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开股权合伙这些坑:股权设计方法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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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启正确的合伙方式

第一节 正确合伙五步法

企业无论大小,只要想发展,就离不开股权。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股权的重要性,也意识到对于合伙人之间股权分配的重要性。很多人都参与到股权学习的队伍中。对于合伙来说,股权分配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虽然比较重要,但是如果合伙的顺序颠倒了,一样会出现坏的结果。那我们应该怎么进行股权设计呢?我们应该怎么合伙呢?正确的合伙应该是以下五步:

一、确定公司主体、性质、类型

大部分人在成立公司之初基本上没怎么考虑,直接就进行了工商注册。而实际上,我们应该首先了解为什么要成立公司,主要从事哪方面的经营,做一件什么事情,这件事情未来怎么发展,会有哪些问题,需要怎么规避,等等。

公司的主体一般有:个体工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合伙企业等。

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性质的公司作为我们的运作主体,直接决定了我们未来发展的速度,决定了我们能否有效地规避一些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来说还是以资合制为主,而在当前的合伙人时代,未来企业的经营模式应该是越来越趋向于人合制。

股权的分配只是一个载体,更多的是怎么谈好合适的激励分配机制。

选择公司的主体,另一方面还在于公司的战略规划往哪个方向发展,是否需要考虑顶层设计的问题,以及过程中考虑合理节税及控制权的问题,这些都需要结合公司的性质,在不同的层面运用以取得有效的结果。

二、确定合伙人、股东及进退机制

1.股东人数

是1个人、2个人,还是30个人,不同人数的股权设计是不一样的,股东人数也决定了你是否需要成立持股平台,哪些人要进入工商登记,哪些人是不需要进入工商登记的。

2.股东类型

股东的类型决定股东的退出机制,以及股东参与的周期长短。比如股东可以分为长期股东、中期股东、短期股东,还可以分为资源型股东、资金型股东、人力型股东等。

不同的股东类型,会对创始项目所涉及的创始合伙人、内部合伙人、外部合伙人等不同层面的合伙人,在合伙过程中涉及的合伙方式、权责利的设计,都会产生不同的规则。无论哪个层面,股东参与的方式与程度,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维度不同的股东类型,如表2-1所示。

表2-1 股东类型

股东的类型对于股权分配比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同类型的股东进入的价格及退出机制也是不一样的。比如投资又参与经营的属于长期股东,可以按照1元/股的价格进入;投资不参与经营的短期股东可以按照2元/股的价格进入,依次类推。

退出机制也非常重要,需要慎重考虑。股权是企业的重要产品,代表了公司的价值,也需要给更重要的人,企业发展过程中越来越需要更优秀的人进入,因此股权要做成动态的,有进入有退出。

3.判定股东的类型

长期股东、中期股东和短期股东,一般是指参与公司的股东是长期持有公司的股权,还是在某一个阶段会选择退出。比如针对一些资源或者资金型的外部合伙人股东,他们一般会考虑利益问题,会有一定的参与周期,就意味着他们是比较短期的。如果是创业者本身或者公司内部核心人才成为公司的股东,一定是长期股东,因为他们是希望将公司长期做大做强的。

针对不同类型的股东在参与项目的过程中,一是要结合项目对不同类型股东的需求;二是要结合参与项目股东的需求,再进行对应的股权等相关规则的设计。比如有些股东的身份比较特殊,不方便显示在工商登记中,那么他就属于隐性股东,这种类型的股东除了其他规则约定之外,我们还要考虑与其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从而在隐名过程中也能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这些股东的维度,其实都不是单一于某个点存在的,一般都是多个维度的结合。

比如本书第五章第一节中提到的资源股东,虽然对方是资源型为主,但是他也会出资金,同时也属于不参与管理的股东类型。但是无论哪一维度,其实都有一个主线。

比如张三想对李四的公司进行投资,出资100万元,占股10%,实际出钱,但是他有自己的公司,不参与具体的事务管理,同时他自身的一些资源也可以对接给李四,而且不想自己损失太多。双方约定张三作为投资人,投资周期为三年,三年之后可以退出。这种情况下,张三属于出钱的资金型股东,按时间属于短期,按投入是不参与管理,按贡献属于新股东,按责任属于不兜底。多个维度都在张三的角色当中,但是主维度是资金型的投资人股东,其他是基于这个维度而产生的附带因素匹配。

