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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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相关研究综述

相关研究综述主要围绕有关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内涵、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体育公共服务的绩效与满意度评价、体育公共服务的改革、路径与对策研究和关于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研究进行述评。

一、关于公共服务研究

(一)公共服务的内涵研究①

随着人们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度逐渐提高,公共服务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与重点。到目前为止,有关公共服务的含义有下列四种:“公共服务”并不新鲜,它实际上就是我国政府一直以来强调的“为人民服务”; “公共服务”就是指国家公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的一般属性;“公共服务”指的是包括政府“弥补市场不足,促进社会公平”在内的所有工作;“公共服务”主要是指由公法授权的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①。

按联合国政府的职能分类体系,政府公共服务包括普通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社会服务、经济服务、未按大类划分的支出等。这规定了公共服务的“公共属性”,即只有具有公共权力的政府才能够供给,但是它成立的一个前提是政府有能力而且愿意供给服务,政府是服务型的而不是统治型的。按照生产生活中的“必不可少性”,这种分类把私人供给与政府供给并列,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因为它把不同的公共服务与相应的供给主体联系了起来。②

“公共服务”是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概念,卢映川等在《创新公共服务的组织与管理》(2007)认为,公共服务是在一定时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下,政府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满足全社会公众或某一社会群体共同、基本、直接需求的社会生产过程。公共服务的递送分为提供和生产两个环节:所谓公共服务的提供,就是一系列公共选择的过程;而公共服务的生产,是一个将一系列输入资源转化为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过程。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但并不一定必须由政府直接生产,其所依托的组织机构应是多元的,既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专门的公共服务机构(在我国称作“事业单位”)①。

马庆钰在《关于“公共服务”的解读》(2005)指出,公共服务是宪政的必然追求,它的最新提出预示着我国行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政府管理发展中一个重要转折的来临;②公共服务的理性主要源于人道和人权价值的影响、公民与国家契约逻辑的规定性以及国家以需求促进供给的功利主义目的,在《公共服务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2005)进一步从法律和所有权角度认为“公共服务”就是主要指由公法授权的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责任。其范围包括: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带有生产的弱竞争性和消费的弱选择性的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③ 这种定义全面考虑了公共权力、生产竞争和消费选择等要素,强调公共服务的供求关系、市场规律和管制的作用。它更加细致地划分了公共服务的产品属性,说明公共服务的排他性、竞争性以及收益性的不同,要求应该由不同的主体采用不同的形式来供给。

陈心慧在《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概念与范围的厘定》(2008)中认为,服务是无形的,产品是有形的,因此有人说政府为民众提供的那些无形的消费服务就叫公共服务,而有形的被称为公共产品。①

迟福林在《以公共服务建设为中心的政府转型》(2011)将公共服务分为广义的公共服务和狭义的公共服务。广义的公共服务是包括政府的一切工作、一切活动、一切行为及其最终目的。从政府的根本宗旨上看,政府要求其工作人员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理所当然,公务员的所有行为都可纳入服务范畴。狭义的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工作中与管理相对应、相并列的基本职能。管理与服务是公务员从事自身工作的两种方式和基本手段,但随着现代政府理论以及实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工作的中心放到了服务上,而将管理视为实现服务的手段。②

姜异康、袁曙宏等在《关于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几个问题(上)》(2008)中认为,服务型政府应为社会提供基本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公共服务,以不断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诉求。总的来说,政府需要提供三种基本性的公共服务:一是为企业、社会提供经济性公共服务,即通过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严格规范的市场监管,及时公开地向全社会提供经济信息、提供最基本的基础设施等,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着眼于最突出的社会矛盾,提供最紧迫的社会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比如建立和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就业工作服务体系,提供基本的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和社会保障等;三是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为社会直接提供制度性的公共服务(而不是直接投资),比如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设一个良好有效的金融制度、建设有利于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环境等,为人们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长远的预期。①

齐立斌在《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理论体系的架构》(2011)中认为: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是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行为的总称,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关于公共服务概念的研究有很多,目前还没有达成共识,但学者们对于公共服务的内涵的领会是一致的。公共服务的核心是为公众服务,公共服务的关键是以人为本。②

(二)公共服务的提供③

1.提供原则——效率与公平问题的研究。

从有些国家的实践看,公共服务的提供必须遵守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根据效率目标优先还是公平目标优先的战略,公共服务分为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最低保障与兼顾效率型”,以英国和北欧国家为代表的“全面公平型”,以新加坡和智利为代表的“效率主导型”;但是各个国家根据不同的发展水平会实施不同的战略重点。总体来看,在公平方面研究较少,效率方面研究较多。由于“利他主义”动机的存在,使得政府能够高效率提供某些公共服务。滕世华指出:非营利组织能够将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效率和公平结合得比营利性组织或者政府更好。①

2.提供模式——政府提供、非政府提供、多元化提供和联合提供。根据现有的文献,公共服务可以通过政府提供、非政府提供、多元化提供和联合提供等方式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提供这一观念从一开始就得到多数派的支持。斯蒂格利茨指出:政府在宏观控制公共服务的同时,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授予经营权等手段,委托私人部门生产和提供,这实际上明确了政府从宏观控制和委托代理两个方式管理公共服务的途径。② 作为一种中庸方法,多元化提供的观点既可以解决政府提供效率低下的问题,又可以解决私人部门唯利是图的问题。埃诺·奥斯特罗姆提出“以多样化的提供方式取代单一政府提供方式”。这种多样化既包括通过政府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也包括政府可根据公共物品的不同属性,采取多种不同方式提供的可能性。这种观点的本质,是通过多元主体的竞争实现市场机制调节作用,但是在忽略了政府主导地位后,很容易出现恶性竞争等问题,所以,如何引入竞争成为关键点。事实上,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是很多学者的共识。斯蒂格利茨认为在各个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引入竞争实体是管制的办法。公私部门通过引入社会竞争,更分散地提供公共服务,这不仅能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供应,而且能够进一步促使公共服务的数量和种类符合公众需求。张桢、刘荣愫等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竞争与合作》(2005)中提出,政府要加强与市民、社会的竞争与合作,使政府的单个中心治理模式转变为政府、社会市场的多个中心互动治理模式。① 宋世明在《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对中国行政改革的启示》(1999)中提出了普遍性的公共服务市场化的三种制度设计:第一是商业化制度设计,具体有公司化、合同化等途径;第二是市场化竞争性的制度设计,有替代品竞争、企业竞争、市场竞争和垄断企业的民主化四条途径;第三是分权化的参与制度设计。②

