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澳门华政衙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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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事官扩权企图的失败

关于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的管辖问题,中国学者已经发表了大量论文,专著也有好几部。然而,有些基本事实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说明。其中之一就是,中国政府始终坚持对华人的完整管辖权,坚决杜绝“澳葡夷目”越权插手华人事务,并多次挫败理事官越权管理华人的企图。

龙思泰指出:

(中国的)老居民、流动商贩、工匠、赌徒、骗子、小偷,可以不受理事官的任何检查而来去自由。他曾多次努力扩大自己对澳门华人的影响,随后又为扩大议事会对在澳华人的管辖权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然而这种企图总是遭到反对。[36]

乾隆十四年(1749年),张汝霖等人起草《澳夷善后事宜条议》[37](亦称《澳门约束章程》)。后经广东督抚大吏核准,该条议以中葡两种文字被刻成石碑,分别立于香山县丞和议事亭。《澳夷善后事宜条议》共12款,其中有3款规定澳葡官员不得擅自对澳门华人实施司法管辖。第四款“犯夜解究”规定:

嗣后在澳华人遇夜提灯行走,夷兵不得故意扯灭灯笼,诬指犯夜。其或事急仓猝,不及提笼,与初到不知夷禁,冒昧误犯,及原系奸民,出外奸盗,致被夷兵捉获者,立即交送地保,传解地方官,讯明犯夜情由,分别究惩,不得羁留片刻并擅自拷打,违者照会该国王严处。

第六款“禁私擅凌虐”规定:

嗣后遇有华人拖欠夷债,及侵犯夷人等事,该夷即将华人禀官究追,不得擅自拘禁屎牢,私行鞭责,违者按律治罪。

第九款“禁黑奴行窃”规定:

嗣后遇有黑奴勾引华人行窃夷物,即将华人指名呈禀地方官查究驱逐,黑奴照夷法重处,不得混指华人串窃,擅捉拷打。

这些条款的制定,对澳葡自治机构的权限做了进一步明确界定,强调了“澳葡夷目”不得管辖华人的根本原则和精神。

然而,“澳葡夷目”仍然不时试图将其管辖权推及华人,但这些企图都因遭到中国当局的抵制而告失败。龙思泰在其书中记载了澳葡当局欲越权管理华人却以失败告终的一个实例:

1787年(乾隆五十二年),议事会大胆地命令理事官马托斯(Philipe Lawrence Mattos)拆毁在望厦和沙梨头旷野的中国村庄的几座新建房屋。此事立刻引发破坏行为。集市上的零售商贩一听此事,便关闭店铺,聚集成群,用棍棒打击奴隶,虐待正在巡逻的士兵,最后攻击了位于大码头(Praya Pequena)的一所属于一位亚美尼亚人的房子,当时总督和许多有地位的市民正在里面开会……为了安抚惊扰不安的人们,议事会认为有必要撤换马托斯,而提前让下一年度的理事官就任,并邀请中国地方官员与新的理事官商讨。为了防止将来再起骚乱,在城墙外旷野地段的沙梨头靠近三巴门处新开了一个集市。[38]

关于此次行动的失败,徐萨斯有更为详细的记述:

在这种新的体制下,1787年进行了一次尝试,重新确立了澳门的司法管辖权,并驱逐了华人社群中的社会渣滓。在要求他们离开该市的通告发布之后,100多间华人茅屋的房客拒绝执行命令,被黑奴和士兵强行从那里撵走。根据理事官的命令,3间房屋被拆毁。前山的中国官员很快出现在现场,在拜访议事会办公处时,他遇到了一个专为中国官员准备的旁门,而且它关闭着,没有红色的帘子,而这个帘子在当时一直是友好接待的标志。出于对这种态度的惊讶,这位官员召见了王室法官费雷拉(Lázaro da Silva Ferreira)。费雷拉向他解释说,澳葡政府已经决定废止华人社群中的这一无用部分,拆除新近在沙梨头建立的茅屋,驱逐望厦村的村民,以便澳门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并恢复被中国人篡夺的权利。那位官员……起身并急躁地离开了澳门,他下令停止食物供应。这一事件很快被通报给了两广总督,官员们惊恐不安地涌向前山。按照王室法官和理事官的意见,花利亚(Bernardo Aleixo de Lemos Faria)总督完全背着议事会与中国官员交换公文,而部队已经在望厦和沙梨头巡逻。但是,不稳定的形势使这种新体制变得不可行了。中国人切断了与澳门的一切联系,使葡萄牙人陷入孤立,以此作为惩罚。饥荒流行开来,结果十分悲惨。王室法官认为有必要求助于议事会,请求其帮忙出面调停,因为中国官府拒绝承认其他任何当局人士。于是,整个谈判计划被提交给议事会全体会议,固执的理事官被撤换,旧体制解决了争执。在呈送给女王的一份投诉书中,议事会强调指出,一两个人的鲁莽将澳门推到了毁灭的边缘,理事官应该始终与议事会同调行事,中国官员的公文应该仅在议事会的会议上打开,以显示出对中国人应有的尊重。1789年,女王的一道敕令完全同意了议事会的要求。[39]

