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 多方主体合同纠纷案中违约责任的归属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郭松阳
裁判要点
多方主体签订的合同中,权利义务相互交错。一方当事人受到了损失不能简单锁定某一相对方,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几方履行的具体情况确定真正的违约方,继而锁定违约责任承担方。
本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一审认为在三方主体合同中,丙方向乙方支付了部分钱款,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当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二审法院认为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是因为合同中的甲方违约未能提供履行条件所致。因丙方未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且乙方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因此驳回丙方返还已付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合同主体为三方。甲方为镇政府,乙方为演艺公司,丙方为游艇会公司。
一、基本情况
(1)乙方为筹拍电影,寻找外景场地,并筹建某名人纪念馆。
(2)丙方同意投资建设电影外景地,以及名人纪念馆。
(3)甲方为发展经济,同意出让特定区域给丙方,以其1/10 部分由丙方出资建设电影外景地和名人纪念馆,其余土地由丙方建设特色旅游小镇。
(4)三方签订合同,但甲方此后未能向现有实际使用特定区域土地使用人收回该场地。
(5)丙方支付给乙方300万元进行外景制作。
(6)因甲方无法交付特定区域土地,乙方无法进驻搭设外景场地。
(7)丙方起诉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300万元。
二、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简介
(1)演艺公司,影视制作民营企业。
该公司自2012年由投资人写出剧本大纲,请业内著名某导演完成剧本创作,寻找投资方,并就“商埠文化旅游项目”召开研讨会,省政府明确表示支持。
(2)镇政府。鉴于历史电影需要在港口码头水边搭建外景地,重新还原历史建筑,最终确定在该镇某河流码头搭建外景。经与镇政府领导沟通,镇政府引荐当地游艇会公司与演艺公司进行合作。
(3)游艇会公司,民营企业。该公司控制人接触并了解到演艺公司的目的和计划后,为实现自身的商业利益,制订了策划方案,经过多次谈判,最终与演艺公司、镇政府签订三方协议,即本案纠纷争议的协议。
三、合作三方协议约定情况
(1)根据丙方游艇会公司的商业方案,与甲方镇政府达成合意,即甲方提供建设用地480亩(招拍挂定向取得) ;丙方游艇会公司出资,由乙方搭建“爱国主义展览馆”和电影外景地;乙方演艺公司承制电影;电影拍摄结束后,丙方再出资10亿元人民币在该480亩土地重建商埠文旅地产项目,形成具有历史商业文化背景的商埠旅游小镇。
(2)演艺公司投资拍摄的电影,外景场地选在该镇磨刀岛,根据现场地形搭建拍摄场景,实际只需要100亩土地即可,根本无需480亩之多;游艇会公司希望借电影拍摄取得神湾镇的480亩土地,建设文旅小镇项目,愿意投资搭建电影外景地,而镇政府也希望借此电影拍摄机会,出让土地给游艇会公司进行文旅小镇的建设。
(3)电影内容厚重特别,镇政府同意游艇会公司投资电影外景搭建,进而建设符合历史风貌的永久商埠文旅小镇,借此奠定神湾镇建设国际旅游小镇的坚实基础,并向市委请求支持电影新闻发布会事宜,以及请市政府解决借拍摄电影需要,而实为发展重建具有时代风格的旅游房地产主题景区的487亩建设用地指标。
此协议三方合作,各取所需。四、《三方协议》履行情况
(1)《三方协议》主要条款:第4 条、第5 条明确:镇政府负责文旅项目建设用地480亩的出让;游艇会公司负责向演艺公司支付外景搭建费用5885万元,且在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0万元的一期预结算款;演艺公司收款后向其他两方提供搭建场景的具体规划图、制作图、搭建拍摄策划方案、实施日程等内容。
(2)《合作协议》签订后,游艇会公司逾期支付了第一笔300万元,演艺公司提供了搭建场景的图纸和实施方案。但是承诺出地的镇政府,迟迟不能启动三方约定好的地块予以挂牌出让的工作。自2013年11月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以后,2014年演艺公司不断要求镇政府提供土地,进驻外景场地开始搭建外景拍摄的构筑物,合作三方多次开会讨论,最后到本案一审起诉,再到一审判决作出,镇政府也没有提供可以搭建、拍摄电影外景的场地。
(3)在《三方协议》签订后三年多时间里,镇政府都没有解决拍摄影片的外景场地问题,2017年8月,游艇会公司提起诉讼,以另两方为被告,要求演艺公司返还300万元合同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但未向镇政府主张权利。
五、本案诉讼情况简介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演艺公司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演艺公司返还预结算费用300万元及利息。
