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理解与适用
[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
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或公民生命的绝对消灭。根据《民法总则》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公民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公民须下落不明满4年才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满2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2)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只有经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公民死亡,在现实生活中是极其复杂的,有时公民死亡的时间对有关人员利益影响甚大,因而我国的司法解释就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作出了规定:(1)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如果长辈和晚辈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推定长辈先死亡。(3)如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人辈分相同,不能确定死亡的时间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
▶条文参见
《民法总则》第41、46-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第2条
▶典型案例指引
1.李甲与李乙法定继承纠纷上诉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三终字第43号)
案件适用要点:(1)夫妻一方以遗嘱形式处分共同财产的,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谢某某、郑某某与陈某等四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3期)
案件适用要点:(1)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已形成事实婚姻,应视为夫妻关系,其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有期待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有确定的死亡时间的,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确定继承法律关系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