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捐纳与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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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满汉冲突与制度溶解

清代科举制度与捐纳制度的联合实施,是清代国家制度治理的重要内涵。与明代科举制度根本不同的是,清代科举制度是在满汉两种势力的对抗中完成的,是调整、影响满汉两种势力长期发展的重要杠杆之一。从政权的整体建设来看,清代科举在官吏选拔中的作用显然不如明代。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清朝高级官僚往往并不是来自科举的选拔。但是,科举制度对于清朝特定人群的人才选拔仍有着特殊意义,至少对于汉族士人而言。汉人士子往往只有通过科举,才能实现阶层的流动,确保自身财富的积累。从权力体系的长期发展来看,科举制度的制度性力量一直为人们所忽视。相比保举、世袭等其他人才成长路径,科举制度的制度化选举无疑有着天然的优势。明显的结果是,无论是科举制度还是捐纳制度,都日益受到八旗士子的重视,特别是武举的发展,使得科举选材成为满汉共同认同的政治原则。从政治实践来看,科举制度在清代官吏选拔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八旗乃至宗室都逐渐参与到科举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科举及捐纳扮演了一种扭转满汉势力强弱对比趋势的角色,成为长时段中清代满汉关系缓慢发生逆转的影响因素。科举制度逐渐成为一种大众广泛遵行的选材路径,满人、汉人都在此场域中竞争,原有的满汉不平等格局经由此种制度而逐渐变化,满族的竞争优势也在制度发展中逐渐消融。

一、八旗官职改革与特权维护

制度设计在国家权力的规范化管理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怎样在新的制度设计中确保八旗的优先权,同时又在表面上维持满汉统一,成为清初官职改革的重要主题。

改革八旗官职的首要原则是维护八旗贵族的特权。一方面,满族统治者通过历史回顾或者有意塑造,强调八旗的优越性,特别是骑射精湛、民风淳朴等,以强调八旗管理权力优先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他们还在满汉一体、满汉平等的幌子下,规划八旗官员的权力,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自身特权,如军功世职等。顺治十年二月,工科副理事官祁通格奏请,认为汉官升迁和处罚办法完备,满洲官员办法也应统一处理:“满官与汉官,其法不一。满官之中,有世职而兼流官者,有无世职而止有流官者,宜斟酌画一,以昭皇上赏罚大典。”[166]

朝廷逐步采纳官员意见,以汉官管理为标准,统一满官的升降标准。对于满官的处罚方式,也有所改变。顺治十一年正月,祁通格围绕满汉官职统一再行奏请:一是废弃满官的纳赎条例,“汉官轻罪,皆议罚俸,满官则有纳赎之例,请自今满官有缘事应纳赎者,照汉官例,改为罚俸”;二是统一满汉官员的管理机构,统一改归吏部管理,“又汉官处分,悉归吏部,而满官小事,辄送刑部,亦非所以崇国体而励臣节。请自今未经革职者,悉听吏部议处,则体统全而名节励矣”。[167]此外,关于文武官员的转化、沟通等问题,五月,祁通格再次奏请,以汉官为标准,要求促进满官的标准化管理。“汉官文武殊科,满官则文武互用。汉官官有常职,满官则官无定员。汉官职掌相同者,品级无异,满洲则授官定品,兼论前程。汉官大臣兼加宫阶,满洲止有本等职衔。汉官有九品正从,满洲止于七品,并无正从。汉官论俸升迁,满洲或骤跻崇阶,或数年不转。汉官犯罪,重者革职,轻者降罚。满洲止有革罚,而无降处。”[168]八月,祁氏再次奏请统一满汉官员俸禄的发放方式。[169]此外,顺治十年二月,大臣奏请对宗室执法做出修订,认为:“向见宗室有犯,与民无异。臣谓法不可宽,而体不可辱。请自今,除有大罪,请旨定夺外,余皆斟酌轻重,永除鞭锁之条,以昭睦族之恩。”[170]

朝廷也逐步规范满官的特权。朝廷对战功的肯定,是维护满官优先特权的前提。顺治十一年正月,祁通格奏请,要求朝廷维护满官的官品,不能轻易革除:“至满官品职,皆由战功而得,今或以一时一事之过,遂行褫革,血战勤劳,顿归乌有。请自今公侯以下,大小臣工,除大贪大弊不赦外,其余酌量处治,恳勿遽行革职。”[171]顺治十二年正月,户部尚书陈之遴奏请,要求给予满官处罚以优待,得到朝廷同意:“满洲官员有罪,多有籍家产、革世职者,实为太过。夫世职皆由死难捐躯而得,世职既削,无禄何以养生?”[172]关于官职的世袭问题,顺治帝也是反复思考,认为满官等世职得之不易,应该给予一定的通融。顺治十七年十二月,针对此前有关承袭世官的要求:“承袭世官,应以亲子孙袭替,如无子孙,应以亲兄弟袭替。此外宗派疏远,同族同姓者,不准袭替。及嗣养疏远宗族之子者,亦不准袭替。”顺治帝认为应该宽大处理,改为:“若照见在世职之人派袭,或遇有乏嗣者,虽永远世职,竟致断绝,殊为可悯。嗣后凡系世职有子有孙者,仍照常袭替外,其无亲生子孙,有本生祖父及亲伯、叔、兄、弟、侄男、侄孙,概许袭替,其嗣养疏远宗族之子,不许承袭。”[173]清初政权在满官升迁的便利扩张之处,从未吝啬。顺治十八年四月,朝廷要求满官升迁向汉族官员看齐:“今思汉官郎中员外郎,原有内外升转之例,满洲郎中员外郎,例不外升,每多久任,难与汉官相同,且由员外郎升郎中者,品级仍同,何谓之升?以后满官郎中,应改为正四品,员外郎,应改为正五品。”[174]对于八旗的致仕与生活,朝廷也给予一定的优待。顺治十八年十二月,吏部等衙门遵旨议复:“满洲、蒙古致仕,无世职及任佐领、外省驻防,以老疾辞职,无子弟袭授,更换他人者,年六十以上,悉照原品,给半俸银米,终其身。汉军为京官、佐领及外省驻防,致仕者,亦如之。”[175]

在清初政权的权力架构中,满重汉轻,双方势力呈现一边倒的畸形格局。保持自己的优先特权,维持满官的特殊地位,一直是康熙、雍正时期的既定政策。康熙帝对于维护满官的尊贵地位和特殊权力,也给予了最大的支持。康熙四十年十月,对于世袭职位的继承再度放宽范围,强调残疾人员一样拥有世袭权利。“嗣后八旗世职,如系本身效力所得者,身故后,应袭之人虽有残疾仍令承袭,每月支给钱粮。袭职后,或生子,或又有应袭之人,俟其年长可以供职时,始与袭替,支给全俸。”[176]康熙五十五年,原广西提督张旺请求次子承袭。[177]对于宗室等的犯罪行为,朝廷也给予一定的豁免权。康熙八年六月,朝廷颁布上谕,强调宗室之间亲情的重要性,对宗室犯罪进行豁免。“朕思罪有大小,法有重轻,宗室犯罪,遽行革除宗室,朕心不忍。除世祖章皇帝时定案外,自顺治十八年以后,凡宗室有犯罪革除宗室者,着将情节一并查明具奏。”[178]对于犯罪的八旗官员,朝廷也给予一定的豁免权利。康熙十年十月,朝廷规定:“定例旗下官员,犯罪重大,其亲父祖伯叔兄弟阵亡及本身曾出征负重伤者,俱免死一次。其军民人等并未议及。嗣后应将旗下军民人等犯重罪者,亦照此例遵行。从之。”[179]八旗官员的特权,在此后的历史发展中遭遇到很多挑战。如雍正年间,对于有罪在身的八旗官员,规定其子孙不能承袭,但是允许亲戚承袭。雍正二年十月,朝廷颁布上谕:“八旗世袭官员,如因罪革退,不准其子孙承袭,应令伊嫡亲兄弟承袭。若无嫡亲兄弟,即袭与亲兄弟之子孙;如兄弟亦无子孙者,将原立勋绩之处及获罪缘由,与原立功人之子孙,一并查奏。其应否承袭之处,俟朕阅定。”[180]

在清前期的政权建设中,各项制度的建设是维护政权稳定的重要条件。科举制度和捐纳制度的恢复发展,一方面展示了朝廷对明朝制度的继承,清承明制在清初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涵;[181]另一方面也展示了朝廷对制度缔造的偏好。清前期对官职的改造展示了官员管理标准化的需求,但是维护特权,再造制度设计,更是他们的重心所在。不过,从制度发展来看,满汉平等是一个长期的内在需求,这在翰林院的发展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二、翰林院的恢复与汉人仕途

在清前期政权的权力架构中,满汉势力呈现明显的失衡。汉人作为被统治者,很难在权力核心获得应有的位置。不过,国家治理需要民众对政权的普遍认同,满汉平等的形式要求新的人才选拔渠道。至此,清代翰林院这一负责进士选拔和成长的专门管辖机构应时而生,[182]翰林院的恢复和发展体现了朝廷对人才的重视,也开拓了新形势下满汉势力对抗的新场地。