1790年,澳葡当局再次企图扩大其管辖权限,但是同样遭到了失败。龙思泰记述说:

理事官警告这位官员,停止市场附近的一项建筑工程,假如继续建下去,他将履行其职责对其加以拆毁。香山知县答复说:“这个被普通民众称为空地的地方,一直由中国人而不是别的什么人居住。这里的事情从来不取决于你,所以别再指手画脚。别忘了,你们修理自己的房子都必须经过我们批准,你怎么敢自称对一块空地有管辖权呢?”这一建筑后来完工了。[40]

具体来说,中国官员抵制和挫败澳葡官员插手华人事务、越权管理华人的企图的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八个方面。

第一,中国官员抵制澳葡官员控制入澳华人数量并对华人出入澳门加以管理的企图。

据龙思泰记载:

上面提到的那份大臣的备忘录写道:“没有议事会理事官的许可,任何中国人不得在澳门兴建和拥有房舍。”这项法令不适用于那些与最早到来的外国人住在一起并有固定房舍的中国人。新来者则只有在从理事官处得到议事会的许可证后方能在此居住。理事官可以在不受到中国地方官员的任何反对的情况下,撤回发给那些邪恶之徒的居住许可证,因为他被责成保证地方不受匪犯滋扰。但是,由于没有收到进出澳门人员的正式消息,在他的办公处也就找不到有关居澳中国人口的正确记载。[41]

由此可见,澳葡当局事实上并不能控制华人出入澳门的过程,果阿当局的命令不过是一纸空文。

第二,中国官员制止澳葡当局插手处理华人在澳违章建筑、私自搭盖等问题的企图。

乾隆五十八年三月(1793年5月),“澳葡夷目”禀称:澳东城外山埔有泉,系夷人汲水引用,由来已久,向无民人霸占。今有民人杨亚苟、黄平章私行开垦,把截山泉,禀请禁止。并据通事向原差云,欲同原差令黑奴前去拆毁篷寮。香山分县朱鸿鸣谕令“夷目”唩嚟哆:“此则断然不可……静候本分县即日莅澳之便,饬将杨亚苟篷寮亲临押拆,毋得私令黑奴往拆,致生事端。”[42]

嘉庆三年正月(1798年2月),西洋“夷目”向香山县正堂禀请饬拆华人私建的铺屋。未及查办,又“议本月初十日将所请饬拆等处寮篷,督令夷差务行拆净”。对此,香山县正堂严词谕令:“不独禀内语句狂谬,抑且目无天朝法纪,甚属不合。除移催戎厅刻日查明办理外,合谕严饬。谕到该夷目,即便遵照,静候戎厅勘明移复核办,毋得擅自督令夷差将各寮篷肆行拆毁,致滋事端,大干未便,毋违。”[43]

嘉庆十二年四月(1807年5月),该“夷目”禀称:“窃篷寮一案,屡渎台阶,曾蒙示拆,并饬差拆除,可为疾恶之□,奈匪胆敢抗违,哆等终遭苦累。去月禀催,未蒙批示,指日督□[率]黑奴拆毁。”香山正堂反驳道:“本案先据具禀,业经出示谕拆,并饬差押拆在案。即现有一二抗顽之徒,未经迁拆,亦应候本县饬差严查拆毁,拘拿究治。该夷目等何得混想擅自督率黑奴拆毁,殊属不合。除即日饬差协同地保前往查拆外,合行谕□[知]。□□[谕到]该夷目等,即便遵照,毋得□□□[擅行押]拆,致滋事端。凛遵。毋违。”[44]

第三,中国官员严禁澳葡官员擅自搜查华人屋宇宅舍。

嘉庆五年(1800年),“夷目”禀称:“本年六月初三日,澳夷若瑟山度(José Santos)被贼穿墙,窃去香饼一箱。山度之园与蔡亚惠之园隔墙二幅。哆即带通事与地保刘关绍前往惠家寻搜,止闻香饼气味,未悉赃从何去,恳拘究追。”香山县正堂许乃来于同年七月廿六日严词谕令“夷目”:“惟查鸦片有干例禁,向不许夹带进澳,今该夷明知鸦片系违禁之物,乃以香饼被窃,含混禀报,殊属不合。且被窃属实,应即禀报,亦不应擅赴华人家内围屋查搜。合谕严行申饬。谕到该夷目,立即查明若瑟山度鸦片来历,如何夹带进澳?迅即据霆禀复,以便查办。嗣后如有被窃物件,即行禀报,听候差缉,毋得擅入华人家内围屋搜查,致滋事端,大干未便。”[45]本案显示,中国官府坚决杜绝澳葡当局对华人嫌疑犯的搜捕。