(三)公共服务的实践③

对于典型的属于公共服务范畴的事业领域如电信、教育、医疗等,我国一方面在不断的改革中探索符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也因遇到了种种困难与挑战而不得不在对实践的总结中进行理论的探讨。

黄浩认为普遍服务实现机制包括的内容有:普遍服务界定、测算、成本分担、补偿等。叶益民认为:教育服务应该在市场提供和政府生产之间实现制度安排的多样性。① 崔玉平把特许权竞标方法应用到教育中来。② 李秩在国外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教育的生产和分配方式应包括政府部门直接提供、委托其他政府部门提供、合同外包、特许经营、补贴、抵用券、市场运作、志愿服务、自我协助、政府贩售以及管制激励与税收激励等形式。③ 张伟燕等认为,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发展模式决定了社区卫生组织只能是正规大医院的分支机构。④ 温传富认为我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主要包括基本职能、建设市场、宏观调控、承担改革四个方面,优质的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核心职能,因此,必须建设公共服务性政府。⑤ 还有学者把国内公共服务型政府划分为“作风革新论”“结构调整论”“重新定位论”“规制—服务型”四类,认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动力是“一个目标,两大驱动”。

王丽娅在《关于公共服务供给与政府转型的若干概念性思考》(2006)中认为,公共服务是政府使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社会生产过程。这里的社会生产过程就是提供服务的过程(这里所指的服务与是否是实物形式无关)。在一个社会中,总服务供给是由民间服务和公共服务两部分构成的,公共服务只是社会总服务中与民间服务相对的那一部分。如果一个社会生产过程没有使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那么就是纯粹民间行为,属于民间服务而不是公共服务。①

(四)公共服务的模式研究②

由于不同的国情,世界上实行公共服务的国家形成了具有不同特点的公共服务模式。大致可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最低保障与兼顾效率型”或“自保公助型”的公共服务模式。这种模式是在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领域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的制度模式,其典型代表是美国和法国;③二是“国家福利型”的公共服务模式。这种模式把公平作为首要的价值理念,强调以国家为主体,实行对公民的普遍保障,其典型代表是英国和北欧国家;三是“效率主导型”或“自主积累型”的公共服务模式,这种模式是通过国家立法等强制手段,以个人或家庭的储蓄来进行自我保障,其典型代表是新加坡和智利。④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是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借鉴和采用何种模式,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特点。

陆继锋在《公共服务方式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2007)认为:公共服务通常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一国全体公民不论其种族、收入和地位差异如何,都应公平、普遍享有的服务。其可以通过公共部门直接提供,也可以仅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而由私人来提供。从范围看,公共服务不仅包含通常所说的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而且也包括那些市场供应不足的产品和服务。广义的公共服务还包括制度安排、法律、产权保护、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等。

(五)公共服务运行①

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必须有政府介入,但却不一定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实现形式与手段是多样的,其所依托的组织机构也是多种形式的。

在公共服务是否实行市场化、民营化的问题上一向有很大的分歧与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是必然趋势。市场机制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将得到更大的发挥。市场化的关键是竞争机制,只要引入了竞争机制,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就一定能提高。西方国家与我国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另一种观点认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条件并不成熟。因此,要冷静分析,逐步发展,不可盲目推行,否则公共服务市场化难免会出现畸形发展,甚至中途夭折。②

也有的学者从发达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践和我国20世纪的实践相比较,分析了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利与弊。在公共服务治理变革的进程中,民营化是一种国际性潮流。民营化就是通过一系列化公为私、公私合作的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从而达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我国在逐步引入并推行了这一改革模式后,已经显露出新的治理方式的有效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服务生产与供给成本有所降低;第二,公共服务质量有所提高,同时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机会;第三,利用民间资本建设基础设施,解决了地方财政困难与城市发展的矛盾。① 学者们同时也指出,对于公共服务市场化(民营化)的改革,如果因为对某些效果(如经济效率)的追求而忽视了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的根本性区别,甚至以牺牲政府公共责任为代价,那么就是对公共服务市场化(民营化)的误解。②从实践来看,公共服务市场化带来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会出现公共服务的责任缺失问题。公共服务市场化之后,政府把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转包了出去,非政府机构承担了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在市场化的机制下,这些机构都有营利取向,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它们可能忽视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而政府已经把公共服务的职能转包出去,因此往往会推卸责任,从而导致公共服务责任难以落实到位。二是会出现公共服务不公正的问题。公共服务具有非选择性,公共服务对公众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所以就要求公共服务的供给做到公平与公正,体现公共性。①

(六)农村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②

具体到农村公共服务或者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现有的文献大多只是从宏观的层面上阐述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尤其是公共产品的制度外供给,然后对其成因做了初步的分析,最后是对策和建议。“大部分的相关研究没有针对农民公共服务的具体需求进行具体研究,一般都是强调经济发展使农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迅速提高,少部分研究对需求进行了简单的分类。③

从制度层面看、制度外供给是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最鲜明的特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我国基层政府普遍面临制度内财政收入不足的困境,因此“只能寻求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采取灵活控制税收与自筹的边界、积极举办乡镇企业、采用民间供给等作为乡镇政府获取公共物品供给成本的激励方式,同时通过自筹、集资的渠道,采取各种变通手段来分摊公共物品供给的成本”。④ 但制度外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供给决策的自上而下、多元供给的缺乏规范、成本分摊的累退效应等特征。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还存在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在政治目标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激励下,能增加政府社会福利和官员政绩的一些公共产品供给,呈现出一种过高的超过农民需求度和实际承受能力的供给热情。①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权责划分不明晰、交叉重叠严重,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缺位或错位。乡镇政府事实上承担了许多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责任,不仅加剧了基层政府财政的紧张状况,也加重了农民负担。徐小青的调研表明,某些农村地区有52%的公共服务是由农户自行安排解决的。②