顺治年间,翰林院有所发展,后经短暂废除。康熙即位不久,下令裁撤翰林院,恢复内三院衙门。顺治十八年六月,朝廷反对学习汉俗,要求恢复旧制:“朕兹于一切政务,思欲率循祖制,咸复旧章,以副先帝遗命。内三院衙门,自太宗皇帝时设立,今应仍复旧制,设内秘书院、内国史院、内弘文院。其内阁翰林院名色,俱停罢。”[183]

康熙亲政后,朝廷废除内三院,重设翰林院。康熙九年十二月,朝廷下令设置翰林院:“设翰林院,满汉侍读学士各三员,侍讲学士各三员,侍读各三员,侍讲各三员,典簿、孔目各一员,待诏各二员,习满字笔帖式十六员,习汉字笔帖式十六员。”[184]康熙十年八月,内阁得以添设,人员配备同样强调满汉一体:“添设内阁满洲学士四员,汉军学士二员,汉人学士二员;满字侍读学士二员,满汉字侍读学士二员,蒙古侍读学士二员,汉军侍读学士二员;满字侍读四员,满汉字侍读四员,蒙古侍读二员,汉军侍读二员。”[185]

从翰林院和内阁的人员培养来看,尽管满汉比例形式是力争保持平衡,但是在后来的发展中,汉官的成长成为一种现象,康熙帝身边出现了一些优秀的汉人,如张英等,他们给旧的权力体系构成带来了冲击。康熙十六年十一月,朝廷宣布:“大学士等遵旨选择翰林内廷侍直,列名请旨。命侍讲学士张英,加食正四品俸,供奉内廷。其书写之事,一人已足。止令高士奇在内供奉,加内阁中书衔,食正六品俸。”[186]

从整体来看,科举培养人才的独特优势在于制度化培养和周期性输出。自科举制度恢复以来,每三年科考后,大量进士的发展道路成为朝廷特别重视的问题。进士的培养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首先是少部分人能够被选为庶吉士,有机会成为庶吉士培养制度的受益者。他们大部分在中央各部锻炼,经过学习和考试,补充到九卿科道之列,升迁机会相对较大。其次是大部分进士被授予知县等官。对于进士的治理才能问题,朝廷也逐步重视。康熙五十一年三月,朝廷规定,该年录取的进士161人中,选为庶吉士的为40—50人,其余的人都选授知县。对于准备选授知县的进士,朝廷给予了特别安排:“县令与民切近,有刑名钱谷之责,未登仕以前如不知事宜典礼,则登仕之后于地方民生事务无有裨益。今岁考中进士,除拣选庶吉士外,其余勿使回籍,俱交与礼部选翰林内学优品端者数人,派令教习文艺,从事典礼。如有修书处,率同修书。”[187]

从清代治理人才的成长来看,科举制度为清代人才的选拔提供了一条非常稳定的路径,大批优秀人才特别是汉族士人,正是循此渠道才得以进入清代政权核心。明清科举制度尽管在考试内容和方式上并无多大差异,但是与权力体系的关系还是有着明显的差异。科举制度对于不同阶层的人们来说,其成长机会和投入都明显不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制度日渐为满汉人士所共同接受,即使是八旗,也慢慢成为重要的参与者,而不是规则的制定者,这从满洲科举的自身发展中可以看出。

清前期权力体系演变中,科场的斗争显得尤为重要。尽管相比前朝来说,清代汉人在科举和仕途中的进取和升迁都显得更为艰辛。满洲贵族利用权力优势,对汉人官员的升迁给予严格控制。顺治十二年正月,给事中朱徽奏请,针对吏部司道官员的升迁,要求保留满官特权:“其司道内升,满洲不论科目,汉人仍以科目出身为限,必查其曾举卓异、俸荐俱优者,方准内升。”[188]对于八旗子弟任官,不要求有科举功名,而汉人任官,则要求一定要有科举功名。此外,八旗子弟任官还有很多渠道。尽管清朝名义上坚持满汉一体,注重公平,但实际上满汉的仕途升迁还是明显不同。对于汉族官员的一些略小优势,朝廷也往往十分在意。康熙四十四年六月,监察御史黄秉中提议汉官知县升迁太快,吏部同意加以限制:“汉人由知县历俸三年,即准考选科道,似觉太骤,嗣后应将行取知县到部引见后,以各部主事挨班补用,遇考选时,方准考选。”[189]

清代前期的政治权力管理中,当局者总是试图保证八旗贵族的特权,同时极力压制汉人的发展之路,借此维持八旗的尊贵特权,以在政权管理中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不过,科举制度毕竟是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场域,满汉都必须经过文章和学力的比拼,特别是汉族的参考人数优势,在这一环节的较量中,又成为满人的忌惮之处。

三、汉军八旗的特殊与尴尬

对于满汉之别,学人不能简单地以满族和汉族的民族特征为区别,因为清代国家治理中,更多的是根据八旗户籍的历史特征,而非民族特征。在八旗中,有一部分是入关前投降清廷的汉人,习惯称之为汉军。同是汉人,他们拥有在旗身份;同是八旗,他们又是汉人。他们具有汉人与旗人的双重身份,这样的特殊身份使他们的仕途更显特殊,值得学人重点分析。

顺治年间,汉军保持了一定的特殊地位,与其他旗人一样拥有一定的特权。强调汉军与一般汉官的区别,得到朝廷的肯定。顺治十三年六月,汉军与八旗一同蒙恩赏赐。[190]十二月,礼部奏言,要求保留汉军的世职特权,得到朝廷肯定:“汉军文武官员,有世职者,原与汉官不同,除在任身故之员,应据原题定例,各照品级给与祭葬外。其回旗致仕身故者,如系世职,各照品秩给与纸张羊酒致祭。如无世职,亦应照旗员例,查原顶带,给与半分纸张羊酒致祭。”[191]应该承认,在顺治朝,汉军的特殊权势得到一定保障。如对于旗内部官缺,朝廷也始终坚持在内部流转,汉军也在其中。顺治十七年十一月,吏部遵旨议奏:“八旗满洲、蒙古、汉军佐领缺出,除有兄弟子侄者,仍照前开送题补外。其无兄弟子侄者,各该旗佐领下有才品优长、出征勤劳效力年久者,满洲、蒙古五品以上,汉军除由奴仆升授骁骑校外,其余骁骑校及五品以上,每旗各选十人,分定次序咨部,俟无兄弟子侄佐领缺出。”[192]

1.汉军升迁与官缺调整

汉军的特殊存在,凸显出清前期国家治理的复杂性。怎样做到特殊化处理,对于清前期官员管理来说是一个挑战。从历史承袭来看,汉军无疑是八旗内部成员,理应与其他旗人享受同样的特权。可是,从民族成分来看,他们与内地的汉官并无区别,很难找到特殊照顾的理由。因此,调整汉军在清代政权体系中的位置,成为清前期统治者调解满汉矛盾的重要难题。康熙朝,汉军的处境更加艰难,在满汉官员的标准化过程中,汉军成为制度转变的牺牲品。汉军的待遇被迫与汉官相同,这对于汉军来说,是一种权势的降低。

朝廷首先调整汉军升迁问题。顺治朝汉军官吏升迁与满洲、蒙古相同,但是康熙朝改为与汉官一样。康熙三年四月,朝廷规定:“向来所定部院衙门,满洲、蒙古、汉军官员品级,升转与汉官不同。满洲、蒙古官员无向外升转之例,故其品级稍优,今汉军官员,既与汉官一体向外升转,其品级升转,应与汉官画一。”[193]五月,礼部遵照朝廷之意,制定详细的汉军升转规则,其核心内容就是与汉官一体。“汉军官员,既与汉官一体升转,嗣后汉军郎中,应照汉官例,为正五品,员外郎为从五品,补郎中之后,同汉郎中一例升补道府,开列科道,由郎中授科道;无世职者,亦照汉官例,改为七品。其有参领、佐领品级者,应停其改授科道。”[194]

朝廷紧接着调整汉军的官缺问题。在清代的中央官职中,很多官缺是汉官与满官平分。尽管汉人远远多于满人,但是在形式上两者似乎达成某种平等。汉军既是汉人,又是旗人,此次调整,实质上是从某种意义上压缩了汉人的整体官缺额度,特别是属于汉军的部分。康熙三年十月,吏部遵旨议奏,要求减少汉军与汉官的重复名额。“满汉官员,画一相对。今汉军、汉官,既一体升转,各衙门有汉军、汉官两员者,应裁去一员。”朝廷对此表示同意,同时规定了汉官和汉军的名额:“汉军侍郎学士以上,一衙门不得过一员。其余各官,俱着照旧。仓场事务繁多,汉军、汉人侍郎各一员,仍照旧存留。”[195]康熙六年四月,吏部遵旨议复:“嗣后内三院汉军学士缺出,将汉军应升官员,开列请旨升补,汉大学士、学士缺出,停其汉军、汉人兼补,照旧例将应升汉官会推升补,至内三院汉军、汉学士缺出,应仍照品级考,将侍读学士等官开列。”[196]伴随着满汉势力的对抗,汉军官缺额度最后遭到朝廷的大量削减。更值得注意的是,汉军所减少的官缺,最终都被转移给了八旗其他官员。康熙二十三年八月,吏部上奏,称汉军变质,人才稀少,要求汉军官缺由满洲补授。“从前汉军,人材勇健,骑射亦优,与满洲相去无几。近日汉军,渐以庸懦,皆似绿旗,有时都统、副都统缺出,欲选择补授,急切难得其人,此等缺出,可否将满洲补授?”[197]经议政王大臣会议讨论,汉军官缺由满洲和蒙古两者补授。“嗣后汉军都统、副都统缺出,将满洲补授,满洲都统、蒙古都统缺出,亦将满洲补授汉军旗分之都统、副都统等职名开列,护军统领、满洲蒙古副都统缺出,将满洲补授汉军旗分之副都统等开列。”[198]最后,康熙帝对政策略做调整:“满洲都统、副都统缺出,着开满洲补授之蒙古、汉军都统、副都统,其蒙古都统、副都统缺出,不必开列满洲补授之汉军都统、副都统。”[199]康熙二十四年九月,朝廷停止汉军在京汉缺的补充,上谕:“汉军既有旗分缺,又补授汉缺,不但人不敷用,汉举人进士,亦且壅滞,不得铨选。汉军既有外任,该旗有缺,即以外任汉军补授,亦无不可……汉军官员,应停补在京汉缺,于汉军旗分内应补之缺补授。”[200]