比如小王在蓝天公司任职营销总监,工作了五年,表现优秀,公司在做股权激励的时候,小王成为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的整体激励方案,小王获授的股权是20万股,需要出资20万元。方案还约定小王要三年行权,两年解锁,包括以后小王退休后股权的处理也约定在内。这种情况下,公司对于小王的激励,是将小王纳入公司的内部合伙人体系,是基于公司的未来发展做出的长期规划。主维度属于长期的全职股东,其他维度也要出资,等到条件达到时可以变成显名股东,属于公司的新股东。

当你的公司在招募合伙人时,无论从哪个方向,都可以先根据这个合伙人的情况,来确定他属于哪一类合伙人,属于哪个类型的股东,主维度是什么定位,再来进行对应股东等相关规则的制定。

4.如何设定股东的进入价格

基本原则:在时间和投入维度里越高的人,价格越低;在资源、资金维度里越高的人,价格越高。

因为企业的发展和最终的成就,关键在于创始团队、核心管理人员的付出,他们参与的行为更注重怎么把事做好,所以对于越是将时间和精力放在这里的人,越要尊重对方的人力资本价值,股权的使用以留住核心人才为根本,通过合伙共同创造更高的价值,所以价格不宜太高。对于出钱或者资源的股东来说,一般是基于利益的考虑,从投资角度,他们会看投资回报率,他们的参与更重要的是怎么赚取更多的收益。

在定价上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在以上原则中,根据公司对合伙人的需要,结合股东的维度,以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确定合理的估值,达到双方之间利益诉求的匹配即可。

如果我们按照合伙人体系去划分,可以这样考虑,创始团队的股东不存在价格的问题,他们属于兜底且干活的长期股东,所以可以以他们为基准,设为基础价值。如果公司按照100万元来算,创始股东为1元/股。

外部合伙人一般都属于资源或者资金方,都不参与事情的具体运营和管理。属于不干活类别的股东,有的是长期参与,有的是短期,还有的是中期,可以根据他们的周期时间,时间越长价格越低,时间越短价格越高。价格可以考虑为2~8元/股。也可以理解成公司的原始估值为100万元,外部合伙人进入时,估值按照原始2~8倍来计算,具体要看行业、看公司的项目发展阶段等。这些数字都只能做一个参考,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重点是你怎么给你的公司估值,这个估值最终是否符合双方的心理预期。

对于内部合伙人,也就是公司的核心人才来说,他们属于干活、长期的股东,会出资或者不会出资,可能有的人本身还没有太多资本。这类合伙人重在激励,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做贡献,共同做大公司。一般来说,在确定公司的估值后,不建议太高,可以在公司评估的基础估值上下浮动,公司的创始股东同意即可。

5.股东的退出机制

很多人在合伙过程中,都是直截了当地说,咱们干吧,你拿多少股权,出不出钱,出多少钱,却很少有人会先谈怎么退出的问题。

一家化工企业,三个人合伙,大家是同学、发小的关系,当时的持股权的比例是32%、32%、36%,持股36%的这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所以多拿了4%。先不说股权结构的问题,两年后,其中持股36%的这个人感觉自己付出得特别多,没得到什么回报,其他两个人反而觉得他的思考方式不同,大家在经营中出现了分歧,最后闹僵了。好在这个36%的合伙人最后选择了退出,也同意将自己的股权退出来。原来他出资30万元,现在要求退出的时候按照80万元来购买他的股权,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他就将自己的股权卖给竞争对手。另外两个合伙人不愿意给他这么多钱,大家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准备走法律途径。

张总的公司是一家做高科技的公司,公司前期做了股权激励,当时公司正处于发展阶段,员工按照内部股价2元/股购买的。其中一个员工购买了10万股,出资20万元。因为公司的方案是自己的人事部负责制定的,只是设定了股权的价格,员工的出资,还进行了工商的股权变更。后来公司发展很快,有一家风投机构看中了这家企业,估值1亿元,计划出资1000万元,占股10%。这期间,该员工要离职,要求公司按照1亿元的估值回购他持有的股权。张总觉得这样很不合适,但是因为没有提前约定。如果不回购,员工离职,带着股权走也会给公司带来影响。如果回购,这个价格又太高了。如果不按这个价格,员工准备起诉公司,一旦走法律程序,由此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融资进程及下一步的资本市场的推进。

