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作为浮财的年轻女性
1870年到1872年间,陈玉清的女儿被卖了四次。(1)成捆的银两数度易手,她先后被卖作妻子、小妾、代孕的子宫,最终又以被榨干的女儿这一身份被买回家中。组织这些交易的有男人也有女人,他们声称,这么干只不过是为了活下去。的确,这几年标志着荒年的开端。即将到来的十年,先是洪水连绵不绝,最后又以干旱和致命的饥荒收尾,超过1 300万人死于饥饿和疾病,成千上万户人家牺牲了妻儿。不过,驱使人们一次又一次地转卖陈玉清的女儿的,并不是毁灭性的灾害。相反,她被贩卖是为了应付一些更为琐碎的困难,解决一些更加实际的担忧。
连曾经的官宦人家都要卖女儿,拥有良田数亩的青壮年也要卖掉妻子。在华北平原上,农村生活以一种变化无常的方式绵延着,这意味着通向兴旺的道路有可能突然转向赤贫和饥馑。疏松的黄土、低矮的泥沙河床与反复无常的降水令华北的家庭尤为脆弱。(2)在清王朝的多数年景里,皇家粮仓谨慎的管理使成千上万的农民不至于面临口粮的重大紧缺。(3)但到了19世纪后半叶,清朝粮食储备体系已然恶化。清王朝不仅在数十年的内战和叛乱中历经内患,更是在欧洲海上力量的侵蚀和鸦片贸易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掠夺下饱受外辱,清朝统治者们艰难地想要奋力重振他们的帝国。以中央集权方式管理的紧急赈济不再能够缓解农村在干旱和洪水中遭受的周期性打击。为了募集资金和劳力用于重建乡土,州县官需要更甚往常地勒索自己治下的百姓,而各家各户为了存活,则不得不转向家庭内部。
女人构成了一个家庭的保险单上最灵活的部分,但贫穷的家庭也会把女儿视作一项债务。年轻的育龄妇女身上这种前后矛盾的价值,再加上失衡的性别比例,驱动着这个国家不断增长的人口贩卖。陈玉清的女儿曾辗转于至少三个不同的村庄,随着一次又一次的交易,人们越发难以确定她到底属于哪个村庄。解决这个恼人问题的任务最终落到了顺天府宝坻县的知县头上。尽管州县官多是在农村生活的细碎领域中游走调停,但当犯罪、偷窃、凶杀暴力发生,或是村民就彼此间的某起冲突提请了可信的诉讼时,他们通常就得介入。任何涉及买卖年轻女子或她们孩子的争议性案件,只要呈上公堂,成百项的常规程序就会按部就班地运转起来。本章描绘了这四桩人口买卖是怎么出了差错,以及宝坻县的知县是如何试图查明真相的。
在清朝的法律条款下,很难给像陈玉清的女儿这样的女性做出恰当的裁定。清律禁止贩卖平民为奴,也禁止将体面的平民妇女卖作妓女。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用一笔可观的钱财聘娶妻妾,这样的做法甚为普遍。(4)而且,转卖业已为奴之人或他们的后代,在清律中也并非不合法。法律的空白默许了有钱人家之间交易婢女、奴仆和家仆,这无异于让那些不幸的被贩卖者承担起证明自己平民身份的责任。每条禁止买卖人口的法规都有一些附例,列举在哪些情况下贩卖人口仍然是可以接受的。清律赋予了丈夫、父亲和一家之主相当大的家庭权威,为贩卖妇女所做的辩解中最为常见的有两项,恰好与两种常常会促发贩卖人口需求的厄运相一致——财务窘境和道德败坏。穷困之时,贩卖家庭成员往往是被允许的,丈夫也能请求知县帮忙卖掉通奸的妻子。(5)
这两种情有可原的情形都给了人贩子逃脱道德和法律上的惩罚的机会。对那些被判定有罪的人来说,后果会相当严重——巨额罚款、流放、鞭打、戴着枷锁示众,在暴力绑架的案件中,结果甚至可能是就地正法。尽管抓到妻子通奸的男人可以向地方官求助,要求衙门来监督着卖掉不忠的妻子,但是丈夫不能把妻子卖给她的情人。(6)要是衙门官吏发现了这种私下顺势而为的情况,三位当事人都会被定罪和鞭打。被指控贩卖人口意味着极大的危险,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用贫穷或者其他道德上的因素来为他们的行为辩护很有好处。卖掉孩子的父母要挨40下鞭子。(一些负担得起的人通常会选择交罚款而不是忍受肉体刑罚,不过,少数有财力免除刑罚的人,也是因为他们早先把孩子卖了换到了钱。)