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拍卖企业分公司法律实务
一、分公司之民事责任承担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故拍卖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分公司,但是最终的民事责任仍应由公司承担。故对于拟设立分公司的拍卖公司而言,如何对分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避免分公司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最终由公司来承担,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实践当中会出现总公司将分公司承包给某主体进行经营的情形,基于分公司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应当在相应的合同当中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应当进行有效可控的管理以避免产生不确定的损失。
二、设立拍卖企业分公司的工商部门要求
拍卖企业作为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同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拍卖企业分公司从事拍卖业务需要拍卖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故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之前应当获得商务部门的拍卖许可。
三、拍卖企业分公司取得拍卖许可的条件
拍卖公司作为特定的商主体,系专业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其分公司取得拍卖许可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特殊要求。按照《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四、申请分公司须递交的材料
按照现行《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五、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拍卖许可的审批程序要求
按照《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