二、关于体育公共服务研究

(一)国外相关体育公共服务研究

国外关于体育公共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共休闲服务领域,Brademas, D.J.(1988)在《希腊公共休闲服务提供系统》一文中介绍了希腊体育秘书处主要针对全民健身、职业人群体育、竞技体育项目、特殊需要儿童开展的体育活动项目,以及对体育俱乐部的活动进行资助 ③。Clemow、Brian(1992)思考了美国公共服务私有化的内涵。20世纪美国政府提供的服务在规模和范围上都有了极大的扩张。许多服务传统上只能由私营部门提供,而现在从医疗保健到交通,已越来越多的由地方、州和联邦政府提供。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整个社区的服务都由政府开发或经营,如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而最近这种趋势发生了重要的逆转,那些由政府部门履行的功能逐渐转移给私人部门①。Berrett, T.、Slack, T.et al(1993)认为体育休闲设施和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正外部性,因此,它们由市场定价是不恰当的②。Nakao, K. Yatsushiro, T.et al(1994)提出体育服务部虽不具备对社区体育作出公共政策决策的资格,但体育服务部如能直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就应有权利去发展社区体育③。Glover, T. D. (1999)认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许多城市已选择“私有化”以提高服务的效率,但是,私有化及它的效率、效果和公平的内涵并没有在北美休闲研究中实际解决。从效果方面来说,私有化将改善服务质量,但政府满足其社会目标的能力也将减弱。此外,私有化被批评继续鼓励被动消费,也许私有化最有争议的方面是影响公平,公共服务的私有化也使边缘群体的休闲需要无法得到充分满足。Williams、Christine et al(2007)以三个个案研究对公共产品的各方面、公共公园的商业化和逐步私有化进行了讨论,认为21世纪城市公园的管理者不仅要承担各种不同的活动,而且需要持续的资金来源恢复公园工作,并不断进行维修。三个个案研究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强调的是关于寻求额外收入的问题。①

从国外关于体育公共服务的研究可以看到,国外的公共服务逐步转移给私人部门提供,但要正确处理好公共服务私有化的问题,即政府满足公共服务的社会目标不能减弱。各国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发展建设过程中,注意针对本国不同时期的体育需求特点,适时调整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重点目标,使设施类型不断更新,功能和配套措施更加完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制度还是资金,国外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这个方面做的还是很好的。在国外,体育公共服务的设施随处可见,而且这些公共体育服务设施还有详细的分类,有适合老年人的场所,还有适合青少年的场所,等等。政府出台相对应的制度,加大投入和完善设计环节,建立评估体系等这些都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二)国内相关体育公共服务研究

1.体育公共服务概念内涵研究。

体育公共服务目前也常见于体育行政部门的文件、学术文献及新闻媒体中,但有关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至今却还未形成共识,各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目前我国官方及学术界对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刘艳丽、苗大培在《社会资本与社区体育公共服务》(2005)中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是指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胜的公共物品的体育服务。①

闵健、李万来、刘青在《公共体育管理概论》(2005)中提出公共体育服务是指公共体育服务组织和公共体育服务人员,为社会公众的体育活动所提供的体育产品和体育劳务。②

肖林鹏、李宗浩、杨晓晨的《公共体育服务概念及其理论分析》(2007)从诠释公共服务的概念出发,认为公共服务概念形成于政府职能变革运动的实践与理论探索,它属于公共行政学范畴,公共体育需要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基本体育需求,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组织为满足公共体育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此外还进一步指出,公共组织是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广大享有体育权利的公民是公共体育服务的客体,公共体育需要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发端和归宿,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模式应多元化。③

曹可强、徐箐、俞琳在《完善上海市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对策建议》(2008)中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是指由公共部门或准公共部门共同提供的,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体育需要为目的,着眼于提高市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既给市民提供基本的体育文化享受,也提供并保障社会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体育环境与条件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为的总称。在现实情况下,体育公共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性质,主要标志是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成本不可能通过向公民收费而收回,只能由政府付费或者依靠民间捐赠。①

尹维增、张德利在《对构建和谐社会环境下公共体育服务的基本责任研究》(2009)一文中认为公共体育服务的定义是政府公共组织为满足其公民的公共体育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混合物品或服务。②

刘玉在《论社会转型期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内涵、特性与分类框架》(2010)中认为体育公共服务应该是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主体、社会主体和个人主体共同提供的,为满足公共各种体育需求而提供的各种体育产品和行为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和财政相关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财政不是直接相关的体育技能培训、运动竞赛的组织开展、健身咨询、体质测量与评价等。即体育公共服务是指为满足公共体育需求而提供的产品和行为的总称。③

郇昌店、张琮在《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辨析》(2011)中认为公共体育服务是为满足公共体育需求而提供的产品和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共体育设施服务、公共体育教育服务、公共体育组织服务、公共体育指导服务、国民体质监测服务、公共体育制度服务、公共体育信息服务、奥运(全运)争光服务等。①

刘亮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溯源与再认识》(2011)中对不同时期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形成及概念表达形式的内涵与时代背景进行了分析,提出体育公共服务是指为实现和维护社会公众或社会共同体的体育公共利益,保障其体育权益的目标实现,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以不同形态的体育公共物品为载体,所实施的公共行为的总称。②

戴永冠、林伟红在《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结构及人本思想》(2012)中认为公共体育服务是指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在供给人们共同消费与享用的体育产品或体育服务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能。根据专家访谈和问卷调查,公共体育服务主要包括管理、供给、生产、保障四大职能。③

周爱光在《从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审视政府的地位和作用》(2012)中通过对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再认识,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的一个领域,完全具有公共服务的各种特性,所不同的是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外延比公共服务概念的外延狭窄。公共服务涉及科教文卫体、社会保障、医疗、国防等诸多领域,而体育公共服务只是诸多公共服务领域中的一个。简而言之,体育公共服务是通过提供各种体育产品满足公民需要的公共服务。并且依据服务特征,将体育公共服务划分为纯体育公共服务和准体育公共服务;依据服务对象,将体育公共服务划分为群众体育公共服务、竞技体育公共服务和学校体育公共服务等;依据服务范围,将体育公共服务划分为全国性体育公共服务和地方性体育公共服务;依据服务的层次,可以将体育公共服务划分为基本体育公共服务和一般体育公共服务。①