(7)人贩子得会施展一套生存的话术,同样重要的是,他们得向公堂上的大人们解释他们与自己的“商品”之间是什么社会关系。根据清朝的审判制度,地方法官有一个浮动的尺度来评定恰当的处罚。依据中国传统律法的微妙尺度,处罚不仅要与罪行匹配,也要与犯人的社会地位相配。对比自己地位高的人犯罪,遭到的惩罚要比侵犯社会地位低于自己的人更严酷——打父亲的儿子比打儿子的父亲犯下的罪过更大,引诱主人妻子的仆人遭受的惩罚要比犯下类似事情的邻居更厉害。而且,尽管法律禁止“不正当交媾”,主人还是能够与仆人的妻子发生性关系而免于受罚。儒家思想中的正义把维系恰当的等级制度置于优先的位置——法律的不公平并不等于不正义,相反,在清朝,最好的正义本质上恰恰就内含着不公平。
这种等级森严且不公平的体系在传统上受到崇敬,被认为是自然的,甚至是令人满意的,而这正是中国之所以普遍容忍人口贩卖市场的核心原因。不仅是中国的律法,深植于社会中的行为法则也规定每个人都要有一个恰切的份位,那些不遵循自己份位的人很容易受到侵害。中国的人口贩卖市场,体现了家庭作为稳固堡垒的理想与其千疮百孔的现实之间的张力。
清朝的法律章程汇集了上千年的司法经验和案例,这个法律体系的哲学内核是古老的,植根于孔子及其后人所著的典籍,可以远溯到公元前6世纪。在汉代(公元前206—公元221年)(8)学者手中,这些典籍逐渐整理成形,奠定了中国思想的基础。千年以来,这套哲学连同在其激发下形成的律令,努力维护着这一宇宙论体系不受损。清律在此前明朝律令的基础上扩充而成,而明律又建基于公元7世纪的唐朝律法。不过,这个体系并非永远守旧。朝廷的律法以渐进的层次运作,清朝律令在整个王朝过程中修改了差不多30次。(9)出于对之前统治者的恭顺,新的统治者改良而不是颠覆法律。法典保留了过时的条款,但附例对其做出了优化,当朝皇帝颁布的法令也改进了这些律令。(10)在实践中,附加条款里新的法律文本有时覆盖了先前的章程,使其意义变得不可辨认,这就需要将律法颠倒过来重新做出解释。同时,对旧的章程律令的持守又促成了一个在关键的组织架构上相当保守的体系。《大清会典事例》中呈现的规章制度流程,细致地规定了实施法律和进一步严格执法的指南。知县和师爷不仅需要掌握清律的文本——那是将近2 000条法规和附例——同时也要摸清官僚管理体系中错综复杂的门道。知县的衙门是所有犯罪和争端的一审法庭,他们处理的案件涉及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
尽管州县官有义务处理的是辖区内的暴力犯罪事件,但他们也可以自主决断是否审理其他争端案件,挑选那些他们觉得引人注目的案件,或者可以在他们的辖区内成为有效例证的案件来审。(11)确实,如果知县没能把事情分出轻重缓急,很快他就会发现自己要被无尽的地界争端或者夫妻斗嘴淹没了。非刑事案件在知县忙碌的诉讼簿上至少占了30%。(12)知县是否决定审理一起民事争端——因清律中所谓的“细事”而引发的不和——取决于几个要素。如果这起冲突很可能导致暴力,那显然知县要去调解,而且是立刻调解。尤其是因为考虑到,清代行政法规定,没能维护辖区稳定的官员要接受严厉的处罚,惩罚包括巨额罚款、调职和贬官。类似的,如果一起争端的当事人是当地有头有脸的人士,或者涉及大面积的耕地,也很有可能引人注目。州县官和衙役也会根据原告呈上的状书来考虑案件的是非曲直,通常这些诉讼书都不是村民自己起草的,而是由专门的“代书”来代写。清代行政法要求州县官警惕这些“代书”,但是法律体系需要他们。这些代书常常被蔑称为“讼棍”,但是,在将不识字的普通老百姓的焦虑和不平转移到知县忙碌案头的过程中,“讼棍”们扮演着关键的角色。(13)能够吸引知县调查的案件,通常要求司法上的手腕、对村民关系的敏锐把握以及对资源和劳力的调动。解决陈玉清女儿的难题则需要所有这些技巧。
