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08-2016 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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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6.2.1 轻油制气用的原料为轻质石脑油,质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对密度(20℃)宜为0.65~0.69;

2 初馏点宜大于30℃;

3 终馏点宜小于130℃;

4 直链烷烃含量宜大于80%(体积分数);

5 芳香烃含量宜小于5%(体积分数);

6 烯烃含量宜小于1%(体积分数);

7 总硫含量宜小于1×10-4(质量分数);

8 铅含量宜小于1×10-7(质量分数);

9 碳氢比(质量)宜为5~5.4;

10 高热值宜为47.3MJ/kg~48.1MJ/kg。

6.2.2 原料石脑油储存应采用内浮顶式油罐,储罐数量不应少于2个,原料油的储存量宜按15d~20d的用油量计算。

6.2.3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装置宜采用燃烧室和改质室双筒式,两筒间由混合室连接,并宜采用鼓风气流与制气气流方向相同的顺流式流程。燃烧室宜设置两个主火焰监视器,并应采取防止爆燃的措施。

6.2.4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改质室内液体空间速度宜为0.6m3/(m3·h)~0.9m3/(m3·h);

2 改质室内催化剂高度宜为0.8m~1.0m;

3 加热用油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宜小于29∶100;

4 循环时间宜为2min~5min;

5 每吨轻油的催化改质煤气产率宜取2400m3~2500m3

6 催化剂采用镍系催化剂。

6.2.5 制气工艺宜采用一氧化碳(CO)变换方案,两台制气炉宜合用1台变换设备。

6.2.6 轻油制气增热流程宜采用轻质石脑油增热方案,增热程度宜限制在比燃气烃露点低5℃。

6.2.7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装置在改质室后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进行一氧化碳(CO)变换时,在一氧化碳(CO)变换反应器后应另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6.2.8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装置应设置蒸汽缓冲罐,不宜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6.2.9 每2台轻油制气炉应编为1组,合用一套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能力应按最大瞬时流量计算。

6.2.10 燃气冷却宜采用直接式冷却设备。冷却后的燃气温度不宜大于35℃,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6.2.11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量应按空气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2 风压应按制气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3 每1组或每2组炉应设置1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4 空气鼓风机应有减振和消声措施。宜选用自产蒸汽来驱动透平风机,空气鼓风机入口宜设空气过滤装置。

6.2.12 原料泵宜设置断流保护装置及联锁,原料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量应按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2 压力应按输油系统的阻力和喷嘴的要求压力之和确定;

3 每1台~3台油泵应另设1台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