无论我们用什么方式合伙,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把丑话说在前头,先谈规则,再谈感情。很多时候没有提前约定的问题,等到事情发生后再去处理,就会比较麻烦。

合伙人退出的方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在职合伙人

一般会从该合伙人的离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辞退等涉及工作方面的事宜考虑,无论是合伙人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一旦合伙人不在公司任职,退出公司时,其对应的股权就需要收回。还会涉及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红线,一旦触发,合伙人就需要退出公司,其对应的股权也要由其他股东收回。

(2)非在职合伙人

非在职合伙人一般以外部合伙人居多,这类合伙人比较关注的是投资收益,因此更需要提前约定股权的退出机制。常见的是期满退出,主要涉及投资周期或者合作周期的问题,按照时间节点约定好退出方式,一般是遵从双方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也要约定外部合伙人因违约、违法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退出方式,比如双方约定外部合伙人不能从事同行业其他项目的投资,一旦参与就要退出本项目的合作,由项目方股东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回其持有的股份。

(3)长期合伙人

除了上面涉及的相关方面,有时候还需要考虑到对方因离婚、死亡涉及财产被继承时,股权的退出方式。按照实际操作,一般就是财产分割或者继承时,分割方或继承方不持有股权,由合伙人本人或公司其他股东以约定的价格,给予合伙人的爱人或者继承者经济上的补偿。当然也可以约定如果继承方经股东一致认同,符合股东资格,也可以直接继承股权。

(4)退出价格

无论哪种方式的退出,最核心的就在于退出时股权对应的价格。涉及公司的估值,以及项目未来的发展方面,是否会融资,是否会有资本的对接,还是常规的经营利润。退出方式的不同,对应的退出价格也会有所不同。基本原则是,正常的退出,合伙人会无损失或者享受到对应的股权溢价收益。非常退出(违法、违纪、违约、红线触发等),合伙人股权的价格就要受到影响,如果因此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还应该赔偿损失。

在退出价格上对应公司估值可以参照以下几个方式:

·按照公司内部估值,由股东之间进行协商确定;

·按照公司2~3年的净利润或者销售额、净资产(或者原始数据,或一定的倍数);

·按照公司近一轮融资估值或者被并购时估值的一定百分比;

·按照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做出的估价;

·按照公司上市时股票发行价格的一定百分比;

·按照合伙人原始出资额或原始出资额的一定倍数。

具体设计时,要结合项目的情况、股东的情况及双方的考虑等来使用,并没有绝对完美的答案,关键在于项目方与合伙人各方相互认同,达成一致即可。最关键的一点在于无论用哪种方式,一定要提前约定。

三、确定股权的比例

这是合伙过程中最关键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步,直接决定了企业是否可以长久的发展。太多的人因为股权分配不当,最终走向散伙。

1.股权分配的基本原则

·杜绝均分。均分容易引起股东僵局,造成因股东僵持,导致业务停滞不前,最终散伙;

·要有带头人。带头人是一个企业的领航者,起到指明灯的作用。能否选出合适的企业领航者,也决定了企业是否可以走得更顺畅;

·要有创业者的基因。规避因对外融资股权稀释,创业者的话语权被投资人拿去,从而为了资本红利,把企业变成赚钱的机器,失去企业真正的意义和价值。

2.股权比例的设置

在合伙人的股权比例上,首先要以带头人为核心,持有绝对或相对控股以上的比例,比如持股51%或67%。具体的比例设置上,要结合股东的人数,各自的分工、贡献及出资等。

一般来说,应避免如下股权结构:

均分式:50%:50%,33%:33%:34%,25%:25%:25%:25%

博弈式:65%:35%,49%:47%:4%

一股独大:98%:2%,95%:2%:2%:1%

均分式容易造成股东僵局的无解,博弈式主要是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博弈,也会带来股东之间的内斗、争权。对于很多小股东来说,一股独大,觉得大股东不够义气,2%或者1%的股权没感觉,没有归属感和认同感。小股东容易把自己当成打工的,失去了合伙的意义。

相对合理的股权架构应遵循“老大清晰,决策高效”的原则,比如70%:30%,80%:20%,60%:30%:10%,或者70%:20%:5%:5%。

优质的股权结构,能够降低股东之间的沟通成本,避免内部的管理矛盾,使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快速决策,推动业务的增长。

