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进路与方法
回答“什么是‘门罗主义’”这个问题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样简单。从1823年门罗总统发表宣言到21世纪的今天,“门罗主义”这个符号已经广泛流布于世,早就不再是一个专属于美国的符号。而其解释即便在美国内部也经历了惊人的变迁,更不要说美国之外的种种基于本土需要的五花八门的解读了。要搞清楚“门罗主义”这个符号在不同的时空下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们迫切需要一部“门罗主义”符号与话语的全球传播史,这部历史不仅追溯“门罗主义”话语和符号的解释所经历的惊人变迁,更要展现出这种变迁背后围绕“政治空间”的边界而展开的“空间政治”的形态类型。就目前既有的研究文献来看,这样的一部专著尚付阙如,因而为本书提供了运思与论述的空间。
如果仅仅注意到“门罗主义”概念在近代世界发生了重大影响,这绝非什么新的认识。在中、日、英、德等不同的语言中,已有不少著作与论文探讨“门罗主义”在美国的成长史,或在对于德国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的国际秩序理论、日本的“亚洲主义”话语、中国的“联省自治”运动和对“亚洲主义”话语的接受和回应等主题的具体研究之中,零星地注意到“门罗主义”符号和概念的存在。在“门罗主义”的原产地美国,对于“门罗主义”解释史的研究尤其丰富,试举几例:德克斯特·珀金斯(Dexter Perkins)著有多部关于“门罗主义”发展演变历史的著作,其对于1823—1826年、1867—1907年两个时段的研究,史料尤为详细;(25)杰伊·塞克斯顿(Jay Sexton)的《门罗主义:19世纪美国的帝国与民族》(The Monroe Doctrine:Empire and Nation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一书(26)则以美国的国家建设与帝国建设为线索,对美国“门罗主义”在19世纪的演变进行了分期和理论思考。
弗朗西斯·博伊尔(Francis Anthony Boyle)的《世界秩序的基础:国际关系的法律主义进路1898—1922》(Foundations of World Order:The Legalist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1898-1922])(27)、胡安·斯卡菲(Juan Pablo Scarfi)的《国际法在美洲的隐秘历史:帝国与法律网络》(The Hidden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Americas:Empire and Legal Networks)(28)以及克里斯托弗·洛西(Christopher Rossi)的《辉格派国际法:伊莱休·鲁特、门罗主义与美洲的国际法》(Whiggish International Law: Elihu Root, the Monroe Doctrine,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Americas)(29)则是国际法史作品,侧重考察美国政府和政治精英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半球经营区域霸权的国际法策略以及与拉丁美洲政治——法律精英的互动关系,在后两部作品中,“美洲国际法”是重要的研究对象,拉丁美洲法学家对于“门罗主义”的解释,是理论探讨的重点之一。胡安·斯卡菲的近作《“门罗主义”的去自然化:拉丁美洲法律反帝主义在现代美国与对“门罗主义”的半球性再定义面前的兴起》(Denaturalizing the Monroe Doctrine:The Rise of Latin American Legal Anti-Imperialism in the Face of the Modern US and Hemispheric Redefinition of the Monroe Doctrine)一文更是探讨了拉丁美洲法学家的“门罗主义”解释的反帝意涵。(30)上文提到的弗朗西斯·博伊尔著作则展示了美国在拉美的区域霸权与此后的全球霸权经验之间的连续性。(31)格兰钦·墨菲(Gretchen Murphy)的《半球式想象:门罗主义与美帝国叙事》(Hemispheric Imaginings: The Monroe Doctrine and Narratives of U.S. Empire)(32)以及格雷斯·利文斯通(Grace Livingstone)的《美国的后院:从门罗主义到反恐战争的美国与拉美关系》(America's Backyard: The United States & Latin America from the Monroe Doctrine to the War on Terror)(33)则侧重在美国帝国建构的语境之中,追溯其与拉丁美洲各国关系的变化,进而理解“门罗主义”意义的变迁。
