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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我采取避孕措施,不想要孩子,老公能因此和我离婚吗?
周某曾经是一家模特公司的签约模特,经常参加各种时尚大片的拍摄工作。后随着年龄的增长,她转型加入了模特公司的管理层,虽然从台前转到了幕后,可周某的身材一直保持得很好。后经人介绍,周某认识了刘某。二人登记结婚后,经过了婚姻初始阶段的甜蜜期,生育的问题就摆在了二人面前。周某的想法是,自己要保持良好的身材,再加上自己并不喜欢小孩子,并且二人世界的感觉很好,没必要生育孩子,所以一直在采取避孕措施。而比周某大了足足十岁,早已步入中年的刘某一直想要个孩子。为了是否生孩子的事情,二人没少拌嘴,可双方都无法妥协。刘某不想再这么过下去了,他想以此事为由提出离婚,那么他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说法
从上一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法院准予离婚的理由中并没有“配偶一方不愿意生育”这一法定条件。之所以把这个案例拿出来和读者分享,是因为笔者准备给读者讲一讲“生育权”的问题。生育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以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民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时间、间隔的权利。公民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即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在公民选择不生育子女的时候,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在我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相对于男性,一直都是受保护的弱势群体,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周某选择不生育子女是法律赋予她的自由和权利,采取避孕措施并不能成为法院准予离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