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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平台公司参与PPP项目的其他方式
实践中,虽然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不适宜作为政府授权的PPP项目实施机构,但仍可通过其他方式参与PPP项目投资和建设。
1.作为政府出资方代表参与PPP项目。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选定后,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方可以在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文件中指定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与社会资本方签署合资协议,共同拟定项目公司章程,共同建设、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2.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财政部“财金〔2018〕54号文”、《PPP合同指南(试行)》及“财金〔2019〕10号文”都明确规定,本级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含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其他国有企业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这一规定体现了PPP模式的精神,由于PPP模式旨在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更加合理地分配风险的同时,转变政府职能,避免因与本级政府关联度过高的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从而使得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流于形式。
但是,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第13条规定:“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因此完成市场化改制后的政府平台公司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