戴健、郑家鲲在《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研究述评》(2013)认为,应该把公共体育服务理解为除公共体育产品或服务提供外,还包括体育政策服务(体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和体育市场监管服务,突破了公共体育服务单纯具化为物态层面的含义,认识到了公益体育事业与经营性体育产业的分类,以及政府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体育市场或体育产业发展的管理,并从中可以延伸至对公共体育服务的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体育发展政策制定、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等内容。②

关于体育公共服务概念内涵的探讨,有的学者围绕“体育公共服务”与“公共体育服务”两者进行辩论分析,虽然两者概念内涵有所区别,但是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凸显的都是体育领域服务的公共性。

2.体育公共服务内容研究。

闵健、李万来、刘青在《公共体育管理概论》(2005)中提出公共体育服务涵盖了群众体育服务、竞技体育服务和体育产业服务三个方面。群众体育服务范围包括:制定群众体育发展战略;提供公益型体育基础设施;建立健全群众体育活动组织;举办经常性群众体育活动;提供体育教育类产品;对群众体育领域内非公共产品的提供进行监管;完善群众体育服务的法规体系。竞技体育服务包括:整合竞技体育资源;制定竞技体育发展战略;组织和协办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研究竞技体育运动科学训练方法;制定体育竞赛标准;对竞技体育领域内非公共产品的提供进行监管;完善竞技体育服务法规体系。体育产业服务范围包括: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提供体育产业的政策类产品;完善体育产业的法规体系;依法对体育产业进行监管;为体育产业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关的教育类产品。①

肖林鹏、李宗浩、杨晓晨在《公共体育服务概念及其理论分析》(2007)中认为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根据性质可分为有形产品(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等)和无形产品(如公共政策、法规制度等)两类。根据公共体育服务的表现形式又可分为:基础性的公共体育服务、制度性的公共体育服务、信息性的社会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性的公共体育服务。①

郇昌店在《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市场化运作方式研究》(2008)中提出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根据性质可分为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两大类。具体划分为公共体育设施服务、公共体育教育服务、公共体育指导服务、国民体质监测服务、公共体育制度服务、公共体育信息服务、奥运争光服务等。②

3.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研究。

刘艳丽、姚从容在《从经济学视角试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产业生产主体的多元化》(2004)中从经济学视角论述了体育公共服务产业及生产主体问题,指出政府对公共服务垄断配置的高成本是促使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寻求改革的主要原因,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主体与生产主体可以适当分离,其中提供者主体是政府,而生产的主体则可以是市场或第三部门(体育非营利组织),并提出在实践中使政府、市场、第三部门三种方式相结合,发挥多元主体的优势,形成体育公共服务产业的竞争与合作机制,才能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③

肖前在《公共体育产品非政府供给的可行性与途径》(2005)中提出了公共体育产品可由非政府组织供给,认为我国的公共体育产品市场已经具备由非政府组织供给的条件,可以适当引入非政府组织供给的方式以满足大众的不同需求。对于不同类型公共体育产品的非政府组织供给,可以采取不同的途径:对于公益性公共体育产品,可采取以政府供给为主、非政府组织供给为辅的混合供给方式,充分吸收和利用社会资源;对于以国家队建设为主体的精英公共体育产品,其非政府供给途径包括由单项体育协会组织运作的国家队、政府与企业共建的国家队等方式;对于营利性公共体育产品,最合理、有效的供给途径就是采用非政府组织供给方式,即由市场完成此类产品的供给,政府只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重点把好市场准入和监督两个关口。①

张永军、李丰祥、邱建国在《经济转型期体育产品供给与需求特征研究》(2005)中认为体育产品在消费主导型经济中的表现形态是:当观赏竞技体育比赛或进行体育锻炼必须在产生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行为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时,传统意义上的体育项目便被赋予了当代体育产品的概念。如体育竞赛的发展,体育影、视、报刊和出版业的发展,以及主要依赖这些传媒业的体育广告业的发展等等。体育产品的需求和供给特征是:体育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实际上是个过程。这一消费过程给消费者带来两方面的效用,一方面是体育消费时的即时满足和快乐,另一方面是关于体育知识的积累和增长。除了上述分析中指出的共同特征外,还表现在体育产品极大的诱惑力——使消费者产生需求的动机这一特殊性。①

朱汉义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探讨》(2007)中指出:农村需要什么体育公共产品,必须做深人的社会调查,充分考虑农村地方体育底蕴、农民的体育喜好以及民族特点等诸多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了解农民对体育公共产品的需求,提高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②

肖林鹏在《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基本问题》(2008)中提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面临的三个基本问题是谁来供给、供给什么、如何供给,也就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主体、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内容、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方式等。体育行政部门、准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个人等都可以作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主体。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内容取决于公共体育需求。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供给、市场供给和志愿供给三种形式。③

肖林鹏、李宗浩、杨晓晨等在《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困境》(2008)中明确指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面临的供给困境主要体现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主体单一,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对象有限,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总量不足,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结构失衡,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方式简单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制度缺位等。①

尹维增、张德利在《对构建和谐社会环境下公共体育服务的基本责任研究》(2009)中认为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到来和以“健身路径”为标志的“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中的主体地位体现于制定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监管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与提供、直接生产和提供某些公共体育服务;建立多元化的治理结构,实现重点突破,公共体育服务体制建设应该以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制建设为突破口;提高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水平,按照公共财政的思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坚持民主财政的原则,提高财政透明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②

赖其军、郇昌店、肖林鹏等在《从政府投入到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创新研究》(2010)中提到政府购买是优化公共体育服务政府供给的创新路径之一,公共体育服务政府购买有重要现实意义,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体现新形势下我国政府转型和政府职能转换的要求,实现政府、营利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共赢的局面,在降低服务成本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公共体育需求,改变传统公共体育经费的发放模式,提高财务资源的利用率。从投入到购买,从主要到次要,政府的职能在发生着转变,形成了政府、机构并存的事态。①

荆俊昌、冯欣欣在《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公共体育服务的多元化供给研究》(2010)中指出:通过明确政府供给公共体育服务的调控监督职能、保障非政府供给主体的合法平等地位、明晰公共体育服务产权、促进非营利体育组织独立发展等策略,实现公共体育服务的多元化供给。②