在德语世界中,对于美国“门罗主义”最有影响力的分析和评论,来自卡尔·施米特在“二战”结束之前的国际法与国际秩序评论。施米特区分原初的、具有真正的区域空间精神的“门罗主义”与突破区域空间,转向全球干涉主义的“门罗主义”,主张德国应当学习前者的精神,打造自身的“大空间”秩序。施米特将德国的未来战略与对“门罗主义”的重新解释关联在一起,从而构成“门罗主义”话语全球传播史中举足轻重的一环。而“门罗主义”话语在德国的传播史和接受史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希特勒在1939年提出的“德国门罗主义”。(34)洛塔尔·格鲁赫曼(Lothar Gruchmann)的《国家社会主义大空间秩序:“德国门罗主义”的建构》(Nationalsozialistische Großraumordnung. Die Konstruktion einer“deutschen Monroe-Doktrin”)对希特勒的“德国门罗主义”话语进行了批判,该著作同时也激烈抨击施米特的“门罗主义”批判,认为“德国门罗主义”对于“门罗主义”的挪用,严重偏离了其美国“原版”的精神。此著作出版于1962年,可以说代表着“二战”之后德国主流的反思话语。(35)同时,值得指出的是,英语学界和汉语学界在探讨德国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地缘政治与国际法思想时,其讨论空间客观上会比“二战”之后的德语学界更大。如刘小枫教授2020年发表的《“门罗主义”与全球化纪元》对于施米特的“门罗主义”思考进行了基源性的阅读,将抗美援朝与“禁止外部空间大国进行干涉的国际法的大空间秩序”关联起来,是对施米特思想在东亚语境中的意涵的全新探讨,颇具深意。(36)
日本进入本书的视野,与施米特的“门罗主义”话语剖析中留下的线索有关。施米特的论述触及了美国越出西半球之后在东亚与日本发生的复杂外交关系,尤其提到了日本的“亚洲门罗主义”话语。施米特的评论是高度浓缩的,但提供了最为关键的线索,引导本书寻找相关文献,由此可进而发现,日本的“亚洲主义”话语在19世纪末与“门罗主义”话语发生化学反应,并逐渐影响日本政府的国际战略,近卫笃麿、浮田和民、大隈重信、金子坚太郎、石井菊次郎、小寺谦吉、德富苏峰、泽田谦、柳泽慎之助、竹内太、村熏雄、末广重雄、田川大吉郎、田村幸策、松原一雄、内田康哉、广田弘毅、天羽英二、横田喜三郎等人的论述都在“亚洲主义”与“门罗主义”话语的融合和交织之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迹。(37)同时,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在“二战”中,施米特分析“门罗主义”与“大空间”的国际法著作,在安井郁、松下正寿、田畑茂二郎等日本国际法学者中也引发了模仿。而这意味着,日本对于美国“门罗主义”话语的接受和运用,既有直接的渠道,也有间接的、以德国为中介的渠道。
本书对于日本近代“亚洲主义”的思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竹内好在“二战”之后对于“亚洲主义”的剖析的启发——竹内好揭示了日本“亚洲主义”话语所宣称的对西方的“抵抗”中所存在的暧昧性,并且从“抵抗”的观念出发,设想了一种别具一格的“亚洲”界定方式。(38)但竹内好并未系统论述“亚洲主义”与“门罗主义”之间的关系,因而也为本书的继续探讨,留出了些许发挥空间。
中文文献对于“门罗主义”在华传播史的研究较为薄弱。到目前为止,郭双林教授对于“门罗主义”话语与清末国家民族认同之间关系的研究,是少有的较为成熟的“门罗主义”话语传播史研究。(39)该文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引导本书研究清末旅日精英(尤其是《清议报》编辑团队)对于“门罗主义”话语的吸收和转化。而以此为基础,笔者进一步搜寻关于民国时期的地方主义空间政治如何吸纳和转用“门罗主义”话语的史料,颇有斩获。有的史料(如湖南的“省宪”运动和“门罗主义”话语的关联)曾在其他学术脉络中获得其他研究者的关注,但从未被纳入“门罗主义”全球传播史的脉络。同样,对于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李大钊等人与日本“亚洲主义”的关联,学界已有一系列很成熟的研究,但这些研究往往只是附带性地注意到“门罗主义”话语和符号在这些思想者的论述中的存在,因而可以在专题性的“门罗主义”话语与符号研究中,获得重新处理。刘小枫教授2020年发表的《“门罗主义”与全球化纪元》则讨论了“门罗主义”话语与近代中国历史的若干节点,在问题意识上对本书第四章有所启发。(40)