朝廷后来对汉军任官提出更多附加条件,最重要的是专业考试。朝廷要求汉军须经过系列考试。康熙二十四年五月,吏部题奏:“汉军官员,既与汉官一体升转内外员缺,必须通晓文义,应行考试……其文义通者,仍留任补用,不晓文义者,停其以文职用,如无品级者,即行罢斥。”[201]汉军官员考试的主要内容是翻译。“汉军内见任及候补旗缺官员,着考试翻译,有愿作汉文者,准其作汉文;见任及候补汉缺官员,着考试汉文,有愿翻译者,准其翻译。”[202]

2.汉军生存艰难与遭受打压

汉军的尴尬生存处境展示了清代国家治理中满汉势力两者对抗的长期与隐蔽。汉军与汉官晋升的标准化处理,变相地压缩了整体汉人的仕途空间,也间接地维护了满蒙八旗官员的特殊权力地位。

打压汉军是清朝调整权力体系的重要策略。清初,朝廷优待汉军,其仕途的升迁与满洲、蒙古基本相同。后来,满汉之间的对立与紧张在汉军问题上得以充分展示,明显的标志就是压缩其官职与缺位。汉军是旗人,但同时又是汉人,康熙帝等满洲贵族更倾向于将汉军与汉官一并处理。与此同时,康熙帝等对汉军的训斥也日渐增多,塑造了打压汉军的政治舆论。

首先是汉军的不回旗问题。尽管汉军属于汉人,但是其待遇与其他八旗子弟无异,要求退休或者革职后回旗。但是,汉军本身在各地为官多有置产,又与地方社会极为融洽,眷恋他乡,不回旗者较多。康熙元年八月,吏部题奏,朝廷很快应允:“汉军外官革职解任,不回旗者颇多,皆因无处分督抚及地方官之例,遂尔瞻徇。嗣后直隶各省革职解任官员,任内钱粮未清,及缘事未结者,仍候议结起行外,其钱粮已清,缘事已结者,急催回旗……其在途逗遛者,将该地方官,照迟延例议处。”[203]事实上,八旗中满洲、蒙古和汉军均有此类现象,但是汉军无疑成为朝廷挑刺的对象。

其次是汉军的捐纳问题。在康熙帝看来,汉军入仕,捐纳是捷径,办事很难周密。康熙帝说:“朕见汉军官员,起家多由捐纳,从事学问者少。年未成材,便涉仕版,并无素抱,何以莅事临民?”[204]康熙二十四年,朝廷曾举行特别考试,甄别汉军捐纳官员。通过此次考试,朝廷发现弊端很多,于是,康熙二十五年,朝廷再次举行汉军捐纳的专门考试。在康熙看来,此次考试,汉军官员考试结果一般:“今特行亲试,荒陋不堪者甚众。朕不加搜察,私藏怀挟,自行发露者,已交刑部拿问外。其考列一等高璜等,及二、三、四等人员,见任者仍照旧供职,候补者照常补用。”[205]同年闰四月,吏部题奏,汉军考试中有14人交白卷,又有246人书写不佳,本应革职,由皇帝宽免,重新学习。

最后是汉军的汉化问题。康熙帝最不能接受的是汉军风俗的变化,汉军沦为八旗堕落与腐化的代表。康熙二十六年十月,康熙帝颁布上谕,指责汉军气质的改变。一是贪图享乐,不重孝道。具体表现为“近者汉军居父母之丧,亲朋聚会,演剧饮酒,呼卢斗牌,俨如筵宴,毫无居丧之体。至孝服鞍辔等类,所用素帛,皆异常华美。丧礼止当服用粗恶,岂宜华美耶?居丧演剧,满洲所无,汉人亦未有,特汉军为然耳。百行以孝为大,如此所行,以为孝道,其他又何足观也”。二是生活奢华,盘剥民众。“又汉军外官赴任,每借京债,整饰行装,务极奇丽,且多携仆从,致债主抵任索逋。复谋赡仆从衣食,势必苛敛于民,以资用度。且亲朋债主,叠往任所,请托需索,不可数计。是官虽一人,实数人为之,以致朘削小民,民何以堪。”三是不能骑射,习尚堪忧。“又汉军外官不能骑射,乃自称行猎,多带鹰犬,借宿村庄,滋害于民。禽兽本在山野,岂在村庄耶?又汉军服用多僣越非分,终日群居,以马吊饮酒为乐,此等物力从何而出,有非苛取诸民者乎?汉军习尚之恶,已至于极。”[206]针对汉军的诸种弊端,康熙帝为了整饬风俗,下令:“今着汉军都统、副都统等,凡有居丧演剧饮酒、呼卢斗牌者,照赌博例,严行禁止。在外汉军官员任所,有亲朋债主前往请托需索、贻累小民者,亦令查访指名题参。”[207]同时,康熙帝为了安抚汉军,指出汉军中总督范承勋、巡抚于成龙仍是汉军学习的榜样。

康熙帝对汉军的指责,更多反映了整个满洲的腐化与堕落,而汉军却成为整个八旗衰败的替罪羊。汉军的诸多腐败行为,成为当时官场的特定景象。清初以来,在官僚统治中,八旗开始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危机。从某种程度上说,汉军危机昭示着整个八旗的危机。

3.汉军困境与旗人生计

雍正朝,八旗生计问题日益凸显,雍正帝为此采取诸多措施,力图整顿旗务,重振士气。在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中,汉军也有所受益,但是从八旗的内部发展来看,相比满洲、蒙古等,汉军的境遇更加困苦,并未得到根本改善。

在针对八旗整体的系列普惠措施中,汉军得到了部分照顾。雍正二年正月,雍正帝鉴于八旗生计维艰,不能养家,提出:“若欲增编佐领,恐正项米石不敷;若不给与钱粮养赡,伊等何以聊生?既不能养其家口,何由造就以成其材。今将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内,共选取四千八百人,为教养兵,训练艺业。所选人等,每月给与钱粮三两,计四千八百人,每年共需钱粮十七万二千八百两,每一旗,满洲、蒙古、汉军共六百名,内满洲四百六十名,蒙古六十名,汉军八十名。”[208]显然,汉军也是朝廷照顾的对象之一。

在八旗科举发展的优惠政策中,汉军的受益更为明显。雍正二年八月,朝廷宣布:“增八旗满洲、蒙古廪膳生员、增广生员各四十名。汉军廪膳生员、增广生员各二十名。从顺天学政吴襄请也。”[209]科举名额向汉军略有倾斜,这与汉军士子的人数也有密切关系。

在削减汉军特权、减少官职和官缺的问题上,雍正朝延续了康熙朝的发展趋势,在回避制度上有所增补。雍正四年三月,朝廷认为汉军回避问题严重,可能存在包庇等弊端,“汉人为外官者,俱回避本省。朕思汉军之在直隶,亦当如汉人之回避本省也。直隶去京城甚近,汉军中亲戚友朋散处直隶州县,且伊等庄田地土,亦多分隶其地,保无请托牵制、徇私报怨之弊乎?”[210]此后,经九卿讨论,结果是决定将汉军回避条例与汉官一样,严格执行。“八旗汉军人员,应照汉人回避本省例。凡遇直隶道府州县等缺,于铨选时扣除,布、按二司缺出,亦停其开列。”[211]面对九卿会议结果,雍正帝认为削弱汉军过严,要求略加调整:“布政使、按察使,仍行开列,余依议。”[212]

朝廷对汉军的刻板印象,特别是作为八旗发展的反面教材,始终未能改变。雍正五年十二月,在河务整理中,汉军再次成为被指责的对象。“向来汉军得补河员,凡经手一切工程,修筑既不完固,防守复多疏虞,上下通同,侵欺浮冒,虚糜国帑,甚至冀幸堤工之冲决,以遂其侵那开销之私计,种种弊端,朕所洞悉。今总河齐苏勒悉心厘剔,一应工程,整顿料理,俱有成效。”[213]

朝廷对汉军不断打压,致使汉军官吏注意自身内部圈子的培植,尤其是以婚姻和科举为纽带。在八旗汉军内部,各个家族联合,形成一定的团体。雍正二年被查处的原山东巡抚李树德,其交代的帮助交纳捐银的亲友中,包括其叔叔、堂弟等官员正黄旗汉军19人,女婿与亲家等官员镶黄旗汉军4人,其妻弟等官员正红旗汉军2人,等等,总计多达41人,可见汉军官僚家族的关系复杂与交织紧密。[214]

