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老板不缴糊涂税:企业纳税误区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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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No.025 文化事业建设费都有税收优惠

为了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办法,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用的开支和税收征管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该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③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费率计缴费额。其中,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和,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才能减除)后的余额。

④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计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⑤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地点和缴纳期限等,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和缴纳期限相同。

⑥月销售额不超过两万元(含)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或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⑦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执行。

⑧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所称的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