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压力气化制气
5.2.1 碎煤加压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入炉煤的粒度宜为6mm~50mm;
2 灰分(干基)宜小于35%;
3 热稳定性(TS+6)易大于60%;
4 黏结性(自由膨胀序数)宜小于7;
5 灰熔点(ST)不宜小于1250℃;
6 水分不宜大于40%。
5.2.2 碎煤加压气化炉宜选择压力高、大直径的炉型,工作压力可选择2.5MPa、3.0MPa、4.0MPa;炉内径可选择2.8m、3.8m、5m。
5.2.3 碎煤加压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台~5台宜另设1台备用。
5.2.4 气化强度及煤气产率应在煤种和操作条件确定后,通过试烧或实测取得。
5.2.5 不同煤种的碎煤加压气化典型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2.6 气化厂房内设置的煤仓储量应为气化炉4h~6h的用煤量。
5.2.7 煤锁充压气不应使用热煤气。
5.2.8 煤仓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2.9 气化厂房加煤皮带层应设置一氧化碳毒性监测报警装置。
5.2.10 采用冷煤气进行煤锁充压的气化装置宜设煤锁气回收系统。
5.2.11 煤锁气泄压管线的管径设计不应考虑2台煤锁同时泄压工况,应通过程序控制实现分时泄压。
5.2.12 煤锁的容积应根据气化炉小时耗煤量及加煤次数确定,单个煤锁每小时设计加煤次数不宜超过4次,煤锁容积设计填充系数宜为0.8。
5.2.13 灰锁、煤锁属于疲劳压力容器,设计寿命不应少于15年。
5.2.14 气化炉夹套与炉内正常操作压差不应大于0.05MPa,设计压差不应小于0.2MPa。
5.2.15 压力气化制气应设置煤气中氧气含量分析报警装置,当煤气中氧含量(干基)大于0.5%时应报警。
5.2.16 气化炉应设置安全联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使气化炉进入紧急停车程序:
1 气化炉夹套与炉内正常操作压差超过0.15MPa;
2 气化炉夹套压力高于操作压力的1.05倍;
3 气化炉顶部法兰温度超过250℃;
4 气化炉灰锁温度超过450℃;
5 气化炉洗涤冷却器煤气出口温度超过250℃;
6 气化炉夹套液位低于低低液位时;
7 入气化炉的蒸汽和氧气混合后的温度低于混合气体的露点时;
8 煤气中氧含量(干基)大于1.5%时;
9 用作气化剂的蒸汽压力高于氧气压力,两者压差小于0.05MPa。
5.2.17 氧气总管和蒸汽总管压力应设置监测装置,并应设置与气化炉的压差监测装置,正常压力应高于气化炉操作压力0.2MPa。当低于0.2MPa时,全部气化炉应进入停车程序或热备程序。
5.2.18 气化炉应设置紧急停车按钮。
5.2.19 气化炉加、减负荷的程序设计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增加负荷时,必须先增加蒸汽负荷,后增加氧气负荷;
2 当降低负荷时,必须先减氧气负荷,后减蒸汽负荷。
5.2.20 煤气洗涤应采用文丘里洗涤加部分冷凝的方式,洗涤水应采用封闭循环,排液应为总循环量的10%~20%。
5.2.21 含尘煤气水管线应设置备用管线,流速宜取1.5m/s~2.0m/s。
5.2.22 气化炉炉箅转速应采用变频调节。
5.2.23 碎煤加压气化炉每4台宜编为1组,1组最多不应超过6台。
5.2.24 每4台或每5台气化炉宜设置一套开工火炬。
5.2.25 在气候条件允许的地方,气化炉装置框架宜采用全敞开式结构,寒冷地区应采用封闭结构并采暖。
5.2.26 气化炉液压站宜布置在地面。
5.2.27 气化框架内不应布置控制室和有人长期值守的操作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