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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企业采购是否可参照《政府采购法》执行?
问:某国有企业采购一批非标准设备,请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围?如果不属于,可否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本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执行?
答:国有企业采购设备不受《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的规范。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国有企业是企业法人,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之列,采购主体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故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围。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国有企业采购的法律规范,国有企业可针对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可参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颁布的《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或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颁布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自主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