(2)上诉期间,演艺公司紧急更换代理人,本人介入后,重新起草民事上诉状,在二审期间补充大量证据。二审法院开庭后认为演艺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相应的部分合同义务,无法实现继续履行进而导致协议解除的原因不在演艺公司,演艺公司不具有返还300万元预付款的义务,游艇会公司请求演艺公司返还300万元预付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鉴于游艇会公司未请求镇政府赔偿其产生的300万元损失,故依法驳回游艇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代理意见
致×××中级人民法院:
就贵院受理的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游艇会公司诉上诉人(一审被告)演艺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我是本案上诉人××公司的代理人,结合本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三方当事人的真实合同目的
如欲公平公正审理此案,就不能孤立简单地看待三方签订的《商埠文化旅游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而应当全方位、立体的,以历史的角度分析三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并考察三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
第一,合作基础。首先,《合作协议》是建立在历史电影拍摄基础上的。作为电影的投资和拍摄主体,演艺公司不仅本身进行投资,同时还有建设“爱国主义展览馆”的要求。
其次,演艺公司拍摄此部电影,是计划与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完成的,并以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取得拍摄许可证。
再次,电影的制片人、导演、编剧均已确定。
第二,三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
(1)电影的背景。该部电影展现的是清代的商业图卷,具有历史和现实的重大意义。为在电影里重建几百年前的逼真景象,编剧兼导演精心考察选定了该镇的一处场地。
(2)镇政府需要的是发展经济建设,为打造整体衔接的旅游联合体市场,同意提供土地作为电影的实景拍摄场地,并且愿意让游艇会公司按照电影设计建筑和环境场景,在电影拍摄完成后,进行永久性的房地产项目建设。镇政府如果顺利履行《合作协议》,不仅取得了土地出让金,并且完成一个复原历史的地产区域,而且获得了爱国主义展览馆,可谓经济收入和政绩收入兼得。
(3)演艺公司是拍摄电影的主体单位,根据协议约定,演艺公司仅负责电影拍摄的全部制作工作,其有义务在电影和宣传活动中对该镇的品牌和游艇会公司的企业形象进行正面宣传。
(4)游艇会公司的合同义务是:为演艺公司的爱国主义展览馆和电影外景地搭建项目,提供搭建费用和场地费用。并应当在电影拍摄完成后,再投资10亿元按其设计风格实景重建商埠文化旅游房地产项目,同时拥有电影场景知识产权的唯一使用权和实景重建的所有权。即按照规划设计图纸进行房地产仿古项目建设,销售房产取得收益。
假如镇政府正常履约提供约定的土地给游艇会公司,游艇会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了480亩的商业用地,进行商业住宅的大规模建设,其将是获利最丰厚的一方。
因此综合分析来看,通过三方的协商一致,镇政府同意游艇会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虽然形式上要挂牌竞拍,但是都明白游艇会公司是志在必得。因为一块土地的公开出让之前,必须有竞拍者提交地块的规划设计图纸,游艇会公司也是拿着规划设计的复原设计图纸向国土部门进行申请汇报的。除了满足演艺公司拍摄电影的需求和要求建设爱国主义展览馆的目的外,镇政府和游艇会公司的真实合同目的既是清晰的,又是复杂的。
第三,谁向谁违约的问题。表面上看镇政府未能提供土地供演艺公司进行电影拍摄,是镇政府违约导致的,但深层次的违约行为是镇政府对游艇会公司进行的。
根据三方协议的内容,首先镇政府提供土地进行招拍挂,游艇会公司缴纳保证金及进行竞拍,成功后才能允许演艺公司进行电影场景的施工建设。游艇会公司虽然支付了第一笔场景搭建费用,但因为没能取得土地,应该向真正的违约方镇政府主张损害赔偿,而不是演艺公司。
第四,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合作协议》第6条第1款明确约定,“如因甲方(镇政府)不按本合同规定办理土地挂牌出让手续,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丙两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现在甲方镇政府违约事实清楚,游艇会公司实际支付了300万元场景搭建费用,损失也清楚,按照此条款应当向甲方镇政府主张赔偿损失,其向乙方演艺公司主张返还投资款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这个复杂的三方合同关系,现在并不是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返还财产那么简单。
