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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供应商要求采购人公布评委名单及其工作单位是否有法律依据?
问:某设备采购项目发布废标公告后,某科技公司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质疑书》,要求公开评标委员会评委的工作单位。请问:是否应该公布评委名单及其工作单位?
答:采购人应当公布评委名单,但并未要求公布其工作单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因此,相关法律只要求采购人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开评委名单,但并未要求采购人公布评委的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