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知识百题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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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维护国土安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国土安全是传统国家安全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1)维护国土安全的目标主要是指“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领陆、内水、领海、领空都属于我国的领土,我国对其具有领土主权。一是,领土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上得到承认的根本特征,领土主权不容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二是,领陆是指我国的陆地领土。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三是,内水在国际法上通常被视为附属于国家的陆地领土。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内水既包括内陆的河流、湖泊,也包括领海基线内朝向陆地一侧的海域,国家对内水享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主权。四是,领海。我国的领海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为十二海里的海域。我国的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五是,领空。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我国的领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六是,海洋权益。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行使的对领海的主权、毗连区的管制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根据我国其他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海洋权益。还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国际法赋予的权利以及依此权利享有的海洋权益等。具体包括:其一,一切属于我国的岛屿和群岛的主权不受侵犯。其二,我国对于领海、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都享有主权权利。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但是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我国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其三,我国在毗连区内的权力主要包括管制权和紧追权,即在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方面行使管制权;以及我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时,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其四,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涉及对渔业和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以及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五,我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其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国际法享有的海上航行自由、科学考察等海洋权益。我国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一贯的主张和立场是坚定不移的。

(2)维护国土安全的防务活动。“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是国家在和平时期维护国土安全所进行的主要防务活动。边防、海防和空防是指国家为了保卫领土主权在陆地边境、领海和领空所采取的防卫和管理措施。国务院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边防、海防和空防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防卫工作,即防止对我国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武装侵犯;另一部分是管理工作,主要是边防、海防和空防的建设及日常性管理,如陆地国界、边境地区管理,人员和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管理,以及对海上航道和空中航空器的管制等。国家还要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

(3)维护国土安全采取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为了实现“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目的,在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的基础上,国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这里的“措施”涵盖了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科技、教育等各方面的措施。“一切必要的”措施,既包括和平的措施,也包括非和平的措施。既包括对外措施,也包括对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