郝艳艳、李金亮在《体育公共服务多主体供给分析》(2010)中认为,当出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问题时,提出第三部门或非盈利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可以发挥补充作用,走公共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建设路径,为第三部门或非营利组织或民间组织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定位和生长提供相应的理论空间。③

戴健、郑家鲲在《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研究述评》(2013)认为,关于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模式中,政府(或公益性体育事业单位或机构)应成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主体,他们主要扮演着政策制定者、资金供应者和生产安排者的角色,这一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支持。④

田宝山、田燏甲、郭修金等在《公共体育服务市场供给的方式选择、角色定位及机制实现》(2016)中提出公共体育服务市场供给的方式有民营运作、契约外包、特许经营、政府补助等;角色扮演包括生产者—被采购者、生产者—合作者、购买者—提供者、提供者—生产者四种类型;可通过优化“多元导向”的治理结构、推进“市场导向”的 PPP 模式、创建“公民导向”的参与格局及完善“绩效导向”的利益机制等来实现,并认为市场供给是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融入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弥补传统的提供低效和打破以往政府垄断模式的特性,以确保公共体育服务资源最优配置。①

高思远在《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研究》(2016)中认为面对日益增长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政府与企业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过程中存在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而非营利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自愿性等特点,对弥补政府与企业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过程中的不足有重要作用,提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与企业合作以及非营利组织之间合作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方式。认为非营利组织与谁合作、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是摆在非营利组织面前的重要问题。不同合作对象下具有不同的供给方式,不同的供给方式对非营利组织也有不同的要求。②

黎文普、秦小平、胡庆山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困境与对策》(2017)中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少数民族地区政府体育公共服务意识、提升少数民族地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和开发、加大保障少数民族地区体育公共服务公民参与制度和渠道建设的力度、创新民族地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等。①

4.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郇昌店、肖林鹏在《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初探》(2008)中提出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含义是指公共组织考虑到公民的生活娱乐需要,能够按照全国一般和一致的标准,提供基本的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均等化地享受公共体育服务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该文认为我国当前的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机制无法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主要是因为各级政府公共体育服务事权、财权不对称;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发展策略存在缺陷;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决策机制不规范;公共体育组织不健全。为了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必须实行城乡统筹发展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②

黄晓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发展研究》(2008)中认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呈现非均等化发展态势。主要原因有地域、城乡差异导致公共体育服务资源非均等化发展;社会阶层分化导致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弱势群体问题凸显;过度的体育市场化取向导致公共体育服务公平失衡;体育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导致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呈现非均等化发展态势。①

蔡景台在《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问题的理性思考》(2009)中认为应当尽快把体育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并且大幅度提高其权重;应建立严格的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制,将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与干部选拔任用和内部激励相联系,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②

郑志彬、董雪莹在《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及实现路径》(2017)中指出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轨迹应是以社区为单位构建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发展,提出要构建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路径,包括在起点上确定以社区为单位构建城乡体育服务均等化这个战略目标,在过程上要注重财政投入向农村倾斜,在结果上注重社区的差异性和群众的满意度。③

张国清、彭雨、周次保在《差异化与均等化:我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实然困境及应然选择》(2018)认为城乡体育公共服务的差异化、不均衡,与公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的矛盾日益凸显,这种矛盾体现在: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制度差异化,公共财政投入二元化,资源配置非均等化。文章提出应完善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的制度体系,建构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城乡公共体育资源一体化供给与配置,不断缩小城乡体育公共服务之间的发展差距,让城乡居民更加公平地分享体育公共服务。①

葛新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的内涵、困境与实现路径》(2017)中认为体育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也是最终的一种社会结构状态。我国目前体育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民体育需求表达冷漠;不同地区之间体育公共服务发展严重失衡;体育公共服务政策执行不力等。提出分层次、分区域逐步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完善体育公共政策与法规,发展以政府为主导的体育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体育投资力度与城乡统一规划管理等路径促进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的实现。②

冯其明、樊云在《城乡一体化下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发展障碍及路径探索》(2018)提出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发展的优化路径,在完善制度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加大财政投入、构建多元供给体、完善监管问责评估机制等方面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①

5.体育公共服务的绩效与满意度评价研究。

王景波、赵顺来、魏丕来等在《地方政府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2011)中提出为建立健全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制度,提高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以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系统论等相关学科理论为指导,把地方政府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分为系统层、子系统层、状态层、要素层四个等级,运用层次分析法得出了地方政府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中各个指标的相对权重。②

陈琦、岳冀阳在《体育公共服务评价内容理论模型的建构》(2016)中提出体育公共服务评价的逻辑框架和政府体育公共服务投入的主要内容(经费、政策和管理方式与提供机制),建构了体育公共服务评价内容的两翼(绩效与质量),即由投入、产出和效果指标构成的绩效评价模型和以公众与专家为二元评价主体构成的质量评价模型。③

赵宸阳在《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问题与建议》(2016)中指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目标不明确,评估结果无法反映实际;评估体系不完善,指标体系不科学,程序不规范,绩效评估的问责功能难以落到实处等。并提出明确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的目的,将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尽可能细化、量化;完善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理论体系,为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提供更多科学、可靠的指标;通过媒体了解公众对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的认识,拓宽公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的途径,在表达公众的诉求时形成以公众为主导的自下而上的模式;加强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的法律、法规建设,为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建立严格的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程序,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绩效评估的程序进行,从而保证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的公平、公正。①

张清华、刘海辉等在《江苏省城镇居民体育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2010)中采用自制量表调查了江苏省城市居民公共体育服务满意度情况对影响居民满意度的变量进行了分析。②

高军在《浙江省城镇居民体育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分析》(2009)中通过对浙江省11个地级市体育公共服务城市居民满意度的调查研究,认为体育组织服务因子的贡献率对体育公共服务居民满意度的影响最大;不同年龄与文化程度的居民对体育公共服务总体满意度有差异,均呈现“中间高、两头低”的形态;随着年龄的增长与文化程度的提高,居民对体育公共服务的总体满意程度呈下降趋势。①

