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与热点答疑3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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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预算单位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应适用哪部法律?

问:某事业单位,因工作关系须采购一台进口机电设备,该项目拟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请问:进口机电设备招标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招标活动受哪个部门监管?

答:预算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采购进口机电产品,须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相关规定,其招标投标活动受财政部监管。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除在我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为在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项目外,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预算单位从境外采购货物需经财政部门依法核准方可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除详细规定了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的相关材料、论证要求和检查要求以外,该办法第十五条还明确要求“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依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预算单位在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其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活动审核和优先采购政策落实等方面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监管;其采购程序遵从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