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全书(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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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82条规定了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与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相同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82条和第27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于《公司法》第82条使用的是“发起人的出资方式”的表述,因此,《公司法》第82条的规定既适用于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也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但不适用于除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认股人)。

还有,根据《公司法》第85条、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在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认股人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应当缴纳股款,即应当以货币出资,而不应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此外,考虑到《公司法》第178条第二款使用了“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述,因此,股份公司成立后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认购公司新股的股东应当以货币出资,而不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尽管如此,由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一款也规定了“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且,实践中,以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对股份公司进行增资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种行为也得到了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在内的主管机关的认可[11],因此,股份公司除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也可以适用《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当然,根据《公司法》第85条、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时的认股人应当以货币缴纳股款;此外,投资者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除了在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况下可以以非货币资产认购上市公司的新股外,也应以货币缴纳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