蔡景台、樊炳有等在《城市体育公共服务居民满意度调查分析——以河南省10个城市为例》(2009)中对河南省10个城市的体育公共服务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显示随着年龄与文化程度的增长,居民对体育组织服务和体育设施服务的总体满意度呈现上升趋势,而对体育指导服务、体育信息服务和体育活动服务满意度呈现下降趋势,其中在体育指导服务方面尤为明显。建议河南省政府加强城市体育公共服务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机制,加强体育组织服务管理,大力提倡体育活动项目创新。②

6.体育公共服务的改革与路径、对策研究。

郭惠平、唐宏贵、李喜杰等在《对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再思考》(2007)中指出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生产供给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供求失衡、资源行政垄断和“政府管理型”的体制性障碍。从公共体育服务化改革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共体育服务应实行政府与社会结合的管理体制,凡属于事业部分应采用政府管理型,主要由政府通过宏观政策进行调控,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实现社会效益;而属于服务盈利(或产业)部分,则进入市场,采取社会管理型,由社会向人们提供私人服务,进行有偿服务,实现经济效益。政府职能管办分离,在社会公共体育服务领域,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公共体育政策法规、确保公益性体育事业足额投入和实施公共体育管理,保证人民群众能得到数量质量和成本都很合意的公共体育服务。引入市场机制和运作手段,赋予非政府的兴办主体以独立的利益主体地位,政府应尽快出台扶持民间组织和个人兴办公共体育服务的稳定而优惠的政策;借鉴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有选择运用服务委托或购买方式,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资金资助和支持。①

董新光在《论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及改革取向》(2007)中从政府公共体育资源的人、财、物、信息四个方面,分析了群众体育的政府公共体育资源的配置结构,讨论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并认为根本出路在于深化体育体制改革:一是改革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二是改革体育财政体制。②

陈玉忠在《社会转型与体育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2008)中指出应对当前的体育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发展进行反思,兼顾不同社会阶层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完善政府体育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充分发挥民间社会体育组织和社团的作用等途径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管理体制的创新,促进社会公平。③

孟文娣在《中国群众体育公共服务市场机制引入方式的研究》(2008)中提出不同类型的群众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与各种市场机制的引入方式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决定采用何种制度安排,需要考虑不同类型群众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性质特点以及不同制度安排的特征及若干相关因素。①

樊炳有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及实践路径选择》(2009)指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制度安排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体育公共服务体制实践抉择问题,正确面对城市与农村二元体育公共服务体制的格局,在不同地区实行体育公共服务体制的梯度推进。②

潘雪梅、樊炳有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理念及目标》(2010)中认为应根据体育公共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制定体育公共服务标准,以保护弱势群体为重点,扩大体育公共服务的覆盖面,从而实现使人人都享有基本体育公共服务的目标。③

蓝国彬在《实现城乡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路径思考》(2010)中认为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上,公共体育服务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和社会功能,公共体育建设完全是政府的职责,不能采取市场化、商业化的经营管理方式,所有经费应全部由政府来承担。①

易剑东在《中国体育公共服务研究》(2012)中认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存在着总量不足、结构不平衡、提供方式单一、运行机制不畅等问题,应该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配置、社团参与、公众受益”的原则。我国的体育公共服务可以从社会体育、竞技体育、体育文化、体育产业4个领域,结合行政服务、社会性服务、经营类服务来划分,综合运用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助(贴)等方式来提供。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将呈现法治化、市场化、民主化、公开化、多元化等发展趋势,提出制定全国性的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规划、改革完善公共服务财政制度、建立政府基本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基本体育公共服务的多元参与机制、建立健全基本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体系。②

刘明生、李建国在《新公共服务理论视角下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问题》(2010)认为政府应确立体育公共服务理念,确立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定位,加快政府职能转移,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充分发挥社会体育组织在体育公共服务中的作用等。③

刘玉在《改革开放30年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转型与现实选择》(2013)中认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为核心,坚持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本质是为了人的发展,在体育公共服务发展中不断进行改革创新,在转变体育发展方式的背景下,破解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发展面临的诸多困难,坚持体制创新、理念创新、方式创新。①

吕诗蒙、张强在《获得感提升视域下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功能定位、现实困境与实施路径》(2018)中建议通过构建获得感提升的评价指标、构建供需相匹配的制度框架、构建精准化的需求识别机制三个路径来提升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结构适应人民需求变化的主动性和灵活性。②

体育公共服务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成果多集中于近几年,学者们对有关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供给体系、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初步探索为本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可限于条件,上述研究仍多侧重于理论方面,实证研究少。

三、关于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研究

肖林鹏、李宗浩、杨晓晨的《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概念开发及其结构探讨》(2007)是体育学术界首篇专门探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基础性理论的研究成果,该文从诠释公共服务的概念出发,认为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组织为满足公共体育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公共组织是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广大享有体育权利的公民是公共体育服务的客体,公共体育需要则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发端和归宿。他们在分析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开发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概念,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为满足公共体育需求而提供的各种要素和创造的条件等的总称,进一步探讨了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组成结构,提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包括9个组成部分:体育活动体系、体育组织体系、体育场地设施体系、体育信息体系、体育指导体系、体育资金体系、体育政策法规体系、体育监督反馈体系、体育绩效评价体系,并对各子体系的结构及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①

赵文杰、陈琪、姚武等在《完善上海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宏观背景》(2008)中提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应该包括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特色体育活动、社会体育组织、体质监测网络、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健身信息平台等内容。②

刘庆山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研究述评》(2008)中提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指体育公共产品和体育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体系。③

汪波、周学荣在《贫困地区城市化进程中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分析》(2008)中通过对我国贫困地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将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内涵归纳为体质监测服务、体育组织管理服务、体育活动指导、体育资源保障、信息宣传。①

以王才兴为组长的课题组在《构建完善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2008)中认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指以政府部门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的、以满足市民的基本体育生活需求为目的的、向市民提供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和系统的总称。提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包含体育公共服务主体、体育公共服务设施、体育公共服务平台、体育公共服务产品、体育公共服务信息、体育公共服务便利、体育遗产保护、体育公共服务机制、体育公共绩效评估以及体育公共服务的资金、人才、政策法规保障体系等方面内容,并指出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特征是公平性、便利性、多样性、公益性和基本性。②

李静在《试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2009)中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的以满足人民群众体育需求、保障人民群众体育权益的各种公益性体育机构和服务的总和,并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包含公共体育政策法规、公共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体育组织结构和人才、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公共体育服务的方式和公共体育服务经费等部分。③