第四,中国官员禁止澳葡当局以夷人之例反加之于华人。

嘉庆七年十月(1802年11月),讯据黄亚苟供称:“伊在开往吕宋贸易的鬼子船上做火夫,本年八月二十二日在吕宋开行,有华人李亚来寄花银共三百二十员并书信八封,交带回澳,交陈亚照转交陈亚起、陈亚标收存。九月初五日到澳,即通知陈亚照同到夷船上,将李亚来所寄之银面交陈亚照。因该船总管称说,银两需在司达投税。陈亚照就将银两交船上总管,凂其代为纳税,不想那总管噧喴喥日推一日,屡问复又推称漏税,已将此银交司达总管处,后来同陈亚照又到司达税馆问讨,被夷兵捏为漏税,不肯将银交还,与司达总管理论,故此将小的同陈亚照一并交差押解来县,求差追给领。”

香山知县许乃来调查后认为该“夷目”所禀与事实不符,遂谕令“澳葡夷目”:“体制自有一定,华夷尤当区别。即如尔夷人久居澳内,食毛践土,无异齐民。而一切作奸犯科,仍听照夷例办理,并未概绳之以国法,岂可以尔夷人之例,反加之于华人乎?此则显违天朝定制,断不准行。除将黄亚苟等保释外,合谕申饬。谕到该夷目,立即遵照,查明将前项银两如数取出,即日解缴本县,以凭给还黄亚苟收领。毋得抗违,大干末便。”[46]

第五,中国官府严禁澳葡当局介入华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嘉庆十二年二月十二日(1807年3月20日),澳差黄充禀称:“渔户亚成与冯高财渔艇争闹,当经该差与戎差劝散,亚成渔艇已顺潮驶去,止存冯高财艇只湾泊,留幼童冼金福看守,被夷兵擎送夷目,不分皂白,将金福严刑拷打。”香山知县彭昭麟得报后严词谕令“夷目”:“渔户等口角争闹,与该夷目有何干涉?辄敢纵容夷兵擅自捉拿,将幼童冼金福刑讯。天朝民事,岂容外夷干预?实属大违功令。除移戎厅查覆外,合饬查禀。谕到该夷目,迅将所押前项船只立即交还原主,并将因何擅受刑讯缘由据实禀复本县,以凭核夺,毋得含混率覆,致干未便。”[47]

第六,中国官员反对澳葡当局对华人施以私刑。

嘉庆十七年五月初七日(1812年6月15日)讯据亚有供称:“伊住望厦,初三日晚伊往烧灰炉探望蔡礼,路经吴亚蒂门首,见有夷兵拉住亚蒂母亲吵闹要打,伊以理法相劝,诅被该夷兵扭伊发辫,拖至沙冈,复吆喝夷兵五六人,将伊捉送,该夷不问是非,督令黑奴痛打手掌二十下。”香山县丞潘世纶严谕“夷目”唩嚟哆:“本分县讯得郭亚有并无偷窃情形,系属过路劝事之人,当饬地保收领约束在案。惟查该夷目于夷兵获捉郭亚有报交时,其是否偷窃,自应解送地方官讯明追究,乃竟不问是否其人,擅敢辄令黑奴将亚有手掌私刑痛打,实属目无法纪。本分县莅任斯土,统辖华夷事务,未便任由藐法。合行谕饬。谕到该夷目,即便遵照,嗣后遇有华人果系滋事者被获,即应禀解地方官讯办,毋得擅自敲打,敢违例禁,并即查明本案滋事之夷兵,逐名解赴本分县,以凭讯问,该夷目毋得狥庇,大干末便。”[48]

第七,中国官员挫败澳葡当局阻止中方对澳门华人行使管辖权的企图。

在本书研究的历史时期里,澳葡当局还企图阻止中国地方官府对澳门华人进行管辖和处置,1746~1747年查封唐人庙风波即是一例。徐萨斯在《历史上的澳门》(Macau Histórico)一书中记载了这一事件的经过:

[中国官员]已经获知,在安巴洛圣母修院(Seminário de Nossa Senhora do Amparo,即唐人庙,亦称进教寺)藏着一个土著传教士(catequista),他因为在中国传播被禁止的圣教而受到迫害。中国官员最初坚持要求交出潜逃者,勒令中国新教徒出教,并拆毁安巴洛修院。澳葡当局在神职人员的支持下以罕见的勇气予以抵制,与此同时,那些被判刑的犯人已经被秘密转移到了一个安全的避难处。于是,两广总督发布命令,葡萄牙人要么服从查封命令,要么离开澳门。像往常一样,生活品的供应被切断。在一次全体会议(conselho geral)上,议事会拒绝了激烈的措施,认识到了放弃安巴洛的绝对必要性,认可了被官员据以管理澳门的法令。安巴洛当时被夷为平地。[49]

