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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被从桥上扔来的石子砸伤,谁来承担责任?
王某家旁边有一座老天桥,天桥承载着他童年无数的欢乐,虽然王某如今已成家立业,但那座老天桥依然是他心中美好的记忆之一。这日王某下班后,约上发小张某、赵某一起去附近的大排档吃夜宵,聊天消暑。当三人谈起那座老天桥的时候,张某提议一会儿吃完夜宵,拎上两打啤酒,去天桥上面再坐会儿。待三人来到天桥上,已经有些喝多了的张某又提议:“咱们小时候就爱往下面扔石子,咱们三个借着今天的机会,再秀一下‘石技’如何?”张某的提议得到了另外二人的赞同。于是三人一边喝着啤酒一边秀着“石技”,可令三人没想到的是,选中的目标没有砸中,却不知道是谁的石子砸中了桥底下的行人杨阿姨,致其头破血流。在不知道是谁的石子砸中杨阿姨的情况下,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
共同危险行为指的是数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最终造成了损害的后果,但又无法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张某、赵某三人在天桥上共同实施了投石子的危险行为,致杨阿姨受到伤害,虽然不知道具体侵权人是谁,但符合上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规定,应当由三人连带承担对杨阿姨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