对于像宝坻县知县这样的州县官员来说,19世纪下半叶是一段难挨的岁月。清政府向他们提出了无法完成的任务:阻止治下的民众揭竿而起、庇佑村民免受外敌侵扰、保护田地免于自然灾害、收缴税赋、修路造桥、维持庙宇正常运转、平衡对现代国家的渴求与儒家传统的严格准则——总而言之,清廷要求他们重建这个国家。(14)大量过分的期待压在资金匮乏的地方衙门肩头。但是,除了依靠这些过劳的官员,晚清政府别无他法。清王朝已不再是18世纪全盛时期的那个无坚不摧、迅速扩张、繁荣昌盛的帝国了。此前的繁荣也带来了一些遗产——广袤的领土,多民族的帝国,越来越庞大的城市,强劲的地区间贸易,以及日益增多的人口。19世纪的清王朝官员继承了沉重的负担。清廷为庆贺王朝的艺术与建筑成就花出去的开销,现在看起来则成了极富讽刺意味的奢侈浪费,国家正从数十年的内战、叛乱和外国海军势力的持续打击中恢复,但朝廷丝毫不顾及这些。(19世纪最后十年,慈禧太后筹措资金重建颐和园,还建造了一艘最初由乾隆皇帝在1755年主持设计的石舫。在一座昂贵花园上愚蠢地耗费巨资,这成了慈禧统治时期贪污腐败的缩影。)
在清王朝前三位皇帝的治下,社会相对稳定,人口翻了一番,在18世纪末达到3亿。到了1850年,王朝的臣民数量至少有3.8亿。(15)清朝官员的组织机构却没有扩充到与帝国规模相匹配的程度。相反,在这人口急剧增长的阶段,官员的数量依然变化不大。知县和巡抚只能揽下管理更多百姓、管辖更广阔领土的职责。在人口更密集的地区,一个中国知县要负责管辖25万名忙忙碌碌的百姓,裁决数不胜数的潜在冲突。
帝国的人口确实增长了,但增长得并不均衡。杀死和丢弃女童,构成了人口不平衡的部分原因,其他原因则更为微妙,比如分配食物和家庭资源时的重男轻女。中国大部分地区的父系婚姻模式意味着,家庭为养育一个女孩投入的所有资源在她出嫁的时候就彻底耗尽,家人也因此被榨干。在农村,困难家庭把女孩卖给人贩子,导致女性人数匮乏的情况进一步恶化。饥荒时期常常流传着这样的故事:一家人用女孩换了几个铜板,妇女和女童被贱卖,马车载着她们去往别的城市,在那里她们被转卖给妓院。(16)这些故事显示出,女孩的价值是多么低廉,牺牲她们只为忍饥挨饿的一家人换来少得可怜的大米和时间。
尽管报刊文章生动地描绘了迁徙中的女性,但对广阔的中国社会来说,缺少女性是一个长期的问题,在农村更是如此。想要理解华北地区贩卖妇女的行为,绕不开下面这个悖论:当一个家庭想把一个女婴处理掉,她就近乎无用;当一户人家有生理或文化上的迫切需求时,女性又突然变得珍贵和稀缺起来。有20%的中国男性仍然没结婚,这并不是出于他们的主动选择,而是因为没有足够的妇女以供婚配。(17)在世界其他地区,劳动力短缺是奴隶制度背后的驱动力,然而在中国,某种程度上,或许是适婚妇女的短缺导致了强迫性的、有利可图的女性人口交易经久不息。19世纪初,男性人口数量超过了女性,即使在世纪中期残酷的军事冲突发生后,人口的性别比例依然很不均衡。
* * *
陈玉清的女儿是在历次危机中长大成人的。不只是1870年代关键的头几年里她在自己生活中遭遇的危机,还有从根本上撼动了社会的更大的危机——从比陈家更不幸也更绝望的男女老少,到这个庞大帝国里最有权力的将军和王爷,都无处可逃。陈玉清的女儿出生在一座离县城不远的小村庄,她家所在的县被高粱地和麦田环绕,村民们挣扎着在其中过活,也紧邻扩张中的帝都北京。她出生前不久,远在华南的广西省,一个名叫洪秀全的革命者组建了一支军队,他手下的一万多名士兵都皈依了经过他独特阐释后的基督教。神意鼓舞下的太平军不断与清军发生冲突。洪秀全呼唤创造一个尘世中的天国以取代满族贵族统治的王朝,这迎合了帝国中穷困潦倒的劳苦大众——遍布华南的少数民族群体权利被剥夺,无数村庄中的农民苦于赋税,流动的劳工、迁徙的商人因与国家垄断或者外国商人竞争而苦不堪言。学者们推测,太平天国运动吸引了这个时期过剩的男性人口,倾斜的性别比例助推了这次运动,使其成为全世界最残酷的内战之一。(18)也是在太平天国同一时期,捻军搅乱了江苏及湖南部分地区,与此同时,陕西、甘肃和中国西南部的回民也揭竿而起反对清政府。陈玉清家所在的顺天府邢家庄没有人为叛乱流血,但远方的冲突传遍了整个帝国。这样的可能性变得真实起来——清军或许并没有充足的力量去镇压起义,这令朝臣陷入了焦虑。
这个时期,清政府为禁止人口交易做出的努力最多只能说是三心二意。在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的重建阶段,清廷重臣希望将儒家思想复兴为中国文化的根基。在这样的政策语境下,首要的依然是维护等级制度,核心原则仍旧是自我牺牲以及忠诚地为社会地位比自己高的人服务。与其说后太平天国时期的儒家家庭观谴责买卖妇女儿童,不如说其在不经意间捍卫了此类交易。