显然,汉军作为八旗和汉人特殊的结合部分,清初作为八旗成员得到部分特权,有所发展。后来,随着满汉关系的紧张,汉军遭到朝廷有意压制,他们更多被排挤到汉人和汉官的行列,不论是官员的升迁还是做官的机会都大大减少。在清代政权的各个阶层中,汉军处于一个夹心层的位置,尽管他们作为旗人还是得到了一定的照顾,但是在八旗满洲和蒙古等看来,他们与汉官并无区别。汉军发展的尴尬境地,正好映射了他们背后紧张的满汉冲突关系。

四、轻文重武与满汉一体

文武之道,一张一弛,是清代统治者标榜的治国之道。文官集团和武官集团的势力消长是清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在这两个内容中,满汉两种势力的对抗显出不同的色彩。在国家治理的整体策略中,轻文重武是清朝统治者的长期策略。对于武官集团来说,汉人群体自清初至清末,始终未能占据核心位置;对于文官集团来说,满汉势力的对抗更加隐蔽。在文官集团中,满汉冲突的焦点无疑是官场,职位的更替直接影响满汉核心政治力量的消长。清代前期朝廷对汉官的防患十分谨慎,关键的官职和官缺基本为八旗满洲占有,即使对于一些基层职位,他们也觊觎诸多。首崇满洲是他们组织和掌控政治权力的第一原则。在文官集团中,这种原则与倾向表现得尤为明显。

1.首崇满洲原则的维护

顺治年间,对汉官的打击和压制是朝廷施政的重要特征。基于满汉势力的严重不对等,打击汉官成为朝政的内在潜流。满汉矛盾的对立,满汉势力的严重不均等,使得双方的对抗受到皇帝的高度关注。顺治十年二月,詹事府少詹事李呈祥奏议,认为部院衙门应该裁去满官,专任汉人。对此,顺治帝大怒,认定李呈祥对满族大臣的攻击充满敌意。“李呈祥此疏,大不合理。夙昔满臣,赞理庶政,并畋猎行阵之劳,是用得邀天眷,大业克成,彼时可曾咨尔汉臣而为之乎?”在顺治帝看来,首崇满洲是处理满汉关系的根本准则。“朕不分满汉,一体眷遇,尔汉官奈何反生异意?若以理言,首崇满洲,固所宜也。想尔等多系明季之臣,故有此妄言尔。”[215]顺治帝将李呈祥的建议定义为前朝旧臣的思想,给予李氏严厉的惩处。

面对官场中满族大臣独大的格局,汉族大臣的反抗显得非常无力。顺治十二年四月,御史张嘉请求停止满洲关差,吏部主事达都弹劾张嘉,认为其妒忌满洲,声称满洲官员秉公执法,必不徇情偏私。吏部请求处罚张嘉,罚俸一年。结果,顺治帝下旨:“诏谕求言,原为兵民疾苦,张嘉妄陈关差添设满官,致多扰累,明系借端偏忌,殊属可恶,着降一级调用。”[216]在顺治帝看来,满汉之间的平等更多是一种面子,首崇满洲是重于满汉一体的关键。

满汉官员同朝却不平等。顺治年间,满汉官员关系十分紧张,汉人官员地位比较低下。顺治十五年四月,直隶河南山东总督张悬锡因迎接义王孙可望等,受辱自尽未遂,引起顺治帝的追查。五月,朝廷查明原因是满洲进士麻勒吉的刁难。[217]整个清代前期,满汉关系存在严重的不对等和不公平。最为明显的是,文字狱等系列案件的产生贯穿康雍乾三朝,虽然巩固了清朝统治,但是专制集权的滥用对中国政治产生了无穷的消极影响。[218]

康熙年间的满汉官员斗争显得更为隐蔽,政治生态发生巨大变化,皇权的成长与强大成为不争的事实。康熙帝抬高汉官,巩固统治,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满汉平等”的平衡。但是,在满汉的根本对立问题上,康熙帝仍是维护满洲贵族利益。康熙晚年,江南江西总督噶礼和江苏巡抚张伯行互参一案,康熙帝派人打听情况。[219]尽管对案情已然洞悉,但还是采取了维护满洲的政策,最终将噶礼和张伯行两人各打五十大板,宣称:“张伯行居官清正,天下之人无不尽知,允称廉吏,但才不如守,果系无能;噶礼虽才具有余,办事敏练,而性喜生事,并未闻有清正之名。伊等互参之案,皆起于私隙,听信人言所致,诚为可耻。”[220]为了安抚汉官,康熙帝不得不重申满汉一体的原则:“朕临莅天下五十余年,遍谙诸事,于满洲、蒙古、汉军、汉人毫无异视,一以公正处之。……朕听政五十余载,凡满汉大臣,皆当知朕之居心,满汉俱系朕之臣子,朕视同一体,并不分别。无知之辈,且谓朕为何不护庇噶礼?朕乃天下之主,凡事惟顺理而行,岂可止护庇满洲?”[221]可惜的是,满洲大臣对于康熙帝的这种苦心并未理解,康熙五十一年十月,康熙帝不得不再次坦露心迹:“满洲大臣,毋谓朕偏向汉人。朕至公无私之心,天下共见,断不肯让美于古人。自幼所学者,此以所学见诸行事者,即此也。”[222]

在皇权的压制下,雍正朝的满汉对抗更加隐蔽而复杂。站在统治者的角度,雍正帝对于汉人的防范从未松懈。雍正帝主动掀起查嗣庭文字狱案,真实用意在于对汉人的长期威慑。他对于查嗣庭批评清代政策,指责康熙帝将翰林院进士随意钦点为科道官员尤为气愤。[223]清代翰林院进士、庶吉士入仕之路,远远不能与明朝进士相比。在清初政权中,汉人官吏地位总是居于次要的地位,诸多显要位置向来都是由八旗满洲盘踞。这种满汉严重不对等的权力体系建构,自然与明代由科举进入顶层权力的路径明显不同。查嗣庭对于明清科举及仕途的观察可谓深刻,自然引起雍正帝的愤怒,被屠杀也在预料之中。不过,雍正帝还是一贯以强盗逻辑自居,认为自己的合法性不言而喻:“尔等汉官读书稽古,历观前代以来,得天下未有如我朝之正者。况世祖、圣祖重熙累洽,八十余年,深仁厚泽,沦肌浃髓,天下亿万臣民,无不坐享升平之福。我皇考加恩臣下,一视同仁,及朕即位以来,推心置腹,满汉从无异视,盖以人之贤否不一,各处皆有善良,各处皆有奸慝,不可以一人而概众人,亦不可以一事而概众事,朕惟以至公至平之心处之。”[224]在雍正帝的自我标榜之中,满汉平等是他用以宣扬政绩和皇恩的重要口号。

但复杂之处在于,首崇满洲与满汉一体的原则有着根本性的冲突。对满洲贵族特权的维护,必然带来满汉的不平等,长期发展中且有加剧这一不平等的趋势。有清一代,虽然满洲贵族名义上尊重汉人,但事实上却始终坚持尊满抑汉的选官原则。这种名不副实的指导原则势必增加满汉之间的对抗,使得这种对抗更加隐蔽,而不是公开。不过,事实还有更为复杂的一面,在诸多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出于现实的需要,特别是在制度建设和实施层面,满汉一体乃至满汉平等的原则却需要切实执行。这种制度性的实践在某种场域中,使得满汉的力量悄然地发生改变,科举制度和捐纳制度中的竞争表现得十分突出。

2.满汉平等的制度性要求

在科举制度、捐纳制度的实践中,为了维护制度实践的效果,清朝统治者必须作为规则的遵循者出现,才能赢得广大民众的信任。以捐纳来说,国家需要与民众进行财富交易,更需要重视规则的平等性。对制度规则的重视,使得满汉平等的要求不断被提出。

首先是科举制度的选材标准。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选贤与能,成为清朝科举制度挑选人才的重要标准。康熙六年六月,朝廷对督抚的选拔标准进行讨论,先是各官奏请,认为各省督抚不应全部从满人中选取,应该根据才能挑选。“据各官奏称,民间之疾苦,皆由督抚之贪酷。今督抚之任,不论满洲、汉军、汉人应否拣选贤能,及提督总兵官,亦应否将满洲一并录用,着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议具奏。”[225]选材标准是否可以超越身份限制呢?从议政王等议复的结果来看,朝廷至少表面上承认选材的统一标准。同月,议政王等遵谕议复:“各省督抚,不论满洲、汉军、汉人,应拣选贤能推用。至于提督总兵官,系防守地方,亦应不论满洲、汉军、汉人拣选贤能推用。”[226]对于议政王等会议结果,康熙帝似乎仍有偏好。在他看来,维持现在,特别是满官的特殊地位,仍是十分重要的。“布政、按察使管通省钱谷刑名,今用满洲督抚之省,亦应用满洲藩臬,着再议以闻。”[227]

