来就完了?”

众人又说:“是啊,这还是好的呢,有些人还会极力抵赖。”

实习律师说:“被发现了也不过是把钱再退回来,如果发现不了呢?那就是实实在在地赚了!这是不是一个稳赚不赔的生意?你能肯定他们只发生了被发现的这一起吗?这是不是在鼓励犯罪呢?”

引经据法说:“还真是这么个理,我要是开店也会这么干。”

实习律师说:“再看看那些鼓吹轻刑、慎刑、废除死刑的人,他们的主张能够惩罚罪犯吗?如果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能够预防犯罪吗?如果无法预防犯罪的话,是不是在鼓励犯罪呢?”

追求法治说:“是啊,你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了。所以立法者首先要把立法的目的搞清楚!”

实习律师说:“不同的执法理念,实际上反映的是不同的执政理念,不同的执政理念必然会对执法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我可以再举一个例子,唐太宗为了体现自己的仁德,把死囚犯都放回家,然后要求他们处斩之日再自己回来。唐太宗的义举感化了罪犯,那些罪犯果然回来了,而唐太宗又赦免了他们。

“我们姑且不论这样的记载是否真实可靠,就只说皇帝一时心血来潮就把罪犯都给放了,而且在封建社会里,对囚犯的大赦还经常发生,这种大赦天下的做法往往还被推崇为仁政。可是那些被这些罪犯祸害的人找谁说理去?这种做法对那些被罪犯侵犯的受害者公平吗?”

咬文嚼字感叹地说:“还是俗话说得好,不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我就很好奇,那些主张轻刑、慎刑的人,当他们受到侵犯的时候,还会不会坚持轻刑、慎刑呢?”

追求法治说:“你想多了。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他们很少有被侵犯的机会,他们想的更多的是侵犯者的角色,或者代表着侵犯者的利益,所以他们才会推崇轻刑、慎刑。那些实实在在的受害者,怎么可能拥护这种说法。”

实习律师说:“这种不以保护受害者为目的的法律思维直到现在仍然还有很大市场。推行轻刑、慎刑的人,他们是有数据支持还是有逻辑支撑?这种标新立异、枉顾事实,为了自己的小算盘,不顾他人权益的坐而论道者,是最不负责任的。”

追求法治说:“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有权力制定法律的那些人,他们认为自己不会遇到这样的事!即使他们遇到了,他们也有的是办法主张自己的正义!毫无疑问的是,当这些人遇到这种事的时候,他们是不可能再坚持轻刑、慎刑的。”

咬文嚼字说:“是啊,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因此若要法律合理,必须做到一事同仁,只有那些高高在上的人也能切身体会那种刻骨铭心之痛时,他们才能真正体会到受害者的心情。从这一点上说,靠那些吃特供的人是管不好食品安全的,同样那种高高在上者制定出来的政策也不可能真正为老百姓考虑的。”

追求法治说:“我同意,必须一视同仁。为什么一般人盗窃的叫盗窃罪,而有职务的盗窃反而叫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执法犯法’难道不应该罪加一等吗?我认为这就是对官员犯罪的纵容。”

咬文嚼字说:“说得对,不一视同仁的法律就是恶法。我认为设定刑罚至少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必须给受害者伸张正义。第二,必须对犯罪行为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

实习律师说:“没错,和前秦时期法家提出的‘定分止争’、‘兴功惧暴’相比,我们在法治理念上并没有多大进步。我最欣赏的一句话是:‘我不能保证抓住每一个罪犯,但是我能保证被我抓住的每一个罪犯都得倾家荡产、把牢底坐穿。’而罚罪相当则等于公开宣称:‘我不能保证抓住每一个罪犯,但是我能保证被我抓住的每一个罪犯都不会受到高于他所造成的损失或者获得的收益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不是鼓励犯罪又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