各地危机四起,清朝统治者故意忽视了人口交易。有若干理由支持这一点。首先,最主要的是,朝廷正为其他任务忙得焦头烂额,不可能立即插手所有事。与处理家庭分崩和个人死亡这样微不足道的人间悲剧相比,对大多数人民来说,向农村调送军队、供应粮食更为要紧。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并不来自越来越孤立且因饥馑而变得虚弱的个体,而是来源于数量巨大的难民,他们有可能团结起来揭竿而起。清廷之所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是因为贩卖人口这一行为本身也服务于重要的目的。犯罪网络蔓延进了国家救济政策的失效之处,为困难家庭提供了一张非法的民间社会保障网。贫穷女性的个体困境对钦差大臣来说从来就不是首要的,如果人贩子能让更多人远离通向灾难的道路,还比朝廷到得更快、更及时,那贩卖人口就是比朝廷赈济更好的策略。
清政府纵容人口买卖,直接原因就在于朝廷认为贩卖人口是人口死亡的替代方案。从将战争囚犯转变为奴隶,或用放逐和奴役代替处决,到即将踏入死亡之门的穷困家庭选择售卖家人,奴役和劳役提供了苦乐参半的赦免。1789年,恰在19世纪的危机来临前,乾隆皇帝宣布,严格禁止买卖人口不一定是善举,活不下去的穷人会和孩子一起死于饥寒交迫;因此,仁慈的君主……只能接受买卖人口,因为人口交易既有利于父母,也能惠及子女。(19)清朝官僚不会对奴隶制研究者奥兰多·帕特森的论述感到惊讶。帕特森很清楚,生存的逻辑为制造残暴社会经济案件的罪犯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辩护。(20)组织了这些买卖的男女很少会把买卖人口理解成剥削。尽管人贩子为此所做的准备工作显然包括接连的欺骗和强迫——包括假契约、换票、伪造的纸币、弥天大谎、毒品、蒙眼布、绳索、尖刀——但他们并不把自己的计划形容成是强制的。他们认为这个过程中包含的暴力不可避免;暴力或许带来不幸,但不应该被谴责;暴力不仅加之于被贩卖的妇女儿童,也很容易转向他们的家人,或者落在19世纪末混乱的人口交易市场中的竞争者头上。
长久以来,中国社会就向女性索要很多东西:忠贞、孝顺、持续的生育能力和可靠的辛苦劳作。精英阶层的男性有本事觊觎其他特质,比如美貌、风韵、巧手、淑德,以及小脚。文人描摹了中华帝国的女性气质的典型本质,尽管文字记载中回响着这种审美欲望,但对华北农村的大多数百姓来说,这些品质并没有更实用的美德来得重要。然而,清政府奋力给所有女性树立贞洁作为根本道德准则的观念。清朝时期,自上而下发起了对儒家思想中女德的尊崇,这将围绕女性行为建立起来的藩篱强化到前所未有的程度。(21)朝廷嘉奖为亡夫殉葬的妇女,给她们修建牌坊,编制贞洁烈妇名录。不过,在朝廷的职权范围之外,为了家族利益,许多妻子和女儿做出了其他一些没那么生死攸关,但同样切己的牺牲。
清末的家庭希望女人既能够为家庭牺牲,又可以被家庭牺牲。女人得明白,她是家庭美德的象征,但是为了生存,她在任何时刻都可能会被要求为全家的福祉牺牲这种美德。女人既是家中的一员又是家庭的财产,或许,在清朝最后的几十年里,她们面临的最艰难的挑战就在于协调自己的身份。无论是作为妻子、小妾还是奴婢,只要女人从一户人家流动到另一户,钱财就要转手。
要理解女性何以象征着一种“浮财”,并且何以能被用作家庭保险,我们首先要搞清楚地方社会在何种程度上认为所有女性都有可能被售卖。研究中国妓女的历史学家倾向于在性贸易和婚姻市场之间做出区分。不过,在实践中,这两个市场往往重叠在一起。而且,妇女和女童在性之外也提供了家务劳动的服务,她们因能够充当奴婢、仆人、奶妈和乳母而受到重视。审判记录揭示了一系列含混的身份,而不是泾渭分明的几个类别。尽管清律条款尽力做出了精细的身份划分,但现实生活则更为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