其次是八旗制度内部的选官原则和标准也存在进一步标准化的必要。考试成为选拔八旗人才的重要标准。以笔帖式为例,笔帖式是清代八旗子弟进入仕途的重要路径之一,其录取也越来越规范。康熙二十三年三月,康熙帝正式统一旗内笔帖式的升迁路径,强调考试是必要的阶段:“满文中书笔帖式,皆论旗分,汉文中书笔帖式,不论旗分。如此,则一旗或多,一旗或少,殊属不均。今应照旗均分,其有余者,令解者任候缺,不足者,即为增补,且读书之人,明于理道,与不读书者不同。况中书笔帖式,乃满洲人进身之阶,不可不加选择。嗣后部院各衙门中书笔帖式缺出,俱令考试补授。”[228]在官僚的标准化管理中,康熙帝认为考试是提升官员素质的基本保证。

在八旗内部的官缺分配和升迁问题上,形式上的公平也得到了朝廷注意。康熙年间已有部分改革,朝廷将各部堂主事改为公缺。雍正六年六月,朝廷颁布上谕:“满洲官员向有旗缺、翼缺、公缺之分,后因升转不均,于康熙八年,将各部堂主事改为公缺。又于康熙十年,将各部郎中亦改为公缺。八旗通行论俸升补,惟员外郎主事等官,今仍按旗升转,铨法实未画一。嗣后请将员外郎内按翼、按旗补用之员,照郎中例,改为公缺;主事内按旗补用之员,照堂主事例,亦改为公缺;其内阁中书、监察御史、给事中向系旗缺,工部制造库郎中向系翼缺,俱改为公缺。”[229]另外,对于八旗的捐纳官员管理,也提出了较高的统一标准:“捐纳人员,向例试俸三年,各项议叙人员,应亦令试俸三年。若议叙捐纳人员内,有本无前俸者,试俸五年。奉特旨补用之人,无前俸者,试俸三年。”[230]显然,原有的按旗补缺逐渐被公开补缺替代,公平逐渐成为满洲规则内部选拔人才的新要求。

在八旗子弟人才培养上,宗室人才如何安排,是朝廷统一管理官吏、推行国家治理标准化的重要表现。雍正二年正月,雍正帝要求总理事务大臣等与宗人府共同讨论宗室人才的出路问题:“朕御极以来,加恩文武官员,各得升阶,而宗室独无仕进之路。朕欲施恩,予以升阶,思之再三,总不可得。如用伊等为大臣等及侍卫,犹可供朕使令。若用部院,或遇属下人为大臣,难以行走,势必至瞻徇情面。若令其应乡会试,与民人一体搜检,恐失观瞻。可否补用宗人府官员笔帖式之处,尔等传与宗人府议奏。”[231]除此之外,雍正帝特别交代,应该讨论宗室人才的考选问题:“再宗室内,有学优才美者,作何考选之处,亦着议奏。”[232]

清代国家治理中,表面上的统一要求与实质性的满汉偏好总是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从统治集团自身出发,尽管八旗子弟进入仕途特权诸多,远优汉人,但是在雍正帝的心中,如何保持满洲优势仍是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对于八旗子弟的教育,雍正帝可谓劳心劳力。雍正五年七月,朝廷针对八旗子弟的承袭问题,颁布上谕:“尔等现今职分应得一二品荫生,因尔等平日爵高禄重,并无效法祖父图报国家之心,亦不以文学武艺训教子弟,徒恃父祖旧劳,累世荣显;凡遇公事,因循怠忽,规避不前,所以将尔等子弟降授三品荫生。”[233]在雍正看来,这种降格处理,是从保护八旗子弟的角度出发,并非有意弹压。“且尔等子弟,年俱幼稚,若得一品、二品荫生,当即以员外郎主事补用,补官之后,才质庸碌,不能办理部务,徒被参革,亦属可悯。今暂给三品荫生,正欲使伊等勉力学习。若果勤谨自立,学习成材之日,尔等本身,即可恳恩具奏,朕固乐于加恩。”[234]

3.重武轻文与满汉隐性对抗

清代国家治理的核心逻辑是马背立国,即以武压文,在文官集团和武官集团的关系上倚重武官集团,宣扬武力。此种治理逻辑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清朝统治者凭借武力统一全国,以武力获取政权,对于武力的推崇成为基本国策。此后的社会发展中,提倡骑射,将骑射与八旗的优良传统紧密挂钩,一直是朝廷的既定宣传政策。

可惜的是,统治者的美好愿望在复杂的制度实践和漫长的社会变迁面前频频落空。八旗生计问题在雍正朝已经十分严重,雍正帝的诸多措施,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与八旗生计问题相伴的是,对武职的轻视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武举也未得到八旗子弟的纷纷响应。为了巩固统治,保持八旗优势,清前期统治者康熙帝、雍正帝和乾隆帝,反复提倡骑射,然而收效甚微。

清代社会出现重文轻武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治理主体对象的转变。在改朝换代之际,战争无法回避,争夺国家统治的核心权力需要依赖武力,所以清初政权建构中,推崇武力成为内在的需求。但是,随着国家的统一,战争与武力已经从社会变迁的主旋律中退出。国家统治需要日常治理,文官集团的重要性自然受到朝廷的关注。清初科举制度的恢复,特别是八旗科举的发展,显示出文官集团成长的某种必然性。当然,清朝统治者在文官集团的建设中,还是注意维护自身的传统优势。最明显的是,康熙二十八年,朝廷规定参加科举的八旗子弟必须先考试骑射,这无疑是清代保持满人武功优势的苦心之举。从社会的整体氛围来看,清朝统治者提倡的重武轻文与实际生活中的重文轻武形成了明显的对比,朝廷对此不得不多加干预。顺治十三年二月,顺治帝要求礼部与吏部和兵部商议,关注文武两途的平等问题:“朝廷用人,文武两途,本无异视。设有品级,所以辨尊卑,昭等威也。如系职任相关,尤难陵越。前见会议文武各官相见仪节内,一应有司,俱与总兵官、副将平行,甚至有官阶七品,亦与之抗礼。朕思督抚、总兵官与巡按,俱奉特命差遣,任寄原重,自难以品级论;其余州县等官,俱与一品、二品武官抗礼,殊属未协。武臣披坚执锐,宣力封疆,体统若轻,临事必多碍滞,岂文武并重之意?”[235]然而,朝廷的想法与社会的发展往往有一定的距离。至雍正年间,这种社会风气并未得到改变。八旗子弟羡慕文职、放弃武功的做法,屡屡遭到雍正帝的训斥。雍正二年二月,雍正帝告诫八旗文武官员:“至于尔等家世武功,业在骑射,近多慕为文职,渐至武备废弛。而由文途进身者,又祗徼幸成名,不能苦心向学,玩日愒时,迄无所就。平居积习,尤以奢侈相尚,居室器用,衣服饮馔,无不备极纷华,争夸靡丽,甚且沉湎梨园,遨游博肆,不念从前积累之维艰,不顾向后日用之难继。任意糜费,取快目前,彼此效尤,其害莫甚,朕特加谆谕。”[236]

解决满汉隐性对抗成为清代国家日常治理中最为核心的逻辑所在。这种对抗往往不是以暴力镇压和武装反抗为标志,而是在特定的制度场域与交易平台中长期对抗。文武集团之间的整体性对抗,文官集团中官缺的满汉竞争,都体现了这种对抗的复杂性。皇权在这种隐性对抗中扮演了一个十分奇特的庇护伞的角色,无论满汉都受到皇权的严重打击,很难形成当面的对抗。但是他们的对抗是能够从皇帝的某些不满中反映出来的。

皇帝对汉官表示不满,成为清代官场中特定的政策偏好。皇帝敲打汉官的深层目的是维护满汉势力的既定格局,给予满官更多的特权。康熙十八年八月,康熙帝上谕:“凡为臣子者,同寅协恭,自古皆然。今各部院办理事务大小汉官,凡事推诿满官,事之得当,则归功于己,如事失宜,则卸过于人。至于入署,不待事毕,诿于满官,祗图早归,宴会嬉游,不为国家尽力担当,料理公务。自此以后,各宜协力同心,务尽厥职,不可仍前推诿。”[237]在康熙帝看来,汉官多将责任推卸给满官。但是从历史的实践来看,更大的可能是,满官把持各个部门的绝对权力,汉官没有说话的余地。后来,康熙帝有意抬高汉官的地位,也是意识到满汉权力对抗的不对等性。在康熙帝看来,满汉官员的相对平等才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前提。康熙四十八年正月,康熙帝颁布上谕,要求汉官勇于发言:“朕向待大臣,不分满汉,体恤包容,是以获罪者甚少。诸臣当人人感戴自效,乃九卿会议时,但一二人发言,众俱唯唯。其汉大臣,则必有涉于彼之事,方有所言,若不涉于彼之事,即默无一语。方伊等居下位时,亦似可取,及授大职,即仅图自保以全其身。”[238]康熙帝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责怪汉官的沉默与独善其身,但是他却很少反思形成这种局面的深层逻辑。对于满汉官员之间的参劾,康熙帝更是表示不能理解,为何没有人参劾满官呢?康熙五十一年十月,康熙帝自我反省,颁布上谕:“从古治天下者,莫要于至公。朕御极五十余年,凡内外大小之事,皆以公心处之。观近日外官满洲所参,大抵多汉人,汉人所参,大抵多汉军,皆非从公起见,朕悉据理处之,并无偏向。”[239]从汉官的角度来看,不敢参劾满官,往往只是参劾同为汉人的汉军,更多的是慑于满汉格局的不对等。康熙晚年,康熙帝对于满汉对立情绪的感受更加深刻。康熙五十四年十月,上谕:“凡满汉大臣,遇事应同心办理,今每满洲大臣一议、汉大臣一议,此处大有关系。世祖章皇帝时,为此曾下严旨,至今圣训昭然,可不恪遵耶?如果两议,亦应满汉相间,岂可截然两议。从前未曾如此,自赵申乔来始然。”[240]