第八,中国官员力驳澳葡当局越权管理华人的无理要求。

乾隆五十七年正月二十一日(1792年2月13日),香山知县许敦元对“澳蕃禀请备船捕盗以九事要恩事”加以反驳。[50]

第一,禀请称:“自关栅外起,至澳外岛屿等处,可得端缉奸匪出没,及驱逐外国夷船湾泊。”知县回驳:“查关栅至澳门一带,民居错杂。各处岛屿,亦有渔船农舍。应由内地兵役□□[巡查],□□[非尔]等所能越分稽察。若有盗船□□□□□[贼艘潜驾至]澳窥伺,则尔等世居边土,自应□□□□□[为]天朝捍卫,当禀知地方文武衙门,协□□□□[同缉拿防]御。至于外国夷船来澳,尔等本应稽查。倘或逗遛,更应随时驱逐。此系尔等分内之事,毋庸另行求请。”

第二,禀请称:“□[在]澳华人查系闲游匪类,即驱逐出境。有来贸易营生者,查系殷实,方许住居。”知县回驳:“查地方匪棍,原应查拿驱逐,以免扰害良民。但华夷各有官司,不能越分管理,中华有不安分之人,尔等之不敢擅自驱逐,亦犹澳内有不安分之夷,天朝不肯径自勾问,必须饬知尔等□□[夷目]查究也。嗣后如有匪徒扰害地方,尔等应仍遵向例,禀知文武衙门拿究。至于贸易之人,来向尔等租赁房屋,查明若不殷实,即不必租与居住,此可听尔等自便。如华人住居内地房屋,自与华人贸易,尔等无从过问,毋庸另为置议。”

第三,禀请称:“民夷账目彼此有欠,准□[将]货物家伙搬至亭上,发卖补还。”知县回驳:“□[查]负欠固应偿还,而华夷各有管束。尔等系夷人头目,夷人欠华人之债,尔等可□[以]便宜行事。若华人欠夷人之债,尔等亦擅将货物搬赴亭上变抵,华人不能输服,必且滋生事端,仍应禀知就近衙门,严追给领,毋庸另议更张。”

第四,禀请称:“除人命大案禀县定夺,其余汉人倘有过犯,尔等能行责罚。”知县回驳:“查华夷自有攸分,冠履不容倒置。□□[尔等]西洋夷人世居内地数百余年,践土食毛,与齐民无二。遇有罪犯,原可照天朝法律惩治,然我大皇帝犹复重念尔等究系外夷,除人命至重,杀人者抵偿外,其余军徒杖笞等罪,均听尔等自行发落。岂尔等外国夷人反可管束华人擅加责罚耶?华人如有过犯,自□□[应由]地方官问理,尔等未便干预。”

第五,禀请称:“华人杀死夷人,亦如夷人杀死华人一样填抵,要在澳地明正□□[典刑],□□[使内]外共知警戒。”知县回驳:“查杀人必须抵命,而天朝法度亦不容稍有纷更。定例杀人□□□[犯先由]县勘实,收监议罪,招解至省,□□□[由府司],由院层层覆审,情真罪当,然后奏闻大皇帝。俟命下之日,即于监内提出该犯正法,所□□[以昭]慎重也。因从前夷人杀死华人□□□[奏免收]监解勘。是以复原情定法,即在□□[澳地]审讯,仍交尔等收管,俟详奉宪行到日,就近正法。原所以顺尔等夷情,而防凶犯之兔脱也。若华人杀□□□[死夷人],□□[则自]应遵照常经,收监解勘,俟题奉谕旨勾到,然后正法,岂敢擅改旧章?况杀人重于抵偿,只须将凶犯明正典刑,以昭炯戒。尔等所请在澳正法之处,本属不关紧要,毋庸置议。”

面对澳葡当局提出的扩大其管辖权限的要求,中国官员一一予以否决,从而重申了中国官府对澳门华人管辖的专有性。

嘉庆七年(1802年),澳葡当局再次提出九项请求,企图扩大其管辖范围,插手对华人的管理,同样遭到中国官员的一一驳回。[51]

嘉庆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1812年6月30日),澳门同知马泥为饬巡查街道不许滋事行理事官札:“查澳门滨临海洋,民夷杂处,巡缉地方,系该县丞专责,该夷目何得以自有夷兵,即请将丁役裁去,且夷兵只可稽查夷人,其内地民人非夷兵所得稽查。据请裁省丁役之处,殊属错误。”[52]

这些条规重申了中国政府对澳门的领土管辖权、对澳门华人的完全管理权、对澳门葡人的司法权,并且限定了澳门葡人的居住范围,从而基本上确立了清廷之后的对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