退一步讲,第6条第2款约定,“如因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承办本片,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丙两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基本文义是指乙方演艺公司因其主观原因,不予拍摄电影。且不说演艺公司多次催促镇政府提供拍摄场地,没有主观违约的行为,就算是违约行为,也是因为甲方镇政府无法提供可供拍摄的场地所致,最多算是连环违约,根源就在于甲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承诺。
二、演艺公司的电影拍摄情况分析
众所周知,拍摄一部电影电视剧作品,是一项复杂的、需要多头任务处理的综合协调项目,很多事情都需要同时进行,而不是简单的单线程任务处理,譬如说等拍摄场地交付了,再进行场景图纸设计、搭建工作,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第一,电影剧组的繁杂性。一部电影的诞生之初是有了一个故事大纲或者脚本,然后组织人员丰富故事情节,设计人物冲突,即编剧。然后再物色确定导演,导演(也可能参与编剧工作)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艺术创作风格进行精细加工,物色符合自己要求的演员。在这个过程中影片制作主体单位是需要不断地融资,以及商业宣传。既要找融资,又要不断花钱。导演和制片方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反复研究确定拍摄地点、场景的设计搭建,选聘美术、剧务、化妆师等各种剧组人员。
第二,演艺公司的付出。演艺公司早在2012 年就完成了故事大纲的工作,并紧锣密鼓地完成各项任务,以及为即将拍摄的影片进行宣传。因此演艺公司为此付出了大量的资金成本,包括签约导演、编剧、美术指导、主要演员,并邀请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为电影宣传推广造势等。
第三,如上所述,电影不是一部普通的商业电影,其作品背景不是完全虚构的,而是在中国历史上有浓墨重彩一笔的真实背景,即使虚构的人物也是有历史原型的,虚构的只是人物之间的故事。其表现的商行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真实面貌,在如今以“一带一路”倡议为核心发展的中国大经济形势下,具有宣传推广商业中国、对外贸易、追根究底、重建大国经济自信的重要作用。
因此电影拍摄场地落户该镇不仅是搭建一个临时拍摄场景,拍完拆掉恢复原状那么简单。正是历史上浓重的商业背景文化吸引了游艇会公司和镇政府。
第四,关于电影外景搭建费用的问题
(1) 演艺公司与游艇会公司和镇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的附件四,即《电影外景设计制作预算书》中,明确包含1622.2 万元的设计费。演艺公司作为电影的出品拍摄制作公司,聘请某导演作为美术指导,共同进行外景地场景的设计制作工作。并且完成了电影拍摄场地规划图、平面布置图、场景设计图等,交付给游艇会公司和镇政府,既是履行合同交付设计成果,也是给游艇会公司和镇政府进行申请土地出让的规划方案。
(2)演艺公司于2012年9月1日与某导演签订了《电影美术指导合约》,约定甲方聘用某导演担任电影的美术指导,从2012年9月1日开始生效至电影拍摄完毕止,简称合约期。
双方约定在合约期内,甲方提供服务及履行本合约中的电影美术指导,甲方每月支付乙方酬金人民币30万元整(税后款) 。
演艺公司制作的电影场景计划中,自2013年11月外景地签约开始,至2015年4月完成后期制作,计划历时17个月,共应支付美术指导酬金税后510万元。
本片中电影美术指导工作中最核心的就是电影场景的设计工作,是某导演根据自己对历史资料的充分研究后,为重现历史中的真实场景,制作的设计图、布景图、平面图。因此,演艺公司据此支付给某导演500万元是合理并有合同根据的,并且上述酬金中还包括另外的设计和制作费用。
(3)演艺公司在2014年2月25日与艺术剧院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电影外景地合同》,约定双方联合组建电影布景制作的工艺美术组,甲方演艺公司将独立雕塑成员、独立美术成员、工作室成员的劳务费共计260万元直接支付给团队成员个人。此合同中约定的“搭建外景地场景、工艺美术、布景制作”等工作即是整个电影外景地场景的一部分。演艺公司转给某导演500万元酬金后,某导演即向艺术剧院公司中的上述工作组成员支付了260万元的劳务酬金。某导演支付清单中最后的张某即是艺术剧院公司原持股21%的股东,也是工作组的重要成员。
(4)没有场景布置的设计图纸,就没有搭建拍摄场景的可能。 《合作协议》中明确一期搭建的场景必须是根据乙方电影镜头的要求搭建码头、同文会馆、镇海楼、靖远街、荔湾人家等场景,预结算费用是2000万元。并约定演艺公司收到第一笔300万元后,向游艇会公司和镇政府提供搭建场景的具体规划图、制作图、搭建拍摄的策划方案、实施日程等内容。
这些复古建筑的设计费用已经明确包含在游艇会应当支付的外景搭建费用和场地费用里面。影片中的场景和建筑不是普通的现代建筑,是需要编剧导演在查阅大量历史资料、深刻理解时代背景下进行独立设计的,没有场景和建筑设计图纸,不可能搭建出符合电影拍摄要求的布景。因此游艇会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演艺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准备义务。
据此,游艇会公司支付的首期300 万元费用,根本不够全部场景的设计费用,就已经取得了演艺公司的全部设计成果,而事实上演艺公司已经将这笔费用全部用尽尚还不够,为电影的前期准备工作早已支出不止3000万元,游艇会公司根本没有要求演艺公司返还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三、爱国主义展览馆的事实