康熙帝不仅是整个朝廷的代表,同时也是满官的代表,他对于汉官的训斥,不仅是皇帝对臣子的批评,也有满官对汉官的一种心理优势。这种心理优势的建立往往是通过对汉官才能的打压得以完成的。认为汉官无用,或者汉官才能不如满官,康熙帝对此从不回避。康熙五十四年十一月上谕:“天下承平日久,汉官但能作无实之文,说现成话,至军务大事,并不能尽职,平日常谓旗员赴任,多挈人口,骚扰地方,汉官家口少,所需无几。朕因此曾屡向汉大臣言,汉官不能骑马耐劳,设有紧急之事,边塞地方,必兼用旗员,方有裨益。汉官或自谓清廉,不取不与,节用度日,如解马运粮等事,督抚俱差州县汉官,汉人出口,一二仆从,何济于用?遇劳苦之处,旋亦逃亡,纵令参处何益。彼亦但愿任咎卸事,将所得宦囊,回籍自娱耳。”[241]在康熙看来,汉官没有满官优秀,不能干大事,更不能吃苦耐劳。

***

总的来说,制度建设是清前期权力体系生长的重要通道。新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满洲贵族为主体政权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承袭了原有的制度精髓和惯习。科举制度和捐纳制度在清代的承袭是一个再创造、再融合的过程。置身国家治理的大场域中,科举和捐纳扮演的角色十分关键。

在清代国家治理实践中,满汉的隐性对抗是以往学人忽视的重要问题。满汉的冲突是影响清代社会变迁的关键因素,这种对抗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从统治关系来看,清代政权由少数民族主导,汉族受其统治。满汉之间的冲突自始至终存在,成为影响整个清朝政局演变最重要的潜在因素之一。清朝凭借武力,特别是八旗骑射,统治广大中原地区以及周边的边疆地区,满洲贵族也在此征服和管理过程中逐渐实现了自身社会文明的升级与创造。如模仿汉人法律,改革满洲原有的刑律,展示出清朝政权的强大改造力和务实、进取精神。不过,在对汉人制度的模仿之中,也有诸多改造成分。科举制度在清朝的发展,绝非明朝科举发展之翻版,其复杂程度让人叹为观止。清代八旗科举屡遭停废,最终仍加入科举考试体系之中。尽管满洲占有特殊的位置,但是他们毕竟选择和延续了科举,并且扩展到八旗内部,使之与汉人在一个新的领域进行某种意义上公平的竞争。

相比战场上的武力骑射,科举场上满人也与汉人一起较量,比拼文章的高下,此种风气导致满人重文轻武的倾向更加严重。康熙帝、雍正帝对此进行纠正,乃至提出具体的限制标准。如八旗士子参加科举,必须先通过骑射。尽管科举所中进士进入核心圈子的前进步骤没有人们想象的迅速,但是人们对科举乃至仕途的竞争,无疑从战场转到了科场。清朝统治者力图扭转社会重文轻武的努力,最终也付诸东流。与之相随的是,八旗生计问题日益严峻,清朝统治者在满汉一体的口号下,试图维持旗人旧有的特权与特殊地位,自然是越来越难。

人们往往更多关注满汉之间的显性对抗,如明末清初的军事斗争,以及满汉在政治权力中的争夺,对于制度平台中满汉的长期隐性对抗却很少关注。在科举逐渐成为朝廷选拔人才主渠道的同时,捐纳制度也逐渐成为重要的辅助手段,康熙年间救灾、赈济、军需等大的紧急政府行为往往依赖捐纳。尽管捐纳似乎并没有给官员的个人升迁带来实质性或者飞跃性的便利,但是在打破满汉固有权力平衡方面,还是有其独特的历史影响,这是值得注意的。从长时段、整体视野来看,汉人的经济资本远胜于满蒙八旗,在这场满蒙八旗政权主导的以政治资本换取经济资本的贸易行为中,汉族士人似乎在整个社会场域中越来越占据有利的位置。当然,这种变化开始是微妙的、缓慢的,但又是确实存在的。


[1] 姚念慈:《感激、缅怀与希望——庆贺〈清史论丛〉创刊四十周年》,载《清史论丛》2019年第2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7页。

[2] 姚念慈:《感激、缅怀与希望——庆贺〈清史论丛〉创刊四十周年》,载《清史论丛》2019年第2辑,第18页。

[3] 范金民:《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历史研究》2011年第5期。范文评价伍氏一书对明代科举制度与人事铨选制度的结合多有卓见,而清代的相关讨论遗憾甚多。

[4] 比较有代表性的如: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84年版;王戎笙、王天有、李世愉主编《中国考试通史》卷3《明清》,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故宫出版社2014年版;等等。

[5]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9,顺治元年冬十月甲子条,第3册,第95—96页。

[6] 《礼部尚书胡世安题请拣员会试进士事》,顺治十二年二月十七日,题本,档案号:02-02-037-002684-0034。本书注明档案号的档案均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特此说明。

[7] 《礼部尚书胡世安为援例会试以广辟门之典事》,顺治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题本,档案号:02-01-02-2169-010。

[8]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06,顺治十四年正月戊午条,第3册,第827页。

[9]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31,顺治十七年正月庚辰条,第3册,第1014页。

[10] 《兵部尚书伊图为再行会试武举事》,顺治十七年四月初三日,题本,档案号:02-01-02-2170-014。

[11]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顺治十八年二月甲辰条,第4册,第50页。

[12]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9,康熙二年八月癸卯条,第4册,第154页。

[13]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4,康熙四年三月壬寅条,第4册,第221页。

[14] 《大学士李光地奏请敕翰林科道六部堂官保举数十人送礼部以凭开列奏请皇上钦点会试房官事》,康熙朝,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8-0056-012。

[15] 《刑部给事中杨尔淑为会试抡材至重请睿鉴命题等事》,康熙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题本,档案号:02-01-02-2269-002。

[16]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4,雍正元年二月丙寅条,第7册,第102页。

[17]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7,雍正元年五月己亥条,第7册,第148页。

[18] 《翰林院庶吉士姜邵湘奏请敕部照乡试副榜例增设会试副榜事》,雍正元年,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8-0057-032。

[19] 《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吴隆元奏为自今科为始会试添取副榜等敬陈管见事》,雍正二年七月十四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8-0056-020。

[20] 《为具结武生王仁爵父故丁忧起复并无短丧维碍等弊事》,雍正六年三月,档案号:1-2-8-3,载四川省南充市档案局(馆)编《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第1册,黄山书社2015年版,第61—63页。

[21] 《保宁府为催取己酉科乡试科举遗才武生及改入武场文生年貌册结事饬南部县》,雍正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档案号:1-2-10-2,载《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第1册,第74—76页。

[22] 《南部县儒学教谕刘复、训导韩敬为申送己酉科乡试科举遗才武生及改入武场文生年貌册结事呈南部县》,雍正七年九月初六日,档案号:1-2-10-3,载《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第1册,第77—79页。

[23]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8,顺治二年闰六月丙午条,第3册,第165页。

[24]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25,顺治三年三月甲子条,第3册,第211页。

[25]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31,顺治四年四月丁丑条,第3册,第258页。

[26]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16,顺治十五年四月丙戌条,第3册,第905页。

[27]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17,顺治十五年五月甲辰条,第3册,第910页。

[28]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30,顺治四年四月甲申条,第3册,第249页。

[29]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44,顺治六年四月丁未条,第3册,第348页。

[30] 《户部尚书戴明说为满洲庶吉士俸禄事》,顺治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题本,档案号:02-01-02-2165-016。

[31] 《高士奇奏为长子恩选庶吉士谢恩事》,康熙三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0-0087-054。

[32] 《教习庶吉士吴隆元奏为癸卯恩科庶吉士沈淑等请旨考试散馆事》,雍正二年十月初七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8-0056-022。

[33] 《教习庶吉士吴隆元奏为读清书庶吉士周凤来等员请以汉书考试散馆事》,雍正二年十月初七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8-0056-021。

[34]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己未条,第7册,第867页。

[35]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辛酉条,第7册,第868页。

[36]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93,雍正八年四月戊午条,第8册,第250页。

[37]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30,雍正十一年四月辛未条,第8册,第694页。

[38]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27,雍正二年十二月癸酉条,第7册,第412页。

[39] 参见邸永君《清代翰林院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75—80页。

[40]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96,顺治十二年十二月己巳条,第3册,第753页。

[41]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98,顺治十三年二月己未条,第3册,第761页。

[42]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6,康熙四年八月己卯条,第4册,第241页。

[43]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34,康熙九年十一月辛巳条,第4册,第466—467页。

[44]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50,康熙三十年三月乙未条,第5册,第667页。

[45]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50,康熙三十年三月乙未条,第5册,第667页。

[46]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62,雍正五年十月乙未条,第7册,第953页。

[47]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62,雍正五年十月己酉条,第7册,第958页。

[48] 《总管内务府奏为景山官学教习李应召等六年期满分别考核奖惩事》,雍正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内务府奏折,档案号:05-0001-028。