齐立斌、李泽群和曹庆荣等在《关于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几个理论问题的思考》(2009)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由体育场地设施、活动指导、健身组织、组织管理和信息供给五个子系统构成。①

王伯超在《构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理论思考》(2009)中从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理论问题、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运行机制、体育公共服务的绩效与可持续发展等四个方面构思了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理论框架,认为体育公共服务的运行机制离不开四个方面的联动,即效率机制、公平机制、激励机制和公共监督机制。②

樊炳有在《体育公共服务的理论框架及系统结构》(2009)中结合体育公共服务自身独特的范式、内部存在的必要结构和张力,从体育公共服务的定位,体育公共服务的模式、结构与政策,体育公共服务体制与机制,体育公共服务管理四个层面建构体育公共服务理论分析框架。体育公共服务实践系统为体育公共服务管理、体育公共服务规划、体育公共服务融资、体育公共服务提供和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五个系统结构。③

范冬云在《广州市大众体育公共服务研究》(2010)中提出公共服务体系是公共体育服务各构成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包含竞技体育服务体系、学校体育服务体系和大众体育服务体系。①

朱征宇在《广州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2011)中提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政府和相关部门为满足社会公共体育的需求,向公众提供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行为及其相关制度与系统的总称,并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包含核心要素和支持要素等两个层面和政策法规、基础设施、机构与人才、主体与产品、服务方式、经费保障等六个基本要素。在以上的六个基本要素中,主体与产品、服务方式二者为核心要素,是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核心内容;政策法规、基础设施、机构与人才、经费保障四者为支持要素,是为公共体育服务提供政策、人力、物质、资金的支持。②任春香、李红卫在《新时期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基本内容探析》(2011)中针对大众对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国不同地域的公共体育服务资源,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服务体系、公共体育信息服务体系、公共体育指导服务体系、公共体育组织管理服务体系、国民体质监测服务体系、公共体育政策服务体系、公共体育保险服务体系等方面,提出新时期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基本内容。③

陈新生等在《我国城市社区休闲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分析》(2012)中认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应包括体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体育组织、体育信息服务、体育健身培训指导、资金投入、监督反馈、效果评价等,构成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要素结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等。①

郇昌店、肖林鹏、李宗浩等在《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概念再讨论——基于功能主义的视角》(2013)中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实现公共体育服务供需均衡的要素系统。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可从广义与狭义两方面界定:狭义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即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体系,包含国民体质监测服务、奥运争光服务、体育指导服务、体育信息服务、体育活动服务和体育设施服务等部分;广义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包含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体系、需求体系、内容体系、保障体系、评估体系和运行机制等要素。②

四、关于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研究

陈颖川、吉建秋在《大学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平台的构建》(2002)一文中,以高校体育资源的配置效率与公共服务体系模式的转换为切入点,分析了大学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内涵,论证了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的可行性及实现高校体育资源优化配置的途径,明确了提高体育师资服务意识与加强服务内涵是高校体育融入全民健身计划的关键,它为大众体育的发展与人力资本的培养注入了新的活力。①

黄瑞霞在《普通高校体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2004)中分析了高校体育资源的内涵,论证了高校体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的可行性及实现高校体育资源优化配置的途径,认为高校作为智力源、信息源的基地,应为社会提供高品质的健康资本;提高人力资本投资效率,形成终身健身的网络体系;普及全民健身,优化学校体育的服务内涵。指出高校体育必须树立内涵式的服务意识,提高体育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社会亟需的人力资源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提高人力资源的服务质量。②

张永保、周学荣、席玉宝在《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分析》(2008)中提出“高校体育社会服务”这一职能概念,并将其内涵界定为高校利用现有的能够开展各种体育文化教育活动的物质设施、人力、余暇时间和信息等资源,在不影响正常学校体育工作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组织形式和实施途径,当时、当地向社会提供以体育内容为主的各种服务活动;从高校体育资源相对丰富、社会体育资源比较匮乏、各级政府相关政策法规具体规定、高校领导及广大师生的积极态度、高校体育管理较为规范和高校地理位置优势等方面,系统地分析了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可行性。③

王芹、吴瑛在《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研究》(2010)中分析了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动因,即缓解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发挥高校体育公共资源优势。阐述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政策法规及理论依据,明确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全体公民,包括高校学生、教职工、社区公民等。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确定为健身设施服务、健身组织服务、健身指导服务、体质监测服务、体育活动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健身项目研发与推广服务、体育伦理道德建设服务等,并从组织与管理、多渠道筹资的资金保障机制、监督激励与评估机制、如何适时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相关体育法规体系等方面深入探讨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运行机制。①

张永保、沈克印在《我国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理论依据与内涵解析》(2011)中从公共事务管理是马克思主义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之一、公共服务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基本理念、体育公共服务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公共服务是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责等角度,论述了我国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理论依据,并在明晰了公共服务的内涵和特征基础上,将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界定为高校利用现有的体育资源,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借助一定的管理模式和具体的实施途径,为满足公众和社会的基本体育需求提供体育产品和服务行为的总称。②

桂全安、夏云建在《武汉市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与高校体育教学的协调发展》(2011)中提出利用高校体育场地设施资源缓解武汉市体育公共设施匮乏的现状;利用高校体育师资队伍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团队的建设;利用高校网络信息化资源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利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中政策制定的目标打破传统陈腐的体育教学观念;利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中锻炼内容和形式的新颖性激发大学生参与课外运动的积极性和锻炼意识;利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中具有的社会适应性加强大学生与社会的沟通。①

曹小芬在《湖南省高校体育资源与社会共享的探讨》(2011)中分析了湖南省高校体育资源与社会共享的现状,提出高校体育资源与社会共享的建议: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低廉的收费标准,遵循市场经济中利益补偿机制的同时体现公益性特征;加强教育和体育主管部门与居委会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企事业单位提供体育场地的服务;高校应该积极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以时代发展的眼光,坚持对高校体育资源合理性与优化规律的探索与应用。文章认为只有实现高校体育资源与社会有效而良好的共享,才能解决现阶段我国群众体育场地匮乏、指导力低下等问题,也是最大限度发挥高校体育资源使用效益的关键手段,要为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就必须以资源共享为纽带,推动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的共同发展。②