2013年9月27日,演艺公司在充分运用自身资源的情况下,拟同时建设名人展览馆,与游艇会公司签订了《关于引进名人展馆的框架协议》,约定该展览馆项目与商埠文化旅游项目落户小镇,因此才有了2013年10月17日四方参加的会谈,并形成《会谈备忘录》。除本案的三方当事人,还有一方是美国国际合作委员会。正是在演艺公司深度挖掘对接的前提下,才能形成四方共同组建具有历史意义的爱国主义展览馆项目,并作为电影商埠文化旅游项目合作协议的备忘文件。
因此本案中演艺公司为主策划建设爱国主义展览馆和电影的拍摄,吸引了镇政府和游艇会公司拟投资10亿元人民币的文旅地产建设项目,带动地方的经济发展,获得地产项目的丰厚收益才是另外两方的真正目的所在。
在筹备爱国主义展览馆落户预备会议暨电影商埠文化旅游价值研讨会上,多位各个领域的领导、专家、学者、名人发表讲话,阐述这两个项目落户中山的积极意义,省委副秘书长作为政府代表出席讲话,明确指出建设这两个项目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可见演艺公司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努力和资金。
而镇政府违约交付土地,既是对演艺公司的伤害,导致演艺公司无法如期拍摄,也最终致使影片的拍摄许可证过期,前期宣传推广的社会效果化为乌有,付出的资金和努力付之东流。同时镇政府的违约行为导致游艇会公司无法取得项目土地进行施工建设,原来的10亿元的投资项目无法实施。更直观的是游艇会公司支付给演艺公司的第一期300万元费用,已经被演艺公司用于该电影项目美术设计和场景制作的初步费用,作为支付给整个剧组的灵魂——某导演的设计布置拍摄场景的智力成果的费用。
四、解除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非违约方有权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与违约方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这样的法律规定仅适用在简单的两方合同主体之间,因为两方主体权利义务清晰明确。本案中涉及三方主体,权利义务交错复杂,没有适用《合同法》中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通知对方予以解除的可能。所以游艇会公司单方发函给演艺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上所述,演艺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致函给游艇会公司和镇政府,约另两方一同开会研究签订补充协议,就是为了能够顺利拍摄下去,而这需要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即便需要解除合同,也只能通过三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解除。
但游艇会公司以解除合同为诉讼请求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之时,《合作协议》并未解除,只有到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终审判决《合作协议》予以解除之日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解除。
总结:本案三方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各不相同,权利义务错综复杂,不能用简单的合同条款给予处理,否则将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必须从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全方位进行宏观考量,才能判断出镇政府导致本案项目的推演和计划完全失败,是这个案件的起源和最终法律结果承受者。演艺公司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远超过300万元的资金付出,才是本案中的最大受害者,一审判决演艺公司返还300万元缺乏对项目的宏观认识和判断,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执行。
众所周知,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当事人只有两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即是对方的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即是对方的权利。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必然导致一方的损失,因此,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是法律和现实的必然要求。
但是在三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签订的复杂合同里,因各方的利益交织交错在一起,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混杂在一起,需要根据各方的实际利益需求,厘清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确定真正的违约方和守约方。
合同争议也必须从生活常识的合情合理角度进行分析,虽然协议中没有明确游艇会公司投入搭建外景场地的资金包括外景场地的房屋、楼宇、街道的设计图。但是常识告诉我们,这样一部还原历史场景的电影外景地必然要根据历史真实情景来设计特定的房屋、街道图纸。没有独特的符合导演意图的建筑图纸,何来建筑? 因此游艇会公司的外景搭建投资必然包含着设计成本。
