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广东省
1.《粤东省例新纂》
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刊本,8卷。即补同知宁立悌、候补布政使经历陶复谦、候补从九品王锡章等纂修,黄恩彤[16]序、耆英[17]序。按照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分类法分类。吏例、礼例、刑例、工例等各一卷,户例和兵例各二卷。卷下分为:吏例卷一(赴任2、委署10、调补5、功过4、计典1、考吏1),户例卷二(恤9、钱粮3、田赋4、仓谷7、交代2、役食1、税羡1),户例卷三(解饷4、铜铅14、廉俸1、私盐1、筹补2、税饷7),礼例卷四(典礼4、书院1、宪书2、例贡6、文闱10、武场6),兵例卷五(缉捕19、黎徭4、承袭1、驿传2),兵例卷六(船政11、操防6),刑例卷七(承缉3、盗贼9、到配2、监狱7、检验3、秋审4、审断7、赃罚1、赦免1),工例卷八(祠宇1、贡院1、营房1、水利4、救火1、硝磺3)。全书共计198件例文。
据时任广东巡抚黄恩彤介绍:“粤东幅员辽阔,政务烦钜甲于他省,二百年来,省例尚阙而未修。”但从省例的名称“新纂”,似乎在此之前曾经有“粤东省例”的存在。至《粤东省例新纂》编纂之时,大家对省例的认识已经达到基本一致。“例所以持情法之平,示吏民之准,犹方圆之有规矩,轻重之有权衡也。”在省例和中央律例的关系上,认为前者是后者的补充,是因地制宜的产物。“律一成而不易,例随时而变通,省例则尤因地制宜,助部例所不备。”[18]“举凡明之所指示,及臣工之所条陈,堪为定式者,靡不芟繁录要,笔之于书。其随时编辑,则有大修,有小修。其因事损益,则有修改,有删并。其颁发外省,则定例之外,又有季例,有通行。粲乎大备,较若画一。而各省吏治民风不免互异,官是土者,不得不乘势利导,束以科条,于是有省例之设,以佐部例之所不及。”[19]
《粤东省例新纂》“凡例”言:“是书所辑悉属本省外办章程及与成例稍有变通者,或经详明两院或经咨准部覆,俾昭程式。如定例已有专条及各省通行事件,概不纂入。”也就是说,省例所收均为有关外办事宜,即指可由地方官府独立处理或终审的事项。而定例(条例、则例)及各省通行处理的则为内办事项,决定权在中央政府。但“外办事宜内如业经刊有成本遵行已久,或事归藩、臬、运、道及报销、善后各局专办有卷可稽者,仅将案由分门编列,其条款俱不冗载”。对外办事项中,已经刊有成本奉行已久或各部门有卷可查者,仅列案由,不录条款。表明《省例》并非创制新法,而是汇纂旧例以备查考。
相比较于《治浙成规》《福建省例》等,《粤东省例新纂》编辑时并未“悉照原案录叙”,但也非采取抽象概括的形式,其所收内容也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抽象法条。“繁辞概行节删”,只是把清代公文中那种繁琐的文辞删除而已。每一例文仍然注明立法原委及年月等。“其原议或有格碍难行,及与现办未符者,逐条加以按语,备资查考。”这一点颇类似清代的许多律学著作。此外,“凡一州一县议详事件,未经通行各属及虽经通行而系一时一事并非永为定例者,或其事足为程式,或有关日后稽查,均一并采录,以备参考”。说明《粤东省例新纂》所收内容既有在全省范围通行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通详”事件,也有类似成案的“一时一事”。收录的标准在于是否作为以后办事的章程格式。
附《粤东省例新纂》“凡例”[20]
一 粤东向无省例,一切外办事宜屡有更改。历年既久,卷帙繁多,未能悉照原案录叙。兹就现办章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分门别类,纂辑成例,共得八卷。繁辞概行节删,仍将详议年月原委注明。其原议或有格碍难行,及与现办未符者,逐条加以按语,备资查考。
二 是书所辑悉属本省外办章程及与成例稍有变通者,或经详明两院或经咨准部覆,俾昭程式。如定例已有专条及各省通行事件,概不纂入。
三 外办事宜内如业经刊有成本遵行已久,或事归藩、臬、运、道及报销、善后各局专办有卷可稽者,仅将案由分门编列,其条款俱不冗载。
四 凡外办章程均应随时筹议,量为变通。今本例截至道光二十五年为止,此后如有续增更改条款,应照则例成规,五年纂修一次,以免散失。
五 凡现未办定各案,如虎门屯田租息、开采矿山、补造师船等类,须俟奏定通行。又如此次纂辑,因年久卷帙散漫,检查不易,遗漏殊多,均应随时考核记载,统俟五年修纂时再行分别增列。
六 凡一州一县议详事件,未经通行各属及虽经通行而系一时一事并非永为定例者,或其事足为程式,或有关日后稽查,均一并采录,以备参考。
七 本省捐廉摊补各款,当时均按缺分大小及养廉多寡,酌量分派。本例悉照原定章程开列,如有今昔情形不同,或应加增或应减免,均随时酌办。
2.《广东省例》
除常见的道光二十六年编《粤东省例新纂》外,据王志强先生介绍,还有《广东省例》(清抄本),藏于复旦大学图书馆。《广东省例》不分门,目录页仍题作“《粤东省例》”,共1册,计48条,有关刑狱的内容最多。将《广东省例》与上述的《粤东省例新纂》及复旦大学所藏《粤东省例》相比较,发现同样条目下的《广东省例》所载内容最为完整;由于其条目数量最少,学者认为它具有独立性,与另外二书都无相互继承的关系,应系地方官或刑名幕友私编自用之本。[21]
3.《粤东省例》
《粤东省例》[22]清抄本,线装7函,68册。图书馆卡片标题为“粤东省例”,但从内容看,其内容并不仅仅限于省例,主要包括五部分:粤东省例(第1~18册)、奏议杂录(第19~27册)、成案备考(第28~53册)、文告集录(54~57册)、集锦备考(第58~68册)。每一部分均在页底标明“粤东省例”“奏议杂录”“成案备考”等字样。其中标明为“省例”的部分,共18册。内容上分54门,分别为:廉俸、奏销、孤贫、赃罚、恤赏、军配、监羁、佥解、仓谷、粮食、社仓、义仓、盐务、祀典、差委、公式、书役、奖恤、命盗、灾赈、渔疍、商船、风俗、行市、地利、释道、关津、海防、渡船、钱债、婚姻、田宅、丧葬、词讼、贡运、开采、硝磺、铁炉、当押、斗殴、检验、刺字、拐赌、瑶客、交代、诈伪、夫役、动驿、营造、营务、保甲、巡缉、牧猎、征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