张永保、沈克印在《我国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时代背景与实施原则》(2012)一文中,从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是新时期我国体育发展的重点、社会体育资源短缺成为制约我国全民健身的重要因素、学校体育设施与社会共享是政策法规精神的具体要求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我国高等学校应尽的基本职责等环节,阐明了我国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时代背景,强调并解析了我国高校体育公共服务应坚持高校自身的主导性原则、服务性质的公益性原则、服务过程的教育性原则、服务范围的广泛性原则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原则,旨在提升高校体育公共服务意识,指导高校切实做好体育公共服务工作。①

马襄城、康瑞晓在《转型期我国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理论分析》(2012)中指出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依据:高校具有相对丰富的体育资源,包括体育场馆资源、体育人力资源、体育信息资源,这是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资源基础;高校一般拥有专门的体育组织和管理部门,能保障高校体育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领导的重视及广大师生的积极态度是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条件,并提出高校体育公共服务包含公共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②

王芹、王必琪在《高校体育公共服务影响因素研究》(2012)中认为高校体育公共服务是指将高校作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之一面向校内外公民提供健身指导、健身设施等体育服务内容,以满足公民最基本、最直接的体育需求,从而实现公民的体育公共利益。高校大学生、教职工及其家属以及校外公民都可以成为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服务对象,公民体育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最终目标的指向。指出影响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因素有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服务对象的情况、高校体育科技与信息水平、体育场馆(地)与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外部环境等六方面。①

张立方在《高校体育公共服务问题实证研究》(2013)中对上海市30所高校体育场馆的开放程度、居民的满意度以及居民与高校体育组织机构的互动交流情况展开调查,提出创新服务机制,扩大高校体育公共服务;高校可以通过广泛宣传、提供价格优惠等方式,向社会推广公共服务,提升场馆服务水平,实现科学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理念,把“让群众满意”作为体育公共服务的立足点,在公共利益居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高校应该搭建公开、便捷、透明的平台,积极回应公民的各种诉求,建立有效的民主参与决策机制和公众反馈机制,构建亲民、便民、利民的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高校与社区之间的体育资源共享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对话沟通平台,高校在健身内容的选择上,要考虑到社区体育的特点,听取社区居民的体育诉求,选择适合社区不同群体的项目,实现高校体育与社区体育的一体化,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的体育健身需求。①

姚彬彬、何青在《论均等化视角下高校体育的公共服务职能》(2013)通过政策法规的具体要求、现代大学的基本职责,阐述了为社会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是高校的基本职能,并探讨了高校体育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性、高校提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法等问题。②

陈广旭、张承毅在《公共服务视角下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障碍及优化策略》(2013)中指出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尤其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仍任重道远,它既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理念问题,也有学校、社区在服务过程中实际操作的问题;既有国家的相关政策问题,也有学校、社区以及居民的经费问题;既有客观条件的制约因素,也有主观观念的问题。提出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公共服务优化策略: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服务理念,实现学校体育场馆公共服务功能;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学校体育场馆正常提供公共服务;强化多措并举,保障学校体育场馆公共服务安全实施。只有调动有关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中涉及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才能有效消除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障碍,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公共服务职能有效发挥。③

谢欢、秦颖芝在《建立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作用与意义》(2014)中提出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具体行为内容:针对不同人群特点、不同身体特质,结合具体问题,制定一套训练计划和方法,给出健身建议的个人健身方案设计;为有所需要的群体提供专业的体育团队教练及竞赛裁判的培训与指导,包括运动损伤的预防,高强度运动、高强度对抗比赛的赛前准备活动指导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运动损伤者及时的帮助与治疗,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好突发事件。还有健身与减肥运动处方的制定与指导,大众休闲运动项目的指导与培训,如对健美操、太极拳、体育舞蹈、武术等广大师生热情参与的大众健身项目进行教授与示范,促进校园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①

王发昌在《体育公共服务视角下城市与高校体育场馆整合研究》(2014)中提出场馆设施是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保证,高校体育场馆是体育教育的重要载体,也是全民健身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完成其学校体育的任务以外应向社会开放,与所在城市体育场馆整合,满足学生与城市周边居民的体育健身要求,通过资源共享解决场地设施不足的问题,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培养终身体育意识。②

张俊在《基于体育公共服务理论的湖北省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优化对策研究》(2015)中指出体育场馆是群众体育活动蓬勃开展的主阵地,是传播健康文化的大舞台。高校体育场馆首先要保障学校事业型的任务,要满足师生员工的体育锻炼需求,并且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应适度向社会开放,它较之社会体育场馆有其特殊性,其功能定位和管理模式也将遵从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以体育公共服务理论为指导,尝试为高校体育场馆提出优化管理对策,为高校解决困扰体育场馆的诸多管理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推进高校体育场馆管理向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使有限的体育场馆资源最大化发挥公共服务职能。①

罗鹏飞在《高校体育设施资源社会服务绩效评价指标细化研究》(2016)中分析了社会服务绩效评价内涵,从评价对象、评价过程、评价方法等方面阐述高校体育设施资源社会服务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并指出在评价指标细化过程中要了解高校体育设施资源社会化的实际状况,注重细化步骤,重视效能评估,为高校更好地开展体育设施资源社会服务提供参考。②

高培军、季刚、张家林在《高校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障碍与对策》(2018)中认为高校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的机构组织,其在充分利用和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的同时,也实现了体育资源社会共享,从而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文章从高校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必要性入手,指出高校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与形式:为社会供给体育场馆及设施,完善先进的体育设施;提供经验丰富的体育教员;为民众提供最新的体育信息。通过对现阶段高校参与公共体育服务障碍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对策。高校一定要积极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通过进一步优化其参与或组织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来推动体育公共服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使其发挥出自身应有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社会民众。①

综上所述,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相比于国外体育公共服务的研究,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研究起步较晚,纵观各位学者的研究,体育公共服务和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研究成果多集中于近几年,这为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也为本研究提供了研究背景和理论支撑。但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系统化研究还不够完善,在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的现实背景下,理论的研究显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因而,本书探讨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相关理论,分析我国高校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经验和不足,借鉴国外体育公共服务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构建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为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未来发展规划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和对策建议,为政府有效推进体育公共服务改革发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