[49] 《监察御史章格奏条陈于齐齐哈尔等城驿站设立官学添设步兵及兵丁训练等项事折》,雍正十年四月二十二日,题本,档案号:03-0172-0793-001。

[50]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69,顺治九年十月癸丑条,第3册,第544页。

[51]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70,顺治九年十二月丁未条,第3册,第553—554页。

[52] 《吏部尚书朱玛喇题为开列补放宗学官员职名请钦定事》,顺治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满文题本,档案号:02-02-001-000001-0038。

[53]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84,顺治十一年六月丁卯条,第3册,第658—659页。

[54]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85,康熙三十六年十月己酉条,第5册,第978页。

[55]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54,康熙五十二年四月甲戌条,第6册,第518—519页。

[56] 邸永君:《清代满蒙翰林群体研究》,黑龙江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页。

[57]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55,顺治八年闰二月丙午条,第3册,第441页。

[58]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57,顺治八年五月壬申条,第3册,第457页。

[59]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65,顺治九年五月乙未条,第3册,第508页。

[60]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87,顺治十一年十一月戊寅条,第3册,第678页。

[61]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94,顺治十二年十月己未条,第3册,第738页。

[62]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98,顺治十三年二月丙辰条,第3册,第759—760页。

[63]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63,康熙十五年十月己巳条,第4册,第816页。

[64]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40,康熙二十八年三月丁亥条,第5册,第533页。

[65]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45,康熙二十九年三月癸丑条,第5册,第597页。

[66]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50,康熙三十年三月乙未条,第5册,第667页。

[67]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59,康熙三十二年六月乙亥条,第5册,第748页。

[68]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24,康熙四十五年三月庚辰条,第6册,第257页。

[69]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01,康熙三十九年九月丙午条,第6册,第44页。

[70]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01,康熙三十九年九月丙午条,第6册,第44页。

[71]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01,康熙三十九年九月丁未条,第6册,第46页。

[72]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02,康熙三十九年十一月丙午条,第6册,第61页。

[73] 叶高树:《清朝的翻译科考制度》,《台湾师大历史学报》第49期,2013年6月,第47—136页;《翻译考试与清朝旗人的入仕选择》,《台湾师大历史学报》第52期,2014年12月,第95—132页;《清朝的旗学与旗人的翻译教育》,《台湾师大历史学报》第48期,2012年12月,第71—154页。

[74]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丙申条,第7册,第85页。

[75]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4,雍正元年二月丙寅条,第7册,第101页。

[76]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6,雍正元年四月辛酉条,第7册,第129页。

[77]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1,雍正元年九月丁酉条,第7册,第209页。

[78]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0,雍正三年三月甲寅条,第7册,第458页。

[79]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丙申条,第7册,第85页。

[80]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40,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壬申条,第6册,第388页。

[81]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64,雍正五年十二月甲申条,第7册,第978—979页。

[82] 尽管范金民认为伍跃等在捐纳制度与科举制度的关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两者的关键勾连仍未得到有效展示。参见范金民《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历史研究》2011年第5期。

[83] 王锺翰:《清代特殊政治之捐纳》,《燕京大学研究院同学会会刊》第2期,1940年,第118页。

[84] 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53—54页。

[85] 有关顺治朝的捐纳事例,许大龄和陈宽强均有搜集,大体止步于《会典》、笔记小说之类,于档案处收获不多。参见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载《明清史论集》,第25页;陈宽强《清代捐纳制度——陈宽强毕业论文之(二)》,第106—107页。

[86] 《湖广湖南巡按张懋熺揭报南巡日期并陈地方残破请准蠲恤》,载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6册,A6-14,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第2845—2846页。

[87]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44,顺治六年五月癸未条,第3册,第354页。

[88]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54,顺治八年闰二月丁丑条,第3册,第433页。

[89]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64,顺治九年四月丁未条,第3册,第499页。

[90] 《管户部尚书事车克为遵旨敬陈职掌清查援纳事》,顺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题本,档案号:02-01-02-2046-016。

[91] 伊桑阿等编著,杨一帆、宋北平主编:《大清会典(康熙朝)》卷21,关志国、刘宸缨点校,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233页。

[92] 《皇帝敕(赈济直隶大臣巴哈纳等)赍银前往赈济直隶水灾》,载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19册,A19-14,第10401—10404页。

[93] 《钦命赈济广平府都察院承政土赖揭报官绅捐赈银数》,载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19册,A19-170,第10909—10910页。

[94] 伊桑阿等编著,杨一帆、宋北平主编:《大清会典(康熙朝)》卷21,第233页。

[95] 《礼部尚书恩国泰为捐纳赈灾事》,顺治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题本,档案号:02-01-02-2135-008。

[96] 《礼部尚书恩国泰为捐纳赈灾事》,顺治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题本,档案号:02-01-02-2135-008。

[97] 《两江总督马鸣珮题报崇明县官民捐助赈饥情形》,载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28册,A28-27,第15629—15630页。

[98] 《江西巡抚张朝璘揭谢加级》,载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33册,A33-77,第18667—18668页。

[99] 《湖广湖北巡按李赞元揭报荆州等地被水赈济谷石支存数目及捐输官绅职名》,载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33册,A33-101,第18747—18750页。

[100] 《河南巡按李粹然揭报赈饥银米数目并认捐各官职名》,载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34册,A34-138,第19497—19500页。

[101] 《江宁巡抚卫贞元揭报凤阳水患请准发仓赈济并酌叙捐赈各官》,载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36册,A36-17,第20181—20184页。

[102]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31,顺治十七年正月辛未条,第3册,第1013页。

[103] 《延绥巡抚董宗圣揭报节年修过城工即官民进城复业情形》,载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19册,A19-62,第10549—10552页。

[104] 《河道总督朱之锡揭报济宁州修理城垣用过工料及各官捐助银数》,载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36册,A36-63,第20387—20389页。

[105]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21,顺治十五年十月癸巳条,第3册,第939页。

[106]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24,顺治十六年三月戊午条,第3册,第962页。

[107] 刘凤云:《战事中的非常规捐纳——论康熙朝平三藩开启的捐纳事例》,《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108] 康熙年间地方财政难以应对公共事业发展,官员薪俸往往被迫捐出。参见周远廉《“捐俸工”考》,载《清史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1—143页。

[109]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5,顺治十八年九月庚子条,第4册,第89页。

[110]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8,康熙二年三月甲戌条,第4册,第140页。

[111]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9,康熙二年六月丁未条,第4册,第150页。

[112]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39,康熙十一年闰七月辛丑条,第4册,第527—528页。

[113]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96,康熙二十年六月丙午条,第4册,第226页。

[114] 刘凤云:《战事中的非常规捐纳——论康熙朝平三藩开启的捐纳事例》,《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115] 刘凤云:《清康熙朝捐纳对吏治的影响》,《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刘凤云:《康熙朝的捐纳制度及其对铨制的影响》,载《明清论丛》第4辑,第182—192页。

[116]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1,康熙三年二月乙巳条,第4册,第172页。

[117] 《兵部尚书孙柱奏为山西捐马官生请毋另换执照事》,康熙五十八年二月初十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0-0205-007。

[118]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84,康熙十八年九月庚子条,第4册,第1070页。

[119]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68,康熙三十四年九月己丑条,第5册,第826页。

[120] 《工部尚书王鸿绪奏陈黄纯祐包捐马价有弊并张霖私盐事折》,康熙四十四年,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译《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档案出版社1984年版,第291—306页。

[121] 《川陕总督博霁奏请官生捐纳完结未完米石折》,康熙四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译《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6—377页。

[122] 《甘肃巡抚绰奇奏请甘肃地方捐纳军粮办法折》,康熙五十三年十月初三日,载《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978页。

[123]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5,康熙四年六月戊午条,第4册,第231页。

[124]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14,康熙二十三年三月癸巳条,第5册,第189页。

[125] 《山东巡抚佛伦奏为遵旨劝民丰年捐粮以备凶年折》,康熙三十一年七月初四日,载《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28—29页。

[126] 《川陕总督佛伦奏报捐纳银两数目不实折》,康熙三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载《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33—34页。

[127] 《川陕总督佛伦奏请捐纳亏空银两展限补完折》,康熙三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载《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40页。

[128] 《川陕总督佛伦奏请将捐纳盈余额存入官库折》,康熙三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载《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46页。

[129]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71,康熙十七年正月乙酉条,第4册,第908—909页。

[130]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91,康熙三十七年十一月乙酉条,第5册,第1021页。

[131] 《两江总督阿山奏请开捐以利河工折》,康熙四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载《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406页。

[132] 《川陕总督博霁奏请清查常平仓捐纳米折》,康熙四十六年十二月初五日,载《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555页。

[133] 此次捐纳过程复杂,但是缘起仍是建仓,具体过程参见伍跃《康熙五十三年广东捐纳案——兼论康熙帝晚年的吏治思想》,《明清论丛》第16辑,第259—284页。

[134] 《福建巡抚黄秉中奏报捐纳事例》,康熙五十年六月初九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1100-005。

[135] 《山西巡抚苏克济奏请开常平仓捐纳折》,康熙五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载《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851页。

[136] 《山东巡抚李树德奏报捐纳事例》,康熙五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1100-009。