综上所述,本书所尝试的对前人研究的推进,不在于发现全新的史料,而在于引入新的问题意识——一方面是在一个新的视野中重述已有的对于“门罗主义”话语的研究;另一方面是从其他学者研究的“边缘”之处切入,将他们偶尔提到的“门罗主义”概念与话语,作为研究的线索,加以进一步挖掘,尝试将千万颗散落各处的珍珠,串联在一起,勾勒出“门罗主义”概念演变的轨迹以及意义的光谱。这一研究的最终指向,是为理解近代以来中国在全球秩序中的位置提供一个新的切入点和观察角度。
本书的写作得益于国际法史领域中的“帝国与国际法”研究路径。近年来,国际法领域的批判法学家以及一些历史学家致力于重新书写国际法的历史,打破“威斯特伐利亚神话”以及将国际法与主权国家/民族国家进行关联的“欧洲中心主义”传统叙事,转而将近代欧洲区域国际法的形成与殖民帝国的扩张关联在一起。在他们看来,近代从欧洲扩散到全球的国际法并不是在欧洲的封闭空间里造成的,而是在其通过殖民和帝国扩张与外界互动的过程中被塑造出来的,并经常扮演帝国扩张与霸权工具的角色。(41)欧洲区域国际法的“国际性”,也是随着历史的进程而不断变化的。(42)本书对于“门罗主义”全球史的研究,有助于探索若干殖民帝国的扩张事业与同时代的国际法实践/观念之间的关系:美国的帝国扩张深刻影响了拉丁美洲的区域国际法,进而影响到全球的国际法(如威尔逊主义对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下的国际法的影响),然而20世纪的美国政府慎于承认“门罗主义”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以防止其他力量与其分享对“门罗主义”的解释权;德国与日本在20世纪30—40年代的帝国扩张则频繁诉诸美国“门罗主义”先例,其理论家则主张将“门罗主义”变成真正的国际法原则,从而产生“大空间国际法”或“广域国际法”的理论尝试,尽管遭遇失败,但在国际法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本书包含了许多国际法史的内容,但又不仅仅是国际法史著作。在一定程度上,本书也可以被纳入晚近兴起的“全球思想史”(global intellectual history)的脉络。(43)“全球思想史”是“全球史”与“思想史”的交叉。我们通常称为“全球史”的研究进路,其重要旨趣在于克服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历史叙事的狭隘性,克服传统历史写作中的一系列欧洲中心主义预设,强调呈现各种历史构成因素跨国(transnational)乃至于“全球”的关联。然而,何谓“全球的”,在写作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取向。“全球的”可能与“普遍历史”(universal history)的信念相关联——在今天,对于“全球化”的许多探讨,就预设了全人类已经被纳入同一个历史进程,具有同样的未来发展方向;但“全球的”也可能只意味着在比较研究中,尽可能地纳入更多的地域和文化传统,而比较对象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因而“全球性”是有待于研究者建立的“视角”和“眼光”——他们既要看到比较对象的独特性,同时又要建立一个共通的比较框架。(44)
“全球性”也可能存在于跨越民族、文化乃至文明边界的中介因素身上,比如说茶叶、蔗糖、咖啡、奴隶贸易、违宪审查制度、实证主义观念(45)的全球旅行。而这些中介因素在跨越边界时所发生的形态、意义与功能的变迁,尤其能体现“全球性”,如大卫·阿米蒂奇(David Armitage)对于美国《独立宣言》全球传播史的研究,就是对跨境影响关系的具体追溯。(46)本书对于“门罗主义”概念与话语的研究,其“全球性”并非基于某种先验的普遍历史观念,而是研究对象本身的跨境流动性。处于不同历史时空的历史行动者们,各自拥有不同的空间政治议程,但不约而同地诉诸“门罗主义”概念与话语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而这就使得我们有可能以“门罗主义”的话语谱系作为切入点,考察这种话语谱系生长过程背后的地方性的空间政治冲突。在这方面,佩里·安德森(Perry Anderson)的《原霸:霸权的演变》(The H-Word: The Peripeteia of Hegemony)(47)为本书提供了一个典范——作者关注的绝不仅仅是“霸权”一词的意义流变,更重要的是展示这种意义流变背后的历史情境和具体政治过程。