有可能企业在发展中还会引入员工激励或者外部资源、资金等的合伙人。或者我们可以提前预见留10%~20%的员工期权池,作为后续的员工激励。或者有些创始人在项目启动初期只有他一个人,在后期又引进了核心的合伙人,释放一部分股权。这种情况下,一般建议股权结构如下:

67%:18%:15%,项目前期,只有一个核心大股东,能力非常强,做了很多项目的启动工作,后期引入了联合创始人,释放18%给联合创始人,预留15%作为员工的激励股。这种情况下,大股东绝对控股,能够高效决策,即使引入了3~4个联合创始人,也不不会带来很大的影响。

34%:20%:16%:15%:15%,核心大股东有一票否决权,但其他三个合伙人加起来持股51%,大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这种情况下,大家要互相尊重、支持,保持合伙人意见的一致性。既避免了大股东的一言堂,也能让合伙人之间相互制约,齐心合力才能更好地发展。在未来引入外部资本前,可以四个合伙人共同形成一致行动人,以保证公司整体创业团队的控制权。预留15%作为员工的激励股,在后期实施员工激励时,可以先不用稀释合伙人的股权。

股权比例的设置,没有绝对性,以上比例的分配,也仅作为一种参考,全体股东都一致认同的股权结构就是最合适的股权架构。具体的设计中,既要考虑股权分配的基本原则,也要结合公司的项目、业务模式、合伙人的实际情况、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进行股权架构的设置。

3.创业投资的基本原理

·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真金白银换股份;

·创业者投小钱占大股,用工作赚取股份。

这部分内容在第一章第五节已经讲述,在此不再赘述。

四、签署相关协议

一个合伙成功的企业,一定离不开一套正规的法律协议。前面讲到的不同股东的进入价格及退出机制不同,像这些对应的约定必须要形成方案,全体股东一致签字同意方可有效。常规的注册公司只有一个公司章程,但是公司章程只能约定大面上的《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其他私自约定的内容很多是无法放入章程的。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必须签订合伙人之间的《股东协议》,将相关的条款约束进去,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对应的分配方式、退出机制,最后全体股东在《股东协议》上签字确认(包括隐性股东)。

根据企业的合伙人数、股东情况等方面,一般需要涉及的相关协议有以下几个:

·《合伙人股东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

·《委托投票权》;

·《有限合伙协议》。

这些协议会在本书最后附录部分给出一些相关范本,仅供参考。

五、工商注册

公司成立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工商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证明企业是属于合法经营的。因此在前面四步全部确认的基础上,最终进行工商登记。

我们发现,很多人在合伙的时候,常犯的错误是:

1.先工商登记再谈股权分配和股东进入退出机制,本末倒置

在实际咨询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合伙的情况就是合伙人之间股权已经进行了工商登记,却没有进行任何的约定。有的说,我们先干起来,等以后干好了再重新分股权;有的说,我们内部有口头约定;还有的说合伙人是我多年的朋友,说好了钱很快就投进来,我先进行工商变更。这就导致很多股东之间扯皮的问题,甚至出现工商变更了,投资人并没有把钱实际投进来;或者大家磨合一段时间后,发现不合适,其中一方又不愿意退出;或者有的人甚至等到要退出的时候,你再也联系不上他,从而影响了公司的发展和融资进程。

2.只考虑股权设计,而不考虑合伙过程其他规则的设计及合伙的顺序

我们会遇到很多人合伙,大家也会考虑股权比例、控制权等,但是最终只是确定了一个股权比例,其他诸如是否需要签协议,是否要将股东分类,是否要约定进退机制并没有考虑。

3.股东不分类型,统一标准

在这点上,很多人合伙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出资多少就占多少股权,从不考虑股东属于哪个类型。就像本书第四章第二节案例中的孟青,既没有考虑自己项目中股东的贡献,也没有思考老大哥在合伙中属于什么类型的股东,只是因为对方拿的钱比较多,而自己没有太多钱,就把自己的股权降低,还受了限制。

4.出了问题再学习股权

就像本书第四章第一节案例中的老板一样,等到自己与人合伙出了问题时,再想起怎么解决股权的问题就为时已晚,要么伤筋动骨,要么重新来过,成本会比较大。

为什么说很多时候我们认为的或者学习的股权设计都是错误的,是因为我们仅学了股权设计,而没有想过整个合伙流程应该是怎样的。方向对了,事半功倍;方向不对,努力白费。防火永远比救火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