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厘清所有背景,公正判决,认定真正的违约方,驳回游艇会公司对演艺公司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郭松阳 律师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演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游艇会公司返还预结算费用300万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二审判决:驳回游艇会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涉的《合作协议》是演艺公司、游艇会公司、镇政府三方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各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游艇会公司主张演艺公司返还300万元预付款理据是否充分。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案涉的《合作协议》是否已经解除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的《合作协议》由于镇政府至今不能提供土地挂牌转让,导致搭建工作不能进场实施,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投资方的游艇会公司因此分别向演艺公司和镇政府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其解除行为符合《合同法》第90条第4项之规定,合法有效。故,一审认定三方的《合作协议》已经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关于演艺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已收取的300万元预付款问题。虽然案涉的《合作协议》已经解除,但根据《合作协议》第4条第2款“乙方(即演艺公司)为本片的唯一承制机构,负责本片所有与制作有关的工作,宣传及场景植入制作工作,包括前期筹备工作、场景的规划设计工作、前期制作和后期制作工作”及第5条第2款“一期搭建场景预算费用在签订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丙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一期预算结算款的15%即300万元。乙方在收到第一笔款后向甲、丙双方提供搭建场景的具体规划图、制作图、搭建拍摄的策划方案、实施日程等相关内容”的约定,认定演艺公司是否应当返还300 万元主要看其是否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上述义务,即演艺公司是否在收到第一笔款后向甲、丙双方提供搭建场景的具体规划图、制作图、搭建拍摄的策划方案、实施日程等相关内容。本案中,虽然演艺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录音视频及截图、案涉图纸、报价单及外景施工图等证据游艇会公司均不予确认,但从演艺公司在2014年多次发函致镇政府要求进场搭建以及镇政府2014年6月18日的复函、2014年7月16日再次发函要求演艺公司派员协商搭建场景事宜等事实来看,演艺公司已经履行了《合作协议》第5条第2款约定的义务,故,演艺公司并非导致案涉《合作协议》解除的违约方,演艺公司按照案涉《合作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并收取相应的报酬,依法不负有返还义务。因此,游艇会公司请求演艺公司返还300万元预付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游艇会公司在本案中并未请求镇政府赔偿其已经产生的300万元合同损失,本院对游艇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演艺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欠妥,本院予以改判。依照《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94条第4项、第96条、第97条、第107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70条第1款第2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游艇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相互交织,游艇会公司向演艺公司支付了前期制作费的很小一部分,演艺公司进行了外景地材料和设计等方面的准备,也花费了游艇会公司支付的费用。但电影外景地的场地需要作为镇政府的甲方予以提供才行。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外景地进行外景搭设,真正的违约方是甲方,而非制作方演艺公司。因此,游艇会公司的损失应当向甲方主张才对,不能简单地认为合同款项支付给谁就向谁索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损失需要向真正的违约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