要阐明“门罗主义”话语的全球旅行历程,无疑需要对时间与空间的高度敏感。就研究进路而言,本书是一个概念史(conceptual history)的尝试。观念史家洛夫乔伊(Arthur O. Lovejoy)在其《存在巨链》(The Great Chain of Being)中所实践的以“观念单元”(Unit-ideas)为基础的观念史方法,(48)并不适用于本研究。显而易见,“门罗主义”并不是一个自我运动的“观念单元”,而是一个在具体的时空中不断流转的符号,它被不同政治力量使用,并在实践过程中获得具体意义,不断经历着解释和重新解释。对此,我们更需要“语用学”(pragmatics)与“谱系学”(genealogy)的研究视角。1823年的门罗总统或许根本无法想象他所阐述的原则,能被威尔逊总统以一种脱离美洲空间的方式来使用;而威尔逊总统恐怕也很难想象,他对“门罗主义”的创造性阐释,到了中国,竟然会被运用到省域的独立与自治运动之中。概念(concept)的传播过程中充满了意外的断裂和变形,而这在根本上源于人类政治实践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如果以一种本质主义的眼光来研究“门罗主义”符号与话语的传播史,那么有可能走向这一方向——认为1823年门罗总统所阐发的“门罗主义”是最为正宗的“门罗主义”,而之后的种种解释,都在不断偏离这一原点,充满着扭曲和误解。施米特对于美国“门罗主义”的剖析,就设定了一个“原版”,与各种扭曲和变形的版本相对立。不过,我们需要清醒地看到,施米特的论述方法本身就是对其“政治的概念”的生动演示,服务于他自己的敌/友区分和相应行动策略,其目的在于在美国的官方话语内部制造出一种内在矛盾,借助“起源”的权威,来支持德国在外交领域对于“门罗主义”话语的借用。而本书采取的谱系学视角,恰恰是要弱化“起源”的特权地位——历史行动者们是否熟悉1823年门罗总统所阐发的“原版”的“门罗主义”,是否知道他们的解释在多大程度上偏离了这一“原版”,并不是探究的关键点所在。尤其是在近代中国,我们可以在不少历史行动者的论述中看到将“门罗主义”“联邦制”“民主”“自治”等制度与观念“一锅煮”的现象,他们中的一些人恐怕只是从报章上偶尔看到了有人在用“门罗主义”指称一种政治态度,然后就依样画葫芦,其所使用的“门罗主义”这一符号,未必对应着任何系统性的理论。
后世的解释与“原版”之间的距离,并不表明后世的历史行动者缺乏理解力或者“良心败坏”。从历史经验来看,立足于自身当下的需要,将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事物作为行动的资源加以应用,本来就是人类行动的常态。作为历史经验的研究者,我们需要做的是理解和解释这种距离何以出现——如果在同一个时空中,有一群人不约而同地在用类似的方式使用一个词语,不管他们是否了解这一词语在起源时空中的原初含义。这就可以构成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追踪这个词语的意义流变,来探究政治社会发生的运动。
但在呈现概念的意义流变的同时,我们也无须像概念史家柯史莱克(Reinhart Koselleck)那样,刻意强调“概念”的模糊性与歧义性。话语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意义重叠(overlapping)的现象,这种重叠之所以能够发生,本身就具有深刻的历史实践的原因:特定的时代境遇使得不同的历史主体有意或无意地向相似的方向行进。在“门罗主义”概念的演变过程中,我们不妨使用归纳的方法,区分出意义模糊与流变的层面与意义相对稳定的层面,(49)并探究使这种语义分布成为可能的历史条件。
在分析观念传播时,本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微观史(micro-history)的代表人物卡洛·金兹堡(Carlo Ginzburg)对于形态学(morphology)的运用的启发。金兹堡经常通过认定两种时空跨度较大的话语在形态上的相似性,形成理论假设,并通过寻找二者的“中介环节”(intermediary link),建立起传播与影响的证据链条。(50)本书第四章对近代中国的“省域门罗主义”、日本所介绍的美国“门罗主义”以及日本的“大亚洲主义”之间关系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这一研究方法。尽管这几种话语在时空上的距离并不像金兹堡所处理的许多案例那样遥远,形态学的进路仍然在本书的研究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美国“门罗主义”的口号“America for the Americans”(美洲是美洲人的美洲)与中国“省域门罗主义”的口号“广东是广东人的广东”“湖南是湖南人的湖南”在形态上的高度相似性,在本书的研究中是一个重要的起点,而具体的研究方式则是“执其两端”,寻找一系列具有“家族类似”的“中介环节”,并将这些“中介环节”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进而探寻影响力传播的具体渠道和途径,其研究过程如同探案,根据既有的线索提出假设,然后再寻找新的证据,对假设进行证实或证伪,以重建历史图景。不过,由于史料的缺乏以及作者搜集分析能力所限,在一些论述点上,本书提供的只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明,证据链条的进一步完善,仍有待于方家继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