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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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场地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的司法认定

——张慈祥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慈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将自己所有的鲁BH××××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24日至2013年6月23日。

2013年4月26日下午13时许,张慈永驾驶涉案车辆在上海市华新镇叙中村叙北路886号施工作业,当时车辆正在泵送混凝土,由于泵车气阻,造成出口橡皮泵摆动打到正在旁施工人员王某林,造成王某林当场死亡。《居民死亡确认书》中载明,死者姓名王某林,死亡原因为撞击重伤死亡,死亡时间为2013年4月26日。

案外人阎某平承包了华新镇叙中村叙北路886号的施工道路,阎某平又与王某春约定,由王某春提供混凝土及搅拌机、泵车等设备对道路进行施工,而王某春租用涉案车辆,原告系涉案车辆车主,死者王某林系阎某平雇佣的工人。

2013年4月30日,在华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原告与死者王某林的家属达成(2013)沪青华民调字第198号调解协议书,约定原告、阎某平、王某春赔偿死者家属毛某兰、王某花579452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并考虑到死者家庭实际情况,自愿补偿270548元,合计85万元,由原告、阎某平、王某春按约定比例承担,原告给付34万元、阎某平给付45万元、王某春给付6万元。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出具(2013)青民一(民)调确字第37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2013年5月3日,原告向死者家属付清了34万元款项。2014年4月13日,死者家属出具《说明》表示保险金索赔请求权由原告主张。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施工场地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中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裁判要旨】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对此原告主张,涉案事故系在车辆施工运行过程中由于气阻造成的事故,不是在静止状态下造成,属于广义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应由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系针对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才予以理赔;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涉案事故系车辆在施工场地进行混凝土泵送作业时发生,且原告也无法提供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证明涉案事故系属交通事故,故本院认定,涉案事故不属于交强险中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保险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慈祥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后语】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适用交强险的前提是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或虽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但系争机动车处于通行时发生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1.施工现场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范畴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范畴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事故是发生在施工场地,施工场地作为特定场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封闭性,仅允许施工人员及其他特定人员在采取一定安全防范措施后进入,有别于具有公共通行性质的场所,明显不属于上述的道路。再者,涉案事故系车辆在施工场地进行混凝土泵送作业时发生,系属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不属于上述的交通事故。

2.施工中运行状态是否属于通行状态

混凝土泵车作为重型专项作业车,具有作业施工和公共通行的双重属性,考量本案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需区别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功能属性。本案车辆在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泵送作业时发生事故,即本案事故发生前后瞬间,驾驶员均无通行的意图,事故发生是基于车辆作为混凝土泵车泵送作业的特性,而非交通工具的通行特性,故不属于交强险范围内的道路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系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可见交强险保障范围,系机动车通行中的道路事故,而非扩展至机动车相关中的其他事故(如施工安全事故等),否则有悖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及有限救济赔偿原则。故在此类案件中,需考虑到车辆的特殊用途性质,理清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功能属性及行驶意图,从而综合判断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的交通事故。

编写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黄洁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