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审判监督确保专利法适用宽严适度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审判监督机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凡对其判决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从最高法院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作裁决进行审判监督的变化中,既可以窥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探究最高法院审判监督的内核。
(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形式主义裁判备受诟病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后一直致力于实现专利法适用“一致性”目标。但批评意见认为,片面追求裁判标准“一致性”,致使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倾向于“形式主义裁判规则”,即偏向于标准明确的规则,而非政策导向的标准。偏好复杂规则系统被视为专门化法庭的特征,或许从某种意义而言,形式主义与专业性是相辅相成的。[48]虽然形式主义使裁决具有程式化范式,便于遵循先例,但另一方面形式主义丧失了规则的灵活性,使得下级法院难以根据与专利制度相关的不同产业的个性差异而对专利法进行量体裁衣般的弹性适用。[49]
在美国司法裁量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历来有“文本主义”与“目的主义”之争。从表面上看,涉及法官与立法及立法者的关系,但从深层次看,则包含了对法律文本、立法目的、立法过程、解释推定等更复杂因素的考量。实证研究显示,没有法官愿意将自己归为无限制的“文本主义”者,立法过程、解释推定都是参考因素,但区别在于这些因素是用于判决书装点门面,还是真正认为它们是有用的裁决规则。有些法官认为理解立法目的对于法官工作是重要的,有些则认为无关紧要。[50]
具体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其诸多裁决对专利政策的枉顾并非无心之过。虽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专利法的法定要求上例行公事地详述政策理由,但在其作出的裁决中鲜有分析政策合理性的。事实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诸多法官自身常常以对专利政策充耳不闻为豪。他们认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功能不是按照市场状况来决定如何调整专利法的适用,专利政策不关法官的事。[51]对于法官而言,解释政策或受政策支配被认为是错误的。“我们一次也没有讨论过专利法的发展方向,我们只是竭尽所能地将先前判例适用于我们所遇到的案件上。”[52]然而,死板地依赖于过时的判例法可能造成判决与时下的专利法政策背道而驰。一个被忽略的事实是,正是基于专利法简略的成文法规定,法院才拥有了自由裁量权,法院应将其用于对专利法的灵活运用以满足不同产业技术创新的需求。[53] 而指引法院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正是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与专利政策。申言之,形式主义裁判规则偏离了专利政策,对技术创新形成阻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通过裁决精雕细琢形成的专利法司法解读既未充分回应专利法立法理念与国家竞争政策,也未满足研究者与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54]
(二)最高法院审判监督防止专利法僵化适用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推崇的形式主义裁判规则并未得到最高法院的认同。对此,可从最高法院审判监督的变化窥出端倪。对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决的专利案件,从其成立后的起初20年里,最高法院只是间或地仅对程序问题进行复审,后来逐渐演变为在2000~2010年十年间,几乎所有专利案件裁决都遭到最高法院质疑、驳回或改判。[55]例如,在Festo案中,最高法院质疑等同原则的适用[56];在Merck KGaA案中,最高法院质疑研究性法定免责条款的适用[57];在MedImmune案中,最高法院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58];在KSR案中,最高法院质疑非显而易见性的认定[59];在Quanta案中,最高法院质疑专利权穷竭问题[60];在eBay案中,最高法院质疑禁令救济[61];在Illinois Tool案中,最高法院对专利权是否隐含市场支配力提出怀疑[62];在Microsoft案中,最高法院质疑美国法律治外法权的适用问题[63]。甚至在可授予专利权的对象问题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与最高法院也出现了分歧。[64]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变化发生在最高法院复审率普遍下降的时期,而且对专利案件的高复审率发生在没有巡回法庭之间裁决不一致这一通常引起最高法院关注的情况下,此举或许含蓄地暗示着最高法院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形式主义裁判规则的批评。
造成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专利裁决与技术产业需求脱节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其作为专属处理专利上诉案件机构的特殊地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成立,虽强化了专利权的保护,但忽视专利政策的形式主义司法裁判,实则阻碍和威胁了创新进程。[65]当全部专利上诉案件转移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进行审理后,法官在经年审判中虽积累了处理专利案件的丰富经验,但容易导致法律理念渗透不足、法律原则缺乏检验,最终尽管实现了专利法一致性,却与经济现实状况隔绝疏离。[66]
最高法院作为管辖权更广泛的法院,所作出的裁决可以矫正专门法院裁决存在的制度性偏见。[67] 2000~2010年十年间,最高法院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决的大量上诉案件进行复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最高法院从专利法立法目的、国家专利政策角度主张整体性标准,反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具体明确规则。[68]最高法院审判监督的主要作用是,阻止专利法律原则适用出现僵化。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存在僵化适用法律原则实质风险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才对专利法的适用予以实质审查。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贯彻了宽严适度的原则,旨在鼓励而非阻碍后续的法律发展。[69]在很大程度上,最高法院的工作是通过说明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政策选择,以及政策选择背后所依赖的理论依据,从而起到解释专利政策、将专利政策融入司法实践的作用。
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促进了专利法在微观与宏观层面的进化。在微观层面上,最高法院通过复审裁决对专利法原则进行了微调以使其适应社会主流发展。例如,在eBay案中,最高法院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只适用于专利案件禁令救济的特殊标准,改为与所有联邦禁令救济诉讼案件保持一致[70];在Illinois Tool案中,最高法院从平衡反垄断案件原告、被告双方的角度,认为在涉及搭售的反垄断案件中,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拥有搭售产品的市场支配力[71]。在宏观层面,最高法院通过复审裁决使对专利法的适用始终保持促进创新的初衷。例如,在KSR案中,最高法院提高了非显而易见性的认定标准,消除了人们对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72];在Lab.Corp.案中,最高法院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的反对意见明确指向了专利泛滥问题,“有时候过度专利保护会阻碍而非促进科学与实用艺术的发展”。[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