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与热点答疑3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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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采用书面推荐方式确定供应商应如何报批?

问:某代理机构,最近遇到一个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书面推荐方式确定供应商。请问应由哪个部门批准?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该规章规定了采购人确定供应商可以采用的三种方式,但未规定采购人选用确定供应商的方式时,应当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批准。个人理解,上述三种法定方式如何选择是采购人的权利,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的规定,如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实施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报所在地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