[137] 《山西巡抚德音奏报各地方多积贮粮米折》,康熙六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载《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1504页。

[13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起居注册》第1册,雍正元年四月十八日丁卯,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a页。

[139] 《雍正朝起居注册》第1册,雍正元年五月二十日戊戌,第23a页。

[140] 《雍正朝起居注册》第1册,雍正元年九月十一日丁亥,第99a—99b页。另见《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1,雍正元年九月丁亥条,第7册,第203—204页。

[141]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40,雍正四年正月乙巳条,第7册,第599页。

[142]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41,雍正四年二月己丑条,第7册,第613页。

[143]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4,雍正元年二月戊午条,第7册,第97页。

[144]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9,雍正三年十二月庚辰条,第7册,第575页。

[145]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55,雍正五年闰三月丙寅条,第7册,第833—834页。

[146]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6,雍正三年九月丁巳条,第7册,第543页。

[147] 《陕西总督岳钟琪奏为来川湖广等处饥民请旨安插垦荒等事》,雍正五年九月初四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0-0271-027。

[148] 《雍正朝起居注册》第2册,雍正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乙亥,第1496a—1497b页。

[149] 《清代起居注册·雍正朝》第4册,雍正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丁巳,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2107—2111页。

[150] 《清代起居注册·雍正朝》第12册,雍正十一年五月初九日己丑,第5980—5982页。

[151] 《清代起居注册·雍正朝》第13册,雍正十一年七月初七日丙戌,第6233—6234页。

[152] 《清代起居注册·雍正朝》第20册,雍正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癸亥,第10055—10058页。

[153]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24,雍正二年九月癸卯条,第7册,第387页。

[154] 参见杨启樵《康熙末年广西捐纳案》,《大陆杂志》第4辑第5册,1970年,第151—157页。

[155]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26,雍正二年十一月乙卯条,第7册,第407页。

[156]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0,雍正三年三月庚戌条,第7册,第453页。

[157]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0,雍正三年三月庚戌条,第7册,第453页。

[158]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60,雍正五年八月甲午条,第7册,第915页。

[159] 《山东巡抚李树德奏报捐纳清册》,雍正二年七月,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707-010。

[160] 《大学士管户部尚书事张廷玉题为核销直隶雍正十三年份存仓捐纳米谷数目事》,乾隆元年七月二十五日,题本,档案号:02-01-04-12927-012。

[161] 《云南总督鄂尔泰奏报滇黔二省捐纳事》,雍正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618-003。

[162] 《云南总督鄂尔泰奏报滇黔二省捐纳事》,雍正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618-003。

[163] 《云南总督鄂尔泰奏报滇黔二省捐纳事》,雍正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档案号:04-01-35-0618-003。

[164] 《江宁巡抚土国宝为开征未期需饷莫措事》,顺治朝,题本,档案号:02-01-02-2127-005;《江宁巡抚土国宝为谨陈折征官布三大便益仰祈圣明采择事》,顺治六年十月二十二日,题本,档案号:02-01-02-2032-007。

[165]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46,顺治六年三月辛丑条,第3册,第374—375页。

[166]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72,顺治十年二月己亥条,第3册,第569页。

[167] 《工科爱惜喇库哈方祁通格为全体统以励名节宽小过以重战功事》,顺治十一年正月初八日,题本,档案号:02-01-02-2037-004。

[168]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84,顺治十一年五月戊午条,第3册,第656页。

[169] 《工科爱惜喇库哈方祁通格为满汉官同俸异恳请一体给领以均圣恩事》,顺治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题本,档案号:02-01-02-2165-014。

[170]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72,顺治十年二月丁未条,第3册,第570页。

[171]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80,顺治十一年正月己亥条,第3册,第629页。

[172]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88,顺治十二年正月辛亥条,第3册,第696页。

[173]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43,顺治十七年十二月戊戌条,第3册,第1099页。

[174]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顺治十八年四月壬寅条,第4册,第61—62页。

[175]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5,顺治十八年十二月乙卯条,第4册,第98页。

[176]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06,康熙四十年十月壬申条,第6册,第96页。

[177] 《兵部尚书殷特布为承袭世职事》,康熙五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题本,档案号:02-01-02-2260-015。

[178]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30,康熙八年六月戊子条,第4册,第409页。

[179]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39,康熙十年十月壬午条,第4册,第525页。

[180]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25,雍正二年十月乙亥条,第7册,第397页。

[181] 常建华:《清朝大历史》,中华书局2020年版,第16—22页。

[182] 邸永君:《清代翰林院制度》,第2页。

[183]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3,顺治十八年六月丁酉条,第4册,第73页。

[184]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34,康熙九年十二月戊子条,第4册,第467页。

[185]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36,康熙十年八月癸巳条,第4册,第489页。

[186]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70,康熙十六年十一月辛卯条,第4册,第896页。

[187]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50,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乙巳条,第6册,第471页。

[188]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88,顺治十二年正月戊戌条,第3册,第690—691页。

[189]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21,康熙四十四年六月甲午条,第6册,第228页。

[190] 《吏部题为奉旨加恩满洲蒙古汉军异姓世职及满汉官员事》,顺治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题本,档案号:02-02-001-000003-0031。

[191]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05,顺治十三年十二月丁亥条,第3册,第817页。

[192]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42,顺治十七年十一月辛巳条,第3册,第1097页。

[193]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2,康熙三年四月己未条,第4册,第180页。

[194]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2,康熙三年五月辛未条,第4册,第182—183页。

[195]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3,康熙三年十月庚申条,第4册,第198页。

[196]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1,康熙六年四月乙巳条,第4册,第298页。

[197]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16,康熙二十三年八月甲寅条,第5册,第210页。

[198]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16,康熙二十三年八月甲寅条,第5册,第210页。

[199]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16,康熙二十三年八月甲寅条,第5册,第210页。

[200]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22,康熙二十四年九月辛酉条,第5册,第286页。

[201]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21,康熙二十四年五月辛巳条,第5册,第271—272页。

[202]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21,康熙二十四年五月辛巳条,第5册,第271—272页。

[203]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7,康熙元年八月辛酉条,第4册,第120页。

[204]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26,康熙二十五年四月癸丑条,第5册,第334页。

[205]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26,康熙二十五年四月癸丑条,第5册,第334页。

[206]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31,康熙二十六年十月辛未条,第5册,第415页。

[207]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31,康熙二十六年十月辛未条,第5册,第415页。

[208]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5,雍正二年正月辛丑条,第7册,第262页。

[209]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23,雍正二年八月甲午条,第7册,第374页。

[210]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42,雍正四年三月甲寅条,第7册,第623页。

[211]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42,雍正四年三月甲寅条,第7册,第623页。

[212]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42,雍正四年三月甲寅条,第7册,第623页。

[213]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65,雍正五年十二月戊申条,第7册,第991页。

[214] 《山东巡抚李树德奏报捐纳清册》,雍正二年七月,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707-010。

[215]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72,顺治十年二月丙午条,第3册,第570页。

[216]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91,顺治十二年四月庚午条,第3册,第715页。

[217] 李文海:《总督张悬锡的自杀风波》,《光明日报》2004年4月6日。

[218] 有关清代文字狱研究,参见高翔《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37—438页。

[219] 《管理苏州织造李煦奏为科场一案及张伯行参噶礼贿卖举人之事等所闻大略情形事》,康熙五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0-0007-032;《江宁巡抚吴存礼奏为查得张伯行在苏州做巡抚时操守甚好事》,康熙五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0-0008-046。

[220]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51,康熙五十一年十月乙卯条,第6册,第488—489页。

[221]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51,康熙五十一年十月乙卯条,第6册,第488—489页。

[222]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51,康熙五十一年十月丙辰条,第6册,第490页。

[223] 《为传知汉官科甲人员倡言馆送考试尽善良策并严行究审向查嗣庭请托诸员等事谕旨》,雍正四年十月十六日,上谕,档案号:04-01-38-0033-003。

[224] 《为传知汉官科甲人员倡言馆送考试尽善良策并严行究审向查嗣庭请托诸员等事谕旨》,雍正四年十月十六日,上谕,档案号:04-01-38-0033-003。

[225]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2,康熙六年六月戊寅条,第4册,第310页。

[226]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3,康熙六年六月辛巳条,第4册,第311页。

[227]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3,康熙六年六月辛巳条,第4册,第311页。

[228]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14,康熙二十三年三月癸巳条,第5册,第188—189页。

[229]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70,雍正六年六月庚辰条,第7册,第1049—1050页。

[230]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70,雍正六年六月庚辰条,第7册,第1049—1050页。

[231]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5,雍正二年正月甲午条,第7册,第260页。

[232]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5,雍正二年正月甲午条,第7册,第260页。

[233]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59,雍正五年七月壬戌条,第7册,第899—900页。

[234]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59,雍正五年七月壬戌条,第7册,第899—900页。

[235] 《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98,顺治十三年二月己未条,第8册,第761页。

[236]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6,雍正二年二月丙午条,第7册,第267页。

[237]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83,康熙十八年八月甲戌条,第4册,第1059页。

[238]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36,康熙四十八年正月乙未条,第6册,第361页。

[239]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51,康熙五十一年十月丙辰条,第6册,第489页。

[240]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66,康熙五十四年十月壬辰条,第6册,第609—610页。

[241]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66,康熙五十四年十一月壬子条,第6册,第613—6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